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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

2009-07-07 10:01李紅貞
法制與社會 2009年4期
關鍵詞:秘密性商業秘密保護法

李紅貞

摘要我國的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比較晚,并且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不系統,本文在闡述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談一些完善保護商業秘密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商業秘密構成要件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2-334-01

一、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概述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從它的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即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是指憑經驗和技術生產的在實際中尤其在工業生產中適用的技術情報、數據和知識。經營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質的經營管理方法,及與經營管理方法密切相關的信息和情報。豍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1.秘密性,該秘密性是相對秘密性,并不是絕對的無人知道的,因為沒有特定的人得知的話,它不能產生價值。2.商業性,即該商業秘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權利人可以利用商業秘密參加經濟活動,獲取經濟利益。3.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必須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商業秘密。

二、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刑法》、《合同法》等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做出規定。但是我國的商業秘密保護仍然存在如下問題:

1.現存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商業秘密的性質問題,只是《刑法》第219條和220條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納入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章節,間接地確定了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范疇。在此之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商業秘密的性質。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保護顯然無力。

2.我國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其民事責任的主體與刑事責任的主體不一致。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合同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是經營者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法律的這樣規定,就有可能出現行為人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違法主體但不是民事違法主體的不合理現象。

3.我國各法律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與商業秘密的國際保護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國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與TRIPS的規定不一致。

三、完善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制定一部《商業秘密保護法》

鑒于我國對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現狀,可以制定一部《商業秘密保護法》,對商業秘密進行全面的規定。

1.規定商業秘密的性質

上面已經提到,從我國商業秘密罪的規定中間接可以看出我國已把商業秘密的保護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中,但法律沒有明文做出規定??梢栽凇渡虡I秘密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這樣,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都可以適用于商業秘密的保護,這樣可以加大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

2. 擴大商業秘密侵權主體的范圍

關于商業秘密的侵權主體,美國的侵權主體不以是否從事經營活動為限,《統一商業秘密保護法》在定義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時對“人”的解釋是:“人”意為自然人、公司、商業信托、不動產、信托基金、合伙、聯合、合資、政府、政府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或者其他法律或商務實體。豎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規定,擴大我國商業秘密的義務主體的范圍,除現有的規定之外,“義務主體還應包括任何有可能知悉商業秘密的在職、離職員工和與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人以及依法負有技術合同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R這樣,基本上解決了侵害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主體與民事責任主體不一致的矛盾。

3. 規定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1)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商業秘密,包括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獲得的商業秘密。(4)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的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二)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修改我國現存保護商業秘密法律中與國際不接軌的內容

1. TRIPS中規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是:(a)屬秘密, (b)因屬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并且(c)由該信息的合法控制人。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秘密性、商業性、實用性、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我國是將實用性單獨作為一個構成要件的。而國家工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實用性”的解釋是不一致的。國家工商局解釋該信息為:“具有確定的可適用性,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豐即把“實用性”等同于“可應用性”,最高法院的解釋為:“因屬于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能夠使擁有者獲取經濟利益或者獲得競爭優勢,”豑即最高法院將“實用性”等同于“商業價值性”。其實,作為一種商業秘密,本身就有“實用性”的要求,最高法院的“商業價值性”,其實也就是商業秘密的“商業性”。那么,我們可以將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修改為:秘密性、商業性、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2. 按照TRIPS 的要求,規定外國企業進入中國市場,若要獲得新型化學個體制造的藥品或者農業化學物質產品銷售使用的批準權,需要向中國政府提供該企業通過巨大努力獲得的、未披露的實驗數據或者其他數據,則中國政府需要對該數據進行保護。

總之,商業秘密的保護任重而道遠,不僅要有法律上的完善,實踐中各方面的努力也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各方面的配合,我國才能有效的保護商業秘密,激發開發商業信息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的有效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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