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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出口合同下,國外客戶不按期派船的索賠

2009-04-16 08:04
國際市場 2009年7期
關鍵詞:裝運賣方買方

戴 欣

案情

我國A外貿公司有一歐洲客戶B公司。B公司信用良好,雙方合作多年。B公司每年向A公司訂購大量整船裝運的大豆。2002年1月雙方簽訂了一份合同,主要條款有買賣大豆、一種大豆規格為碎粒不超過3%,數量48,000公噸,2、3、4月每月各裝16,000公噸;另一種大豆規格為碎粒不超過6%,數量為35,000公噸,3、4月每月各裝17,500公噸。貿易條件是FOB上海,同時約定:買方所租的載貨船舶必須不遲于本合同規定的每一裝運月份的第 5日抵達裝運港,否則,由此而使賣方遭受的任何損失和費用由買方負擔。合同簽訂后,2月份應裝運的大豆用買方于2月下旬派來的租輪接運,3月7日裝船完畢。為了保證能繼續按時裝運收匯,A公司隨即一再催請對方迅速辦理5月份應裝貨物的派船事宜。B公司來電傳稱:由于租船市場船源緊張,租不到約定時間需要的船只,要求延遲一個月裝運,A公司答復:按照合同規定、B公司必須如期派船接運;如果租船確有困難,A公司可例外同意延期裝運,但須按每公噸8美元計算賠償利息、倉租、保險費等損失。B公司解釋:因韓國、日本為緊急裝運谷物和鋼材而從國際船舶裝運市場大量搶租船只,造成B公司難于祖船,屬于不可抗力,B公司只能象征性的給予A公司一定補償。

A公司認為:(1)本案中,造成買方未能按約派船接運的原因不屬不可抗力,所以B公司要承擔相應責任;(2)本合同使用FOB貿易術語簽訂,賣方的主要義務是: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內,在約定的裝運港、將合同規定的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自擔自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的主要義務是:自費租賃船只或預定所需艙位,并將有關船只的名稱及裝貨日期通知賣方,并承擔裝上船只以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因此,在FOB合同中,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是賣方按照合同交貨的前提條件,在買方提供必要的船只并給予賣方裝船通知之前,賣方并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貨義務;(3)A公司作為賣方在未能交貨時,需要對貨物進行倉儲、不然貨物將因缺乏照管而損毀滅失,由此產生的費用因買方延遲派船而產生,則該費用應由買方承擔。

經磋商,B公司最終接受7A公司上述觀點。A公司按照合同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全部損失,但考慮到B公司以往信用較好,將來雙方的業務還有發展潛力,此次延遲交貨具有可行性,于是A公司遂將索賠金額降至每公噸7.8美元。交涉中,B公司起初只同意按每公噸4美元賠償,但在A公司據理力爭下,B公司考慮到進貨轉賣后有利可圖,于是最終同意承擔延遲派船的責任,賠償A公司每公噸7.8美元,并繼續全部履行合同了結此案。

法律分析

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國際貨物買方的主要義務有兩項,即支付貨物價款和接收貨物?!豆s》第60條規定,買方接受貨物的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

買方應做好各項接受貨物的必要準備,使賣方能交付貨物。而何謂“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是什么呢?可以理解為:買方應作好各項接受貨物的必要準備。一切行動,以作好接受貨物的準備,賣方能交貨為限?!袄響扇〉男袆印?,是指買方為準備接受貨物所必需的行動。如果貨物進口需申領進口許可證,買方有義務及時辦理必要的手續。如果買方有義務安排貨物運輸,則必須及時租船、訂艙、派船接運貨物,以便賣方能按期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運輸,買方應作好在目的港接受貨物的準備。

以FOB合同為例,為了使賣方如期交付貨物,買方應自費租船,并將船名、泊地、裝船日期通知賣方,這樣才能保證賣方及時裝貨。實際上,凡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均需買賣雙方的互相配合與合作。如果買方不予配合或者配合失當,則構成違反收取貨物的義務。

二、買方接收貨物。

假定賣方履行交貨義務與合同規定相符,買方即應無條件地接受貨物,不得借故拒絕或延遲接受貨物。買方須按合同規定的賣方交貨的時間、地點接收貨物。最后,買方應承擔接收貨物所必需的各項費用。

買方接收貨物的義務是無條件的。作好準備,接受貨物,是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不管買賣雙方議定的合同條款如何規定,這項義務必須履行。貨到目的地,經檢驗后即使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買方也應該接收貨物,并向賣方及時提出索賠,如將貨物棄之碼頭或露天任其遭風吹雨打,則買方違反了接收貨物的義務,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買方負責。

三、買方接受貨物的法律風險

買方接受貨物與法律風險的轉移密切相關。除了《公約》中風險轉移對地點的規定和風險轉移對時間的規定外,在其他情況下,風險自買方接受貨物時轉移。即買方接受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接收貨物,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接收貨物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轉移給買方。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之后發生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遺失是由于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

若買受人拒絕接收貨物,貨物損失的風險該由哪方承擔?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承擔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責任。在標的物遲延交付是由買受人違約等原因造成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堅持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起轉移,則顯然對出賣人是不公平的。因為其已經為標的物的交付做好準備,標的物已處于可交付的狀態,而買受人則違反了及時接收標的物的合同義務。

專家點評

我國對外出口合同大多數使用FOB術語,因此充分認識FOB術語下賣方面臨的法律風險、研究國際貨物買方的義務,做好相應的防范,是維護我國出口企業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

在國際貿易中,FOB合同的賣方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一般要求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買方指定船只到達裝運港的日期或期限,以及如果提前、延遲或不能指定船只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責任概由買方承擔的條款。同時,賣方為便于事先做好裝船準備,又常在合同中規定,買方必須在船舶到達裝運港前若干天通知賣方有關船名和估計到達的時間。以上這些都是FOB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FOB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

本案中,中方對外提出索賠,可以依據買賣合同,也可以參照《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進行。在整船運輸并由買方自費租船的FOB合同中,賣方對于存倉待運期間可能遭受的風險和費用應高度重視并預先在合同中設定條款降低風險、明確費用的承擔者。同時,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5條和第87條,賣方為了保全貨物而將之寄放在第三方倉庫產生的合理費用,都應由買方承擔。并且,賣方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償還賣方所付的合理倉儲費用為止。

對于買方拒絕或不及時派船接貨的問題,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有賣方可憑備運提單或者存倉棧單代替提單議付貨款的做法,這種做法在我國公司對外訂立FOB出口合同時可以作為借鑒。

事實上,在國際貿易交易中,雙方發生爭議是司空見慣的,通過什么樣的方式和手段是我們要認真考慮的問題。本案通過雙方協商進行處理,司法實踐中,通過協商解決的案件也是不少的,可以省去許多成本,雙方也不傷和氣。目前在中國有專業的涉外調解中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就是一個比較有聲譽的專業機構,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通過該中心進行調解處理。

——曾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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