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證據主導偵查

2010-02-15 12:51林維業林元斌
政法學刊 2010年4期
關鍵詞:偵查人員犯罪分子刑事訴訟法

林維業,林元斌

(1.廣東警官學院 偵查系,廣東 廣州 510232;2.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廣東 廣州 510050)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主導”是指“主要的并且引導事物向某方面發展”的意思。本文主題“證據主導偵查”,專指 “證據是偵查破案的主要依據并且引導偵查工作向破案方面發展”的意思。它屬于偵查理念范疇的內容。

“證據主導偵查”體現了證據與偵查的本質聯系,強調“證據主導偵查”是刑事訴訟法制改革的要求。在黨和國家實行 “依法治國”的法治時代背景下,強調 “證據主導偵查”,顯得尤為重要。確立 “證據主導偵查”理念,做好收集證據工作,推進依法偵查,已成為偵查機關及其偵查人員目前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一、“證據主導偵查”體現了證據與偵查的本質聯系

何謂證據?證據,就是證明的依據。即用已知的事實,證明未知的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蔽覈淌略V訟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p>

何謂偵查?偵查,就是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p>

從上述證據和偵查的概念以及有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證據主導偵查”體現了證據與偵查的本質聯系: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罪輕或者罪重的依據,而偵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要達到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目的,就必須以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作依據、作引導,即 “證據主導偵查”。脫離了證據作主導,案件偵查就可能走入迷途。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七種:一是物證、書證;二是證人證言;三是被害人陳述;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是鑒定結論;六是勘驗、檢查筆錄;七是視聽資料。上述七種證據都是偵查破案的主要依據,都在引導案件偵查中起著重大的作用。

(一)物證、書證。物證,是指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書證,則是以其記載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有的物證如犯罪分子遺留在現場上的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可以引導偵查人員以物找人,找到物主,進一步找到在現場遺留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的犯罪分子;有的物證如犯罪分子遺留在現場上的物質痕跡,可以引導偵查人員從痕到物,以物找人,找到在現場遺留物質痕跡的犯罪分子。書證,可以引導偵查人員以書證所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有關事實,使案件真相大白。

(二)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辦案人員所作的有關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實的陳述。證人證言,可以引導偵查人員全面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收集證據和查獲犯罪分子。特別是親眼目睹犯罪分子作案的目擊證人證言,可以引導偵查人員直接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甚至直接找到犯罪分子。

(三)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向辦案人員就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所作的陳述。被害人陳述,可以引導偵查人員直接查明犯罪分子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和結果,揭露犯罪和證實犯罪;特別是那些同犯罪分子有過正面接觸的搶劫、強奸、詐騙、綁架、傷害、殺人未遂等案件的被害人陳述,可以引導偵查人員直接了解犯罪分子的有關情況,查獲犯罪分子。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辦案人員所作的陳述,即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引導偵查人員及時收集證據,迅速查明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可以引導偵查人員及時發現和糾正辦案中的偏差,防止無罪的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檢舉揭發,可以引導偵查人員發現新的情況和線索,偵破其他案件,挖出其他隱藏的犯罪分子。

(五)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結論性的判斷。鑒定結論可以引導偵查人員查明案件事實,確定案件性質,查獲犯罪分子。如:法醫鑒定結論可以引導偵查人員查明犯罪分子殺人的手段和方法,進而查獲殺人兇手;痕跡鑒定結論可以引導偵查人員查明留痕之物或留痕之人,最終找到犯罪分子;近年來興起的DNA鑒定結論,可以引導偵查人員正確認定犯罪或排除嫌疑;等等。

(六)勘驗、檢查筆錄??彬?、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文字記載,并由勘驗、檢查人員和在場見證人簽名的一種書面文件??彬灩P錄,可以引導偵查人員直接了解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等具體情況,收集證據材料,查明犯罪案件的事實情節,查獲犯罪分子;檢查筆錄,可以引導偵查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證實和認定犯罪。

(七)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采用現代技術手段,將可以重現案件原始聲響、形象的錄音錄像資料和儲存于電子計算機的有關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提供的信息,用來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視聽資料,可以引導偵查人員直接、形象、準確、科學地了解案件事實,發現犯罪線索,掌握犯罪情況,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

二 “證據主導偵查”是刑事訴訟法制改革的要求

堅持改革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國之所以要堅持進行深入持久的改革,正是因為我國現行的許多制度已經不適應,甚至是嚴重束縛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目前,我國進行的改革,主要是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則是建立一個法治完備、文明民主的新體制。刑事訴訟法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由于偵查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重要階段,所有偵查活動都應該而且必須體現刑事訴訟法制的精神,即偵查活動的各個環節都要符合刑事訴訟法制的要求,所以刑事訴訟法制改革不但會對偵查活動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必將對傳統的偵查理念產生強烈的沖擊,即要求偵查理念必須隨著刑事訴訟法制的改革而轉變。

