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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若干思考

2010-02-15 06:35邸曉燕張杰軍
中國科技論壇 2010年12期
關鍵詞:作價技術類科研機構

趙 捷,邸曉燕,2,張杰軍

(1.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2.南開大學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院,天津 300191;3.科學技術部政策法規司,北京 1000862)

關于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若干思考

趙 捷1,邸曉燕1,2,張杰軍3

(1.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2.南開大學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院,天津 300191;3.科學技術部政策法規司,北京 1000862)

技術類無形資產不同于有形資產,目前,我國對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管理與有形資產基本相同;與此同時,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這些因素制約了科技成果轉化。本文分析了這些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技術類無形資產;有形資產;科技成果;轉化

Abstract:Technical intangible assets is different from the tangible assets.At present,the management of technical intangible assets is same as those of tangible assets.Meanwhile,in our country the corresponding policies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lack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These factors restri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hese problems are analyzed,and relate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technical intangible assets,tangible asset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ransformation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科技與經濟的結合,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激勵機制、稅收激勵機制、風險投資機制,設立了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這些措施促進了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但是由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與國有資產管理等政策不銜接,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在落實中出現一些問題,本文在調研的基礎上分析了這些問題及其產生原因,并提出相關建議。

1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問題

1.1 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由于股權激勵政策沒有設置對科技人員獎勵的上限,涉及國有資產是否流失等問題,造成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難以落實。

為了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1996年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 號)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采用股份形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的20%的股份給予獎勵,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從2008年開始財政部將技術類無形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按照《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 號)》的規定,科技成果作價對外投資需要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程序,由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 [1999]29號文)沒有規定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對科技人員獎勵的上限,可操作性不強,同時涉及國有資產是否流失等問題,導致財政部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一直無法審批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對外投資,因此,對科技人員的股份獎勵無法落實,科技人員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這種情況導致一些科技人員寧愿在實驗室通過小作坊的方式轉化有市場價值的科技成果,也不愿意投入力量進行市場化、產業化開發,因為前一種方式可以得到經濟利益,而組建企業或將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投入到企業,科技人員將無法通過市場機制分享產業化帶來的收益。也有一些高等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方式成立公司轉化科技成果,但沒有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程序,國有股權得不到確認,導致不能上市。

(2)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審批程序復雜,效率低。

根據2008年財政部頒發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的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單項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財政部門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并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但是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企業發展過程中所要履行的國有資產管理審批程序過多,過于復雜,審批內容不清晰。以對外投資設立公司為例,企業設立前,應完成兩次投資行為審批、國有資產使用審批、國有資產評估備案等程序,需耗時數月。高等院校系統從高校到教育部的資產管理機構再到財政部的審批過程一般需要4~12個月。審批過程延長了成立科技企業所需時間,高技術產品市場瞬息萬變,延長企業成立時間,不利于科技成果商業化,同時也降低了一批熱衷于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投資者與科研單位合作的積極性。

(3)科研院所、高等學??萍汲晒D讓收入,扣除獎勵資金后上繳中央國庫,難以被執行。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梢酝ㄟ^對外轉讓技術和專利的方式轉化科技成果,但是科技成果轉讓收入,按照2008年財政部頒布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的有關規定,在扣除獎勵資金后上繳中央國庫。研究院所和高等院校若要使用這筆資金,需要向財政部申請。該文件還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要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完備的財務制度下,這項政策可以被執行,但在筆者于2010年9月調研的5家公益類科研機構和一所工科類高校中,均未執行。主要原因是這項政策不利于調動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

首先,在研究機構中,科技成果轉讓收入,除獎勵研發人員和轉化人員外,課題組也需要一部分資金作為繼續研究開發的經費,國家科技計劃只支持具有一定研發基礎的項目,因此,許多項目在開始研究時并沒有得到國家財政的支持,需要研究人員自籌資金,技術轉讓收入中有部分資金轉為研發資金。高等院校的技術轉讓收入,除獎勵科技人員外,主要用來研究開發,包括支付使用學校實驗室和設備的費用,以及支付電費、差旅費等雜費。在高等學校中絕大部分教師得不到國家或地方財政經費的支持,研究開發費用需要自籌,技術轉讓收入是重要的科研經費來源。其次,由于目前公益類科研機構的科學事業費不足,在現有體制下,只能從技術轉讓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經費用來支付科技人員的工資和維持機構正常運行。由于公益類科研機構的公益屬性,其科技成果轉化更多是考慮社會效益,而不是追求經濟效益,因此其技術轉讓收入不高,相關統計顯示[1],2008年非營利科研機構平均每家的技術轉讓收入為268萬元,這些費用用來獎勵科技人員和維持機構運行并不多;第三,這項政策沒有兼顧科研機構的利益,目前科研機構的研發任務比較飽滿,科研機構將首先鼓勵課題研究,而不是技術轉讓。

