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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中的“第三者”范圍

2010-10-20 03:42王越玲
都市家教·下半月 2010年10期
關鍵詞:交強險被保險人第三者

【摘 要】通過對理論界不同觀點的分析,認為被保險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第三者”獲得保險公司的限額賠償,應該擴大“第三者”的認定范圍使符合條件的受害者獲得賠償。

【關鍵詞】交強險 被保險人 交強險中的第三者

近些年來,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賠償案件中,遇到多起被保險人在自己投保的保險車輛外受到其投保車輛傷害的案件。這引起了學術界對交強險中的“第三者”的范圍的思考,尤其是對被保險人能否納入第三者的賠償范圍問題的探討。

關于交強險中的對于交強險中“第三者”的界定及其范圍理論界存在著不同的爭議。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各方之外的人才可以稱得上是“第三者”,在交強險合同中,合同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第三者”則應該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的人。有學者運用民法解釋學的方法對責任保險的第三者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如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民法研究室副主任鄒海林先生認為,責任保險的第三者是指“責任保險單約定的當事人和關系人以外的、對被保險人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這種觀點似乎將被保險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因為其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是不能同時作為第三者擁有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還有學者認為責任保險的第三者其實質內容在于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受害人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在于彌補真正受害人的損失,只要該請求權存在,無論其行使與否都應當給予保障。

也有學者認為所謂“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應該區別不同情況而定,不可籠統而言,在“車撞人”的情況下,因此而致害的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無疑是“第三人”。然而,在“車撞車”的情況下,造成損害的有時就不止是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極有可能還包括肇事車輛即被保險車上的駕駛員和其他乘員,依《交強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顯然算不上。但事實上,在“車撞車”的情況下,因為雙方各自都投了“交強險”,因此,被保險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時,雙方對于對方而言,都應該是“第三人”的身份,此種情況下的“第三人”,既包括對方的駕駛員,也包括車上的其他乘客,還包括車下的其他無辜受害者。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交強險中第三人的范圍比較窄,應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立法經驗,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被保險人圈縮小,與被保險人視為一體,而將機動車的駕駛員,其他人員,包括被保險人、駕駛員的家庭成員以及車上的其他乘員也都應列入“第三人”之列。更有學者認為.“第三者”應當包括除駕駛人之外因駕駛人的肇事行為而遭失的所有受害人,包括車外受害人及本車乘坐人員。肇事車輛上的乘坐人員本車之上的乘坐人員包括駕駛人員的家庭成員因本車交通事成損害后均應包括在受害第三人的范圍之內。未駕駛車輛時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果不是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員,則也應該屬于第三人,因為他們對機動車的行使沒有控制力,只有真正的駕駛者才是合同的被保險人。此時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事故車輛之外受到損害,則應當屬于“第三者”。

還有學者從侵權法的角度認為被保險人無論在事發時其所處位置如何都不能成為交強險中的“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純屬本車的過失,則本車上的駕駛員則屬于事故加害人,不具有受害人的身份。至于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論事故當時其所處身份為駕駛員、乘客,還是車外第三人,如果在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當然也有可能成為侵權法意義上的受害人,但該種受害人不可能對自己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他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對象只能是依照侵權法歸責原則應當承擔受害人賠償責任的其他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

對于被保險人在特殊情況下能否成為交強險的賠償對象,筆者對此持肯定的觀點。首先將在特殊情況下的被保險人作為“第三者”并不違背法律的規定,而是在對相關法律的靈活適用和對立法精神的準確把握的基礎上對現行法律規定不足之處的彌補。其次,盡管我國的相關法中對被保險人能否成為交強險的賠償對象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基于交強險以保護受害者作為最主要的立法目的而言,當被保險人滿足交強險中交通事故受害者所有實質要件時,就有必要將被保險人身份作為“第三者”對待,應該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再次責任保險是一種廣義上的財產保險。作為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交強險是政策性的、法定的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國家實行交強險制度,是為了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改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特別是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的財產及人身損害能夠得到及時補償。因此對第三者的界定應以交通事故發生時為準,凡在事故發生的時候處于被保險車輛之下的車上人員、被保險人,都應當認定為第三者。對其進行補償符合交強險的設立宗旨,符合法律與社會的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1] 姜惠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第三人范圍研究》.《理論界》,2007年第6期.

[2] 王俊霞.《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及除外責任的理解和適用》.《內蒙古師范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 第 38 卷 ,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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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萬曉運.《“交強險”中賠償對象之我見》,《時代法學》2009年8月第7卷第4期.

[5] 金慧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中的受害第三人研究》,《中國商界》2009年第7期.

作者簡介:

王越玲,女,1986年1月生,安徽安慶人,南京大學法學院2009級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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