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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業病死豬處理的現狀和對策

2010-05-09 07:12黃高明王興強陸正寰
豬業科學 2010年6期
關鍵詞:病死豬養豬業屠宰場

黃高明,張 源,王興強,陸正寰

(1.浙江省嘉興市畜牧獸醫局,浙江 嘉興 314050;2.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油車港鎮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所,浙江 嘉興 314001;3.嘉興市經開伴侶寵物診所,浙江 嘉興 314001)

疫病是養豬業健康發展的最大障礙。近幾年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動物防疫工作,采取一系列防疫措施,取得了較大成效,有效地控制了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動物的死亡,有力地保障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目標的實現。但養殖過程中動物因病死亡是客觀存在和不可避免的,如不能進行妥善的處理必然對環境、養豬業乃至人體造成危害,而科學地對其進行無害化的處理,成了當前疫病防控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1 病死豬處理的現狀

養豬業在正常情況下存在一定比例的死亡,如養殖絕對量的增加,其死亡率也相應地與之成正比而增加;養殖規模的擴大,在一定條件下也會導致死亡率的增加。以生豬為例,如某地年末生豬存欄300萬頭,則年出欄肉豬約有450萬頭,全年生豬飼養量約750萬頭。如按肉豬出欄量推算,以正常死亡率3%推算,死亡約為13.5萬頭,如遇重大疫情可能就更多。目前對病死豬的處置除屠宰場一般設有焚尸爐、焚尸灶、蒸汽煮沸池及高壓鍋等設施處理外,養殖環節大都以下幾種模式處理:①就地深埋,②投入沼氣池,③作動物飼料,如喂水產動物、喂犬等,④將病死豬隨意拋于河道、地間、路邊,⑤不能排除違法買賣病死豬最終進入流通消費領域??梢姰斍皩Σ∷镭i的處理基本呈無序不規范狀態,情況并不樂觀,亟需采取積極措施進行處置。

2 不規范處置病死豬的原因

2.1 養殖規模趨大處理難

原來在以農戶散養為主的情況下,因飼養量少死亡量也少,如有一兩頭死亡時,農戶在自家承包地里作深埋處理也并不難。但目前養殖模式多為規?;?,養殖基數大,相對死亡數也多,如遇特殊情況則死亡數會更多,處理的難度就自然增大。

2.2 租地養殖模式增加

由于城市規模的擴大,原來的近郊變成了城市,這部分農民成了居民,而這些人中原來很多都是搞養殖的,由于“失地”而選擇到相對遠離城市的農村租舍、租地搞養殖,而此時養殖場的病死豬,一般自己無相應的處理設施,政府部門目前多數地方也未建有這方面的處理設施,周邊的農田、旱地的承包戶不會同意讓其深埋死豬,出現了“豬無葬身之地”的情況,既然沒有出路,必然會找不正當的“出路”。

2.3 非法收購牟利者應運而生

正是由于養豬戶難以無害化處理病死豬,而且有些養豬戶也不愿意為處理病死豬而投入人工和相應的費用,一些違法者看到了這一現狀,以非常低廉的價格收購死豬或向養豬戶索要死豬,這對養豬戶而言既可解脫麻煩又可獲利,一般不會抵制。而對于違法者以極低廉的價格收購病死豬,經加工、包裝后充作合格肉類出售,巨額暴利是長期以來對違法經營病死豬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4 法律規定的欠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屠宰、經營、運輸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雖然法律禁止經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是明確的,但是在實踐中往往認為,經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用于食用是違法的,如用于飼養水產動物、犬類等就不被認為是違法的,是動物檢疫工作中較大的漏洞。因此當收購死豬者被查獲時,其稱并非食用而用于水產養殖時即不予以查處。這是當前在認識上存在的一個重大誤區,筆者以為對于這個問題法律規定的禁止應該是包括二方面:一是防止病死豬、產品危害人體健康,防止因經營病死豬、產品而致動物疫病的傳播;二是病死豬用于養殖水產動物明顯存在病原擴散的可能性,同樣應在禁止之列。

