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霞
(靜寧縣種子管理站,甘肅靜寧 743400)
種子發芽試驗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途徑
高平霞
(靜寧縣種子管理站,甘肅靜寧 743400)
發芽試驗是在實驗室特定的環境條件下測定種子批的最大發芽潛力,據此可比較不同種子批的質量,也可估測田間播種價值。承擔種子質量監督職責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實施種子質量監督抽查時,做好發芽試驗,可以及時打擊假劣種子的生產經營行為,對保證農業生產安全用種具有重要意義,對及時調解種子質量糾紛也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在種子發芽試驗中還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這將直接影響到檢測結果的準確性,給農業生產安全用種造成一定影響。筆者現提出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的途徑。
部分檢驗室還在沿用傳統的毛巾卷法進行試驗。用這種方法培養發育成的幼苗細弱,次生根極少,上胚軸短,子葉小,初生葉小且展開度小,常常將頂芽包在其中,無法正確鑒別正常幼苗和不正常幼苗。
有些檢驗員還用衛生紙做發芽介質。衛生紙韌性差,水多易糊爛,水少易干皺,持水力差,對幼苗正常發育有影響,不宜用來做發芽試驗。
有些檢驗員為了減輕工作量,不按照試驗操作規程去做,將試驗樣品數量人為減少,把規定的400粒種子設4次重復人為減少到200粒設兩次重復或更少,這大大降低了試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在發芽期間,有的不勤于檢查管理,發芽床該澆水而不澆水;有的由于控溫部件失靈或電器損壞而未注意到溫度失控;有的種子腐爛死亡而未能及時除去并記載,不及時按規定變換溫度等,這些都將在不經意間直接影響種子發芽率試驗結果的準確性。
不按照規定的幼苗鑒定標準進行正確鑒定幼苗,認為凡是發了芽的都屬正常幼苗,就算發芽率的一部分,只計數發芽和不發芽兩類種子,既不能從根、上胚軸、下胚軸、中胚軸、子葉以及胚芽鞘等幼苗各個主要構造的正常與否來正確判定幼苗是否正常,也不能從種子的外部形態特征及內部生理特性來判定是屬于硬粒、新鮮不發芽種子還是死種子,從而直接影響到了計數的精確性和結果的準確性。
發芽結果出來后,忽視容許誤差的存在,直接進行結果表示。即使當實際重復間的最大差異超過容許誤差時也不進行重新試驗,嚴重違反了發芽試驗操作規程的規定,致使結果不準確。
發芽床一般有紙床、砂床和土壤床三種。紙床用的發芽紙應達到持水力強、無毒質、無病菌、紙質韌性好的要求。砂床用的砂粒直徑應為0.05~0.80 mm,這樣的砂粒既具有一定的持水力,又保持一定的空隙,以利通氣。供做發芽用的土壤其土質必須疏松良好,不結塊,無大顆粒。一般來說,小、中粒種子可用紙上(TP)發芽,中粒種子可用紙間發芽(紙卷BP),大粒種子或對水分敏感的小中粒種子以及活力較差的種子以用砂床(S)發芽為好。
試驗結果表明,隨著試驗樣品大小增加,差異減少,結果也越可靠。樣品從50粒增加到200粒,誤差減少一半;從200粒增加到800粒,誤差又減少一半,通常要求發芽試驗樣品400粒為宜。一般小、中粒種子(如油菜、白菜、小麥等)以100粒為一重復,試驗為4次重復;大粒種子(如玉米和大豆)以50粒為一副重復,試驗為8個副重復;特大粒的種子(如花生和蠶豆等)可以25粒為一副重復,試驗為16個副重復。
在種子發芽期間,要勤于檢查管理,以保持適宜的發芽條件。應每天澆一次水,使發芽床始終保持濕潤,水分不能過多或過少。溫度應保持在所需溫度的±2℃范圍內,防止因控溫部件失靈、斷電、電器損壞等意外事故造成溫度失控。如采用變溫發芽,則應按規定變換溫度。發現霉菌滋生,應及時取出洗滌去霉。當發霉種子超過5%時,應更換發芽床,以免霉菌傳開。如發現霉爛死亡種子,則及時將其除去并記載。還應注意通氣,避免因缺氧而使正常發芽受影響。
正確鑒定幼苗是發芽試驗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要全面掌握正常幼苗和不正常幼苗鑒定標準,認真鑒別正常幼苗和不正常幼苗,才能獲得正確可靠的發芽
試驗結果。每株幼苗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鑒定。鑒定要在主要構造已發育到一定時期時進行,大部分幼苗應達到:子葉從種皮中伸出,初生葉展開,葉片從胚芽鞘中伸出。要從幼苗的根系、幼苗中軸、子葉、初生葉、頂芽、胚芽鞘等幾個主要構造的發育正常與否、是否缺失、腐爛壞死、畸形或胚芽鞘破裂等癥狀來正確判定幼苗,區分出正常幼苗和不正常幼苗。計數要按正常幼苗、不正常幼苗、新鮮不發芽種子、硬粒和死種子分類計數和記載,以便做出正確的結果表示。
發芽試驗容許誤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當4次重復間的最大誤差在容許差距范圍內時,說明本試驗結果是可靠的;當4次重復間的誤差超過容許誤差,則說明本試驗結果不準確,要求重新進行試驗。重新試驗要比較兩次試驗結果的一致性,當兩次試驗間差距未超過容許誤差時,試驗結果應為兩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如果第二次結果與第一次結果不相符,即差異超過容許誤差,還應進行第三次重新試驗,用第三次結果分別與第一次和第二次結果進行比較,填報符合要求的結果平均值。
1005-2690(2010)12-0007-02
S 339.3+1
C
201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