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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觀念對待新聞報道爭議

2010-12-27 16:25
中國記者 2010年9期
關鍵詞:采訪報道司法機關輿論監督

□ 本刊特約評論員

作者:闞敬俠,單位:中國記協國內部

現代社會,新聞傳播活動主宰著人們的生活,各種利益和欲望紛繁交織,新聞報道爭議不可避免。解決這些爭議,是社會走向法治文明的必經之路,也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實踐。

一碰到記者受侵害的案例,總有年輕記者問:“我們是否需要一部保護記者的法律?”筆者就答:“我國法律,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黨的政策有很多條款保護新聞媒體和記者的權利?!北热?,憲法第35條規定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第41條規定批評建議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6條甚至把輿論監督權利規定為新聞媒體的法定義務,《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出版管理條例》對保護新聞出版單位的權利和正常工作秩序作出規定。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保障公民的表達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對新聞媒體和記者的權利空間是一次很大拓展。同年,《突發事件應對法》使媒體記者獲得報道各種災害、事故的權利,《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報道政府公共信息提供了強有力保證。事實足以說明,我國有大量保護新聞媒體和記者正當合法權益的法律、政策,這是新聞媒體和記者開展工作的最重要依據,新聞媒體和記者要善于依靠黨和政府、依靠法律維護正當合法權益。

善于通過黨、政府、行業組織、司法機關堅決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權益。對那些違法使用拘傳、逮捕、通緝等強制措施和非法限制記者人身自由的,除了正當合理地要求有關司法機關撤銷不恰當的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有必要提請最高司法機關督促改進。對那些公然使用暴力的單位和個人,除了追究其人身傷害、財產賠償的民事責任,還應當追究其非法阻撓正當合法采訪報道的行政責任。 與此同時,新聞媒體和記者更要加強自律,防止自己的行為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出現不當之處。因為有時即使自身責任較小,對方嚴重違法,也會妨礙理直氣壯地依法維權。

未雨綢繆,對可能引起爭議和糾紛的采訪報道事先做好準備。一般說來,報道突發事件、涉嫌違反社會公德或違法的行為,極可能面臨有關當事人的異議或不滿,甚至遭遇語言和肢體暴力。新聞媒體和記者對此應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和防范措施,及時研究法律保護措施,不給對方違法侵害留下可乘之機。

對不利于新聞媒體和記者進行正當輿論監督的某些法律條款要研究對策。有些法律條款,如刑法第221條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以及第246條誹謗罪等,時常會被一些人不適當地用作對付公民和記者輿論監督的“法寶”。這些罪名以前并不引人關注,現在看來,它們對媒體和記者確實是“險關”。要特別關注這類案件,深入研究有關法律條款,例如,對于一般公司、上市公司的輿論監督,要特別注意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公司法》等有關公司產品責任、信息披露義務等規定進行報道,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支持,規避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風險;對官員的監督需要援引憲法第41條以對抗誹謗罪的指控。同時,還可以就以上法律條款的適用問題通過多種形式向最高立法、司法機關進行反饋和交流,爭取有利的法律解釋,以確保新聞報道的最大空間。

引導社會各界合法處理新聞報道爭議。最近幾起侵害媒體和記者事件,均發生在京、滬、浙等經濟發達地區和大城市,表明我國社會的法治素養亟待提高。新聞界平時應尊重采訪報道當事人的人格,重視收集其意見,努力使新聞報道真實、客觀、公正、全面;同時注意引導社會各界對有爭議的新聞報道,通過合理渠道、合法方式、和平手段進行協商,避免激烈沖突。這樣,在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也能夠提升新聞界的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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