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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現實問題及對策

2010-12-27 17:06魏小強
理論導刊 2010年5期
關鍵詞:律師農民法律

魏小強

(江蘇大學,江蘇鎮江212013)

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現實問題及對策

魏小強

(江蘇大學,江蘇鎮江212013)

作為社會中專事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是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力量。由于地域阻隔、知識沖突、經濟瓶頸及體制缺陷等現實問題的存在,使得律師在服務新農村建設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困難,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律師服務方式的轉變、服務方法的創新、國家的財政支持及服務體制建設等方面加以改善。

律師;新農村建設;法律服務

新農村建設是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需要運用各種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早在2006年的一號文件中,中央就提出要“鼓勵發展農村法律、財務等中介組織,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服務”,這意味著法律服務之于新農村建設的不可或缺。律師制度是我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農村建設必不可少的社會資源,而肩負“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社會責任的律師,自然是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力量。盡管目前我國的律師已經在新農村建設的多個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律師在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仍然面臨著一些現實問題,正視并解決這些問題,是進一步推進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工作的必要條件。

一、律師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要作用

作為職業法律人,律師服務農村和服務城市在服務性質上沒有本質區別,但是由于“三農”問題的解決之于我國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作用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意義,以及目前我國農村在經濟社會諸方面的發展普遍落后于城市的現狀,使得律師為新農村建設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講,具有“雪中送炭”的作用。筆者以為,律師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夯實新農村建設經濟基礎的首要目標。隨著市場經濟向農村的延伸,我國農業的開放度不斷提高,城鄉經濟的關聯度顯著增強,農村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鄉土社會”,農民也已不只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簡單耕種者。目前農村經濟的發展已步入了新的階段,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農業生產的產業化和市場化成為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動力。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逐漸形成,使得招商引資,規范和改善市場環境,新的農村經濟組織的建立發展以及農村土地的流轉等,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與經濟發展相適應,農村社會的各類組織和制度的建設也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如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的規范和完善,各類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及與之相配套的信貸、財稅和登記制度的建立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發展等。上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各方面,無一不需要法律的引導與規范,而律師的跟進服務,將會使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農業市場的完善、農業資金的多元投入等在法律的軌道上進行,從而在更為規范和長久的意義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律師提供的咨詢、顧問、援助等法律服務,推動農村各類社會組織和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將使農村社會更為規范和順暢地實現社會轉型,從而達到又好又快發展的目的。

2.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帶來的結果之一是對農民既有利益格局的影響,從一定程度上講,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是以農民權益的損失為代價的。比如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作為新農村建設重要舉措的城鎮化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變成了城市,隨之而來的就是大批農民失去了其原本賴以生存的土地甚至房屋等生產、生活資料。在這種情況下,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具體而現實的問題,但是由于不少地方在上述問題的解決上違法違規,嚴重侵犯農民合法權益,導致各種矛盾不斷,“群體性事件”頻發。如果律師在這些問題的處理上及時介入,則既可以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又可以有效防止社會矛盾的發生,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同時,由于農村市場發展不規范,各種市場服務機構缺乏,加上知識和信息的不對稱,致使農民與主要來自城市的經營者相比,在市場活動中明顯處于不利地位。其結果是,農業農村市場上針對農民的價格控制、欺詐,甚至利用假冒偽劣的農業生產資料坑農害農的事情屢屢發生。要使在市場中處于知識、信息不對稱地位的農民和城市的各種經營者之間達成合理的平衡,并通過各種法律途徑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律師的中介服務就必不可少。

