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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命題與綜合命題的二分問題

2009-09-05 09:56周文華
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 2009年4期

周文華

[摘要]蒯因和懷特反對把命題區分為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蒯因用他的整體論否定了這種區分的合理性。懷特則認為,某些陳述不能簡單地被認為是分析的或綜合的,二者就如溫度高低那樣只有程度之分。普特南則用定律簇概念來說明為何某些陳述不能二分。在這方面他們都沒有重視句子與命題的區別。按照文化共同體與命題的關系,可將一切命題分為三類。句子也許不能二分,但任何命題原則上都是可以二分的,只要是相對于適當的文化共同體。

[關鍵詞]分析命題;綜合命題;分析與綜合的二分;蒯因;普特南

[中圖分類號]B812.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881x(2009)04—0486—06

一、懷特和蒯因對分析一綜合二分的批評

把命題區分為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或把陳述句區分為分析陳述和綜合陳述,這一做法的合理性在哲學史上曾經是顯而易見的。但早在20世紀50年代,懷特(Morton G,White)和蒯因(wlIIard V,0,Quine)就對此提出了激烈的批評。

懷特的結論是:“我們可能不得不放棄下述觀念:……分析陳述和綜合陳述之間有截然區分?!辉o出任何一個這樣的標準(指分析性和同義性的標準),……一個合適的標準很有可能使分析和綜合之間的區分成為一種程度的區分?!?第529—530頁)懷特用“溫度比喻”說明了這種程度區分的性質:“溫度的不同是程度的不同,我們仍然可以在我們的溫度計上注明像0℃這樣的固定點。但應該指出的是,‘分析的只是處于一個刻度上較高的位置,而‘綜合的,則處于一個較低的位置,這種看法打碎了分析和綜合作為不同類型知識的表述的根本區分?!?第525頁)

蒯因也指出:“分析陳述與綜合陳述之間的分界線卻一直根本沒有劃出來。認為有這樣一條界線可劃,這是經驗論者的一個非經驗的教條,一個形而上學的信條?!?第35頁)

但是蒯因比懷特要激進和徹底。懷特認為有分析陳述和綜合陳述,但二者的區分“不是一種鮮明的區分”,即存在著介于二者之間的陳述,懷特認為例句(1)就是這樣一種陳述:

(1)所有的人是理性動物。而蒯因則根本否認有分析陳述。他以例句(2)為例,指出它可以從下面的邏輯真命題(3)通過同義詞替換而得到。

(2)沒有一個單身漢是已婚的。

(3)沒有一個未婚的男子是已婚的。蒯因把邏輯真命題稱為第一類分析陳述,把(2)這樣的命題稱為第二類分析陳述。他明確反對“第二類分析陳述”是分析陳述。那么蒯因是不是沒有反對邏輯真命題是分析陳述呢?施太格繆勒(wolfgang Stegmtiller)說:“對蒯因來說,即使邏輯真命題也不是分析的、不可修正的命題?!?第208頁)這一思想是令人震驚的。蒯因用他的“力場比喻”說明了他的思想:“整個科學是一個力場,它的邊界條件就是經驗?!擞捎谟绊懙秸麄€場的平衡而發生的間接聯系,任何特殊的經驗與場內的任何特殊陳述都沒有聯系?!谄溆行砸暯涷灦ǖ木C合陳述和不管發生什么情況都有效的分析陳述之間找出一道分界線,也就成為十分愚蠢的了。在任何情況下任何陳述都可以認為是真的,如果我們在系統的其他部分作出足夠劇烈的調整的話,……反之,由于同樣的原因,沒有任何陳述是免受修改的?!?第40-41頁)就是說,任何命題——所謂的“邏輯真命題”也不例外——可以是假的。這個“力場”是一個整體,一個知識或信念的整體。只不過邏輯陳述處于場中“內部比較中心的位置”。這就是蒯因的科學知識整體論。這個整體論與他的意義整體論(即主張具有經驗意義的單位是整個科學理論)可以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

