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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的法律規制

2009-10-10 09:18
決策與信息·下旬刊 2009年4期
關鍵詞:反壟斷法規制行業協會

丁 莉

摘要本文通過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性質的分析,針對我國行業協會壟斷行為法律規制的現狀及不足,在借鑒發達國家對行業協會規制模式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法律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規制的建議,以期對我國行業協會立法的完善有所幫助。

關鍵詞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壟斷行為

中圖分類號:DF414文獻標識碼:A

一、行業協會壟斷行為的法律界定

(一)行業協會的概念。

對于行業協會的概念的定義。不同的學者以及科研單位有著各種不同的表述。在美國。美國學者認為行業協會是一些為達到共同目標而自愿組織起來的同行或商人的團體”。在日本,經濟學界則認為,行業協會是“以增進共同利益為目的而組織起來的事業者的聯合體”。而我國關于行業協會的定義,可以參見《經濟大詞典》。該書將行業協會定義為:由同業的企業按照自愿或強迫的原則,自下而上組織起來的民間組織的通稱。然而,十分遺憾的是,從我國相關法律來看,并沒有法律條文對行業協會概念進行定義。大多數對行業協會的定義來源于學術界,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盡管沒有法律對行業協會概念定義,在一些地方法規里確有對行業協會的解釋,如《溫州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由同一行業的企業、個體商業者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織的民間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從以上的定義中可以看出行業協會具有這樣幾點內容:一是必須以同行業的企業為主體;二是必須建立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三是必須以謀取和增進全體會員企業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四是一種具有法人資格社會中介組織。

因此筆者認為行業協會是由同一行業的經營者組成的。以增進該行業共同利益為目的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

在市場經濟中,行業協會可以通過行使其自治權。從行業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各種手段協調同行業企業之間因相互競爭所產生的矛盾,以保證行業內部企業的協調發展,有利于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但在市場競爭中,行業協會作為一方利益的代表也不可避免的產生一些消極作用,最主要的的就是行業協會濫用自治權,以協會的名義通過決議、價格固定等形式實施限制競爭行為,將會對正常的競爭產生損害,減少消費者的市場選擇機會。所以法律有必要對行業協會所產生的消極作用進行規制。

(二)行業協會壟斷行為的法律界定。

關于行業壟斷,學者們對其有不同的界定。有學者認為,“行業壟斷是指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斥、限制、妨礙或消除所轄部門市場上競爭的行為?!庇腥苏J為“行業壟斷是指那些集行政管理和生產經營于一體。承擔著管理行業任務的大企業集團。以及作為‘嫡系掛靠在這個局、哪個部而享受優惠待遇的行政性公司?!边€有人認為“行業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或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為了保護特定行業及其經濟利益,而實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礙其它企業參與競爭的行為?!睆囊陨嫌^點可以看出,沒有將行業協會壟斷行為和行政壟斷、公用企業濫用職權限制競爭行為區別開。前面我們通過對行業協會的分析得知行業協會是一個由同一行業的經營者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所以行業協會壟斷不同于行政壟斷和公用企業濫用職權限制競爭行為。主要體現在主體的不同,其濫用的權力的來源不同。行業協會壟斷的實施主體為經濟組織,其權力來源于一種社會自治權。這種權力以契約或章程為依托。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所謂的行業協會壟斷行為是指行業協會在其具體處理本行業事物過程中,濫用其本身自治權。以行業協會投票決議的方式。對該行業或行業的產品或服務的壟斷行為。

行業協會的壟斷行為是以行業協會的名義通過決議等形式實施的,形式更加隱蔽。從其具體實施過程來看,是于行業協會的協調或自律行為而使其成員即經營者之間采取聯合或一致行為。這種行為對市場的自由競爭損害更大。所以要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進行法律規制。

二、國外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的不同法律規制模式

各國由于歷史傳統、市場經濟發展模式、政治體制的不同。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采取了不同的規制模式。比較典型的有:

(一)美國式的自由規制模式。

自由規制模式,顧名思義,是比較自由的,沒有法律上的特別約束。一般是指沒有建立專門的法律對行業協會的發展進行規制。行業協會作為一個獨立的自治領域,在協會成立、運作、組織體系等方面擁有極大的自治權。美國的行會組織是多由企業或個人自發成立自下而上組織,其與政府部門之間只有契約關系。美國行業協會在法律的規制上,強調給予行業協會充分的自治權力。

(二)德國式合作規制模式。

合作規制模式??梢哉f以德國的最為典型。該種模式與自由規制模式恰好相反,如前所述,自由規制模式是沒有專門的法律對行業協會的發展和運行規制的。而合作規制模式是指建立專門的法律對行業協會的發展和運作進行規制。在這種模式下,行業協會與政府的關系被依法明確。二者以合作的態度共同對社會成員進行管理,德國法律對行業協會規制的立法比較完善,除依照基本法和民法典有關公民結社自由的規定外,還在專門法中確定了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及具體職能。

