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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差額選舉制度

2018-08-21 10:36房曉杰
法制與社會 2018年20期
關鍵詞:選舉法民主

房曉杰

摘 要 選舉制度是一個國家是否能正常運行的關鍵制度之一,因此國內外大多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對選舉行為進行規制。我國作為人口眾多的國家,建立完善的選舉制度,選出能夠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對于實現民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選舉制度也隨著社會發展而逐漸完善,選舉程序更加嚴謹,更加符合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但是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因素影響差額選舉制度發揮作用,因此,本文認為有必要從我國實際出發,解決現實問題,從而使差額選舉制度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發揮。

關鍵詞 差額選舉 等額選舉 選舉法 民主

中圖分類號:D6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76

一、我國差額選舉制度概述及發展

(一)差額選舉

所謂差額選舉,通常意義上是指在選舉中實行候選人多于應選名額的選舉方式。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第30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這是關于人大代表選舉實行差額選舉的明確規定。為了使差額選舉制度能夠更好的發揮作用,在本條第2款還規定了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比例。新中國建立之初,如何使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地位,就成了國家優先考慮的問題。由于建國之初我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建設都剛剛起步,對于實現怎樣的選舉制度,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我國的選舉制度進入探索階段,并且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因素發展而變化,在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過程中,差額選舉制度的優勢逐漸被顯現并被重視。

(二)我國差額選舉制度發展

我國的差額選舉制度是隨著社會、政治等多種因素的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因此具有到一定的階段性。

第一階段,1953年至1979年。1953年我國頒布了《選舉法》,這是我國首部關于選舉制度的法律,并在此之后,相繼頒布了地方組織法、全國人大組織法等首批與選舉制度有關的法律?!哆x舉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基本的選舉制度。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臨時憲法。由于當時實行普選建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這一時期的選舉民主程度受到限。雖然《選舉法》是專門規定選舉制度的法律,但是在1953年的版本中,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差額選舉還是等額選舉,而實踐中采用的是等額選舉制度。

第二階段是1979年至1995年。這一時期我國修改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把各級人大代表選舉一律變成了差額選舉,這也是差額選舉制度在我國的首次確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選舉制度也必然隨之進行改變,在這一階段,差額選舉制度不僅僅在法律中得以規定,并且在實踐中也出現了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并存的局面。

第三階段是1995年以后,差額選舉的原則進一步程序化。這種程序化體現在包括選民、代表的提名,選國家機關領導人,正職選舉、副職選舉等,使得差額選舉制度越來越完善。這一時期的差額選舉政策仍在探索中前進,例如當時關于正職是不是要搞差額選舉就曾經有爭論。一種意見是正職實行等額選舉;另一種意見是正職要一律搞差額選舉。但是總體上,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差額選舉制度內容也在日益豐滿。

二、差額選舉的意義

差額選舉并不是簡單的候選人多于應選人數額,該制度在我國民主進程、保障人民權利等角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差額選舉不僅是我國民主進程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推動我國民主進程

在1979年之前,雖然我國頒布了《選舉法》,但是在實踐中的選舉仍然適用的是等額選舉,是通過協商之后的結果,這就導致了一定程度上上級的推薦決定了候選人是否能當選。而人民在選舉中只能對有限的候選人進行投票,如果幾個候選人當中并沒有自己想投票的,這樣選舉出來的當選者不能最大程度上代表所有群眾。所謂民主,是大多數人決定,大多數人當家作主,在此背景下選舉出來的當選人也應當代表大多數,能夠將大多數人的利益當作奮斗的目標,等額選舉將候選人的范圍進行了固定化,當群眾在對幾個已經固定的候選人進行投票時,本身已經限制了群眾的自主選擇候選人的權利。而差額選舉能夠改變這種狀況,我國《選舉法》規定了一定條件的選民可以提議增加候選人,通過增加候選人的數量,群眾可以選擇的范圍擴大,并且這種方式可以讓選民在候選人當中沒有自己的投票對象時,通過增加候選人的方式行使自身權利,這和民主要求相契合。同時,差額選舉將更多的能夠為人民服務,能夠為人民利益工作的人選為人大代表,這些代表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良好的法律素養,必然對我國民主法制建設起到推動作用。

