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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說明義務的意義

2011-05-03 02:26馬東升周瑞楚永超
關鍵詞: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人

馬東升 周瑞 楚永超

摘 要:為了平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利益,保護保險合同相對人的利益,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就非常重要了。本文從最大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的權利、格式條款和保護弱勢群體等方面論述了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意義。

關鍵詞: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說明義務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1)-03-0060-01

一、最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最大誠信原則最早可追朔到海上保險初期,當時通訊條件落后,保險人無法查驗船貨,是否承保僅僅憑被保險人提供的信息,投保人很容易采取欺詐隱瞞手段訂立合同,使保險人受到損失。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法的最大誠實信用原則對保險人也提出了要求。保險人相對與投保人來說資金雄厚且擁有保險專業知識和保險技術,處于強勢地位。保險人單方面擬訂合同內容,投保人的意見不能充分顯示。且保險業對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要求高,保險合同內容復雜、專業術語多,不易被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理解。投保人最終是否投保取決于保險人提供的信息和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說明。因此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人如實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這樣保險合同才能達到雙方合意的本質。

二、消費者的權利的要求

保險產品作為一種商品已成為世界共識。保險產品作為一種商品,作為購買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購買商品時享有知情權,對保險商品的銷售者保險人來說,有義務向購買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披露商品信息。張嚴方說:“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依靠的是一般性常識,然而在某種特定情形下,普通的理解是靠不住的,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解釋,以幫助消費者做出正確的決定?!?/p>

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對作為消費者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來說,要靠自己的一般性常識來了解保險條款,顯然是不行的。保險業是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保險合同條款還有大量的專業術語,內容復雜。對于缺乏專業知識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要了解保險產品信息,只能依賴作為經營者的保險人對保險商品的說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依賴保險人的說明來對保險商品進行判斷、鑒別和選擇,然后根據自己的意愿來決定是否接受保險服務。這樣才保證交易的自由行和平等性。因此,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說即是保險人的義務,也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權利。因此,保險作為一種消費產品來說,保險人應受誠信說明義務的約束,以滿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知情權。

三、格式條款的要求

保險業具有高度的專業性、技術性、團體性,保險合同有大量格式條款。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是由保險人事先制定的條款,投保人只能對合同條款提出接受與否,即使投保人提出修改,也只能在保險人預先準備的附加條款范圍內選擇,具有典型的符合性。保險人在擬定保險合同條款時,自然是最大化的考慮自己的利益,而忽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加之保險合同的專業性,非專業人員無法理解其確切含義,被保險人和投保人在購買保險當時及以后很少會花費時間和精力去理解保險合同條款。

為了保護格式合同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平衡格式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規定,格式條款的提供者保險人有義務對保險合同進行說明。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為了避免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損害相對人的利益,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該就保險格式條款充分、全面、真實的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免除保險人或限制保險人的條款應給予明確的解釋與說明。因為保險人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承擔說明義務是格式合同的要求。

四、保護弱勢群體的要求

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驅使下,經營者往往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欺騙或強迫消費者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利用契約條款的免責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保險產品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作為購買保險商品的消費者,相對保險產品的經營者保險人來說,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保險人的資金雄厚,有大量的專家為其服務,發生爭議時能聘請優秀的律師。尤其是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格式條款,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普通保險消費者即使詳細閱讀,也很難理解保險條款的真實內容。面對保險人擬定的格式條款,投保人要么走開,要么接受。這樣,在保險合同信息上占有絕對優勢的保險人,在最大利益的追求的驅使下,極容易欺騙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隱瞞重要信息,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為了達到保險合同之合意,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交易自由,作為保險行業的保險人有義務承擔說明合同條款之內容。

參考文獻:

[1]張念.保險法原理[M].四川大學出版社,2000.

[2]顧功耘.商法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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