近年來,刑事錯案頻頻發生,經各大媒體報道出來的就有云南富源陳金昌等四少年搶劫殺人案、云南昭通孫萬剛故意殺人案、云南昆明杜培武故意殺人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故意殺人案、河北石家莊聶樹斌殺人強奸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故意殺人案、湖北棗陽楊錫發強奸殺人案、江西萍鄉賴桂生故意殺人案、河北承德陳國清等人搶劫殺人案、湖北孝感艾小東殺人奸尸案、河北武安陳勇殺人搶劫案、河南商丘趙作海故意殺人案、廣西河池王子發故意殺人案,等等。上述刑事錯案都是涉嫌殺人的重案,不是涉嫌殺人的其他錯案肯定還很多;上述刑事錯案往往都是通過殺人真兇自首、落網或者死者“復活”而被發現的,殺人真兇沒有自首、落網或死者沒有 “復活”而至今未被發現的錯案也肯定還很多。以上刑事錯案產生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在導致刑事錯案的諸多因素中,“證據”是一個核心因素。這些刑事錯案不僅反映出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和偵查制度還有缺失和疏漏,也反映出一些偵查人員素質低下、偵查理念模糊,亟需改革和轉變。

1996年,我國重新修訂《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帶有當事人主義訴訟對抗制因素的新型的訴訟模式,但我國以職權主義甚至是超越職權主義的偵查理念,卻一直沒有任何實質性的轉變。忽視證據、違法偵查、刑訊逼供、非法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等一直困擾我們偵查實踐的痼疾,始終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還有愈演愈烈之勢,明顯地反映出現行的偵查制度和偵查理念與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著矛盾。只有大力加強偵查制度改革,確立 “證據主導偵查”的理念,才能使偵查工作適應刑事訴訟法制的要求。

根據著名的偵查學家郝宏奎教授在《偵查與偵查學若干問題探討》一文中的論述,在刑事訴訟法制改革推進過程中,近期將會實行的、同偵查密切相關的內容很多:有限沉默權規則將予以確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有如實陳述義務的條款將被刪除;刑訊逼供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將予以確立;證據開示制度將予以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將予以確立;包括偵查人員、鑒定人員在內的警察出庭作證制度將予以確立;偵押分離制度將予以確立;對偵查的司法控制制度將逐步予以建立健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辯護范圍必將進一步擴大,辯護權的行使將得到充分的制度性保障;等等。這些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確立,更加顯示出證據在偵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更加強烈要求偵查機關必須從實際出發,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把握形勢發展規律,科學地審時度勢,與時俱進,不斷開拓創新,制定出與新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相適應的新的偵查制度,并牢固確立“證據主導偵查”的理念,才能使偵查工作適應刑事訴訟法制改革的要求。

此外,從眾多法學、偵查學專家分析的刑事訴訟法制改革的基本走向及其發展趨勢看,我國的偵查模式將從非對抗制偵查模式逐漸向對抗制偵查模式轉變;從“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向“由證到供”的偵查模式轉變;從被動型偵查模式逐漸向主動型偵查模式轉變;從“從案到人為主、從人到案為輔”的偵查模式逐漸向 “從人到案為主、從案到人為輔”的偵查模式轉變;從 “有罪推定”的偵查模式向“無罪推定”的偵查模式轉變。偵查模式的轉變,也更加顯示出證據在偵查中的重要地位,也必然會對傳統的偵查制度和偵查理念構成強大的沖擊。而基于我國人權入憲的莊嚴承諾和國際社會關于訴訟中人權保障的法律要求,以及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各種侵權行為的客觀現實,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制作適當的改革又是完全必要的。面對如此不可逆轉的變革趨勢,偵查機關也只有直面挑戰,大力進行偵查制度創新,牢固確立“證據主導偵查”的理念,才能不斷適應刑事訴訟法制改革的要求。

三、“證據主導偵查”的前提是做好收集證據工作

收集證據,就是辦案人員運用偵查手段或者調查的方法,發現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收集證據是 “證據主導偵查”的基礎和前提。證據收集不到,“證據主導偵查”就猶如 “無米之炊”,案件偵查就無法深入開展。

收集證據是一項特殊的調查工作,必須采用一些特殊的方法才能進行。這些特殊的方法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如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訊問犯罪嫌疑人、現場勘驗、尸體檢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等等。