(二)差額選舉更有利于人民權利的實現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眾多的人口也決定了我國必然實施有別于西方國家的民主制度。不同于西方的議會制,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人民群眾通過選擇人大代表的方式行使權力。在建國初期,由于當時社會條件限制,解放戰爭還在繼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并不具備實施差額選舉的條件。1953年之后,雖然制定了《選舉法》但是也未明確我國究竟實施怎樣的選舉制度。由于缺乏經驗,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國在實踐中仍然適用等額選舉。這種選舉制度更加接近于上級的指定,人民群眾不能決定候選人范圍,同樣也就限制了選舉權的行使,因為在等額選舉的條件下,選民所投出的選票并不一定代表自己的真實意愿,因為可能存在幾個候選人都并非選民想選擇的人選的情況。差額選舉賦予了選民在一定情況下提名候選人的權利,以此保障人民選舉權的實現。

(三)差額選舉可以調動選舉積極性

由于較長時期我國實踐中實行的是等額選舉制度,而等額選舉制度更多的是通過協商等方式確定候選人范圍,并且這個范圍是固定的,選民所要做的只是在這幾個已經固定的候選人中間進行投票,而一旦候選人范圍中沒有選民想為之投票的,而又不能擴大范圍,往往造成選民投票不積極。同樣候選人也會由于等額選舉的原因喪失競選積極性。差額選舉制度可以改變這種狀況。通過增加候選人數量,選民可以選擇的機會更多,同樣,符合條件的人也有可能成為候選人,增加了潛在候選人競選的積極性。

三、我國差額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

差額選舉制度雖然相較于等額選舉更具有民主性,但是由于我國的社會實際,差額選舉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妨礙了該制度積極作用的發揮。

(一)不正當競選對選舉秩序造成沖擊

為了改變我國較長時期實施的等額選舉對公民選舉權的限制,在1979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明確各級人大選舉均實行差額選舉,并允許采用各種形式宣傳候選人。這種在人大選舉中全面放開的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民參與選舉的積極性,但是同時也造成了負面沖擊。例如在一些學校競選人大代表時,通過辯論、演講等方式對候選人進行宣傳,甚至不顧場合,在教室、餐廳等場所大肆宣傳,影響了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甚至有些候選人為了拉票,公開發表不當言論,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賄選問題更加突出,由于差額選舉增加了候選人的數量,相應的增加了候選人獲選的機會,在這種狀況下,一些感覺得票可能靠后的候選人,或者出于一些其他原因,會通過賄賂選民的方式增加自身獲選機會,這會嚴重損害選舉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二)差額選舉實踐困難

我國的差額選舉制度實施時間不長,也造成了該制度在實踐中受到等額選舉制度的影響。由于我國等額選舉制度影響深遠,在該模式下,通常是由上級指定若干人選作為選舉候選人,選民對已經確定的人選進行投票,從而確定獲選人。在引入差額選舉之后,等額選舉的影響仍然存在。例如在一些地區的選舉當中,雖然也實行差額制度,但是差額部分的候選人也是通過協商或者指定等方式確定的,這就剝奪了符合一定條件的選民推薦候選人的權利,有損差額選舉的實質。并且,這種通過制定或者協商確定的差額部分的候選人,在資歷、政績、能力等方面和原定候選人相比差距很大,實際上并沒有起到差額的作用,只是起到了一定的陪襯作用,徒有差額選舉之名。

四、對完善差額選舉制度的建議

差額選舉對于實現民主,保證公民的合法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實踐中卻存在種種限制因素妨礙該制度作用的發揮,因此,應當從我國實際出發,解決現實問題。

(一)用立法手段防止不正當選舉發生

我國長期的等額選舉制度對人們的選舉積極性造成了壓抑,而在放開差額選舉制度時,又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供借鑒,造成了差額選舉被不正當利用的情況。最為突出的是過度宣傳和賄選問題。為了解決不正當利用差額選舉制度給選舉帶來的問題,法律是必要的也是最為有效的手段。例如為了限制候選人在競選過程中利用不當手段宣傳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我國在后續立法中取消了“允許采用各種形式宣傳候選人”的規定,只允許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介紹。這種將推介范圍進行限制的方法能夠有效防止不當競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此外,通過立法形式也可以對賄選行為進行打擊,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通過使賄選人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加重其違法成本,使其不敢實施賄選行為,從而使差額選舉制度的價值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

(二)排除等額選舉制度的影響

等額選舉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較長,這也造成了對選舉過程的過多干預。為實現差額選舉的價值,應當在選舉過程中排除外界的干預和影響。具體而言應當落實符合一定條件的選民推薦候選人制度,這就要求加強教育,增強選民參與選舉的熱情。通過宣傳教育,使選民認識到自身權利行使對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性,從而在選舉過程中,選出真正符合自身意愿的差額部分的候選人,也只有這樣,差額選舉才能排除外界因素的干預,制度價值才能真正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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