蒯因等人的觀點在哲學界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反駁蒯因的人當然不少,較為著名的有麥特斯(B,Mates)、考夫曼(A.S.Kaufman)、格萊斯(H.P.Grme)和斯特勞遜(P,F,Strawson)等人,但是在他們的文章中‘‘(第525—534頁)[5(第421—426頁)(第141—158頁)卻都沒有去反駁蒯因的整體論。而蒯因的整體論既反擊了還原論這個“教條”,又阻止了分析一綜合的二分。盡管蒯因以多種方式對他的論題進行了論證,但其某些論證仍然存在問題而不足以支持其結論。

二、對蒯因、懷特、普特南的反駁

(一)對蒯因的反駁

蒯因指出,他要反駁的現代經驗論的一個教條是“相信在分析的、或以意義為根據而不依賴于事實的真理與綜合的、或以事實為根據的真理之間有根本的區別”(第19頁)。因而可以認為,蒯因所說的這個經驗論的教條中“分析的”與“綜合的”的意義是:

Q1:一個命題是分析的,當且僅當該命題的真值與事實(matters of fact)無關,而只取決于該命題的意義。

Q2:一個命題是綜合的,當且僅當該命題的真值取決于事實。

顯然,蒯因對Q1作為“分析的”定義并不感到滿意,因為其定義項中出現了“意義”這個概念,他認為“意義”像“分析的”一樣難以理解、模糊不清和需要加以解釋。蒯因也考慮了“分析的”有可能的其他的定義。麥特斯就指出過,蒯因和懷特考慮了“分析的”八種意義(第525頁),蒯因認為其中每一種“分析的”的意義都導致問題,都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并對此作了論證。我們要駁斥蒯因,無須考慮各種各樣的“分析的”概念,而只要證明在Ql和Q2的意義下,分析和綜合的二分是成立的就足夠了。如下的論證是很容易想到的:

P1:一個命題的真值,要么取決于事實,要么與事實無關。而任何命題的真值,當然與其意義有關;換句話說,任何命題的真值,除了可能取決于事實外,還取決于其意義。如果一個命題的真值與事實無關,那它就只能取決于該命題的意義了。這樣,根據Q1和Q2,一個命題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綜合的——這就是對任何命題可以進行分析一綜合二分的根據。

蒯因是如何反駁論證P1的呢?蒯因指出;“陳述的真理性顯然既取決于語言,也取決于語言之外的事實?!?第39頁)“沒有任何陳述是免受修改的”。所以,任何陳述都是綜合的。換句話說,分析陳述的集合是空集,因而分析一綜合二分是無意義的。

可見,蒯因在反駁分析一綜合二分的同時,他實際上還反對了Q1與Q2本身的合理性。因為根據其意義整體論,談論“單個命題的意義”本身是沒有意義的,說“單個命題的真值取決于其意義”也是成問題的說法,而定義Q1和論證P1都預設了“單個命題的意義”。

但是蒯因大概也不能不承認,人們對知識的學習、理解是從一個個的詞和句子開始的。對于任意一個句子來說,人們只有理解了全部的知識才能理解它,這既不符合事實,也是不可能的,實際上也是荒謬的。具體的人任何時候都不可能了解作為整體的知識,而只能了解其中一個有限的部分!實際上,許多單個的句子、命題,其意義是被大多數人了解的,如“今天在下雨”、“張三今天上課”,還有邏輯命題“p—p”等等,每個命題都是有意義的,表達它們的句子也被公認為有確定的“字面意義”。談論這些命題的“單個命題的意義”是適當的。

這里,我們要把命題與句子作一區分。任何命題都要通過一定的語言中的句子表現出來,例如“今天在下雨”這個命題在漢語中的表現可以是“今天在下雨”,在英語中的表現可以是"It is raining today'。一個命題與一個句子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由于詞義可以變化,同一個句子在一定時期表達一個真命題,卻完全可能在另一個時期表達一個假命題。原來的句子要保持為真,則應該修改該陳述,但這不等于說該句子原來所表達的命題現在也要修改了。因此,蒯因的“沒有任何陳述是免受修改的”若解釋為“沒有任何命題是免受修改的”,是缺少證據和論證的。

我們認為,任何命題是有真值的,沒有真值就不能稱為命題,而句子則不一定有真值,哪怕從語法上看它是一個合格的句子。命題一定得具有意義才能有真值。兩個句子表達相同的命題也就是說它們的意義是一樣的;若它們的意義不一樣,也就是說它們代表不同的命題。所以,句子與命題是不能混為一談的。對于句子,也許不能進行分析一綜合的二分,但是對于命題,我們認為論證P1是成立的,可以有分析一綜合的二分。像“p—p”這樣的邏輯命題,就是一個能免受修改的命題。

