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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亞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及其啟示

2011-02-09 08:15羅杰
關鍵詞:權人埃塞俄比亞婚姻關系

羅杰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0031)

1941年5月,埃塞俄比亞皇帝海爾·塞拉西設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1]。1954年,聘請了法國著名比較法學者勒內·達維德教授,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同時參考瑞士法、葡萄牙法、以色列法、希臘法、英國法、埃及法等,于1960年5月5日完成了《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的編撰。[2]1960年《埃塞俄比亞民法典》創設了多種獨特的法律制度。[3]其中在第二編“家庭與繼承法”中,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是其創設閃光點之一,頗具特色。其內容的科學性和先進性在世界獨領風騷。筆者擬在介紹埃塞俄比亞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提出構建我國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之可行性建議,以期對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埃塞俄比亞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之簡介

埃塞俄比亞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被詳細規定在1960年《埃塞俄比亞民法典》①第二編“家庭與繼承法”第十章“親子關系”中,[4]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 適用范圍

《埃塞俄比亞民法典》不再對子女以“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相稱,一概以“子女”統一稱謂。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不僅適用于有婚姻關系的男女與其所生子女的親子關系,還適用于非婚同居的男女與其所生子女的親子關系。②

(二) 親子關系的推定

埃塞俄比亞親子關系的推定制度主要被規定在《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第740~745條以及第764條。其推定規則如下:

1. 有婚姻關系的男女與其所生子女之親子關系的推定

在婚姻中受孕或出生的孩子,以其母親的丈夫為孩子的父親。(第 741條)若孩子是在其父母進行結婚儀式180天之后或婚姻終止后的300天以內出生的,視為其在婚姻中受孕并不接受任何反證。(第 743條)即使孩子的出生登記未指明其母親的丈夫為孩子之父或指明其他男子為孩子之父,這一推定同樣適用,出生登記應以此推定而被更正。(第742條)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推定規則還有除外規定,即如果母親的丈夫被判決宣告失蹤后孩子才出生,則不能將該母親的丈夫推定為該孩子的父親。(第 744條)法院只能依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宣告某人失蹤,而利害關系人只能在該人消失且音訊全無滿兩年之后才可提出以上申請。(第154條)。

2. 非婚同居的男女與其所生子女之親子關系的推定

在非婚同居中受孕的或出生的孩子,以與其母同居的男子為孩子的父親。(第 745條)若孩子是在其母非婚同居180天之后或非婚同居關系結束后的300天以內出生的,視為其在非婚同居期間受孕并不接受任何反證。(第 743條)即使孩子的出生登記未指明與其母同居的男子為孩子之父或指明其他男子為孩子之父,這一推定同樣適用,出生登記應依此推定而被更正。(第742條)

此外,第764條規定,如果出現可同時適用前兩項規則(即有婚姻關系的男女與其所生子女之親子關系的推定和非婚同居的男女與其所生子女之親子關系的推定)且結論相異的情形,即數名男子均可被推定為孩子之父時,應適用下列法律推定規則以解決沖突:第一,在母親的丈夫、與其母親進行非婚同居的人之間,孩子得優先被歸之于前者;第二,在母親的丈夫或在孩子出生時與其母親同居的人、與在受孕時母親的丈夫或與其母親同居的人之間,孩子得優先被歸之于前者。

(三) 親子關系的否認

埃塞俄比亞親子關系的否認制度主要被規定在《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第782~795條。其基本內容如下:

1. 否認權人的范圍

否認權人的范圍僅為通過適用法律規范被賦予了父親身份的人。(第 790條)若否認權人是禁治產人,經法院允許可提起否認之訴,也可由其監護人以否認權人之名義提起否認之訴。(第 791條)若否認權人在可提起否認之訴的法定期間內死亡或失去行為能力,否認權可由其卑親屬之一代為行使;若無卑親屬時,可由其父母代為行使;若無父母,可由其他親屬代為行使;若以上親屬均無,可由其兄弟姐妹之一代為行使。其他人,如母親、孩子、其他繼承人或代理人均無權提起否認之訴。(第793條。)

2. 否認理由及限制

關于否認權人提起否認之訴的理由,一般情況下,理由有二:第一,在孩子出生前的第300天至第180天之間不可能與孩子的母親有性關系(第 783條);第二,配偶因一方提出離婚請求實際地與該方分居的期間,或根據他們之間達成的書面協議分居的期間,均被視為彼此之間無性關系(第 784條)。特殊情況下,法院只能從持續的和足夠重要的事實中產生的推定和環境證據存在時做出許可后,否認權人才能基于其絕對不可能是孩子之父的理由提起否認之訴。(第785、786條)而這些推定和重要證據,可由科學認可的孩子的體貌特征與父親的體貌特征的不相容性構成,也可從某些事實得出,如母親對其父親或與之同居的男子隱瞞孩子的出生或隱瞞懷孕等,這些情形都可作為合理懷疑孩子父親身份的依據。(第 787條)總而言之,否認權人只要能提出否認之事實,則可提起否認之訴。(第 789 條)

