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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屬糾紛訴訟時效問題研究

2007-08-09 09:44武玉琴王維玉
中國發明與專利 2007年7期
關鍵詞: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權屬

武玉琴 王維玉

對于專利權來說,如果未經許可將他人的技術成果用來申請專利,就可能出現專利權屬糾紛。但專利權屬糾紛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其訴訟時效如何確定,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業內對此問題認識不一,常見的觀點是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

近來,學者與司法界對此不斷反思,陸續出現不少判例不認同專利權屬糾紛也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但系統地闡明個中法理的分析文章還很少。本文旨在對此作出較為細致的法律分析,拋磚引玉,希望引起業內同行的關注。

現行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對涉及訴訟時效作出了規定,即“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問題是,這里的“侵犯專利權”應該如何理解?通常認為,專利法第五十七條僅僅是對“侵犯專利權”作了狹義的規定。該條給出的定義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結合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笨梢?,在專利法意義上的“侵犯專利權”屬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所以,專利權屬糾紛一般不被歸到“侵犯專利權”的范疇。理由是,專利權屬糾紛概因侵犯了別人申請專利的權利(下稱“專利申請權”)而導致的,專利權屬糾紛的根本是專利申請權糾紛,爭論的是某個專利權應該歸誰申請,之后順理成章地歸誰所有。換言之,專利權屬糾紛的含義是將本應屬于他人申請專利的權利以及相應的專利權“據為己有”,不屬于狹義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第一條明確地將“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和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列為人民法院受理的專利糾紛案件,但是,該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三條指出:“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备鶕傻南到y解釋理論,最高人民法院所限定的“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應與專利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其并不包括“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和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從集合的概念上分析,最高法院所說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專利糾紛案件”是一個大的集合,“侵犯專利權”案件和“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和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都是這個大的集合中的子集,而最高法院的訴訟時效的解釋只是涉及到“侵犯專利權”這個子集。

如果我們就此得出結論,認為專利法律法規中缺少關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時尚早。早在1989年,原中國專利局發布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中,第九條規定:請求調處專利侵權糾紛的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暗谑畻l規定”請求調處專利權屬糾紛和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糾紛的期限為二年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暗谑粭l規定:”請求調處專利申請權糾紛的期限為二年,自專利局公開或公告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p>

該辦法中,將“專利侵權糾紛”與“專利權屬糾紛”的訴訟時效相提并論統一地規定為二年。且明確地規定了二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即“專利授權日”或“專利公開日”。

繼2000年我國專利法第二次修改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1年發布了《專利行政執法辦法》。該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有關程序?!睂@麢鄬偌m紛列入其中,但沒有涉及訴訟時效。根據該辦法第四十二條“原中國專利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之規定,可知,原中國專利局發布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至今仍然有效。

司法盤里關于專利權屬糾紛訴訟時效的觀點

關于專利權屬糾紛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國司法案例的態度經歷了從嚴格適用訴訟時效到不受訴訟時效拘束的轉變過程,值得認真分析。

1嚴格適用訴訟時效的案例

原告北京鍋爐廠訴被告潘代明專利權屬糾紛一案,經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后,在二審審理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專利權屬糾紛訴訟時效發表了如下見解。

“關于上訴人潘代明上訴中提出的訴訟時效問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本案系專利權歸屬糾紛,不屬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因此北京鍋爐廠要求法院確認85102032號專利為職務發明專利權歸該廠持有的請求訴訟時效應為二年,從1988年3月3日專利授權日起算……”

在原告藍派壓實技術(控股)有限公司訴北京欣路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延續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觀點,認定藍派公司起訴時已超過訴訟時效從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不受訴訟時效拘束的案例

同樣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述的原告藍派壓實技術(控股)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上訴審中,改變了其在原告北京鍋爐廠訴被告潘代明專利權屬糾紛一案中的見解,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因單位認為自己的技術成果被他人擅自申請了專利而引發的糾紛,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專利司法解釋中關于持續侵權規定的訴訟時效來處理,在專利權存在的期限內,由于侵權而導致的專利權權屬糾紛,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原審判決認定藍派公司起訴時已超過訴訟時效,屬于認定事實錯誤?!?/p>

上述觀點并不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個案上的做法,在北京軍區總醫院與李健民專利權屬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北京軍區總醫院指控李健民、李鐵防、華筑信擅自將北京軍區總醫院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此種情形屬由持續性侵權而導致的專利權權屬糾紛,在涉案專利權利有效期內,本案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p>

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次重申:“本院認為,本案是北京軍區總醫院基于指控李健民、李鐵防、華筑信擅自將自己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而要求人民法院確認系爭的技術成果權利歸屬的糾紛,鑒于此類糾紛的特殊性,本案不

應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所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的規定。李健民、李鐵防、華筑信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主張北京軍區總醫院起訴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持?!笨梢?,“持續性侵權”屬于二審法院認為的“此類糾紛的特殊性”。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觀點顯然受到了其他有專利管轄權法院的認同,但觀點的說理程度各有不同。

