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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答辯制度比較研究

2010-09-19 05:36張鏵允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張鏵允

【摘 要】作為英美法系刑事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特征之一,有罪答辯制度在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國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已發展成為一項獨特的司法制度,在美國國內刑事司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針對被告人認罪案件進行了一系列程序改革,其中也具有鮮明的有罪答辯制度的印記。由于兩大法系在基本理念和訴訟模式上的根本差異,大陸法系的“有罪答辯”做法和英美法系的有罪答辯制度存在著顯著的差別。

【關鍵詞】有罪答辯;辯訴交易;自白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32-01

1英美法系有罪答辯制度

1.1 有罪答辯的概念

有罪答辯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已推行多年,也稱認罪答辯,一般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在法庭上對法官承認檢察官提出的指控,并承認放棄審判及審判相關權利的訴訟行為。它的出現不僅滿足了一些被告人盡早擺脫訴訟之累的愿望,也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是英美法系國家簡化刑事案件處理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的重要途徑。其作出時間僅限于在審前聽訟階段和宣告判決之前的審判階段,內容包括承認指控和放棄審判權利兩個部分。

有罪答辯的分為四類:(1)直接的有罪答辯,即普通的有罪答辯,是指被告人無條件地承認被指控的犯罪,可以說是被告人宣告自身有罪。(2)無需承認有罪的有罪答辯,此答辯源于美國最高法院作出的一案裁決。這一案件中,被告人不承認自己有罪,但卻表達了作出有罪答辯和放棄審判的意愿,因此這一答辯時被告人堅持自己無罪的特殊有罪答辯、由于被告人并沒有實際認罪,只有在具有“堅實的事實基礎”的時候,法庭才可以接受這一答辯。(3)無罪申訴或不爭辯答辯。即“我將不對指控進行申辯”,意思是被告人不承認有罪,但是放棄接受審判的權利,并且授權法院對其判處刑罰。(4)附條件的答辯。美國《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中規定,“在法院批準和政府同意后,被告可以作出附條件的有罪或者不申辯答辯,以書面形式保留對判決上訴時要求對否決某一特定審前動議進行審查的權利?!比绻桓嫔显V成功,那么他就能夠被允許撤回答辯。

1.2 有罪答辯的審查機制

從表面來看,被告人因與控訴方進行交易作出有罪答辯從而喪失了憲法所提供的一系列權利保障,在宣揚正當法律程序的美國,這引起了人們對被告人個人權益保障不力的普遍擔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因應這種情況,通過一系列判例逐步確立了關于辯訴交易對被告人有罪答辯進行審查判斷的縝密機制,從而要求符合以下條件:(1)自愿性的判斷,當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出有罪答辯或者不申辯答辯時,法院首先需要對被告人作出答辯的自愿性進行判斷。(2)明知性及明智性的判斷,法院還應確定被告人是否得到了相應的告知并盤對被告人是否理解有罪答辯相關內容。主要包括:第一判斷是否具有答辯能力;第二判斷是否理解答辯所針對的指控;第三判斷是否理解可能產生的后果。(3)事實基礎的判斷,美國《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明確規定,法官在決定是否接受有罪答辯時,必須調查認定有罪答辯是否有其依據的事實基礎。

2大陸法系的“有罪答辯”

2.1 法國的有罪辯護制度

2004年修改的《法國刑事訴訟法典》對被告人認罪的特別程序作出了規定,這一程序采取類似于英美法系的有罪答辯和訴辯交易的形式,但在適用范圍上又不相同。其適用必須滿足被告人認罪和法定刑為5年以下的犯罪兩個條件。而且檢察官和律師的作用都得到了強化,檢察官享有了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利,而律師則被要求必須始終參與程序,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對于法官批準檢察官的量刑建議的決定,被告人還享有上訴的權利、此外,被害人也有權出庭要求法官判處與犯罪相關的民事賠償。

2.2 意大利的辯訴交易

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了“依當事人的要求適用刑罰”程序,被稱為“意大利式的辯訴交易”。其借鑒了英美法系的有罪答辯與辯訴交易制度,被告人可以選擇認罪以獲得量刑的減讓。一般適用這一程序被判處有罪的被告人能夠獲得法定刑三分之一的減讓。對于作出的判決一般不能提出上訴,如果有證據表明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存在過錯或者原本屬于不予追訴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像最高法院申訴。意大利的做法與有罪答辯有相當的區別,首相僅適用與較輕的犯罪,其次雙方協商范圍僅限于量刑問題而不涉及是否構罪及罪數問題,最后法官實際上被賦予了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并且可以拒絕認為不適當的量刑建議。

2.3 比較研究

綜上所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適用范圍、程序屬性和具體內容都存在明顯的區別。

第一,不同于英美法系國家將有罪答辯廣泛適用于各類刑事案件,上述程序僅使用于被告人認罪,指控罪名為輕罪且可能判處輕刑的案件。通過限定這些程序的適用范圍,就使得這些程序在刑事司法中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符合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以提高訴訟效率的趨勢。而對于謀殺、販毒等嚴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認罪,仍然需要法庭按照普通程序開庭審理作出判決;而在英美法系刑事司法體系中,謀殺、販毒等嚴重犯罪也是可以適用有罪答辯的。

第二,二者在程序屬性上也存在著不同。與英美法系中有罪答辯制度在國內司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不同,上文介紹的這些程序在其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定位主要是特別程序,也就是說這些并不是刑事案件的通常處置方式。對這些程序的規定,體現了大陸法系對對抗制訴訟模式和有罪答辯制度的有益因素的吸收和借鑒,通過對被告人認罪案件適用特別程序來達到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第三,在程序的具體內容上,上述程序與有罪答辯也存在著差別。從被告人認罪的后果來看,被告人認罪并不必然具有與有罪答辯一樣的程序后果,例如認罪后并非都可由法庭徑行判決,有時仍然需要開庭審理,只不過審理程序有所簡化,被告人的某些特定訴訟權利受到限制而已。從程序參與各方的地位和作用來看,訴辯雙方對被告人認罪進行協商時,協商范圍僅限于量刑問題而不能對罪名進行協商。盡管訴辯雙方在協商事項的權限上不及有罪答辯中的寬泛,但是與大陸法系傳統訴訟模式相比,檢察官和律師的作用都得到了加強。就法官和被害人在程序中的地位而言,與英美法系中有罪答辯制度相比,法官被賦予了更大的審查和裁量權,在英美法系有罪答辯制度中常常被忽略的被害人在這些程序中也享有了對處置結果表達意愿的權利。

げ慰嘉南:

[1]徐卉譯:《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刑事訴訟流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美]韋恩.R.拉費弗等著:《刑事訴訟法》,卞建林、沙麗金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竺效、蔣奮:《“辯訴交易”的國際立法現狀與我國刑訴程序中相關制度的完善》,載《河北法學》2003年第一期。

[4]牟軍:《自白與有罪答辯》,載《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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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宋英輝等:《外國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9]牟軍:《有罪答辯與量刑減讓》,載《當代法學》2004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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