不僅在語言學習等實踐問題上整體論無法自圓其說,而且在理論上,命題這個概念也是與意義整體論相對立的,因為單個命題就具有意義。所以,我們在討論命題的二分問題時,就預定了意義整體論的失效。蒯因式的整體論要想站得住腳,就必須否認單個命題的存在。蒯因在其晚期著作中指出,“被看作句子意義的命題,只會是一種更確定的句子的意義”(第69頁),他企圖借用奧康剃刀(Occams Razor)的力量去掉“命題”這個概念,但卻無法避開談論句子的意義。他指責句子意義這個概念“空洞無力(tenuousness)”、“難以捉摸(elusive)”(第68,69頁),那么他所謂的“固定句(eternal sentences)”有無確定的意義呢?如果其意義不確定,似乎不宜稱為固定旬;如果其意義確定,那么蒯因就不能指責它“難以捉摸”了。蒯因的另一個論證是:“忽視可看見或可聽見的句子而集中在句子意義上,把它們作為真之載體,似乎也是違背情理的。因為只有訴諸句子,我們才能說我們考慮的是什么句子意義?!?第68頁)一幅畫可見,一首歌可聽而不可見,但不能因此說一幅畫比一首歌更基本,因為一幅畫和一首歌都是可以感覺的。同理,從句子可見而句子意義不可見的角度論證句子比句子意義更為基本也是不對的,因為句子意義之不同正如句子之不同一樣可以辨認。所以,雖然我們只有用句子來說出意義,但并不因此在邏輯上句子在意義(命題)之先,因為離開意義,無意義的符號串并不能稱為句子或陳述。翻譯的不確定性只能說明意義問題的復雜,并不能否定意義的存在,因為只有訴諸意義,才能談論一個句子是不是另一個句子的翻譯。我們討論命題的二分問題,其預設前提就是單個命題的存在。固定句恰恰直觀地表明了單個命題的存在,而單個命題的存在使整體論不攻自破。

(二)對懷特的反駁

懷特沒有否認邏輯真理是分析的。但是他提請我們判定一下(1)這樣的命題是分析的還是綜合的?以及我們判定的根據是什么?懷特指出(第519—521頁):從邏輯真理(4)可以推出(5)。

(4)所有的P是P。

(5)所有的人是人。在“人”與“理性動物”是同義的前提下,用同義替換可以把(1)變成(5),于是(1)是分析命題。想象一下兩種語言L1和L2,它們都含有“人”、“理性動物”、“無毛的兩足動物”等詞匯。在Ll中“人”與“理性動物”是同義的,但與“無毛的兩足動物”不同義。在1、2中“人”與“無毛的兩足動物”是同義的,但是與“理性動物”不同義。對比考察下面的句子:

(6)所有的人是無毛的兩足動物。于是,在L1中,(1)是分析的而(6)是綜合的;在L2中,(6)是分析的而(1)是綜合的。那么(1)到底是分析的還是綜合的呢?所以,懷特認為(1)是介于二者之間的陳述。

為了說明分析綜合的區分是一種程度之分,懷特設想了這樣的情形:“我們可能以另一種方式追問這些土著人?!谀銈冇赡承〇|西不是理性動物這個事實得出它不是人的結論時,難道不是比由某些東西不是無毛的兩足動物這個事實得出這個結論更為確信嗎?如果這些原始人是有禮貌的,并且回答‘是的,那么我們就有了某種形式的標準。但是要注意,正是一個標準使區分成為程度之分?!?第527頁)這里,懷特是想說,對于那些土著人來說,(1)和(6)都是分析的,但(1)比(6)更是分析陳述。

懷特很機智地看到,在判斷(1)這樣的句子是否是分析的時候,需要判斷一些詞語是否同義。而詞語間不同的“同義”關系意味著相應的語言是不同的。但是,給定一種語言,其中兩詞語是否同義也應該給定。如果在給定的語言L中“人”與“理性動物”是同義的,則(1)是分析的,反之是綜合的??傊?,我們得不出(1)是在這兩者之間的結論。