此外,維護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又一個重要方面。農民工為我國城市的建設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由于城鄉二元體制的客觀現實,其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作為新農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卻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目前,隨著“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的出現,這個問題的解決將變得尤為迫切。為此,黨和國家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政策和法律,而律師通過為農民工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一般的訴訟代理,將在消除針對農民工的就業歧視和限制、推進農民工的最低工資制、勞動合同制以及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3.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發展的轉型時期,隨著農村改革步伐的推進,家庭糾紛、習俗糾紛、利益糾紛等各種矛盾糾紛呈多元化發展趨勢。其中農村社會發展進程中長期存在的隱性利益失衡和當代中國社會轉型中出現的顯性利益失衡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矛盾之源,加上農村基層組織社會控制能力的弱化、干群關系的激化以及部分農村干部的腐敗行為,導致各類“群體性事件”不斷發生。[1]農村穩則國家穩,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更是離不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針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律師可以通過“送法下鄉”等多種途徑,參與涉農糾紛調解、訴訟以及各級政府的信訪工作,以其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協調利益關系,化解矛盾糾紛。同時,律師還可以成為政府和群眾之間的中介力量,一方面通過向農民進行法律宣傳、咨詢以及政策的解讀,消除農民因為對法律政策的不理解而產生的抵觸和對抗;另一方面通過向政府反映民情民意,幫助政府正確有效地解決各種涉農問題,從而理順政府和農民之間的關系,消除導致矛盾糾紛發生的各種不穩定因素,真正使律師在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中起到“調節器”、“減壓閥”和“避雷針”的作用。[2]

二、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所面臨的現實問題

1.地域阻隔。在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服務需要以前所未有的數量在增加,農民的法律意識也早已不是傳統上人們所估量的那樣“淡薄”。在現實的利益需要面前,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早已不是“城里人”的專利。[3]但是,法律服務更多的是一種面對面的、人與人之間交流互動的活動。目前我國雖有執業律師14萬多人,但其中超過半數都云集于大城市和東部沿海地區。在我國省會級以上的城市中,平均每萬人擁有的律師數為51名,而在貧困縣中,平均每萬人只有1.7名律師。早在2005年,司法部就發布數字稱中國206個縣沒有一名律師,4年過后,這一數字并無明顯改善。[4]這就意味著由于城鄉地域阻隔所造成的客觀障礙,使得法律服務的提供者律師同這類服務的消費者農民之間存在著交流溝通及獲取服務的現實困難。很具體的問題是,農民有法律需要,比如糾紛解決、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務,就必須“進城”才能找到可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或者干脆就沒地方可以找到律師。對律師而言,這樣的障礙同樣存在。在目前業務競爭十分激烈的情況下,農村也是律師需要開拓的新的法律服務市場,但是在地域阻隔所形成的現實困難面前,開發農村市場、開拓農村案源,成為高成本、低效益的事情,很難提高律師服務農村的積極性。

2.知識沖突。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地方性知識與普適性的國家法間的張力都是存在的,所不同的,也許僅僅是程度問題。[5]事實上,相比于城市,這種張力在農村表現得更為明顯。傳統農村社會屬于“鄉土社會”、“熟人社會”,人們的生活知識和生活規范與城市社會有很大區別。比如風俗習慣和鄉規民約是絕大多數農村地區人們生活所依據的基本社會規范。相比之下,在被稱為“工商社會”、“陌生人社會”的城市,法律則是人們社會生活的主要社會規范。因此,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是城市中的人們解決社會糾紛的基本方式。但是在農村社會,一旦發生糾紛,除了訴訟和仲裁等純粹的法律途徑之外,還有和解、調解、宗族裁判甚至賭咒發誓之類的非理性途徑。[6]一般情況下,除非不得已,人們都不會首先考慮使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面對這樣的現實,律師的問題就來了。由于生活和工作的基礎在城市,律師的業務知識主要來自對城市生活的體驗和認識,就服務城市而言,其對法律的掌握和應用無疑是專業而熟練的,但是由于不生活在農村,或者曾經生活在農村后來脫離了農村生活,或者了解此處的農村但不了解彼處的農村,其對農村社會的各種規范如民俗習慣就不一定能夠掌握及應用。而民俗習慣之類的“民間法”在農村社會的糾紛解決和非訴訟事務的辦理中又往往具有決定性的作用。這就必然產生這樣一個后果,即熟知法律法規及其運用技能的律師在農村社會及農村事務的解決中完全可能遭遇“水土不服”的問題。