《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第794條對否認權人提起否認之訴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如果能證明孩子是經母親的丈夫書面同意以人工授精懷孕的,該丈夫則無權提起否認之訴。

3. 行使否認權的時效

第792條規定,否認權人行使否認權應當在孩子出生后的180天內提起;若母子關系已通過主張身份之訴確立,其應當在裁決主張身份關系之訴的判決變為終局之日起180天內提起。

4. 行使否認權的程序

否認權人對其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存在異議的,只能采取通過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的方式提出。(第 782條)如否認權人對未成年人提起否認之訴,法院可以為未成年人指定特別保護人作為其代表。(第795條)

二、埃塞俄比亞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之評析

(一) 適用范圍之評析

《埃塞俄比亞民法典》徹底摒棄了對子女以“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稱謂,貫穿了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原則,順應了現代親子法對子女尊重和保護的立法趨勢。

埃塞俄比亞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同時適用于有婚姻關系的男女和非婚同居的男女與其所生子女的親子關系,不再對同居男女與其所生子女的親子關系適用子女認領制度,體現了子女地位的實質平等,有利于使同居男女與其所生子女的親子關系及時得到確立。

筆者認為,不再以父母婚姻關系作為區分子女身份之立法以及將同居關系的男女與其所生子女的親子關系納入到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之立法值得我國借鑒。

(二) 親子關系的推定制度之評析

埃塞俄比亞關于親子關系的推定采用“受孕”與“出生”并重說。③只要子女是在婚姻期間或同居期間出生或受孕的,均適用親子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定彰顯了現代親子法之子女平等原則。

埃塞俄比亞將無需證明的客觀情況作為親子關系推定規則的除外規定,可避免不必要的訴累,減輕了當事人舉證責任,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如前所述,關于數名男子均可被推定為孩子之父時產生的沖突,埃塞俄比亞親子關系的推定制度對其也進行了科學的設置。其并非將血緣關系的真實性作為首要依據,而是本著從維護親子關系的穩定性出發,將更接近于實際情況之情形作為優先考慮范圍,有利于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

筆者認為,在構建我國親子關系的推定制度中,應當借鑒埃塞俄比亞相關立法的規定:“受孕”與“出生”兩者不分主次;將明顯的無需證明的客觀情形作為親子關系推定規則之例外;在解決數名男子均可被推定為孩子之父的沖突時,傾向于選擇維護親子關系穩定性的立法價值取向。

(三) 親子關系的否認制度之評析

首先,關于否認權人的范圍。埃塞俄比亞親子關系否認權人僅限于具有父親身份的人,在否認權人是禁治產人的情況下,其監護人可代為提起否認之訴,否認權人死后可由一定范圍的親屬代為提起否認之訴,其立法價值取向傾向于注重維護現有親子身份關系的穩定。然而,筆者認為,親子關系否認權人應當包含受推定的男子和受推定的子女及其母親,在子女未成年或否認權人為禁治產人的情形下,其代理人可代為提起否認之訴,但是否認權人已經死亡,無論其是否在生前提起否認之訴,代理人均無權代為提起否認之訴。理由如下:其一,基于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受推定的子女及其母親應當與受推定的男子一樣享有親子關系否認權;其二,其他人,如其他繼承人或代理人不應享有否認權,因為如果一味地擴大否認權人之范圍,一味地追求血緣關系的真實性,不僅有損當事人之合法權益,而且還會減弱否認權之專屬性,不利于婚姻家庭之穩定;其三,親子關系否認權具有人身專屬性,為未成年子女或禁治產人設定代理人是必要的,但代理人范圍須嚴格限制,且具有身份權利的否認權不能讓與和繼承,因此,否認權人死亡后,其否認權應當隨之消滅。

其次,關于否認理由及限制。埃塞俄比亞關于親子關系否認理由采用例示方式,并區分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兩種情形。其例示方式值得我國借鑒,這不僅會為司法實踐提供統一標準,而且也賦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否認理由之特殊情形的規定,即只要否認權人能夠證明其并非是孩子之父,則可提起否認之訴,此規定可促使親子關系及時得到準確的確立。埃塞俄比亞關于否認權人提起否認之訴的限制條件是丈夫同意妻子經人工授精則無否認權。對此,筆者認為,該限制條件有利于家庭的穩定,實為必要。