收集證據事關偵查成敗,為此,必須貫徹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一)及時。所謂及時,是指接到報案以后,偵查人員必須快速趕到現場,立即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訪問,收集與案有關各種證據。因為,證據的內容是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甚至消失的,所以,強調及時收集證據有兩方面意義:一是收集證據越及時,與案有關的各種痕跡、物品就越容易發現和提取,了解案情的人也越容易找到;二是收集證據越及時,證據內容的變化就越小,收集到的證據也就越可靠。為此,偵查人員一旦接到報案,不管白天黑夜、刮風下雨、酷暑嚴寒,都要以最快的速度,及時趕到現場,迅速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訪問。只有這樣,才能抓住發案不久,犯罪痕跡比較新鮮、物證沒有受到破壞、群眾記憶猶新、罪犯未及遠逃、贓物尚未脫手等有利時機,收集到與案有關的各種證據,為“證據主導偵查”提供有利的基礎和前提。否則,就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導致證據發生變化甚至消失,影響收集證據的效果。

(二)全面。所謂全面,就是要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與案有關各種證據。也就是說,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對于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材料都要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要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也要收集;原始證據要收集,傳來證據也要收集;言詞證據要收集,實物證據也要收集;直接證據要收集,間接證據也要收集。只有全面收集證據,才能為 “證據主導偵查”提供充實的線索和依據,否則,就會影響案件偵查正確順利進行。

收集證據貫徹全面的原則,就要求負責收集證據的偵查人員必須做到:凡是與犯罪有關的一切場所及可能遺留痕跡、物證的一切物體,都要全面勘驗、檢查;凡是與犯罪有聯系的人和事,都要一一調查;凡是知道或可能知道案件有關情況的群眾,都要一一訪問;凡是對查明案情有價值的正、反兩方面材料,都要全面收集。

(三)細致。所謂細致,就是在收集證據時要嚴格認真,一絲不茍,既要注意發現和收集那些明顯的痕跡、物品或情況,也要注意發現和收集那些與案件有關的片紙只字和細情末節。具體要求是:在收集實物證據時,不僅要發現和收集那些完整的、清晰的痕跡、物證,也要注意發現和收集那些殘缺不全、模糊不清的痕跡、物證,對那些微痕、微物也絕不能放過;在收集言詞證據時,要根據不同的詢問對象采取不同的詢問方法,詳細地問清楚與案有關的一切情況,尤其是關鍵情況更要過細詢問清楚,不遺漏任何一個與案有關的問題,同時,還要密切關注詢問對象的表情和神態,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

與案有關的痕跡、物品隱藏于大千世界,了解案情的證人混跡于蕓蕓眾生,若不細致尋找,恐怕很難發現;有的證據十分細小,有的證人往往不肯輕易講出案情,若不細致做好工作,恐怕難以收集。為此,收集證據一定要細致。

(四)客觀。所謂客觀,就是要堅持唯物主義反映論的觀點,尊重客觀事實,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情況出發去收集客觀存在的證據材料,既不能用主觀猜想去代替客觀事實,也不能按主觀需要去收集證據,更不能弄虛作假去偽造證據。具體要求是:偵查人員對收集到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一定要保持原狀;勘驗、檢查筆錄一定要忠實于現場實際;對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以及證人證言,一定要如實記錄,不能隨意添加、刪除和改動。決不能只憑主觀想象,先入為主;更不能弄虛作假,歪曲事實真相。

在收集證據時,還要注意發現假象。假象也是一種客觀存在,只不過他是對于事物本來面貌的歪曲反映而已。犯罪分子作案后,為了轉移偵查視線,往往故意制造假象。假象的發現,往往是獲得確實證據的前奏。偵查人員發現假象后,要認真分析、仔細調查、反復核實,通過揭穿假象,進而找到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五)合法。所謂合法,就是收集證據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為了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防止可能出現的偏差和錯誤,使收集證據工作能夠有效地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司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還就收集證據的具體行為規定了方式、方法等。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并要告知被詢問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等。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必須嚴格依照這些法律規定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這是禁止性規范,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更要嚴格遵照執行。

[1]劉金友.證據法學 [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2]樊崇義.證據法學 (第二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崔敏.刑事證據學 [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

[4]汪海燕,胡常龍.刑事證據基本問題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譚建華,羅斌.刑事偵查 [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9.

[6]郝宏奎.偵查論壇 [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

猜你喜歡
偵查人員犯罪分子刑事訴訟法
偵查人員出庭問題實證研究
我國古代法律文化對現代刑事訴訟法觀的啟示
拜訪朋友
與誰接頭?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研究
關于流竄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偵查措施的運用
論DNA技術在森林刑事案件中的應用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修正案方式:《刑事訴訟法》新修改的現實途徑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綜述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