(三)日本的引導規制模式。

日本的市場經濟模式,具有比較強的政府引導性的特征。這種模式使得日本在對行業協會的立法方面也體現了政府的引導作用。日本的行業協會是與政府關系最為密切的國家。

從以上幾種典型的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規制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各國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的規制主要以行業協會通過行使自治權進行管理,同時政府予以引導,國家的管理主要體現在立法層面上,通過制定專門的行業協會法、在反壟斷法中對行業協會進行管理。

三、我國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法律規制的現狀及不足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行業協會有了很大的發展。相應的行業協會的立法在數量上也有了很大的增長。但目前我國有關行業協會的立法主要體現為行政法規與規章,以及一些省市出臺的關于行業協會管理的法規,而對行業協會的壟斷行為的規制則分散于一些單行法中。其不足之處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少行業協會基本法。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行業基本法,國家經貿委的文件在某種程度上奠定了未來有關行業協會專門立法的基礎,但這些文件的政策性大于法律性,而且這些文件屬于部門規章,效力太低,很多規定宣言性、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規雖然規定了行業協會的地位及職能等,但是由于其所處的位階比較低,其適用范圍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缺少反壟斷法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的規制。

各國對行業協會的法律規制除了體現在行業協會基本法方面外,對行業協會的壟斷行為大多均在市場競爭法中尤其是在反壟斷法中予以規制,而我國目前只在《反壟斷法》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

章禁止的壟斷行為?!边@種規定對于行業協會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的適用來說就顯得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

四、完善我國法律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規制的建議

(一)我國應建立扶持模式下的整體性法律規制框架。

選擇與我國行業協會相適應的法律規制模式,是我國行業協會法律規制的首要問題。我們可以在借鑒他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我國的本土資源,建立適合我國的行業協會規制模式。從西方國家的歷史演變的進程來看。行業協會組織所遵循的基本發展路徑是:行業自治——政府侵入——政府監控下的行業自治。而我國行業組織的發展遵循的則是一條迥然不同的路徑:即政府全面負責對行業的管理——政府逐漸退出并培育和支持行業組織——在政府監控下的行業自治。從行業協會的發展路徑來看,我國大部分現存的行業協會均是體制內轉軌而形成的,我國的行業協會還處于發展階段,還不成熟。另外從我國行業協會形成環境來看,我國沒有成熟市民社會文化背景,因此,我國行業協會與英美國家行業協會發展的基礎存在不同,自治權的獲取并不能完全充分。所以我國行業協會對國家和政府還有極大的依賴。所以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借鑒日本行業協會的規制模式。建立我國在政府扶持下的行業協會規制模式。

(二)制定一部行業協會法。

如前文所述,我國法律對行業協會的規定比較分散,對行業協會的規定存在諸多不明確的地方,如在內容方面,我國法律對于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性質、職能、權利義務等的規定還不明確,在形式方面,對于行業協會的設立和發展也存在立法上的不完善。那么。在立法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排除行業協會壟斷行為,筆者認為,應當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借鑒歐美國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業協會法》,在法律上對行業協會的法律性質、地位、作用、職能以及運作方式等內容加以完善規定,并理清行業協會與政府相關部門、企業三方面的關系,以更好地排除行業協會壟斷行為,筆者認為,《行業協會法》應當重點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規定行業協會的設立宗旨、法律性質、地位、作用、職能等;

2、行業協會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3、行業協會的會員和組織機構;

4、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

5、行業協會的職能。

(三)反壟斷法中以專章的形式規制行業協會的壟斷行為。

行業協會作為企業的聯合組織,一方面,它的組織成立應受到國家《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的規范,以及行業協會基本法的規范;另一方面,行業協會在經濟生活中的行為還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范,將行業協會明確納入反壟斷法的規制范圍之內,使其行為得到有效的規制。防止其壟斷行為的不斷擴散。在我國的反壟斷法中。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的規制。僅在我國《反壟斷法》第二章壟斷協議中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贝艘幎ㄟ^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筆者認為,在立法模式上,我國可借鑒日本《禁止壟斷法》第三章的規定,在反壟斷法中以專章的形式規制行業協會的壟斷行為。除了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為實質性的限制競爭行為”,在該一般性的禁止規定之后,對一些比較典型的由行業協會實施的壟斷行為,如統一定價、劃分市場、數量限制、集體抵制的行為。以舉例的方式加以規定。

注釋:

①楊晉,經濟法視野下的行業協會及其職能研究,重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②陳娜,我國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問題研究,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③楊蘭品,中國轉型時期壟斷問題研究,經濟評論,199年第4期,第45頁,

④王曉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反壟斷法,中國社會科學,1996年第1期,第36頁,

⑤張瑞萍,反壟斷法理論與實踐探索,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頁,

⑥⑦劉輝,行業協會壟斷行為的法律規制研究,遼寧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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