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韓大元
“全國人大修改選舉法”與基本法律的修改權
文◎韓大元
《選舉法》第五個修正案主要在三個方面發展和完善了我國的選舉法律制度:第一,根據法治發展的成果與理念,將憲法的平等、公平與公正的理念體現在選舉法的規范與體系之中,具體表現在實行城鄉平等選舉權;第二,尊重選民的民主權利,豐富民主生活,增強候選人的“透明度”;第三,選舉程序更加規范化程序化。除了這些條文規定上的進步,本次修改值得關注的是,此次選舉法修改是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而之前的1986年、1995年、2004年三次修改則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由全國人大修改選舉法體現了最高權力機關對這一基本法律的重視,對于今后完善修改基本法律的程序,正確理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憲法地位將產生積極影響。圍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律修改權”性質、界限等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一是“部分補充和修改”,如何判斷“部分”?二是對哪些條款提出何種修改能夠構成抵觸“基本原則”。對上述問題,第一種可能的解決方案是細化《立法法》相關條款,明確“部分”和“基本原則”的含義,并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明確“抵觸”的判斷標準抵觸時的處理方式等重要技術問題。第二種方案是基本法律的修改原則上由全國人大進行,常委會修改基本法律時應當慎重,即使獲得全國人大授權進行修改,也應當明確這一授權的范圍與界限。在社會轉型時期,立法權限的沖突、矛盾現象突出,強調第二種方案具有價值和規范上的重要意義。
(摘自《法學雜志》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