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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監督現狀與機構改革之我見

2009-09-30 06:18顏培軍
今日科苑 2009年11期
關鍵詞:機構改革質量監督建筑工程

顏培軍

摘蔓:近年來,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已成壽廣大人民群眾熱切關心的一大問題。筆者立足于工程質量監督,簡要論述了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質量監督機構的改革趨勢,并提出相應的對策進行探討。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

1984年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我國逐步建立起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各地相繼成立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20多年來,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為提高各地區工程質量管理水平,防止重大工程事故的出現發揮著重要作用,質量監督成為我國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個主要手段。

一、建童工程質量且督觀狀

(一)工程質量監督法規體系基本形成

自從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以來,我國陸續頒布了《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規,各省市相應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文件,各級質量監督機構也相繼建立了各類監督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法規體系基本形成。

(二)工程質量管理機制基本形成

隨著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國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用戶評價的工程質量管理機制已基本形成。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建筑企業承擔著質量生產責任,對工程質量直接負責;監理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微觀質量進行管理,對工程進度進行控制;政府監督則側重于從維護公共利益的宏觀角度對工程參建各方的主體質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重要的結構部位進行巡回抽查和重點監督;最終工程質量還要接受用戶及社會的評價。

(三)工程質量監督監測方式進一步轉變

近年來。工程質量監督現場檢查方式由傳統的“眼看、手摸、耳聽”方式轉向采用監測儀器和設備,提供準確可靠、有說服力的數據,增強了科學性和權威性;政府對主體行為的監督方式由過去“傳、幫、帶”保姆式方式轉為執法監督,實體質量監督方式由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

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質量監督的執法地位、法律責任不明確

盡管《工程質量監督導則》明確了質量監督是行政執法,但它是委托執法。質量監督機構本身不是行政機關,并不具備執法地位。執法主體面臨沒有執法身份的尷尬,質量監督機構開展執法的效力打了很大折扣。

質量監督本身,如果發現質量問題,除了責令改正就是上報主管部門,那么發生了質量事故,質量監督機構只要曾經責令責任單位改正,或者在監督報告中寫入“尚存在某些問題”,就再無責任了。因為質量監督本身就只有如此權限,不管監督的成效如何,只要監督機構履行了“責令改正”的義務,就不再承擔責任,這與委托執法的本意有所違背。這樣的執法效力沒有保證,監督只是過程,而無結果,法律責任并沒有落實。

(二)社會對工程質量監督過分依賴

工程質量“誰核定。誰負責”,質量監督機構成了工程質量的“保險公司”。因此。一些工程交付使用后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矛頭便直指“政府機構”,而直接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方反而“袖手旁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變相地成為工程質量的直接責任者,從而顛倒了市場經濟中產品的制造者對產品直接負責的規律。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定位問題以及由此引發的經費問題

目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基本上都是事業單位編制,絕大多數質量監督機構依靠“自收自支”方式解決經費問題。2008年國家發改委下文,取消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而其他相關部委卻沒有發文解決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人員編制和經費問題。在這種條件下,質量監督機構保持事業單位現狀還是列入公務員編制,已成為當前廣大監督工作人員密切關注的問題。

(四)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信息交流需加強

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是個動態的過程,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工程質量狀況、各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時時在變化,質量監督機構需要及時了解各責任主體的信息,而各責任主體也需要了解政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等政策的變動情況。目前,尚需進一步加強這些信息的快速、準確傳遞和交流。

(五)監督機構人員的現有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經過20多年的發展,監督機構的人員素質、監督理論和經驗乃至權威性雖然取得了質的變化,但有些監督人員素質不高,自我廉政不夠等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這些勢必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政府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有待改進和完善。

三、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的趨勢及對策

(一)明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執法地位

工程質量監督既然是執法行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就必須有執法地位,具有行政處罰權。目前多數質量監督機構都以政府委托的方式被賦予了明確的執法內容,但僅靠發整改通知,其維護法律的行為往往會流于形式。政府職能部門在進行委托時,很有必要將一定范圍的處罰權一并授予監督部門,這樣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二)辨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社會責任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是執法部門,其委派的監督工程師是執法者,因此施工現場出現質量問題,在追究責任時始終要以工程質量的主體及相關責任方為主,工程質量的主要責任方應該是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另外還包括材料及機具供應單位。這一點有必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加以明確。

當然監督工程師有責任在監督過程中及時發現重大隱患,特別對基本建設程序的把關方面。如果對發現的問題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行政不作為,就應該采取相關的法律或行政手段對違法違規的監督行為及對應的人員予以查處。

(三)解決機構設置、經費來源問題

我國部分地區已改工程質量監督經費為財政全額撥款。避免了監督機構和業主的直接經濟關系,保證了監督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這是一種很值得推行的解決監督經費的首選方式。取消工程質量監督收費以后,為進一步理順監督管理職能,切實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國家應及時出臺監督機構統一運行模式,其中包含機構性質和機構歸屬,新的運行模式應進一步增強其權威性和執法性。

(四)構建公開的監督工作信息體系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監督對象的監督要求、監督評價、監督執法應盡量做到公開,要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告知制度,提高監督執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質量監督真正成為“陽光監督”。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以網絡為支撐,實施政府建設管理信息化,建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體系。只有實行監督信息的交流和互享,才能更好地起到指導和服務于基層的作用。

質量監督機構一面與工程建設現場保持著緊密的聯系,一面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系密切,質量監督機構可以發布質量信息,公開建筑工程各方責任主體行政處罰情況、不良行為記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引導企業質量活動,干預市場質量行為,為質量信用機制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資源。由此工程建設各方從建筑工程活動一開始,就可以了解監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內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調動工程建設、監理和施工等受監單位自查自糾、自我約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規范質量行為,減少和避免質量事故的發生。

(五)加強隊伍建設,樹立監督形象

沒有高素質的質監隊伍。就很難建立與質監定位相適應的權威,更難發揮其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作用,也難以提高服務于廣大群眾的服務質量。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知識型管理工作,提高質量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須全面提高監督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專業技術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悉建筑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筑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并且要不斷進取,定期參加培訓,努力更新知識結構。以適應建筑技術進步的要求。而且要提高思想水平,體現執法為民,以保護公眾利益為工作的出發點,樹立公正、廉潔、高效、服務的監督形象,全面提高監督管理水平。

四、結束語

工程質量是建筑的生命,貫穿于建筑的整個壽命進程,只有切實遵循客觀規律,搞好工程建設各個階段、各個過程的質量控制與監督,才能真正保證工程質量的全面提高。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的執行已有20多年的歷程,質量監督工作始終處于探索、發展過程之中。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只有與時俱進,及時找準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斷完善和改進自己的監督管理模式,朝著依法監督、科學管理、保證質量的方向不斷努力,才能不辜負時代賦予我們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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