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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的錢,一定要還

2009-10-12 04:27
當代學生·時政版 2009年9期
關鍵詞:數額較大小方信用卡

透支自己的信用卡也會犯罪?這樣的事兒對青少年朋友來說似乎很難相信——不要說在學校里讀書的未成年學生,就是許多成年人,也覺得有些離奇,像是天方夜譚!但是,這樣的故事就是千真萬確地發生了,而且是發生在上海市閘北區一名18歲少女小方的身上。

小方是某職業學校的一名女學生,長得眉清目秀,平時人緣很好,學習成績也不錯,深得老師和同學們的喜歡。小方一向遵守紀律,上課從不遲到,但是,有一天早上,上課鈴聲響了,她還沒到。難道出什么事了?當老師打電話給小方的家人時,電話那頭,小方的母親哭著告訴老師:小方被公安局的人帶走了……這是怎么回事呢?老師的心一下子揪緊了,原來事情出在小方母親幫小方辦理的一張信用卡上。

去年秋天,小方母親的單位里來了兩個推銷信用卡的人,說是使用此卡購物、取款都很方便,還可以透支。而且,當時銀行在搞活動:申領一張信用卡,送一套床上用品。以后,如果不想用這張卡了,還可以退掉,也不要手續費。小方母親聽說可以送床上用品就動心了,一下子申領了三張信用卡——一張給自己,一張給丈夫,還有一張給女兒小方。湊巧的是,小方剛剛過了18歲生日,正好夠申領資格,真是幸運啊。

就這樣,小方盡管沒有任何收入,也拿到了一張屬于她自己的信用卡。起初,媽媽把信用卡交給小方的時候,小方也沒把它當回事,因為平時的生活基本上是“學校、家兩點一線”,媽媽還會給她零用錢,根本用不到這張信用卡。轉眼間,一個學期就要結束了,媽媽給的卡一直躺在小方的錢包里動也沒動過。

期末考試結束后,小方和同學們頓覺一身輕松,決定到KTV去唱歌,然后再到飯店去吃頓飯,放松一下。至于錢嘛,本來說好是AA制的,玩到開心的時候,一向大方的小方想起錢包里這張信用卡還沒用過呢,不是說可以透支嗎?正好可以試試。而且同學中數小方家有錢,小方也想趁機顯擺一下,便當即摸出這張信用卡說:“我有信用卡,可以透支,要多少錢都沒問題,大家盡管盡情地玩,我來請客?!庇谑?小方和幾個同學瀟瀟灑灑地度過了一個快樂的下午,連唱歌帶吃飯,一共花去近2000元。到結賬時,小方拿出信用卡一刷,嗬,果然方便。

小方是個慷慨又好客的人,對于休閑玩樂的事非常熱衷。放寒假后,一個人待在家里悶得慌,她就多次主動邀請同學一起去唱歌,自然,這“買單”的事也就非她莫屬了。有了上次的成功“刷卡”經驗,小方和同學的聚餐活動在一次次地增加,而小方信用卡中的“債”也在一點點增加……從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8日,在這短短的39天里,小方共透支消費及提取現金累計達到5300余元。

不久后,小方收到了銀行寄來的賬單,她先是嚇了一跳,隨后又想:“讓它去吧,是銀行說可以透支的,又不是我主動要透支的,我把這張卡扔了,看你銀行有啥辦法?”于是,她就把卡扔掉了,而且每次銀行寄來催款通知,她連看都不看就燒掉了;銀行打她的手機,她也拒接。這時候,她只有一個想法,那就是“這事千萬不能讓老媽知道,否則,一下子花掉這么多錢,肯定要挨罵的”。于是,這件事情一直被小方隱瞞著,家里人一點都不知情。

殊不知,銀行那邊,在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出于無奈,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隨即介入,小方作為持卡的當事人被公安局帶走了……

法院開庭審理認為,小方使用信用卡透支數額較大,自收到催款通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透支款,屬惡意透支,侵害了銀行財產權利,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小方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點評

看了上述案例,我們不禁為小方的這一犯罪行為感到痛惜,小方慷慨大方的性格原本是不錯的,她家的經濟條件好,請同學唱歌吃飯也沒有什么不對的地方,但是,她還是學生,在使用較大數額的錢款時,還是要跟父母溝通一下,聽聽他們的看法。即使以后自己掙錢了,遇到大的事情,小方也要多與父母溝通和商量。因此,就算小方在請同學、朋友消費時來不及與父母商量,事后也要多與自己的父母溝通,千萬不能瞞著父母。再退一步講,如果小方在已經透支了很多錢的情況下,收到催款通知時能與父母商量一下,父母及時把錢還上的話,也不至于落到因“惡意透支”而犯罪的地步。

在法律上,小方因“惡意透支”而犯了“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顯然,小方是因為想蒙騙父母,擔心被父母知道花費那么多錢后自己會挨罵、受責難才將銀行的催款通知置若罔聞的。但是,作為信用卡的持卡人,小方的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不管出現什么情況,她都應該及時還上欠款。銀行多次催收,小方仍不能及時還款,而且透支數額較大,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惡意透支”行為和犯罪。

除了小方,值得警醒的還有銀行工作人員和小方的母親。銀行工作人員在核發信用卡時,應該核實持卡人的身份和經濟收入等,對于經濟收入不高且來源不明者應堅決拒發。同時,小方的母親為了蠅頭小利而盲目申請信用卡的行為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法宣室 沈惠光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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