3.經濟瓶頸。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服務消費是高消費。但在當下GDP總量雖位居世界前列但貧富分化卻十分嚴重的中國社會,貧困成為了制約人們法律服務消費的主要瓶頸。據統計,2008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761元,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約為3.3:1。盡管這樣簡單的數字對比并不能準確反映城鄉居民的實際消費水平差距,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之前有學者作出的“現在農民人口占總人口的64%,只購買38%的商品,三個農民才抵得上一個城市居民的購買力”的判斷。[7]在有限的經濟能力和消費能力面前,農民若再為一些法律事務而支付高額的律師服務費,對他們來說是很不劃算的事情。而律師自身的角色屬性及其執業的高風險、高壓力決定了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的常態應當是有償服務,而且這樣的有償服務不可能如同菜場中的蘿卜白菜一樣便宜。矛盾就由此而生了,一方面,農民有迫切的法律服務需求,但是卻沒有支付一般法律服務費的能力;另一方面,律師能夠提供法律服務,但是卻原則上不提供無償或者低廉的法律服務。

4.體制缺陷。缺乏有效的體制保障是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所面臨的又一個具體問題。首先,缺乏律師服務的長效機制。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有一個具體的途徑問題。目前,“送法下鄉”是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主要途徑——盡管這個途徑目前不過是個迫不得已的權宜之計。這就意味著律師目前為新農村建設所提供的法律服務不過是“根”在城市的律師所作出的一種“義舉”。換言之,這種舉動是可為的,也是可以不為的。結果導致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缺乏一種穩定的長效機制,從而使這種服務不過是一種偶然的、個別的活動。其次,服務運行體制不健全。在城市,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的存在,一方面便于律師執業及對其進行管理,另一方面也方便法律服務消費者同律師的交流溝通——他們起碼知道在哪里能夠找到律師。但是在農村,目前除了尚存在諸多問題的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之外,基本上沒有律師事務所及律師這樣的“第三類”法律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換句話說,律師在農村沒有其賴以執業以為農民提供法律服務的組織,沒有其賴以立足的“根據地”。其結果必然是,通過各種途徑“送法下鄉”到農村的律師只能匆匆來又匆匆去。而農民沒有這樣的體制保障,也很難同律師建立起有效的溝通,法律服務供需之間的矛盾也就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三、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對策

1.律師主動送法服務新農村。解決地域阻隔問題,筆者認為有兩方面的途徑:第一,直接途徑-——律師長期穩定地“送法下鄉”。即通過律師直接到鄉村或者與一些具體的鄉鎮、村莊建立起直接的對口關系,為農民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事務提供直接的援助,指導基層政府推進鄉鎮的制度建設以及幫助村委會等各種基層組織依法規范運行。當然,律師的這種“送法下鄉”,不是“為了保證或促使國家權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農村有效滲透和控制”,[8]而是基于現實,“城里的”律師為了履行其服務新農村建設的義務所采用的必要途徑。第二,間接途徑——律師為進城務工人員即農民工提供無償或廉價的法律服務。農民工是我國城鄉二元體制催生出的特殊產物,盡管他們一年中絕大多數都工作生活在城市,但是他們的“根”仍然在農村。在城市工作生活的農民工如果能夠在法律問題、法律事務上的得到律師的良好服務,則這不僅對接受法律服務的農民工本人具有直接意義,同時他們也會把所受法律服務的結果及認識帶回農村,傳遞給其在農村的親友,從而有助于農民法律消費意識的改善和農村法制建設的發展。

2.律師要成為“穿梭于兩種知識之間”的溝通者。為了緩解地方性知識和國家法之間的沖突,律師必須能夠成為兩者之間的溝通者。[5]首先,律師要學習掌握其所服務地方的“民間法”?!肮び破涫?,必先利其器”,面對“五里不同風,十里不同俗”的農村社會的特殊情況,律師要“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這就要求律師必須熟悉和掌握其所服務地域的風俗、習慣、道德、宗教信仰等“民間法”,以及當地民眾對這類規范的尊崇程度和適用方式。為此,律師必須深入其所服務的農村社會,深入田間地頭,了解掌握當地的社會狀況,豐富自己的知識體系,從而使自己有足夠的“鄉土知識”用以解決在農村法律服務中所面臨的問題。其次,律師要善于在農村法律服務中使用“民間法”,并使其同國家法有機結合,從而達到解決農村問題的良好效果。知識的價值在于它的應用,在服務新農村建設中,律師不僅應當是適用法律法規的專家,同時還應當是熟悉并運用“民間法”的專家,要做到能夠真正了解農民,理解其所思所想,說農民的話,用農民的規矩解決農民的問題,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和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的基礎上,實現“民間法”和國家法于法律服務實踐中的有機結合。