一種土著人確實可能相信(1)甚于相信(6),因為信念是有程度之分的。但信念只是心理現象,還不是知識,而(1)和(6)是不是分析的卻是知識方面的問題。如果對于這些土著人來說(1)是分析的,由于“理性動物”與“元毛的兩足動物”的意義是很不一樣的,則他們不會認為(6)也是分析的。這些土著人可以想象海洋中有某種魚形理性動物,它們也是一種人,但不是兩足的,所以(6)對于他們而言是綜合的。

所以,懷特在這里錯誤地由信念有程度之分推出相關的知識也有程度之分。因為,相信的程度有高低之分,不等于相應的信念的內容也有程度之分。

(三)對普特南的反駁

今天談分析和綜合二分問題,除了蒯因和懷特以外,另一個必須談及的人就是普特南(Hilary Putnam)。普特南主張有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認為下面的兩個句子中,(7)是分析的而(8)是綜合的(第35頁),因而他認為蒯因是錯的。

(7)所有的單身漢是未婚的。

(8)這張桌子上有一本書。但是普特南又說:“在更深的意義上我認為蒯因是正確的,遠比他的批評者更為正確?!?第36頁)為什么普特南說這些看似矛盾的話呢,因為他對這一問題有更深入的思考。普特南考察了下述四個句子(第39—48頁),認為它們既非分析的,又非綜合的。

(9)仔在過去。

(10)如果瓊斯知道p,那么他必定有表明p的證據。

(11)一個封閉系統中的能量是守恒的。

(12)所有的物理定律都有洛倫茲不變性。普特南說:“如果人們想要一個關于語言的模型,從這樣的觀點出發一‘一切陳述分為三大類:分析的、綜合的、以及大量的其他類型的,要比從這樣的觀念出發——‘除了在邊界處有些模糊外,每個陳述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綜合的,好得多?!?第39頁)但是普特南也不是主張三分,他說:“我所提到的那些陳述并不歸于第三個范疇,這些陳述實際上屬于多個不同的范疇。以明顯的是語言規則為一邊,以明顯的是描述性的陳述為另一邊,此外還有大量的陳述,它們很難被

歸為分析的或綜合的陳述?!?第38頁)

故普特南反對分析一綜合的二分是毋庸置疑的。普特南甚至認為陳述的類型是“一個多維的連續統”。為了說明這些現象,普特南提出了“定律簇(1aw-cluster)”概念:“定律簇概念并不是由一組性質構成(像‘人、‘烏鴉這樣典型的通名就是由一組性質構成其概念的),而是由一簇決定該概念的身份的定律構成。概念‘能量,就是一個定律簇概念的好例子。它出現在大量的定律中,充當很多角色,這些定律和推理角色是集體地而不是單獨地構成了它的意義?!话阏f來,這些定律中的任意一個都可以拋棄而無損于辨認該定律簇概念?!?第52頁)盡管普特南對什么是“分析陳述,,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分析陳述中不能有定律簇概念則是明確的…(第65頁)。例如,“能量”、“物理定律”都是定律簇概念,所以(I1)、(12)都不是分析命題。但它們也不是綜合命題,因為經驗的事實(試驗)不能推翻它們。與此相對照,通名“單身議”這個概念就不是定律簇概念,而是個單判據概念(one-criterion concept)。對于單判據概念,相關的陳述如果放棄或修改,就改變了該概念的意義,因而它所在的句子就改變了其所表達的命題。所以在這個意義上它們不可修改,故(2)與(7)是分析命題。

普特南的這一套語義學的確把分析綜合二分問題的研究引向了深入。限于篇幅,詳細考察這一語義學的細節是甭合理不是本文的任務,但我們至少可以對其提出以下幾點疑問和批評:

第一,我們注意到,普特南對“分析陳述”的規定,主要強調其可免于受經驗事實的修改(immune from revimon)這一點(第49,50頁),但這是不是就是“與事實無關”呢?“可免于受經驗事實的修改”與“不能受經驗事實的修改,,還是很小一樣的:前者與“受經驗事實的修改”是相容的,后者則與之不相容。所以,我們認為普特南的“分析的,,概念,很難說是與“綜合的”這一概念相對立。如果普特南所持的“分析的”和“綜合的”概念與通常的不同,特別是與我們的以Q1、Q2為其規定的概念有所不同,則他對我們所主張的二分的批評就不那么有力了。

