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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致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2010-08-15 00:46文◎張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4期
關鍵詞:董某持刀孫某

文◎張 杰

非直接致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文◎張 杰

[案情]董某與孫某在孫某家賭博,董輸給孫人民幣2600元,董認為是孫搗鬼欺騙自己,便于次日伙同齊某來到孫某家中,意欲討要自己所輸的賭資。二人進屋后,董某首先進入廚房取得菜刀,然后二人持刀進入孫某臥室,向孫某索要賭資,在被拒絕后,董某砍了孫某幾刀,并將屋內的一部手機揣入兜內,孫某為逃避二人,進入廚房躲避。董某繼續持菜刀與齊某一起推廚房門,欲進入廚房,因廚房門門鎖已壞,孫某無法阻止二人進入,且其害怕被二人抓住和傷害,被逼無奈自廚房窗戶跳下樓,致右跟骨骨折,經鑒定,屬輕傷。

本案爭議點在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速解]本文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首先,董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輕傷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聯系。刑法因果關系成立的前提是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首先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所謂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就是先行為與后結果之間是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從邏輯上講,也就是“必要條件關系”,這種必要條件是指“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就不會發生這一危害結果”。就被害人而言,如果沒有董前面的持刀傷害及進一步的追逐行為,被害人也不會選擇跳樓。在被害人逃入廚房內后,董某仍持刀追逐,且當時被害人已經受傷無力抵擋,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才做出跳樓逃避的選擇。因此,被害人的跳樓行為是在董等人的逼迫下采取的,也就是說不能因為被害人不是董推下樓,就認為被害人的輕傷不是董的行為造成的,從而否認輕傷結果與董加害行為的因果聯系。

其次,董某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認定董某是否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應結合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本案中,董某伙同他人刀砍被害人數刀后,在被害人逃至廚房內躲避的情況下,繼續持刀追逐被害人,在二人合力推門欲強力進入被害人所在的廚房的過程中,董某即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孫某采取跳樓等極端手段來逃避傷害,可是董某等二人仍不計后果地強行闖入,故意傷害(間接故意)的主觀心理態度已明顯顯現,其無傷害故意的辯解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董某持刀傷害被害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應對董某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11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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