(4)國有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備案制度不適合對無形資產的管理。

《財政部關于<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92 號)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核準手續。但是科技成果沒有確定的價值,在實際操作中,科技成果的價值是由合作各方談判確定,一般是先確定注冊資本及科技成果在注冊資本中占所比例,再推算出科技成果的價值。投資人一般不會使用評估報告的數據,因為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價值可隨著生產規模、市場份額等參數的調整,而發生很大變化。所以評估備案制度不適合對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管理。

1.2 稅收政策不合理

當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時,稅收部門要求對這部分無形資產按其評估價值收繳所得稅款,這是不合理的。首先,財政部將科技成果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因此,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是投資行為,而不是交易行為,當發生交易行為并有所得時需要交納所得稅,而投資行為是在投資取得收益時,才需要交納所得稅;其次,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只有轉化成功其評估價值才能被確認,如果轉化不成功則不能享受這個權益;第三,在未取得收益的情況下,需要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繳納大量稅金,降低了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

1.3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激勵政策不能有效落實

1990年8月,人事部印發的《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暫行辦法》(人計發[1990]17號)規定,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編制和管理,實行統一計劃管理。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和修改。受工資總額的限制,科技成果轉讓所得中激勵科技人員的部分難以落實。

2 建議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投入大量資金,形成了眾多的職務技術成果,但由于相關激勵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原因,這些機構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動力不足。在這種狀況下,許多科研人員在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時考慮更多的是如何爭取國家資助,是否能發表論文,而不是科技成果是否具有產業化前景,是否能創造市場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多技術成果的價值逐漸喪失,造成科技資源的浪費。這種狀況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將不利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因此,完善現有政策,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已是當務之急。

2.1 根據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特性制定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管理政策

中南大學黃伯云校長認為,目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將技術類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實行統一標準,但是技術類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有著本質區別,技術類無形資產不能獨立存在,雖然可以以專利形式存在,但主要依附于科技人員,離開相關科技人員,絕大部分技術類無形資產就會失去價值;技術類無形資產通過轉化,可以創造超額價值;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價值是潛在的,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其價值實際是在假定轉化成功的前提下,對其轉化后可能創造的價值進行測算,并通過一定的比例折算而來,一旦成果轉化失敗,其價值就不存在;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價值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如不及時轉化,一旦被新的成果取代,其價值就會迅速降低或完全消失。因此,對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管理應不同于有形資產[2]。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國務院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法規的框架下,根據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特性,制定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政策。

(1)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給予科技人員有效激勵。

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已經成為轉化科技成果的重要途徑。我國企業的科技成果二次開發能力較弱,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十分必要。股權激勵有利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全程跟蹤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過程,有利于企業更多的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技術資源,有利于降低企業在新技術開發中所承擔的風險,有利于吸收社會資本轉化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所獲股權應以較高比例獎勵技術完成人,因為科技成果能否轉化成功,關鍵在于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科技人員所付出的勞動和所承擔的壓力要遠大于科技成果取得過程,科技人員高比例持股,有利于無形資產價值的實現。

筆者調研的一所著名工科院校,1999年實施第一例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11年來已經成立了100多家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公司,其中,有2家上市公司,銷售額上億元的公司不少于10家,有1/3的企業具有成長性,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該高校規定: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可將70%的股權獎勵給研發團隊,30%歸學校所有,股權可實現工商登記。2007年,教育部規定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獎勵給教師的股權最高為50%,學校享有50%的股權。目前該高校執行教育部的規定。該高??萍汲晒鲀r入股新成立的企業的成活率相對較高,得益于轉化團隊擁有較高的股權目標。

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高比例股權獎勵研發團隊的理由:一是科技成果轉化需要付出很大精力,而且具有很大的風險性。獲得一項專利僅完成研發任務的5%,完成中試只完成研發任務的10%,產業化占研發任務的90%,因此成果轉化過程長。如果轉化不成功,投資人的資金將血本無歸,同時教師也難以完成學校的考核任務,因此教師承受很大壓力。二是如果學校占高比例股權,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就會降低,同時投資者也會產生顧慮,因為科技成果尚未成熟,企業需要投資資金,如果科技人員積極性不高,企業的成活率就會降低,因此需要獎勵高比例股權激勵研發團隊。三是在工科類院校的科研經費中,來自企業委托的經費占大多數,教育部的《高等學??萍冀y計資料匯編》顯示,1998年、1999年、2007年和2008年,企業委托經費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分別為57%、58%、51%和50%,來自政府的科研經費占研發經費的總額分別為40%、39%、44%和45%,就是說在許多職務科技成果的取得有超過一半以上的經費來自企業,來自政府財政投入的經費占一半弱。在高等院校校中,有許多教師申請不到地方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科研經費全部來自企業,甚至沒有實驗室,所有實驗在企業完成,由于職稱評定的需要,這些教師的科技成果申請了職務發明專利。獲得國家經費支持的項目也是在橫向經費支持研究積累的基礎之上。

