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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長姜力解讀《村委會組織法》修訂亮點

2010-12-02 04:32
村委主任 2010年11期
關鍵詞:組織法戶籍委員會

2010年10月28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的有關問題舉行新聞發布會,姜力副部長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

姜力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從1988年6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1998年11月修訂實施,12年來重新修訂,在修訂時就考慮到當前農村經濟形勢的變化和農村結構的變化,也針對了目前我們農村農民各種需求,以及新的變化,所以盡可能的在這部法中用法律的形式把在農民當中和基層多年來村民自治的實踐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姜力說,針對目前農村民主選舉總結的經驗和問題,這部法律進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序,并有了明確的規定。首先,充實了村民的選舉委員會,包括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它的工作程序。另外,充實了選民登記的內容。對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姜力說,該法進一步明確了民主議事的制度,這也是根據農村現在的情況制定的。第一,完善了村民會議的制度。這次法律里面,為了進一步保障村民的民主權利,明確了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九個方面的事項必須要經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村民委員會方可辦理。第二,完善了村民代表會議的組成和議事的程序,規定了村民代表會議的人數,包括要有婦女代表的比例,明確規定了村民代表會議召開的時間和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哪些事項。第三,完善了村民小組的會議制度。同時,法律還進一步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制度。以上這些制度都在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里面有了進一步的完善,這也是針對農村10多年來新的社會形勢發展和農民群眾的需求。(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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