再次,關于行使否認權的時效期間。埃塞俄比亞民法典規定為180天,該規定應當是與其追求盡早確立親子身份關系的立法目的相適應的。立法價值取向不同導致立法規定行使否認權的時效期間也有所差異。筆者認為,在構建我國親子關系的否認制度中,應當與我國實際情況相適應,盡量避免時間過長阻礙親子關系的及時確立,也盡量避免時間過短損害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穩定性。

最后,關于行使否認權的程序。埃塞俄比亞民法典規定否認權人只能采取通過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的方式。該規定為各國通例。④賦予法院依法認定客觀事實進行裁定,不賦予當事人自行約定之權利,有利于保障社會關系之穩定。筆者認為,該規定值得我國借鑒。

三、構建我國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之可行建議

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已成為現代親子法的主要內容,而我國目前立法尚存空白。筆者在介紹和評析埃塞俄比亞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的基礎上,借鑒其先進立法規定,并結合我國實際,提出構建我國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之可行性建議,具體如下:

(一) 以“子女”統一稱謂

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仍然使用“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這不僅不符合現代親子法對子女的尊重和保護之發展趨勢,而且還存在僅追求子女法律地位形式上的平等之嫌。因此,筆者建議,為體現子女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在構建我國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時應當徹底摒棄以父母有無婚姻關系作為對子女身份的區分,以“子女”統一稱謂。

(二) 將同居關系納入適用范圍

基于子女利益平等原則,從維護親子關系穩定性出發,同居的男女與其所生子女利益應當與有婚姻關系的男女與其所生子女一樣,適用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⑤這有利于其親子關系及時得到確立。因此,筆者建議,在我國構建親子關系推定與否認制度時,將婚姻關系和同居關系均納入其調整范圍,真正實現子女地位的實質平等。

(三) 合理設定親子關系推定制度

1. 采用“受孕”與“出生”并重說

我國親子關系的推定制度應當采取“受孕”與“出生”并重說,即受孕和出生之間無主次之分,只要子女是在婚姻期間或同居期間受孕或出生的,均可適用親子關系的推定規則。

2. 多人被推定為子女之父之適用規則

我國有學者已對此提出了較為完善的立法建議[5]。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應當選擇維護親子關系穩定性的立法價值取向,在多名男子均可被推定為子女之父導致沖突時,適用如下規則:第一,在母親的丈夫和與母親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間,優先以母親的丈夫為子女之父;第二,在子女出生時母親的丈夫和受孕時母親的丈夫之間,優先以子女出生時母親的丈夫為子女之父;第三,在子女出生時與母親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孕時與母親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間,優先以子女出生時與母親非婚同居的男子為子女之父。

3. 親子關系推定規則之例外情形

為最大程度減少不必要的訴累,節省司法成本,筆者建議,母親之丈夫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母親與丈夫被判決分居三種情形均不適用于親子關系的推定規則。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15日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九稿)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婚生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可能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張成立?!睂Υ?,筆者建議修改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應當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子女。沒有婚姻關系的父母所生子女或沒有婚姻關系的父母所生子女之生父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如果該子女或該子女之生父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可能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該子女或該子女之生父一方的主張成立。親子關系確認之訴應當自當事人知道之時起兩年內提起?!毙薷睦碛扇缦拢旱谝?,應當首先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的子女被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子女。第二,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和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均做出“兒童最大利益優先原則”的倡導性規定,在當今世界,更加注重和尊重保護兒童利益已是現代婚姻家庭法的發展趨勢之一。世界一些國家,如德國、埃塞俄比亞、澳大利亞等國立法也均已取消“非婚生子女”之術語。而我國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均沿用該術語,這可能造成非婚生子女遭受社會歧視,不利于切實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最大利益。筆者認為,《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應當在法律術語上具有前瞻性,這將有利于《婚姻法》的修改完善,因此建議將“非婚生子女”修改為“沒有婚姻關系的父母所生子女”。⑥第三,根據民法平等原則,親子關系確認之訴當事人不僅僅只包括沒有婚姻關系的父母所生子女一方,還應當包括沒有婚姻關系的父母所生子女之生父一方。第四,筆者認為,為了及時促進親子關系的穩定性,親子關系確認之訴理應有時效限制,即應當自當事人知道之時起兩年內提起。

