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4日,近3000名全國人大代表按下表決器,為億萬人關注的選舉法修正案獲得通過。這一刻,成為我國選舉制度向前邁進、不斷完善的見證,標志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又向前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边@一修改使得城鄉居民選舉的實質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統一,這樣更有利于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積極性。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倍瓉淼姆梢幎ǖ氖恰斑x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原來的“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彈性空間大,改為“應當”,增加了對這一規定的剛性約束。
新修改的選舉法增加規定:“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边x舉工作中監票人、計票人實行回避,有利于保障選舉結果的公正可信。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边x舉法的這一修改從制度上保證一線的工人、農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擴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基礎,擴大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途徑。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边@一條款是對選民自由表達意愿的重要保障,在細節上更為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