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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2010-03-22 16:13史素美
鐵路通信信號工程技術 2010年2期
關鍵詞:發包人承包人計價

史素美

(北京全路通信信號研究設計院,北京 100073)

1 編制背景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計價規范》)2003版經建設部批準為國家標準,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是建筑業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為整個行業與國際接軌鋪平了道路,也為工程造價市場化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隨著工程造價市場的發展,2003版《計價規范》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諸如與招標制度、監理制度、創新EPC(設計—采購—建造)模式的配套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通過調查研究、總結經驗,針對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經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審查,完成了《計價規范》的修訂工作,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它的實施將促進全國建立一個統一、開放、健康有序的建設市場,使工程造價市場化向縱深發展。

2 2008版《計價規范》的主要內容

2.1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一般概念

(1)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招標人按照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反映工程實體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單,由投標人依據工程量清單自主報價,并按照經評審低價中標的工程造價的計價方式。

(2)工程量清單:是表現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名稱及相應工程數量等的明細清單。是由招標人按照《計價規范》附錄中統一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包括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項目清單和稅金項目清單。

(3)工程量清單計價:是指投標人完成由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及稅金。

(4)綜合單價:是指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范圍的風險費用。

2.2 《計價規范》的相關內容

《計價規范》主要由正文和附錄2部分構成,兩者具有同等效力。正文共5章,包括總則、術語、工程量清單編制、工程量清單計價和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格。分別就《計價規范》的適用范圍、遵循的原則、工程量清單編制的規則、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的規則、工程量清單及其計價的格式作了明確規定。

附錄包括:附錄A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附錄B裝飾裝修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附錄C安裝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附錄D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附錄E園林綠化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附錄F礦山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還有正在編制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2.3 2008版《計價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

2008版《計價規范》主要修訂了原規范正文中不盡合理、不夠完善、可操作性不強的條款及表格形式,補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如何編制工程量清單計價和指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合同價款的約定及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工程價款調整、索賠、竣工結算、工程計價爭議處理等內容,并新增加多個附錄(部分內容正在編制) 。

2.3.1 第1章 總則

原規范總則6條,新規范增加2條規定:“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p>

2.3.2 第2章 術語

原規范9條,新規范23條;修訂后刪除“消耗量定額”1條,修改“預留金”為“暫列金額”和“零星工作項目費(計日工)2條”。新增“項目特征、暫估價、索賠、現場簽證、規費、稅金、發包人、承包人、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工程造價咨詢人、招標控制價、投標價、合同價和竣工結算價”等15條。

2.3.3 第3章 工程量清單編制

(1)第3.1節 一般規定

原規范3條,新規范5條;修訂后補充如下2條:第3.1.3條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調整合同價款、辦理竣工結算以及工程索賠等的依據之一;第3.1.5條編制工程清單應依據的規范、標準、文件及相關資料等。

(2)第3.2節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原規范6條,修訂后將原3.2.4分解為3條,新規范8條,內容基本不變。

(3)第3.3節 措施項目清單

原規范2條,新規范2條;修訂后將原3.3.1和3.3.2合并為1條,新增3.3.2“措施項目可以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宜采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編制,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不能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

(4)第3.4節 其他項目清單

原規范3條,修訂后將原規范第3.4.1條和第3.4.2條合并為1條;新規范為2條,新3.4.1條對原有的2條內容進行了調整。

(5)第3.5節 規費項目清單

新規范2條;新增內容包括規費項目清單應列項內容和未列項目如何處理的要求。

(6)第3.6節 稅金項目清單

新規范2條;新增內容包括稅金項目清單應列項內容和未列項目如何處理的要求。

2.3.4 第4章 工程量清單計價

該章新增內容較多,共設9節72條,原規范只有1節10條。

(1)第4.1節 一般規定,共分9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4.1.1條規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建設工程造價的組成內容。

第4.1.2條規定,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

第4.1.3條規定,發、承包雙方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應按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而不是按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確定。

第4.1.4條規定,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清單計價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采用綜合單價計價;不能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可按“項”為單位的方式計價,應包括除規費、稅金外的全部費用。

第4.1.5條規定,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現行規定計價,其費用標準不予競爭。

第4.1.6條規定,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本規范有關條文的規定計價。

第4.1.7條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出現的專業分包工程必須依法招標的,應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材料單價與專業分包工程分包價;若材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承包雙方協商確認單價后計價;若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有關計價依據進行計價。