技術的價值在于技術人員和投資方的持續投入,實驗室成果如果不能轉變為現實的生產力,投資將變成沉沒成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國家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很少,但可以營造有利于技術創新的政策環境,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高比例獎勵科研團隊,吸引社會資本,鼓勵科技成果轉化。

如果科技人員得不到足夠的獎勵,有些人就會不經單位允許,自行轉化科技成果。即將有用的專利以公司的名義申請,因為技術是變化的,所以也可繼續申請專利,與原有技術脫鉤;因技術秘密的主體不明確,可將其出售和轉讓,但法律無法追究出售人的責任,但以這種方式轉化科技成果,法律對轉化者利益將無法進行保護。因此,需要陽光的政策,陽光地轉化科技成果。獎勵比例的高低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2)技術轉讓收入,除獎勵科技人員外,其余部分留在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如果上繳中央國庫,應全額返回。

在美國,為了促進聯邦政府資助的科技成果商業化,美國國會通過了多項法案。其中《拜杜法案》主要是為促進非營利組織轉化科技成果而制定的。非營利組織包括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栋荻欧ò浮芬幎?,非營利組織或小型企業可以持有聯邦政府資助研發產生的專利的所有權,并通過成果轉讓獲得收益。如果承擔政府資助項目的機構是非營利組織,則技術轉讓收入在支付管理費用和給發明人獎勵之后,結余部分全部用來支持科研或教育,不上繳美國國庫。美國1986年制定的《聯邦技術轉移法》規定,政府經營管理的科研機構,在每個財政年度內,用不低于轉讓收入15%的資金獎勵發明創造者(及合作發明者),剩余的特許使用權費和其他收入轉移到產生發明的實驗室;轉移的資金在當年或下一財政年度由實驗室使用和負責,用于支付為發明管理和許可而花費的雜費,獎勵實驗室的科技人員,包括機密技術的發明者和開發者;大部分收益應由機構轉移至產生發明的實驗室,如果機構留存的收益超過產生發明的實驗室當年預算的5%,超出部分的75%上繳美國財政部,剩余的25%將在本財政年度或下一財政年度由實驗室使用,如未使用,將上繳美國財政部。支付給發明者的獎勵每人每年不應超過10萬美元。1995年的《國家技術轉移促進法》將發明人所得獎勵的上限額度提升至15萬美元[3]。

美國政府對大學、政府經營管理的實驗室轉讓科技成果收入分配激勵力度較強,科技成果研發投入主要是通過成果產業化產生的稅收獲得回報。

在現有科研經費預算體制下,如果實行科技成果轉入(轉化)收入,在扣除獎勵資金后上繳中央國庫,科研機構的正常運行將受到的影響,科研機構難以支付科技人員的工資,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科技人員的科研經費將會減少,從而會降低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因此,科技成果轉讓收入除獎勵科技人員外,其余部分應留在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用作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如果上繳,應全額返回。

(3)進一步明確科技成果對外投資的相關管理政策。

明確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審批所需程序和時間限制。政府有關部門應進一步明確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審批的程序,減少審批環節,明確各程序所需時間,可考慮將科技成果對外投資的審批與備案程序合并為一次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以利于吸引投資轉化科技成果。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執行核準和備案制度,即將合作各方談判的結果及簽訂的合同上報財政部備案,而無需評估。

2.2 完善稅收政策

1999年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中規定: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獎勵的,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萍汲晒鲀r入股是投資行為,在作價入股時不繳納所得稅,而是在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所得時,依法繳納所得稅。

2.3 科技獎勵收入不納入工資總額

美國1986年頒布的《聯邦技術轉移法》規定,付給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讓獎勵報酬是額外的,不影響員工擁有的原來的固定工資、年金和應得的獎賞。借鑒美國經驗,可否考慮將科研機構、高等院??萍汲晒D讓收入分配激勵資金單列,不納入工資總額,以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激勵科技人員。

[1]科技部政策法規司.科研院所改革跟蹤調查課題組.2009年中央級科研機構改革與發展情況調查分析報告[R].2009-10.

[2] 談琳,唐婷.別讓職務科研成果爛在抽屜里[N].科技日報,2010-03-12(1).

[3] Title 35-Patents United States Code[Z].As amended through December 13,2003.

(責任編輯 遲鳳玲)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ies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Zhao Jie1, Di Xiaoyan1,2, Zhang Jiejun3
(1.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Beijing 100038,China;2.The Institute of Economic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191,China;3.Department of Police and Regulation,MOST, Beijing 100862, China)

F204

A

2010-10-28

趙捷(1960-),北京人,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研究方向: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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