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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修:凸顯死刑“減法”

2010-01-03 12:04鄭赫南
浙江人大 2010年10期
關鍵詞:減法罪名刑罰

■鄭赫南

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減少死刑、加重生刑……一系列的修法動作標志著刑法改革正逐漸進入“深水區”。

刑法大修:凸顯死刑“減法”

■鄭赫南

“草案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我舉雙手贊成?!?010年8月26日,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教授、從事刑事法教學科研近60年的王作富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死刑修改的力度非常大,值得贊揚,“說明立法者觀念在改變”。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刑法此次修改是自1997年重獲修訂以來最大規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總則。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后通過一個決定和7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

2010年8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草案,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犯罪時已滿75歲將被免于死刑等內容引起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熱議。

“這一步邁得不易”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表示,草案擬取消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氨壤咏鼟焖佬套锩奈宸种?,邁出了一大步?!蓖踝鞲恍牢康乇硎荆骸斑@樣就有希望減少死刑,以前學者們雖然有主張,但是究竟立法機關能否采納,大家心里都沒有底?!?/p>

“這一步邁得不易?!蓖踝鞲桓嬖V記者,在我國,有“殺人償命”的刑法傳統和觀念。立法者大多看重死刑的懲戒作用,尤為突出的是1983年的“嚴打”決定,其中規定要“加重處罰”,“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是不可想象的事”。

“嚴打”之后,不少學者開始反思死刑的作用。20世紀90年代,以高銘暄、趙秉志為代表的一批刑法學者開始呼吁逐步減少、廢除死刑。

“不考慮中國的歷史傳統、社會現實,過早地全部廢除,是不可取的?!边@是王作富的觀點,也是刑法學領域多位專家學者的觀點。他們主張“逐步廢除死刑”:第一步,取消某些個罪的死刑,減少死刑罪名;第二步,廢除類罪的罪名如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廢除侵財類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廢除職務犯罪的死刑等;最后,廢除全部死刑。

事實上,因為涉及罪名較多,我國死刑設置一直為人所詬病。1997年刑法重獲修訂之后,死刑罪名多達68個。另一方面,我國已于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個公約主張嚴格限制和減少死刑適用,并且只能適用于最嚴重的犯罪。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首次對死刑實行“減法”,也符合近年來中央所提倡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2006年,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死刑制度上“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堅持少殺、慎殺,防止錯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復核權。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此舉同樣意在“少殺、慎殺”。

在分組審議中,陳昌智副委員長、姜興長等委員都對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表示贊同。牟新生委員表示,當今世界的潮流是主張廢除或者減少死刑,但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的凸顯期,犯罪活動比較多,有的犯罪還十分嚴重,“現在完全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但是減少死刑罪名是完全可能的”。

徐顯明委員也持這一觀點,他表示,在世界范圍內廢除死刑是發展方向。社會學研究結果顯示,一個國家死刑的多少、某個時期適用的多少,與這個社會的整個治安狀況基本上沒有對應關系。

“減少死刑罪名是這次刑法修改的亮點,全社會關注。越是這樣越要考慮得慎重和全面一些,要科學立法?!笔┓逦瘑T說。

步子邁得“再大一點”?

“我贊成和財物相關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一律廢除?!蓖踝鞲徽f,人的生命價值是最高的,任何經濟價值不能與之對等。徐顯明委員也持相似觀點:“一般的財產類犯罪均不應適用死刑,因為侵犯財產權與剝奪生命權無法對應?!?/p>

多數委員贊同取消盜竊罪的死刑,但也有不同意見。叢斌委員說,突然把盜竊罪的死刑取消,不利于打擊盜竊罪這種嚴重的經濟犯罪,“若干年以后,如果盜竊的犯罪率呈明顯上升趨勢,而且數額巨大,我們還要再修訂刑法嗎?”

對盜竊、走私文物犯罪,黑龍江、山西、河南的人大常委會主張保留死刑。但在分組審議時,委員們沒有反對廢除該罪名的死刑?!斑@幾項罪名所侵害的對象,說到底也還是國家的財產所有權,依然應該低于人的生命權?!蓖踝鞲环治稣f。

叢斌委員結合這幾年我國的司法實踐情況表示,“金融詐騙類犯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也不該取消死刑。石泰峰委員也認為,鑒于我們國家目前金融監管制度很不完善,而金融類詐騙罪社會危害巨大,很可能會嚴重地影響社會穩定,“這類罪不要急于取消死刑?!?/p>

取消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沒有引起爭議?!皞魇诜缸锓椒ㄗ锏姆缸镏黧w顯然是幫助犯。既然不是主犯,就都不該適用最嚴厲的刑罰。更何況,據我所知,自1997年以來,該罪的死刑并沒有適用過一例?!蓖踝鞲辉?997年刑法修訂時就贊同廢除該罪的死刑。不過,在草案起草征集意見階段,天津、四川人大常委會都建議保留該罪的死刑。