第4.1.8條規定,規費和稅金應按有關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4.1.9條規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或簽訂合同時,載明投標人應考慮的風險內容、風險范圍或風險幅度。

(2)第4.2節 招標控制價,共分9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4.2.1條規定,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應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能高于招標控制價,否則,其投標將拒絕。

第4.2.2條規定,招標控制價應由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第4.2.3條規定,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

第4.2.4條規定,招標控制價中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計價要求。

第4.2.5條規定,招標控制價中措施項目費的計價要求。

第4.2.6條規定,招標控制價中其他項目費的計價要求。

第4.2.7條規定,招標控制價中規費和稅金的計取要求。

第4.2.8條規定,招標控制價應予招標時公布,不應上調或下浮,并應報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4.2.9條規定,投標人對招標人不按本規定編制招標控制價進行投訴的權利,同時規定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擔負并履行監督處理的責任。

(3)第4.3節 投標價,共分8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4.3.1條規定,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本規范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必須執行,同時規定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低于成本。

第4.3.2條規定,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填寫的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量必須與招標人招標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第4.3.3條規定,投標人投標報價應遵循的依據。

第4.3.4條規定,投標人對分部分項工程費中確定綜合單價的要求。

第4.3.5條規定,投標人對措施項目費投標報價的要求。

第4.3.6條規定,投標人對其他項目費投標報價的要求。

第4.3.7條規定,投標人對規費和稅金計取的要求。

第4.3.8條規定,投標總價應與組成工程量清單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

(4)第4.4節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共分4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4.4.1條規定,實行招標的和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均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4.4.2條規定,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應以投標文件為準。

第4.4.3條規定,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要求采用單價合同方式。

第4.4.4條規定,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工程價款約定的基本內容。

(5)第4.5節 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共分8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4.5.1條規定,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

第4.5.2條規定,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應按合同約定計量和支付,付款周期應與計量周期一致。

第4.5.3條規定,工程量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的實際完成工程量計量。

第4.5.4條規定,承包人應按合同向發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核對。

第4.5.5條規定,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發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4.5.6條規定,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核對承包人的支付申請,并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

第4.5.7條規定,發包人若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發、承包雙方進行協議處理的原則。

第4.5.8條規定,當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且與承包人又不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時,承包人的權利和發包人應承擔的責任。

(6)第4.6節 索賠與現場簽證,共分7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4.6.1條規定,合同雙方提出索賠的要求。

第4.6.2條規定,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出索賠,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答復和確認。

第4.6.3條規定,索賠的處理程序和要求。

第4.6.4條規定,承包人的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的批準,綜合作出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第4.6.5條規定,發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時間、程序的要求。

第4.6.6條規定,承包人應發包人的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應進行現場簽證的要求。

第4.6.7條規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的要求。

(7)第4.7節 工程價款調整,共分9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4.7.1條規定,由于國家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時,應按規定調整合同價款的要求。

第4.7.2條規定,當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時,發、承包雙方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綜合單價的要求。

第4.7.3條規定,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確定新增項目綜合單價的要求。

第4.7.4條規定,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措施費發生變化需調整的要求。

第4.7.5條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與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是否調整綜合單價以及如何調整的要求。

第4.7.6條規定,由于市場價格發生變化超過一定幅度時,工程價款應予調整的要求。

第4.7.7條規定,當不可抗力事件發生造成損失時,工程價款應予調整的要求。

第4.7.8條規定,當工程價款調整因素確定后,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提出并確認工程價款調整的要求。

第4.7.9條規定,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工程價款支付的要求。

(8)第4.8節 竣工結算,共分14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4.8.1條規定,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完工后應在約定時間內辦理竣工結算的要求。

第4.8.2條規定,工程竣工結算編制與核對的要求。

第4.8.3條規定,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4.8.4條規定,分部分項工程費中工程量確認和綜合單價計算的依據,以及如發生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的依據。

第4.8.5條規定,措施項目費計算的依據。

第4.8.6條規定,其他項目費計算的要求。

第4.8.7條規定,規費和稅金計算的要求。

第4.8.8條規定,承包人完成竣工結算編制的時間和遞交的要求,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約定時間內遞交竣工決算書,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第4.8.9條規定,發、承包雙方關于竣工結算核對的要求。

第4.8.10條規定,發、承包雙方在竣工結算中的責任。

第4.8.11條規定,發包人拒不簽收竣工結算時承包人的權利,以及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遞交竣工結算書時,發包人的權利。

