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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5年可買房的標志意義

2011-05-03 02:03本刊編輯部
民生周刊 2011年8期
關鍵詞:本市買房社會保險

完稅5年可買房的標志意義

房價高企,天怒人怨。中央控制房價的決心是大的,從2010年起,屢出重拳,皆成效不彰。

2011年1月底,國務院再次出臺控制房價8條措施,俗稱“新八條”,首先強調地方政府控制房價的責任。2月16日,為落實國務院“新八條”,北京出臺樓市調控15條細則,其中第一條規定:“自2011年2月17日起,……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在本市沒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簡單說就是:外地戶籍人員在北京購房,須提供完稅五年證明,這一規定具有特別的標志意義。

大家知道,作為首都,北京地位特殊。北京房價高漲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恐怕就是一批外地達官顯貴、富商巨賈以及投機炒家,在京大量購買房產。其中,有為投資升值的,也不乏以為子女或其它人買房的形式,或行賄受賄,或轉移非法收入,等等。

“完稅五年方可買房”的規定,將有效遏制炒家和非正常居住需求,進一步平抑房價,保障長期在京工作或居住人口的住房需求。

當然,也有人說,這一措施有排斥外地戶籍人員嫌疑。對于常年在北京工作,靠誠實勞動,為這個城市奉獻智慧和汗水的人來說,沒有這一條規定,他(她)們照樣買不起住房,反而給投機炒家可乘之機;出臺這一規定,限制投機、限制非居住需求,從較長時間看,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交納個人所得稅,起碼說明他(她)們在北京有正當職業,盡了相應義務。如果通過包括這一措施在內的多種措施,把房價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對居住性需求也是很好的保護。

市場經濟講求權利和義務對等。北京用履行納稅義務給予一個人相應權利,是一種建立在權利義務關系前提下的社會進步。一個人履行了納稅義務,就應該得到相應的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險等,是個人盡義務的一種具體形式。盡了義務,才有權享受相應權力。如果一個人對國家、城市、社區,沒有盡義務,卻要無償享受權力,就是對其它已盡義務人的一種侵占。這一點,包括美國在內的西方國家,都有相應規定。無論你是普通民眾,還是政客大佬,明星大腕,要在一個城市享受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福利的權利,就必須對這個城市或社區,盡相應義務。

這是一條善政,由北京率先施行,不僅對全國其它城市具有示范效應,相信對落實好國務院“新八條”,堅決擠掉房地產泡沫,把房價控制在合理范圍內,讓普通市民實現自己“居有其屋”的夢想,都是積極的。

不過,筆者也不得不多說一句,任何善政都要有完善的執行措施,才能達到功效,實現初衷。中國作為人情社會,腐敗及不正之風,侵淫房地產及相關行業多年,加之在北京這樣一個特殊地區,尤其要防止政策執行中,出現荒腔走板問題,防止虛假納稅證明問題,防止陰陽合同問題,防止開發商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避免這一善政,最終形同具文。

北京在房產方面“五年完稅”方可買房的政策出臺了,其它方面呢?譬如子女上學等,多少年完稅加上幾年完整學籍,即可以享受市民待遇,是否也為期不遠了?

700多萬在京打工人員的子女期待著,千百萬異地打工者及子女也期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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