在長沙市三豐防霉劑廠與被告楊繼紅等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中,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訴訟時效的適用從區分“債權請求權”與“所有權權屬的確認請求權”的角度做出了如下的分析。

“本院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民事法律對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本案是一起專利權權屬糾紛,我國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對于所有權權屬的確認請求權不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原告在本案中以自己系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由,提起專利權權屬糾紛,未超過訴訟時效?!?/p>

在上訴人姜牧、吳小平與被上訴人齊齊哈爾大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專利權屬糾紛不宜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的分析意見較為細致。

“本案是由于專利權歸屬引起的糾紛。糾紛的實質在于對訟爭的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創造成果的所有權之確認。而涉案的名為‘組合式背投電視及其m×n無縫大畫面顯示器的技術成果,就其特點而言,是作為無形的技術信息存在,具有無限的可傳播性,能夠在同一時空條件下被不特定的多數人共享。這些特點表明,對于進行研究開發取得發明創造成果的人而言,往往無從知道并且也沒有什么情況表明他應當知道,其發明創造成果被他人擅自共享——等同于侵害!因此,類似本案這種確認專利權歸屬或者專利申請權歸屬的請求權,不宜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不顧這類請求權的特點而僵化地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的規定,使真正進行研究開發取得發明創造成果的個人或單位喪失對其發明創造成果的權利,讓投機取巧者變成了他人發明創造成果的‘權利人,那樣,就損害了真正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就窒息了自主創新的生機,就違反了公平正義原則的要求,就不利于建立和諧的專利法律秩序。顯然,對于上訴人所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說法,本院是斷不能支持的?!?/p>

從物權原理看專利權屬糾紛的性質

筆者認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年底作出的(2004)高民終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由于侵權而導致的專利權權屬糾紛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之觀點,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問題的焦點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中,對于持續性侵權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精神,是否同樣適用于具有“持續性”特點的專利權屬糾紛的訴訟時效。

眾所周知,專利侵權行為引起侵權之債,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已無爭議,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在我國民法學界尚存有爭議,但通常認為,專利權具有對世權性質,其本質是一種財產權。與一般的物權概念不同的是,由于其具有無形性,又被稱為“準物權”。如果不考慮其無形性特點,專利權與其他物權沒有本質區別,“排他性”是共同的法律特征。

筆者認為,專利權屬糾紛的核心是專利申請權以及與之相應的專利權的歸屬之爭,概因專利權這一物權的權屬爭議所提出的請求,提出權屬確認請求的目的并非尋求權利的救濟,而是為主張專利權的排他效力,發揮專利權之對世功能。該請求所追求的,是專利權人,即物權人對抗其他民事主體的權利,即便物權人行使這種請求權是以相對人為訴訟對象的,也不能否認請求權所指向的最終目的,是要獲得對專利權的所有權利、對于這個權利的處置權利以及排他的權利等等。既然權利人提出請求權的根本動因系維護物權之安定,向世人昭示物權之存在以及物權之歸屬,對此權利設置訴訟時效則會妨礙物權功能的實現。因此,確認物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只要物權權屬爭議存在,則確認物權的請求權就存在,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舉輕明重法理原則的應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停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請求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知識產權被他人侵犯已經超過二年,權利人仍然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其侵權行為,且該請求能夠得到法院支持。雖然,此處理意見是針對持續性專利侵權行為的,筆者認為,根據“舉輕明重”的法理原則,該意見同樣適用具有“持續性”特點的專利權屬糾紛。

前文已指出,“專利糾紛案件”是一個大的集合,“侵犯專利權”案件和“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和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都是這個大的集合中的子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狹義的“侵犯專利權”不涉及作為所有權的客體的物被他人不法占有,而是實施了專利權的技術方案,況且,這種實施行為還可能是行為人自己的研發所得,性質上遠不如將他人的智力成果竊為己有惡劣,卻可以享受到“不受二年訴訟時效限制”的“優惠待遇”。相比之下,本來應該享有某項專利權的人,不是因為自己的專利權被他人侵犯,而是更為嚴重的情況出現了,即自己的權利被他人剝奪了。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反而不能得到類似“持續侵犯專利權”的法律救濟,反而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則顯失公平,也與專利法的立法目的與專利制度的作用相悖。

當然,從立法角度上,如果從廣義上解釋侵犯專利權的概念,即,如果將任何未經發明創造的所有人同意而將其發明創造進行處置,比如,申請專利、實施專利等等的行為都歸為侵犯專利權,就可以將“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和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也列入“侵犯專利權”之列,這樣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綜上所述,無論從法理上分析,還是從公平正義的民法理念上分析,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都不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最后要強調的是,不論是狹義的侵犯專利權行為,還是從廣義上解釋侵犯專利權,都涉及到這類行為的持續狀態。只要這種持續狀態一直存在,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起算點本身就是持續的。所謂“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應該是指,對于這種所有權糾紛,只要侵害的狀態持續,則訴訟時效的起點就持續存在,所以,這種權屬糾紛應該“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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