第二,在普特南所舉的(9)至(12)這些例句中,每個句子都有意義不是十分明晰或不確定的概念。首先,每個定律簇概念都是意義不確定的概念,因為,假設決定“定律簇概念”N的身份的一簇定律是T1,…,Tn,而其中的任意一個都可以拋棄而不影響N的意義,這樣,N是滿足還是不滿足TI是不清楚的,這就表明N的意義是不確定的。其次,(9)中的“存在”、(10)中的“知道”也都是有歧義的、意義不確切的概念。我們認為,“分析的”定義Q1中有一個預設,那就是有關的命題的意義是明確的,這也意味著出現在該命題中的概念的意義均是明確的。意義模糊不清的陳述,當然不能判斷它究竟是分析的還是綜合的,它也不夠資格表達一個確切的命題。所以,這些例句不構成反對命題的分析一綜合二分的理由。

第三,對于(9)至(12)這些例句,如果它們的意義是確定的,并且如通常的那樣,那么我們可以說,(9)、(11)、(12)均是綜合命題,它們是可能為假的。且以(11)為例:設(11)是意義明確的命題,那么其中“能量,,的概念是什么也是明確的,所以事先應該能確定一種對能量的計量,為了使這個例子易于理解,設我們的能量概念還只是機械能,則某個封閉系統中的能量可能不守恒,(11)將被實驗證偽。要堅持(11),就需要改變能量的定義,使其包括熱能、化學能等等。而能量的定義和{1算方法一旦定下來,則(11)又可能被新的實驗證偽,故(u)是綜合命題。如果堅持(11)不可能被證偽,那么其中的“能量”究竟是什么和是多少就不能有明確的計量方法,從而使該概念成為一個形而上學的概念而不是科學的概念。至于(10),我們認為它是分析命題,因為按照“知識是確證的真信念(Knowledge-s justified true behef),,這種觀點,加上“知道”是主體對知識的擁有,可知(10)就是由其意義而必定為真的命題。所以,對于普特南的這些例句,c。二分”并未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難。

三、命題的三類與二分

從以上我們看到,對于意義確定的命題而言,它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綜合的。但這絕不是說,人們對于一個句子到底表示的是分析命題還是綜合命題沒有爭論。事實上是有爭論的,我們對蒯因、懷特、普特南的反駁正是這種爭論的一種反映。如何理解這種爭論和不一致?這種不一致會不會導致對命題二分的否定呢?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認為有一個概念很重要,我稱之為“文化共同體”。文化共同體是由人組成的,同一個文化共同體中的人們有著共同的精神文化、歷史傳統、價值體系、科學知識、語義約定。由于有這些共同的因素,所以他們對許多問題的判斷較為一致。他們不必說同一種語言,在同一個文化共同體中,也許甲說的是英語而乙說的是法語,但是他們之間能夠相互充分地交流;如果需要翻譯,那么翻譯也是這個文化共同體中的人。相反,說同一種語言的人未必處在同一個文化共同體中,因為他們可能有不同的價值觀念,對科學知識的把握也可能十分懸殊。

在判斷命題是分析的還是綜合的時候,我們會遇到三類命題。第一類是所有的文化共同體都認為是分析的命題,邏輯真理就是這樣的命題。如果所有的文化共同體都認為“單身漢”與“未婚的男子”是同義的,那么(2)也是屬于這一類的分析命題。這一類命題的否定命題也屬于這一類,因為矛盾命題雖然是假的,但它的真值也與事實無關·第二類是所有的文化共同體都認為是綜合的命題。例如“今天在下雨”,這類命題的真值取決于經驗事實。第三類是這樣的命題,有的文化共同體認為它是分析命題,有的文化共同體認為它是綜合命題,有的文化共同體不能確定它是分析命題還是綜合命題。(1)和(6)就是這樣的命題。上節我們所說的那種土著人所屬的文化共同體c1認為(1)是分析命題而(6)是綜合命題。當然可以有另一種土著人,他們屬于另一個文化共同體C2,他們認為(6)是分析命題,他們可能相信世界上會有些人總是處在瘋狂或者白癡的狀態,或者一生下來就是植物人,從來就沒有過理性,所以(1)對他們而言是綜合命題。