“這次取消13個罪的死刑,步子邁得小了一點?,F在68個死刑罪名中,有將近一半,法院基本上不適用,這次修改的步伐還可以大一些?!狈纸M審議時,周光權委員建議廢除實踐中基本不用的一些罪名的死刑,如組織賣淫罪的死刑。陳駿委員建議,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死刑。

在草案起草征集意見階段,高銘暄、黃京平、儲懷植、趙秉志等教授參與了專家研討會,他們也主張在取消13個罪名死刑的基礎上,再減少一些犯罪的死刑,如組織賣淫罪、集資詐騙罪等。

因此,能否把死刑罪名的“減法”做得再大些,是學者們頗為關注的問題。

力克“生刑偏輕”

在草案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的背景下,也有學者擔心,如此大規模地取消死刑,是否會帶來副作用。

“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后,犯罪成本不能降得太低?!毙糯胡椢瘑T提醒說,取消死刑罪名后的替代刑罰設置問題應引起重視,因為刑罰是犯罪的成本,如果說社會中一些人有犯罪傾向,他就要選擇成本低的。

這里的“替代刑”,便是“生刑”。而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我國刑罰實際執行中存在“生刑偏輕”問題。為克服這個難題,草案將現行刑法中關于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以后,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還規定,對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

“在犯罪人的命保住之后,要對他的自由作出進一步限制?!蓖踝鞲徽J為這一修改很有價值,“提高了死緩犯的減刑最低年限,更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草案還延長了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刑期,對因犯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將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盡管有這些補救性規定,但分組審議草案時,仍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偏輕”,建議進一步完善刑罰種類,調整刑罰結構。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桂平認為,被宣告死緩者立功的可以減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太輕”。楊貴新委員建議將“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規定為二十年,數罪并罰的最高刑期規定為三十年”。

“草案中,只有一個刑種沒有動,就是無期徒刑?!毙糯胡椢瘑T表示,據研究,在刑法沒有修改之前,死緩最少可減至服刑十四年或十三年,無期徒刑大體上是十三年,就差一兩年,現在數罪并罰的有期徒刑增加到二十五年,可能導致以后很多案子都會判無期?!皩@三者建議統籌研究,不能名義上判得很重的刑,而實際上服刑很短?!?/p>

刑罰結構到底該怎么調整?“此次修改還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死刑仍然偏重,生刑仍然偏輕?!毙祜@明認為,現在有期徒刑的“有期”太短,從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再到死刑,中間的結構不合理。減少死刑后,應當大幅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考慮將有期徒刑的刑期提高到三十年。對一些主觀惡性強的嚴重犯罪,可以規定不得減刑和假釋,這種處罰效果甚至比死刑的震懾力更大。

王作富建議:“修改刑法時,可以考慮完善減刑制度,對減刑的次數、年限等予以明確?!?/p>

激辯“75歲”生死檻

分組審議時,草案規定的“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條款也引起了與會人員的熱議。

支持的委員認為,該規定體現社會進步?!敖ㄗh對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再適當放寬?!苯d長委員表示,多年來,年滿70周歲的人,法院一般也不執行死刑?!斑@次修改可以考慮再前進一步,規定對已滿70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對社會和諧穩定不無益處,也有利于中央‘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少殺慎殺’方針的進一步落實?!?/p>

這一觀點得到莊先委員、嚴以新委員的贊同。

“對這一條,我持強烈的保留意見?!绷邢瘯h的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蔡力峰則認為,“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有三方面弊端:這一規定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和“罪刑一致”的司法精神不符,年齡不能成為少數人享有“治外法權”的理由;這一規定“可能為今后的司法實踐留下后患”,如果是老年人犯有故意殺人、爆炸、投毒等嚴重暴力罪行,導致極其嚴重的后果,則在處理時不能失之過寬;這一規定可能被反社會極端組織所利用,如策動年老的人鋌而走險犯罪等。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桂平也持這一觀點。她認為,考慮到我國人均壽命已提高到70多歲,且人口多,再考慮到國民的文化素養、人口數量、自然情況等因素,“強烈建議不能把這一條明確寫出來”。

林強委員建議,將該規定修改為“犯罪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是故意殺人的除外”。王云龍委員也建議取消“對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或者把這一條改為“除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外,對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對老年人從寬量刑,繼承了我國刑法史上‘尊老’、‘恤老’的傳統,也與世界上對老年人實行相對寬松的刑事政策的潮流相符?!蓖踝鞲徽J為,考慮到老年人的特點對其免除死刑、從輕或減輕處罰,體現了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個別化”,還將對民眾“尊老”起到教育作用,“效果一定是積極的”。

“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報應,刑法也不是越嚴苛越好?!蓖踝鞲徽f,“如果最終能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那么,下一步取消更多罪名的死刑就不會太遠了?!?/p>

相關鏈接

擬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票據詐騙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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