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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解釋的方法及其位階

2009-07-08 02:44龔笑笑
法制與社會 2009年17期
關鍵詞:位階條約公約

龔笑笑

摘要條約的解釋關系到締約國的權利義務,故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了條約解釋的基本方法,但是卻對各種方法適用的優先性未做說明。本文試在公約準用的解釋方法之上討論其適用的位階,以期合理解釋條約,減少糾紛。

關鍵詞條約解釋解釋方法位階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6-373-01

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準用的法律解釋方法

有關條約解釋的理論、原則、規則、程序和方法是在國內法的解釋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大多數的國內法中的解釋原則和方法是能夠輸入到條約解釋中的。

(一)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指按照法律條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闡述法律之意義內容?!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1款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所具有的通常意義”解釋,第31條第4款規定“倘經確定當事國有此原意,條約用語應使其具有特殊意義”,即準用文義解釋方法。

(二)體系解釋

體系解釋,它是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即依其編、章、節、條、款、項之前后關聯位置,或相關法條之法意,闡明其規范意旨之解釋方法?!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1款規定“按其上下文”解釋條約,即準用

體系解釋方法。

(三)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是指以法律規范目的為根據,闡釋法律疑義的一種解釋方法?!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規定“參照條約目的及宗旨”解釋,即準用目的解釋方法。

(四)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是指探求立法者或準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其欲實現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2條規定在一般規則引致荒謬的或不合理的結果或使條文或條款的意義模棱兩可或晦澀難懂時,允許把“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作為解釋的補充資料,即準用歷史解釋的方法。

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關于條約解釋方法的釋義

關于《公約》確立的解釋方法,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強調,一項明確的解釋方法首先是將條約文本看作是當事國意圖的正式表達,其次是將當事國的意圖作為主觀因素與文本區別開來,最后探究條約宣告的或明顯的目的和宗旨。因而,外在的締約意圖以及條約的目的和宗旨在條約解釋程序中只能起輔助作用。①

該委員會指出,該第31條并不為其中包含的條約解釋規則規定法律上的上下等級關系,而只是按照邏輯把一些解釋因素進行適當的排列。既然確定了解釋的出發點是約文的意義,邏輯上就必須把“條約應就其用語按照上下文并參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義,善意地予以解釋”作為第一個解釋因素提出。同樣,按照邏輯,該條第2項所列舉的包含在“上下文”中的一些因素在順序上應其次予以提及,因為這些因素或者是約文的不可分部分,或者與約文密切相關。而第三項規定中所列舉的三個因素正因為是約文以外的因素,必須置于第1、第2兩項規定中所包含的那些因素之后。然而這三個因素仍然是在解釋上必須注意的因素,從而決不能認為該第3項規定所包含的一些解釋規則在等級上低于第1、第2兩項所規定的解釋規則。

按照該委員會的見解,第31條規定所列舉的一切因素都是權威性的解釋因素,因為這些因素都是與各當事國之間在約文中得到權威性表示的、當時或此后的含意有關的。而第32條所提及的條約準備資料和締約的情況,按其設想的前提就沒有這種性質,因而只能是補充的解釋資料。補充的解釋資料,不論其有時在闡明各當事國的合意在約文中的表示方面怎樣具有價值,都不是權威性的解釋因素。特別是準備資料,或條約談判的記錄,在很多情況下是不完全的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從而在決定其作為解釋資料的價值時應相當謹慎,并且第32條也只是在有限的范圍內采用為解釋資料,即只是作為證實由于適用第31條所得到的意義之用,或者按照第31條進行的解釋所得到的意義不明或顯然荒謬等時的補充解釋資料。第32條的容許使用補充解釋資料以“證實”由于適用第31條所得到的意義,就在這兩條之間建立了一般的聯系并維持了解釋程序的統一性。

三、關于條約解釋方法的位階

從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對《公約》的釋義來看,國際法委員會認為,國際條約的各種解釋方法之間并不存在什么位階關系,但是它們在適用上有一定的邏輯上的先后順序。楊澤偉先生認為,條約的解釋方法有上下位級關系,可以歸納為:善意解釋是根本,依約文解釋是基礎,按照目的和宗旨解釋是正當性的保證,使用補充資料或準備資料解釋是輔助性手段。

筆者認為,各種解釋方法之間是否存在位階關系,這是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往往需要多種解釋方法結合使用,才能達到條約解釋的目標。正如波斯納所說,解釋目的決定解釋方法,只要目的一致,方法則可以多種多樣,這可能是解釋在方法論上的真諦。②他還進一步提出了“超越解釋”的觀點:解釋或法律推理都只是形式,不是必須遵守的“規則”,對它們的選擇與運用說到底是一個司法認知的問題。③條約解釋活動從根本上講是人類一種具有邏輯性的思維活動,對于一個心智正常的人來說,他在從事解釋活動的時候,總是按照一定的邏輯思維順序,在特定的時空、歷史、社會等條件下從諸多的解釋方法中選擇自己所認可的一種或幾種解釋方法,但是被選中的方法總是有先后順序的,這是一個客觀、自然的過程。這種適用順序往往受到解釋的目的和大的法律解釋精神的制約。在個案的實際操作中,解釋方法順序的選擇更是解釋主體一個心證的過程,只要諸種解釋方法能夠相互補益,或者相互映證,解釋結果與條約解釋目標一致,那么,解釋方法的順序問題也會變得不那么重要了。國際性司法機構在實踐中往往并不堅持刻板的解釋規則,絕對強調任何一種條約的解釋方法。不過,從提高解釋效率,最大限度地保證解釋結果與解釋目標的一致性考慮,研究條約解釋方法的位階順序仍然是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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