3 對策措施

由于不規范處理病死豬,可能導致動物疫情的傳播擴散,嚴重危害養豬業的健康發展,故必須采取綜合措施堅決予以制止。

3.1 專門設立病死豬處理場

由于隨意處置病死豬及其他動物影響到全社會的公共衛生安全,因此政府應按轄區盡快設立專門的處理場所,配置專門設施。由于該項工作難度較大,可按先易后難的思路,分步施行。對于具有一定規模的屠宰場、規模場及養殖小區,提倡自行設置病死豬無害處理設施,以達到病死豬不出場區就得以無害化處理的目的,防止疫情傳播。對于散養戶及無自行處理能力的養殖場戶,政府或專門機構應無償為養殖場戶處理病死豬尸體。

3.2 對養豬場戶嚴格實行戶口簿管理制度

當前有些地方已經實行了養殖場戶口簿管理制度,但一般多限于對防疫情況的記錄,而忽視了對養殖場存欄數量增減的監控,尤其是包括死亡數在內的存欄增減情況。因此戶口簿管理制度應該向死亡數控制的方向延伸,養殖場死亡數必須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報,并經核實后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認真實行無害化處理病死豬的農戶進行適當的獎勵,以確保處理措施的順利實施。

3.3 推行化尸窖無害處理模式

在當前尚無規范處理模式的情況下,針對病死豬相對較多又較集中的規模場和養殖小區推行化尸窖處理模式,即在封閉的養殖區域內選擇偏僻的角落建造水泥池窖,病死豬置于其中作發酵處理。從目前已有的處理情況看,該辦法對于規模場和養殖小區還是簡易可行的。

3.4 推廣養豬業保險工作

解決病死豬的處理問題,必須實行多管齊下,養殖保險是其中措施之一。我國養殖保險以前就有,自2007年國家推出能繁母豬保險、保險補貼辦法以來,已逐步覆蓋到肉豬的保險、補貼。生豬保險既能減少養殖戶的損失,又能在理賠時確切掌握死豬數量,有效防止死豬進入流通渠道。但目前參保量還較小,有待積極爭取政府重視,出臺優惠保險政策,爭取及早全面普及生豬保險工作。

3.5 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從已查處的案件看,當前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違法買賣病死豬的違法行為,對養豬業健康發展后患無窮,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以獲取暴利為目的的違法買賣病死豬的行為,要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從嚴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違法行為的打擊要不僅僅局限于經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還應包括將病死豬未作無害化處理而贈予他人或任由他人處置的行為,對情節特別惡劣者也應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6 處理病死豬應盡快出臺補貼政策

如果說處理病死豬以養殖與屠宰2個環節來作比較,應該說屠宰環節處理病死豬要容易得多,但事實上屠宰場補貼政策未到位時,檢出的病死豬得不到無害化處理而重新又流向市場并非鮮見??梢姴∷镭i要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非常難,對農戶病死豬處理的補貼是關鍵。目前國家商務部、財政部已經出臺了對屠宰場的病死豬補貼政策,筆者以為,與屠宰場比較,養殖環節病死豬處理的數量更多、難度更高,如果認為出臺了對屠宰場病死豬的補貼辦法,而無視養殖環節的病死豬處理,是抓了芝麻、放了西瓜,因此更要出臺更優惠的補貼辦法來處理好養殖環節的病死豬,確保肉食品安全。

3.7 加強肉類市場管理

從被查獲的案例來看,病死豬肉一般不經農貿市場銷售而直接進入用肉單位,因此除加強對肉類銷售市場的監管外,加強對用肉單位的管理至關重要。用肉單位必須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購肉臺賬,相關部門要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防止病害肉品的流入。對病害肉品的流通,實行在養殖環節嚴控、用肉環節嚴管的二頭監管模式,以期待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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