(四) 理性設立親子關系否認制度

1. 受推定的子女及其母親與男子均享有否認權

受推定子女及其母親與受推定男子關系具有雙向性,僅規定其中一方為否認權主體有失公平。因此,親子關系否認權人應當包含受推定的男子和受推定的子女及其母親,在子女未成年或是否認權人為禁治產人的情況下,其代理人可代為提起否認之訴,但是否認權人已經死亡,無論其是否在生前提起否認之訴,代理人均無權代為提起否認之訴。

2. 規定具體否認理由并兼具彈性條款

否認理由采取例示方式,即不僅包含具體否認理由,還包含彈性條款之立法模式有利于司法實踐中法官具體操作的方便和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因此,筆者建議,我國親子關系否定理由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在孩子出生前的第300天至第180天之間,被推定子女之父未與其之母發生性關系;第二,通過醫學手段能夠充分證明被推定父親不可能是子女之父;第三,配偶與他方實際地實行分居或其間達成了分居的書面協議,均被視為彼此之間無性關系;第四,其他經事實證明被推定的父親不可能是子女之父。另外,經過男子以書面形式同意后,母親是通過人工授精方式孕育的子女,其與同意之人之間的親子關系也不適用于親子關系的否認。

3. 將6個月確定為行使否認權之時效期間

立法對親子關系否認權人行使否認權的時效期間與各國立法價值取向有關。時間太長不利于親子身份的及時確立,而時間太短又不利于權利人調查取證。因此,筆者建議,我國應當本著及早確立親子關系以維護婚姻和同居關系穩定性出發,宜將行使否認權時效期間規定為6個月。

4. 否認之訴須向法院提起并由其裁定

法院以依法認定的客觀事實對否認之訴予以裁定是世界各國通例。因此,筆者建議,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并與國際通例保持一致,我國親子關系否認之訴只能向法院提起并由其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九稿)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對此,筆者建議修改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親子關系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惫P者認為,“夫妻一方”并不能囊括親子關系否認之訴的全部主體,否認之訴的主體既包括父、母,還應當包括子女,因此,建議修改為“親子關系當事人一方”似為更妥當。

注釋:

① 本文所引用《埃塞俄比亞民法典》之內容均出自徐國棟, 薛軍譯.埃塞俄比亞民法典.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合作出版, 2002.

② 一般而言,在大陸法系國家,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適用于有婚姻關系男女與所生子女的親子關系毋庸置疑,對于無婚姻關系的男女與其所生子女的親子關系,包括非婚同居、母親被強奸或誘奸后所生子女與其生父之親子關系均適用于子女認領(或領養)制度。子女認領制度包括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兩種,自愿認領意旨生父主動聲明父親身份,強制認領意旨法院依職權調查后,通過司法確認父親身份。在埃塞俄比亞,子女強制認領制度僅主要調整母親被強奸或誘奸后所生子女與其生父之親子關系的確認(詳見《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第758~761條)。

③ 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國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僅采受孕說(《法國民法典》第312條。參見羅結珍譯. 法國民法典.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280.);德國親子關系的推定與否認制度僅采出生說(《德國民法典》第1592條。參見陳衛佐譯注. 德國民法典(第2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493.)。

④ 如《法國民法典》第313-2條(參見羅結珍譯. 法國民法典[Z].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283.)、《德國民法典》第1599條(參見陳衛佐譯注. 德國民法典(第 2版)[Z].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495.)、《意大利民法典》第247條(參見費安玲等譯. 意大利民法典[Z].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 67.)等大陸法系國家均規定親子關系否認權人行使否認權必須向法院提出,由法院作出裁定。

⑤ 值得注意的是,母親被強奸或誘奸所生子女與其父親應當適用子女認領制度。

⑥ 筆者在前文提出,為符合現代親子法對子女的尊重和保護之發展趨勢,應當徹底摒棄“非婚生子女”之術語,以“子女”統一稱謂。因此,將“非婚生子女”修改為“沒有婚姻關系的父母所生子女”,體現了子女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

[1]何勤華. 二十世紀百位法律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267.

[2]夏新華. 勒內·達維德與<埃塞俄比亞民法典>[J]. 西非亞洲.2008, (1): 62.

[3]徐國棟. 埃塞俄比亞民法典: 兩股改革熱情碰撞的結晶[J].法律科學, 2002, (2): 62.

[4]徐國棟, 薛軍. 埃塞俄比亞民法典[Z].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合作出版, 2002.

[5]陳葦. 中國婚姻法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M]. 北京: 群眾出版社, 2010: 402.

[6]羅結珍. 法國民法典[Z].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7]陳衛佐. 德國民法典(第2版)[Z].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8]費安玲, 等. 意大利民法典[Z].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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