當一個文化共同體內部對一個命題是分析的還是綜合的意見不一致時,這意味著這個共同體c至少可以更細分為A與B兩個(亞)文化共同體,而A和B各自對該命題的分類則是一致的。因此,邏輯上一切命題可以分為這三類。

事實上,人們對每一類是些什么命題意見已經比較一致,格萊斯和斯特勞遜就說過:“人們使用‘分析的是在差不多相同的情形,拒絕用‘分析的也是在差不多相同的情形,對是否用‘分析的感到猶豫不決的還是在差不多相同的情形?!?第143頁)這就印證了命題分為這三類的合理性。

懷特注意到:有人認為(如密爾信徒)同義這個概念應該相對于一定的語境,自然語言和科學語言中的詞語是模糊的——在一種語境中“人”與“理性動物”同義,在另一種語境中與“無毛的兩足動物”同義。但“根據這種相對的同義概

念,密爾信徒仍然遠遠沒有解決我所提出的困難”(第528-529頁)。我們認為,相對于一定的語境來談同義關系是一種本末倒置的做法,不能解決問題。同一個詞在不同的語境中意義的確可以很不一樣,這會導致同一個句子在不同的語境中意義不一樣,但這時它表示的是不同的命題!而我們關注的是區分命題的分析與綜合,而不是句子的分析與綜合。

懷特相對于一定的語言來談同義關系的這種方法同樣不能解決問題。我們認為,說“詞A與B在語言L1中同義,在L2中不同義”,這本身就是成問題的!因為,詞是語言的構成元素,無論A是什么,語言L1中的詞A與語言L2中的詞A根本就是不同的兩個對象。所以那種說法就如同說“詞A1與B1在語言u中同義,詞A2與B2在語言L2中不同義”,那又怎么樣?沒有結果。句子也是語言之中的句子,“不同語言中的同一句子”——這又是一個需要解釋的容易引人誤解的說法。

我們這里的方法是相對于一定的文化共同體來談同義關系。若一個文化共同體C3有著這樣的價值觀:是人就應該有理性,沒有理性就不配被稱為人,那么在該文化共同體中“人”與“理性動物”就是同義的,因此該文化共同體就會認為(1)是分析的,而(6)是綜合的。這樣就避免了跨語言的“同一詞”和“同一句子”這種奇怪的說法。

就不同的文化共同體與命題的關系而言,命題被分為這三類。但給定一個文化共同體,命題還只能二分。這是因為,對于有爭議的第三類命題,根據Ql、Q2這種對“分析的”和“綜合的”的理解,它只能要么是分析命題,要么是綜合命題。對于任何命題,可以存在一個文化共同體,相對于這個文化共同體,該命題要么是分析命題,要么是綜合命題,而不會是模棱兩可的:即這第三類命題也有被二分的可能。例如懷特認為成問題的陳述(1),它相對于共同體c1和共同體c3來說就是分析的,而不會是在多大程度上是分析的、在多大程度上是綜合的。而對于共同體C2,(1)則是綜合的。雖然相對于我們這個共同體C4,對于(1)是分析的還是綜合的,并沒有一致的看法,但可以存在某個共同體c5,c5中的人一致地不能確定(1)到底是分析的還是綜合的。從某個命題被某個共同體認為“既不是分析的、又不是綜合的”,并不能得出這個命題本身“既不是分析的、又不是綜合的”的結論。

當人們對一個命題是分析的還是綜合的有爭議時,這往往意味著人們對它的意義是什么的看法并不一致,于是我們需要去確定表達這個命題的句子的意義。所以考夫曼說得有道理:“分析與綜合的區分能夠作為一個引發更清楚的表達的工具。我們通過固定句子的成分表達式的意義來使句子成為分析的或綜合的。札”(第426頁)但這后一句更準確一點應該這樣說:我們通過固定句子的成分表達式的意義來把握該句子所表示的命題,而對于意義明確的命題,它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綜合的。

[參考文獻]

[1][美]懷特:《分析和綜合:一種站不住腳的二元論》,馮艷譯,載蘇珊·哈克:《意義、真理與行動——實用主義經典文選》,北京:東方出版社2007年版。

[2][美]蒯因:《從邏輯的觀點看》,江天驥等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3][德]施太格繆勒:《當代哲學主流》下卷,王炳文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

(責任編輯涂文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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