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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活動中的串謀行為及防范對策

2010-12-24 05:24朱志強
產權導刊 2010年6期
關鍵詞:競買人標的物被執行人

■/朱志強

在經濟活動中,“拍賣”作為有效配置資源的重要交易方式,已成為政府有關部門對特定財產或財產權利處置變現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由于市場過度競爭,在各類拍賣活動中,擅自泄露競買人信息、故意壓低或抬高拍賣價格、競買人惡意串標等現象時有發生。事實上,拍賣活動中的串謀行為已成為一種行業潛規則,不僅嚴重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權益,也損害了整個拍賣行業的聲譽。如何有效防范和抵制此類串謀行為,已成為拍賣實踐中亟需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拍賣活動中串謀行為的危害性

近年來,隨著拍賣行業的快速發展,市場趨向成熟并日益飽和,競爭異常激烈,“僧多粥少”(拍賣機構多,委托標的物少)現象十分突出。拍賣市場的成交價與正常市場的交易價差距逐漸縮小,競買人在拍賣市場淘金的獲利空間越來越窄。在逐利心理驅使下,一些競買人、拍賣機構和委托人,不惜以違法手段破壞拍賣市場規則,妨害正常拍賣活動,從而催生了各種形式的串謀行為,使拍賣行業“潛規則”盛行。

拍賣串謀行為的危害性在于:一是破壞了拍賣市場規則,損害了“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使拍賣活動失去了本來的意義;二是嚴重損害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權益人欲借助拍賣手段由市場公開競價方式取得擬處置資產最大交換價值的目的落空;三是極大地損害了拍賣行業的整體聲譽和社會公信度。

二、拍賣活動中串謀行為的表現形式與手法

(一)“內部人”與拍賣機構串謀,低價定向成交

此類串謀中的“內部人”,特指委托人及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的機構、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院、海關等機構及工作人員。這些“內部人”為小團體的利益或個人謀取私利,與拍賣機構惡意串通合謀,弄虛作假、違規操作,損害國家、集體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常見的串謀手法:委托人及工作人員故意泄露標的評估價、拍賣保留價等重要信息、授意拍賣機構選擇公休或節假日在非主流報紙的特定位置(如中縫)刊登拍賣公告、在拍賣標的物展示或推介時,有目的地進行虛假介紹或向其他競買人故意夸大標的瑕疵、糾紛等,意在排斥其他競買人參與競爭,減少競爭對手,使拍賣標的以低價拍賣給內定競買人。內部人從拍賣機構或成功競買人處謀取私利。

(二)競買人之間串謀,造成人為流標或低價成交

據媒體報道,近年來,一些地區出現了專門參加拍賣會的“職業競買人”“趕場”、“圍標”現象,這些“職業競買人”的主要目的是坐收“分紅”或輪流坐莊。

拍賣機構一般都有相對固定的客戶群,常年在拍賣市場淘金的“職業競買人”往往相互熟識,在行業內容易形成一個圈子。競買人在交納保證金后相互串通,或在競買報名知悉彼此后臨時串謀,在拍賣中故意抬高或壓低價格,甚至采用威脅、利誘等辦法,將其他競標者排除在外,以便操縱拍賣現場競價。常見的串謀手法:事先約定由其中一人舉牌以起拍價或象征性競價用約定的低價受讓拍賣標的物;串通約定在拍賣時均不舉牌應價,人為導致拍賣流標,形成下次拍賣降價預期,等待降價后低價成交機會。這些串通者得手后,往往利益均沾,或當場兌現,坐收分紅,或形成“利益預期”——約定輪流坐莊(即約定將來拍賣活動,由圈內人輪流坐莊,然后買受人支付給其他競買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分紅”)。

(三)競買人與相關方串謀,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是競買人和拍賣機構串謀。如拍賣機構故意對其他競買人夸大標的物的瑕疵,意在使其他競買人放棄競買;將拍賣機密信息泄漏給競買人,使競買人在規則之外獲取不正當利益。二是競買人與委托人串謀。如委托人將標的物的評估價、保留價等重要信息泄漏給競買人,甚至相互合謀共同設計具體拍賣方案、競買規則,企圖將其他競買人排除在外,形成“內部人”控制的“定向拍賣”,達到低價成交目的。三是競買人與評估機構及工作人員串謀,企圖采用高值低估的辦法達到降低標的物評估價的目的,增大低價成交的可能性。四是個別競買人甚至與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社會人員串通合謀,采取暴力、威脅等欺行霸市手段打壓其他競買人,阻止其他競買人舉牌應價,達到控制或壟斷拍賣市場的目的。

