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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監控設施可否“公開化、人性化”?

2009-05-07 09:22
人民交通 2009年3期
關鍵詞:越線電子警察實線

劉 勇

近日,我社收到一位司機的來信,向我們反映了一件讓他“想不通”的事情,他在來信中說:

“元月19日,我接到一張安徽省含山縣交警大隊寄來的違法通知書,說我在元月3日那天行至安徽105省道72km處時違章逆行。元月23日,我又一次行經此處時認真地觀察了一下,發現該路段路面平坦、筆直。此路為雙向兩車道,路寬目測不足10m,在路中間有一排電子探頭,探頭下畫了一條長30m左右的黃實線,前后300m無任何標記或告示。讓我困惑不解的是,一路上并未在其他路段見到黃實線,而為何單單在此劃線并裝上攝像頭呢?我打電話與含山交警大隊科技違章辦公室聯系,我反映:路就那么寬,如果在上述路面右側有車停放或遇其他障礙一時無法通行,只能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借道通行。警官回復到:這種情況肯定有,但此時駕駛員應該先報警,待處理過后才能通過,否則只能按違章處理。

我們單位其他幾個同事也遇到過同樣的情況,他們有的已經接受了處理,聽他們說,有很多司機都是因為這特殊情況下的臨時借道而被罰。我們懇請貴刊與有關部門聯系,能不能對此路段加以改進,使之更人性化、合理化?另外,也請有關部門在此加個禁止超車、逆行的標識,以提醒廣大路過此地的駕駛員,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和爭執?!?/p>

我國《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標準中明確規定:車道中心白色或黃色虛線,用來分隔對向行駛的交通流,表示準許車輛越線超車或向左轉彎;車道中心白色或黃色單實線,表示不準車輛越線超車或向左轉彎;車道中心白色或黃色虛實線,表示實線一側禁止車輛越線超車或向左轉彎,虛線一側準許車輛越線超車或向左轉彎;車道中心白色或黃色雙實線,表示嚴格禁止越線或左轉彎。

可是在日常行駛中,有的司機朋友面對個別的情況,仍然覺得有些“規定”不甚合理,甚至提出了個人的意見。為了求證上述這封讀者來信的真實性與合理性,本社特發表當地執法部門的復信,同時刊登另外兩名警官的看法。

一、當地執法單位安徽省含山縣交警大隊科技執法室的賈主任答復:

貴社這位讀者反映的情況不完全屬實:

1、安徽1 0 5 省道在3 0 k m 處、10 0 km處也劃有黃實線,并非單獨在72km處存在。

2、設置黃實線、攝像頭的地點都是經過仔細統計、調查后的事故多發段,所以絕對禁止在此處借道超車。

3、至于在此沒有警示標識的問題,由于標識的設立、攝像頭的安裝都是由省交通部門進行的,因此我們沒有權利自行解決此事。況且,黃實線本身就是禁止借道超車的交規標線,因此沒有必要再設立其他標識。

4、其實我們的規定還是比較人性化的,如果司機行徑此路段時正遇到前方有車發生故障停車或遇事故時,可撥打我們的報警電話,此時,司機臨時借道通行我們是不算作違章逆行的。

二、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的申警官的幾點看法:

1、中心黃實線是禁止車輛壓線、越線行駛的,而黃雙實線更是嚴格禁止車輛壓線、越線行駛的,因此,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壓線或者越線行駛,因為中心單實線和中心雙實線在道路標線規定解釋上就是一堵墻,你過不去只能停車,總不能把墻拆了吧?道路交通法還規定,當遇到道路標線、信號燈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時,應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該大隊規定撥打報警電話,交通警察允許后臨時越線不算違法也正確。因此,安徽含山縣交警大隊的做法從法律角度上講應該正確。

2、此種交通違法的行為可能是壓線行駛也可能是越線行駛(逆行),如果壓線行駛罰款要輕一些,越線行駛要重一些。

3、解決目前問題,我建議在該路段兩頭設置兩塊大型宣傳標語牌,提示司機此路段為事故多發段,需謹慎駕駛,并把安徽含山縣交警大隊的規定和報警電話提示給過往司機會好一點。

三、江蘇省濱??h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的張警官的看法:

道路交通電子監控設施,即群眾俗稱的電子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輔助手段,在全國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科技要警力,并以科技強警解放現有警力的大趨勢下,非現場執法的比例還將大幅度提高,廣大機動車駕駛員朋友們對此要有清醒的認識。畢竟交通違法行為是要受到處罰的,這一點大家并無異義。問題是,非現場執法帶來的最大爭議是駕駛員常常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罰單。同時,在同一地點被罰幾次,甚至幾十次,且罰款數額較大,往往引起機動車駕駛員的普遍反感。

