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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共同犯罪的中止

2010-09-19 05:36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共同犯罪

魏 虹

【摘 要】共同犯罪的中止是犯罪構成的特殊形態,牽涉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問題中的方方面面,因此具有很強的理論爭議性。本文擬以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間的分工借鑒共犯關系脫離理論對各類共犯人的犯罪中止認定加以分析。

【關鍵詞】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共犯關系脫離

中圖分類號:D9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47-01

共同犯罪與犯罪中止均為犯罪構成的特殊形態,犯罪中止是犯罪構成過程中的特殊形態。當這兩種犯罪構成的特殊形態并存時,就產生了刑法理論界所謂的“共同犯罪的中止”問題。

1 共同犯罪中止認定的理論爭議

由于刑法沒有對共同犯罪中止問題做出專門規定,因此理論界對此問題呈現出派別標立、眾說紛紜之爭。

1.1 整體完成形態論

共同犯罪具有整體性,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個共同犯罪是否最后達到完成形態來確定,倘若個別共犯的中止行為沒有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實施共同犯罪行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的發生,其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1.2 個別中止論

共同犯罪雖具有整體性,但每個共同犯罪人有其獨立行為,個別共犯自動停止自己的犯罪就與共同犯罪完全脫離了聯系,同其他共犯的行為就不再有任何關聯。因此,其自動停止犯罪應被視為犯罪中止。

1.3 非主犯能力論

這種觀點認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行為人力所能及的范圍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繼續實行犯罪,但因為能力有限阻止無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1.4 切斷因果關系論

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斷自己以前的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若能以自己消極或積極地行為切斷該因果關系,即便共同犯罪的危害結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發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1.5 共犯關系的脫離理論

這是日本學者大[XC塚.tif,JZ]仁所提出的觀點,處于共犯關系的二人以上者的一部分在完成犯罪之前,放棄犯意中止自己的行為,不參與其后的犯罪行為的情況,他認為甲通過脫離與乙的共犯關系,對于其后乙所實施的行為以及此后由乙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不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共同犯罪獨立性與整體性的二重性說要求我們必須在建構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論中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考察每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給予每個共同犯罪人公平、公正、合理的處罰。筆者贊成第五種觀點即共犯關系脫離理論,因為其不僅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而且符合中止犯的立法宗旨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 共同犯罪中止分類解析

由于共同犯罪中的特殊性,故必須結合部分共犯在整個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整個共同犯罪的特點來分析其犯罪中止的構成條件。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的分工可將共犯人為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筆者著眼于共犯之間的分工借鑒共犯關系脫離理論對各類共犯人的犯罪中止認定作出分析。

2.1 組織犯的犯罪中止

組織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他在共同犯罪中處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因而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組織犯脫離共犯不能簡單認定。組織犯包括犯罪集團的組織犯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組織犯,它們成立犯罪中止的要求是有所不同的。

2.1.1 犯罪集團的組織犯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組織犯對犯罪集團預謀的全部犯罪行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對這類組織犯要成立犯罪中止,不僅要求組織犯本人徹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行為和退出犯罪集團,而且要求組織犯解散該犯罪集團,防止其他人員去實施所預謀的犯罪。那么如何認定解散犯罪集團呢?解散犯罪集團是指解除犯罪集團成員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將犯罪集團拆散,這才是徹底放棄犯罪集團犯罪。

2.1.2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組織犯

這類組織犯若要成立犯罪中止,從共犯中脫離出來,在主觀上要求該組織犯脫離犯罪意圖,徹底地、真誠地放棄犯罪意圖;在客觀上必須積極地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試試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相對共同犯罪中的組織犯的中止條件相對寬松。

2.2 實行犯的犯罪中止

實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著手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人,在大陸法系國家稱正犯。在共同實行犯的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相互聯結,形成了一個共同犯罪行為的有機整體,成為共同犯罪結果發生的總原因。故各共同犯罪人不僅要對本人行為負責,而且要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負責。因此實行犯要從共犯中脫離,主觀上要消除自己先前的行為對其他共犯人的影響,客觀上要消除犯罪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但是,并不意味著在一切共同實行犯中毫無例外都是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作為成立中止的條件。對于那些犯罪行為具有不可替代性質的個別犯罪中,例如強奸、脫逃等,共同犯罪人想要中止犯罪,只要放棄本人的犯罪行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為必要。

2.3 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所謂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人”。教唆犯的特點是本人并不去實行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為,而是指示他人去實行,因此,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標準有教唆人行為標準說和被教唆人行為標準說之爭。教唆犯中止的成立必須以有效地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為條件。這可以分為教唆行為的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來分別討論。

在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預備行為以前教唆犯的犯罪中止,這種情況只要教唆犯勸說被教唆者放棄犯罪意圖、打消其犯罪決意,對教唆者就可以犯罪中止論。

在被教唆人的實行階段,教唆人與被教唆人已經有了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和共同犯罪的犯罪行為,在此階段,教唆單要脫離共同犯罪,不僅必須切斷心理的因果性,還必須切斷物理上的因果性,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阻止犯罪結果發生。

2.4 幫助犯的犯罪中止

幫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從犯的一種,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幫助犯要脫離共同犯罪,需切斷其主觀表示和客觀行為對主犯的心理和物理因果關系的影響。在不同的犯罪階段表現形式又不同。1、事前幫助。此時實行犯尚未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幫助犯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須及時撤銷其幫助行為,防止實行犯利用其幫助行為實施犯罪。2、事中幫助。此時實行犯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幫助行為也已現實發生作用,因此,幫助犯不僅要停止幫助行為,還必須積極消除其幫助行為對實行犯的作用。3、事后幫助。這種幫助行為在沒有付諸實施之前只是一種無形的幫助,因此只要幫助犯自動放棄犯罪意圖并向實行犯作出撤回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中止。

げ慰嘉南:

[1] 何秉松,《刑法教科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 董寶成,《共同犯罪中止的認定》,載《法制與社會》2008年11月(下)。

[3] 周振想,《中國新刑法釋論與罪案》,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4] 馬克昌,《關于共犯的比較研究》,載《刑法論叢3》,法律出版社。

[5] 陳興良,《共同犯罪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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