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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應阻礙個人合作建房

2007-02-11 11:05
中國新聞周刊 2007年44期
關鍵詞:住房問題建房開發商

秋 風

問題的關鍵在于,政府能否從商人心態轉換為公共管理者心態,能否允許民眾自由地發現、創造低成本的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組織形態

在全國個人集資建房嘗試中首例成功“拿地”的溫州個人合作建房項目,最近發生“質變”。該項目正在轉為商品房開發模式,256名會員變成項目投資股東,他們不再是為自己建房,而只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投資者。

有些專家貌似高深地分析個人合作建房的內在風險,比如會員管理、資金監管、成本控制等等。但是,這樣的風險,民眾是完全可以找到解決辦法的,問題是,政府根本就不給民眾探索解決辦法的機會。還有專家說,對個人合作建房,政府缺少相關法律、法規監管,不好管理。但是,以目前政府立法、決策的效率,似乎不難制定出這方面的法規、政策。

真正的理由異常清楚而明白:針對這個項目,溫州市政府專門成立了一個“領導小組”,常務副市長擔任組長,市政府三位主要領導先后針對該項目作出批示,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這個項目要理想開工,就必須改變性質,按商品房模式開發。負責立項的溫州地方官員表示,所謂“個人合作建房”在法律意義上并不成立,所以,這些民眾要建房,就必須按房地產開發項目正常程序進行。

不管全國性的法律和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地方官員已經明確地宣布當地的法律:政府惟一認可的建設房屋的模式就是開發商模式。這樣的表態早就已是這些年來的一個基本事實。90年代中期以來的房地產開發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雙重壟斷:政府壟斷城市房屋建設用地的供應,政府認可的房地產開發商則壟斷房屋的供應。城市房屋建設的渠道是惟一的、壟斷的,政府把一種壟斷地位授予全體開發商,城市居民只能到房地產開發商手里去買開發商已經建好的房屋,不可能從政府那里獲得土地自行建設房屋。有些地方還一直在拆除別墅業主改建、擴建的房屋,這就更明確地宣布:開發商建造什么房屋,業主就只能住什么房屋,根本無權對自己已經購買的房屋進行任何形式的改建、翻建,即使是在不影響他人的別墅區內。

政府為什么要維護開發商如此全面的壟斷地位?不用討論什么官商勾結,或者開發商的背景,根本的制度性原因顯而易見:政府就是房地產市場上最大的生意人,房價如果維持在高位上,政府可以從土地上、從房地產交易中坐享巨大收益。而賦予開發商以壟斷地位,禁止市民自行建造房屋,有助于將房價、從而將地價維持在一個高位。當然,維持房價價格高位又以政府人為制造土地供應緊張為前提——而政府恰恰擁有這種權力,政府就是城市建設用地的壟斷供應者??傊?,在目前的土地與房地產法律與政策框架下,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商構成了一個相互配合的利益共同體,兩者共同壟斷居民所需要的房屋的供應,并分享巨大的壟斷利潤。

個人合作建房顯然會對這種雙重壟斷局面構成沖擊。個人合作建房將會取消中國式房地產開發商?,F在的開發商首先從政府那里獲得土地,再開發房屋出售,在此期間土地的升值收益歸開發商享有,而在政府壟斷土地供應、人們預期土地供應緊張的環境下,土地升值收益是非常巨大的,這構成了開發商的主要收入來源,開發商投入的其他要素的正常利潤反而是次要的。個人合作建房者當然就不用支付這筆錢,建房者即使雇傭開發商,開發商也只是簡單的建筑商而已,不可能享有開發期間土地升值的收益。相反,這筆收益會表現為建房者的賬面收入。

一旦中國特色的開發商消失,政府在土地上的收益也將大大減少。廢除開發商后,土地主要由家庭或個人聯合購買,沒有了開發商的囤積因素,土地價格會相對處于低水平,政府的土地收入不可能像現在這樣大。同時,目前的房地產市場有土地交易與房屋交易兩個交易環節,廢除開發商后,只有土地交易一個環節,政府的稅收可能減少,GDP總量也會縮水。而在目前的體制下,GDP增長率和稅收增長率是官員政績的主要衡量指標,各級政府官員當然不會容忍任何東西沖擊這兩者。

所以,盡管政策上本就有鼓勵個人合作建房的條文,四五年前民眾就提出了個人合作建房的設想,盡管各地都有民眾在堅持不懈地努力實現個人合作建房之夢,溫州市民也僥幸地以個人合作建房的名義拿到了土地,但最終,個人合作建房的嘗試還是被政府及時地剎車了。民眾的熱情被兜頭潑了一盆冷水,地方政府官員恐怕也出了一身冷汗:終于沒有自斷財路。

不過,政府維持這一財路的代價是自己不得不承擔起一個沉重的責任。由于價格持續上漲超出大多數民眾的承受能力,住房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社會與政治問題。價格之所以上漲的根源則在于目前城市土地、房屋的雙重壟斷模式。于是,政府設計了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制度來應對這一問題。但所有這些解決方案都以維護目前的為前提,問題是,如果大多數人要依賴政府的福利才能解決住房,政府承擔得起這一福利責任嗎?政府真的有能力通過福利手段解決大多數城市家庭的住房問題嗎?

是否放行個人合作建房,對政府來說是一個考驗,考驗政府是否明智,也考驗政府是否有解決民眾住房問題的誠心。假如政府比較明智,且確有負責的誠心,那就應當放手地讓民眾自己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解決民眾住房問題的根本出路是讓大多數民眾不靠政府、可以在市場上自己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而這就要求存在一個相對健全的市場制度,也即土地和房屋供應是開放的、競爭性的,家庭及諸多家庭組成的合作社可以從城市政府手里獲得土地,甚至更進一步,直接從農民手里購買土地,自己建造房屋。在這樣一個相對健全的房地產市場上,政府責任自然會被縮小到一個較小的范圍內。

個人合作建房的具體制度設計,不會有多難,合作社內部的風險控制,更是無需政府操心。問題的關鍵僅在于:政府能否從商人心態轉換為公共管理者心態,能否允許民眾自由地發現、創造低成本地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組織形態。歸根到底,政府能否把民眾在房地產領域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自由還給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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