(四)被執行人與相關方串謀,阻撓司法拍賣實現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拍賣債務人或擔保人資產時,被執行人設置障礙,阻撓拍賣實現的情形時有發生。具體表現為:被執行人組織人員聚眾沖擊拍賣現場,擾亂拍賣秩序;利用現行法律法規有關司法執行中拍賣流標后降價規則和變賣規定,直接或設法阻撓競買人競標,造成流拍,達到由特定利益人以低價受讓的目的;利用現行法律制度漏洞,鉆法律空子,達到阻撓拍賣實現的目的。如司法拍賣房產時,作為所有權人的被執行人與承租人串謀簽訂(倒簽)長期租賃合同(虛假租賃權),提前收取租金。由于“買賣不破租賃”民法原則的存在,其他競買人難以達到預期的買受目的,于是放棄競買,導致拍賣流標,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則有望在變賣程序中以超低價受讓。

三、防范拍賣活動中串謀行為的對策與建議

(一)重視內控制度建設與執行,從源頭上防范串謀行為

代表公權力的國有資產管理人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委托人及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加強對拍賣業務監督管理,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對拍賣標的物的委托評估、價格認定、拍賣機構選擇、拍賣公告與招商、拍賣規則、保留價、拍賣信息保密、違規問責等做出詳細規定,確保在依職權委托拍賣處置資產時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從源頭上防范“內部人”與相關方串謀的道德風險和腐敗行為。對“內部人”的拍賣串謀行為,應按內控違規問責的制度規定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構處理。

(二)多管齊下,合力監管,依法懲處拍賣機構的串謀行為

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要加大對拍賣機構及人員的監管力度,依法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一是拍賣行業協會要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對行業中不惜違法亂紀的害群之馬決不故息,直至清除出局;二是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24號)規定加強對拍賣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完善監督核查制度和信用管理體系。對拍賣活動中拍賣機構串謀損害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等不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三是工商部門應根據《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對拍賣企業及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包括現場監管)。對拍賣機構與相關方惡意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為了維護企業聲譽,作為拍賣機構,也應制定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規范“內部人”行為,從制度上保障拍賣各環節規范操作,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內部人”與相關方的串謀行為。

(三)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競買人串謀的違法成本和風險

實踐中,由于競買人之間的串謀行為隱蔽性很強,除非串謀人員因利益沖突而內訌舉報,通常很難取得串謀證據,因此對競買人之間的串謀行為應以預防為主。具體預防措施有:盡可能采用競標方式優先選擇經驗豐富、社會聲譽度高的拍賣機構;加強對拍賣標的委托評估的監管,多渠道進行市場詢價,提高評估價的準確性;主動參與拍賣方案設計,預先審查拍賣公告、拍賣須知和拍賣規則等資料;充分披露標的物瑕疵;對串謀可能性大的拍賣,適當提高拍賣保證金比例;充分利用保留價制度,保留價應在起拍前由委托人密封交付拍賣師;做好拍賣信息的保密工作;邀請工商部門進行現場監拍;必要時可對拍賣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等。

對競買人之間可能出現的串謀,委托人和拍賣機構要做好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中止拍賣程序;對證據確鑿的串謀行為,司法、工商部門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對涉嫌犯“串通投標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對涉及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應提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堅決予以打擊。要通過經濟制裁和刑事處罰,使妨害拍賣的競買人在經濟上無利可圖,在法律上冒巨大風險,從根本上達到遏止串謀的目的。

(四)加大執行力度,強力排除司法拍賣中的人為障礙

對司法拍賣中被執行人設置的人為障礙,如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惡意倒簽長期租賃合同企圖阻礙司法拍賣實現的,執行法院可要求出租人提供租賃期間的完稅證明、財務核算賬冊、銀行對賬單等佐證資料,以查明租賃合同的真實性,依法排除虛假租賃行為對司法拍賣程序的阻礙。為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進一步完善有關強制執行規定,以司法解釋形式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向工商行政部門備案,否則,在租賃合同確權時,出租人或承租人將承擔不利的后果,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得行使等。

對被執行人可能組織人員聚眾沖擊擾亂拍賣現場的行為,執行法院應加強對突發事件的預判性,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對重大、關鍵的司法拍賣活動,如確有必要,可將拍賣地點設在人民法院內,派法警維護現場秩序,對每個拍賣號牌進入拍賣現場的人數進行限制,對整個拍賣過程采用錄音錄像等具體措施予以預防。對嚴重擾亂司法拍賣秩序的人員,應依法處罰直至司法拘留。對可能涉及黑社會性質的犯罪行為,應促請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堅決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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