從非現場執法實踐來看,由于電子警察越來越普及,廣大機動車駕駛員已逐步理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非現場執法的目的是優化交通秩序,壓降道路交通事故。但手段與目的要統一,要追求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2008年11月27日,公安部針對近年來各地在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時、設置不規范、沒有設置提示標志,引起社會關注和爭議等問題,對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并在修改條款中明確規定:“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庇纱丝梢?,安徽省含山縣交警大隊或相關部門在105省道72km處設置電子警察,但僅在探頭下畫了一條長3 0 m左右的黃實線,前后300m無任何標記或告示的做法,還是值得商榷的。

1、設置電子監控設備卻不公開位置,使交通管理目的與手段本末倒置。盡管違反交通規定受到處罰沒有疑義,但是交通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車主與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經濟處罰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特別是電子監控設備的設置,要有利于道路的安全有序順暢,如果不顧地理環境限制和道路實際通行能力,反而更容易導致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的出現,實際上成了人為設置障礙,這樣更不便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設置電子監控設備卻不公開位置,容易被群眾誤解為設置執法陷阱,授人以柄。電子監控設備的設置,必須通過科學論證,并按照公安部的相關規定間隔一段里程,如果設置位置不當,或違規設置過密,都會助長以罰代法現象的盛行。有些地方交通管理部門在某些路段設置了測速設備,但不公開告知,導致車主與駕駛員誤以為相關路段可以不限速行駛,結果因此而遭受處罰。這樣的“隱蔽”執法行為與現象,不但導致車主與駕駛員的利益受損,而且有關交通管理部門也難以擺脫執法意在謀取利益的嫌疑。

3、不能剝奪車主與駕駛員的知情權。陽光行政是對于包括交通管理部門在內的政府部門的基本要求,車主和駕駛員有權知曉包括即將進入電子監控范圍內的相關信息。社會所要懲罰的各項違法犯罪行為,都要通過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并公開發布讓所有公民知曉,目的不僅在于讓處

罰具有必要的法律依據,也在于讓公民產生必要的心理預期,從而減少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交通管理與執法也是一樣,如果公開電子監控設備的設置位置,車主與駕駛員就能事先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這樣就可以減少該范圍內交通違法行為的出現,車主與駕駛員更可因此而避免遭受經濟處罰。

從安徽省含山縣交警大隊相關人員的答復情況來看,雖然基本情況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并且如果此處確為事故多發地段,有必要設立電子警察,則黃實線是為電子警察監控的配套設施,是必要的。同時,在路右側有車停放而不能超車的情況下,必須先報警待處理后再通過的步驟也符合相關規定。

問題一,在必要情況下需設置電子警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通過當地政府協調建設、交通等部門改善道路通行條件,確保有效發揮電子警察的功能。

問題二,實行人性化執法的目的,是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安全管理,并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靈活處理特定情況下的交通違法行為。當駕駛員行徑此路段時正巧遇到前方有車發生故障停車或遇事故等特殊情況,不僅可撥打報警電話,讓交警至現場進行疏導,且對駕駛員臨時借道通行不作違章逆行處理,同時,電子警察也已實時記錄了當時的現場情況,在此情況下,事后對其借道逆行的違法行為也是不應處罰的。

要避免非現場執法引起爭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特別是對引起群眾爭議的電子警察的設置、使用和處罰等熱點問題,要通過征求和吸納各界人士的意見加以改進。一要加大宣傳力度。在增設告知牌、報警電話提示牌的基礎上,還要通過電視臺、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專題宣傳報道;二要增設告知平臺和查詢方式。應在報紙、電視臺聯辦專欄上,定期公布電子監控系統拍攝的違法車輛牌號,播放有代表性的違法、違規畫面,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規,并利用短信平臺,收集群眾意見;三要在當地政務網建立查詢網站,上網可查詢電子監控系統拍攝的違法車輛號牌,并與移動和聯通聯系建立短信查詢平臺,通過發短信查詢電子監控系統拍攝違法車輛號牌;四要向社會公布違法處理辦公室電話號碼,通過電話查詢違法車輛號牌。

科技強警是今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向,電子監控系統的大量投入使用,必須進一步規范執法,并經常征求交通參與人的意見和建議,吸納合理化建議,不斷改進非現場執法手段,這樣才能創造有序、安全、暢通、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可見,從交通安全角度來講,交通部門在此路段劃實線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單從預防事故的層面上來說,有黃實線的限制已是足夠。交通事故重在預防,罰不是目的,降低事故多發段的事故率才是重中之重。如此看來,交通部門的人性化管理,適當增加一些現場執法的時間,通過現場宣傳、監督,讓過往司機都知道在緊急情況下該怎么通行,既保證了交通安全,又避免了司機們的質疑,豈不就皆大歡喜了嗎!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的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章路政管理的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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