第4.8.12條規定,工程竣工結算書應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條件。

第4.8.13條規定,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的要求。

第4.8.14條規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取得工程結算價款時應采取的措施。

(9)第4.9節 工程計價爭議處理,共分4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4.9.1條規定,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發生爭議時的解釋權。

第4.9.2條規定,在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的情況下辦理竣工結算的原則。

第4.9.3條規定,當工程造價合同發生糾紛時的解決辦法。

第4.9.4條規定,工程造價合同糾紛需作工程造價鑒定的要求。

2.3.5 第5章 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格

原規范該章名為“工程量清單及計價格式”,分2節共6條;新規范分2節共16條。

第5.1節 計價表格組成。由于本規范第4章“工程量清單計價”增加內容較多,因此,本章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格增加也較多,合計4個封面和22個表格(主表14個,附表8個) 。

第5.2節計價表格使用規定。共分5條,主要內容包括各種封面、表格的編制要求。

3 《計價規范》的特點

3.1 強制性

首先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批準發布,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型建設工程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進一步明確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規定招標人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必須遵守的規則,做到五統一,并明確工程量清單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調整合同價款、辦理竣工結算以及工程索賠等的依據,為建立全國統一的建設市場和規范計價行為提供了依據。

3.2 競爭性

《計價規范》中政策性規定到一般內容的具體規定,都充分體現了工程造價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原則。一是《計價規范》中的措施項目,在工程量清單中只列“措施項目”一欄,具體采用什么措施,由投標人根據企業的施工組織設計,視具體情況報價。二是《計價規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沒有具體的消耗量,為企業報價提供了自主的空間。投標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的定領和市場價格信息,也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社會平均消耗量定額,按照《計價規范》規定的原則和方法進行投標報價,將報價權交給了企業,必然促使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引導企業學會編制自己的消費量定額,適應市場競爭投標報價的需要。

3.3 通用性

我國采用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符合工程量計算方法標準化、工程量計算規則統一化、工程造價確定市場化的要求。我國頒布的國家標準《計價規范》與國際通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工程量計算方法和計算規則、工程量清單計價原則、工程量清單及其計價是基本一致的。

3.4 實用性

規范修訂了原規范中不盡合理、可操作性不強的條款及表格格式,補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如何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合同價款約定以及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工程價款調整、索賠、竣工結算、工程計價爭議處理等內容。新規范可操作性強,方便使用。

4 工程量清單計價與定額計價的區別與聯系

4.1 工程量清單計價與定額計價的區別

(1)采用的計價模式不同。

(2)采用的單價方法不同。

(3)反映的成本價不同。

(4)結算的要求不同。

(5)風險處理的方式不同。

(6)項目的劃分不同。

(7)工程量計算規則不同。

(8)計量單位不同。

4.2 工程量清單計價與定額計價的聯系

(1)《計價規范》中清單項目的設置,參考了全國統一定額的項目劃分,注意清單計價項目設置與定額計價項目設置的銜接;便于推廣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易于操作,方便使用。

(2)《計價規范》附錄中的“項目特征”的內容,基本上取自原定額的項目(或子目)設置的內容。

(3)《計價規范》附錄中的“工程內容”與定額子目相關聯,是綜合單價的組價內容。

(4)工程量清單計價,企業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消耗成本報價,在目前多數企業沒有企業定額的情況下,現行全國統一定額仍然可作為消耗量定額的重要參考。

因此說,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與計價,與定額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5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意義

(1)有利實現從政府定價到市場定價,從消極自我保護向積極公平競爭的轉變。

(2)有利于公平競爭,避免暗箱操作。

(3)有利于實現風險合理分擔。

(4)有利于工程款撥付和工程造價的最終確定。

(5)有利于標底的管理和控制。

(6)有利于提高施工企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

(7)有利于工程索賠的控制與合同價的管理。

(8)有利于建設單位合理控制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9)有利于招標投標避免重復勞動,節省時間。

(10)有利于規范建設市場的計價行為。

6 結語

《計價規范》是統一工程量清單編制和計價方法、規范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國家標準,是在招投標工程中實行工程清單計價的基礎,是調整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中承發包各方關系的準則,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計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規范中以黑體字標明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新規范的實施,必將進一步推動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深入與創新,最終建立由政府宏觀調控、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新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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