3.加大公益律師建設力度及國家對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財政支持。由于二元體制的長期存在所造成的不平衡發展,我國城鄉之間的經濟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消減。這就意味著當下律師為新農村建設所提供的法律服務主要是律師服務的非常態形式——無償服務和廉價服務。首先,要依法加大服務新農村建設的公益律師隊伍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律師為社會公益事業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法律依據,也是當下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制度保障。據此,應加強公益律師隊伍的數量,提升其服務的質量,使其服務新農村建設真正起到“雪中送炭”作用。其次,國家要為律師服務于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財政支持。公益律師為新農村建設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無償”是相對于其常態的有償服務而言的,并不是說無償服務就不需要任何費用——律師辦事所需的交通費、差旅費及生活費之類的必要費用還是不能由律師自己承擔的。國家應通過轉移支付和建立專項服務基金等方式保證這些必要的費用開支,并把這些費用列入國家用以新農村建設的正常財政預算,從而為律師服務于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財政支持。

4.完善律師法律服務體制,健全農村法律服務體系。首先,確立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長效機制。根據《律師法》對律師法律援助義務的規定,在不修改現行法律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司法部頒布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部委規章,提出對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具體要求。如此則可為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提供具體的制度依據,從而為確立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長效機制提供明確的法律保障。與法律制度相對接,需要在律師協會成立專門服務新農村建設的機構。具體可以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協調,由各省級律師協會具體負責在各地方律師協會內部成立“三農”服務委員會之類的機構,專門為新農村建設等“三農”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其次,健全農村法律服務體系。第一,在律師的參與和幫助下提高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組織的服務水平??砂熏F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和律師服務相結合,發揮各自長處,即“凡是律師事務所接待農民咨詢的小糾紛,律師事務所應及時交司法所處理;凡是涉及案情重大,法律問題復雜的糾紛和案件,基層法律服務所應主動交給律師事務所辦理,走‘所所聯合之路’”。[9]第二,城市律師直接在鄉鎮建立律師事務所或者固定的律師服務點??梢钥隙ǖ氖?,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環境的改善,大批律師將會逐漸被吸引至農村地區執業或其服務對象主要在農村地區,律師在農村社會的法律服務將回歸至其常態即有償服務上去。第三,發展培養專門面向鄉村的縣鄉域的律師?!八头ㄏ锣l”只是基于目前城鄉差距、律師基本上集中于城市的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權宜之計,從長遠出發,發展培養專門面向鄉村的縣鄉域的律師,建立律師在農村的服務根據地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

[1]王精忠.農村群體性事件原因分析及處理原則[J].山東社會科學,2007,(7).

[2]王寧.淺析律師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作用及實現途徑[J].中國司法,2007,(3).

[3]魏小強.當代農民法律意識現狀語境分析[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6,(5).

[4]劉必華.中國200余縣無律師1+1行動舉國馳援[N].法治周末報,2009-07-30.

[5]郭松,肖仕衛.穿梭于兩種知識之間:律師作用新解讀——以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例[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版),2007,(4).

[6]褚宸舸.多元規范觀下的詛咒(賭咒)、發誓[C]//徐昕.《司法》(第一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陸學藝.三農論[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5.

[8]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35.

[9]宋智慧,郭琰.關于河南省律師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的調研報告[J].中國司法,2006,(11).

D926.5

A

02-7408(20)05-0083-03

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利益反哺的法律機制研究”(07FXC012)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新農村建設中的法律文化創新機制研究”(09BFX08)的部分研究成果。

魏小強(1976-),男,甘肅秦安人,江蘇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碩士,從事法理學研究。

[責任編輯:張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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