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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2010新增貿易術語DAT之分析

2011-05-03 02:26張靜
關鍵詞:通則交貨賣方

張靜

摘 要:《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10)于2011年正式實施,新版本充分考慮到近十年貿易領域出現的新變化,內容更清晰簡潔,操作性和指導性進一步加強,更符合當前貿易實務的需要。但是,盡管修訂組成員力求使Incoterms2010更加完善和具有實際指導性,其中的部分問題仍值得商榷,其最終效果也有待在今后實施過程中檢驗。本文擬對Incoterms2010中關于新增貿易術語DAT的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對于新舊版本貿易術語慣例的應用時的注意事項。

關鍵詞:Incoterms2010;貿易術語;DAT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1)-03-0251-01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即ICC offici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適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或降低因各國解釋不通而出現的不確定性。[1]因為目前世界上存在多種解釋貿易術語含義的慣例及其不同年份的版本,為避免誤解,2011年1月1日以后簽訂的貿易合同最好標明合同使用的貿易術語的慣例的名稱以及版本。

一、D組貿易術語變化之背景

由于集裝箱在國際物流中漸成主流方式,很多貨物即便使用海運方式也往往在集裝箱堆場進行交接,甚至進行“門到門”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刪除DDU、DAF、DES和DEQ,增加了DAT和DAP。對于進出口商來說,尤其是歐盟成員國之間的進出口貨物貿易,可多采用D組的術語以更加明確買賣雙方的風險和費用。而在C組的術語中,始終存在兩個臨界點,即風險和費用的臨界點分別在裝運地和目的地。因此D組術語的變化顯得尤為必要。

二、DAT之中文釋義

DAT全稱是(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2]很多學者將“terminal”翻譯成“終點站”。筆者認為這樣會造成一種誤解,認為DAT會將貨物運送到最終地點。而在Incoterms 2010中,明確規定“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點,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公路、鐵路、航空貨運站等。因此筆者個人比較贊同一些臺灣專家的看法,將“terminal”翻譯成“集散站”。

DAT 終端交貨(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這一貿易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甚至多式運輸。

終端交貨是指當賣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將仍處于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凹⒄尽卑ㄈ魏蔚攸c,無論是否涉及,例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公路、鐵路、航空貨運站等。賣方承擔貨物運輸到指定集散站卸下前的一切風險。

三、DAT之特色

(一)DAT與DEQ之區別。和DEQ相比,DAT在買賣雙方的義務、風險轉移以及費用分攤等方面并無差異,不同之處在于DEQ只適用于海運、內河運輸或者多式聯運,DAT取代了DEQ,并將運輸方式擴展到一切運輸方式。

(二)DAT與DAP之區別。新版本增加了DAT和DAP兩個全新的術語。此次增加是通過DAT取代了DEQ,通過DAP取代了先前的DAF、DES和DDU三個術語,DAF并入DAP。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點,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公路、鐵路、航空貨運站等。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貨。兩者的主要差異是DAT下賣方需要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港)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須承擔卸貨費。

(三)DAT、DEQ與DAP之選擇。對于D組的三個貿易術語的應用,可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如賣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點交貨,且愿意承擔貨物運送到該地點的費用(卸貨費除外)和風險時,可考慮選擇DAP;如賣方除承擔DAP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外,還愿意承擔貨物運送到該地點從運輸工具上卸貨產生的費用時,可考慮選擇DAT。

四、新舊版本之具體適用

(一)必須在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Incoterms 的版本。Incoterms 2010刪除了DAF,DES,DEQ和DDU四種術語,增加了DAT和DAP兩個新術語。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仍可在新版本實施后繼續選擇使用Incoterms2000,或者如果合同中出現了新版本中沒有的術語(諸如DAF等)仍將被認為適用早期版本。

(二)選用正確的貿易術語,即所選擇的術語必須與貨物、運輸方式相符,更重要的是,一定要確定買賣雙方是否約定了附加的義務。為避免誤解,如使用諸如DES或DEQ等被刪除的術語,應在合同中標明適用Incoterms2000。

(三)貿易術語并不是一個完整的買賣合同,它只包含交貨地點、保險辦理及風險轉移等。應盡可能的明確交貨的地點或港口。在合同中,最好明確規定貨物到達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卸貨費用由誰承擔,這樣會避免買賣雙方產生爭議和糾紛。新通則對術語中地點的要求比以往更為嚴格,要求地點的表述要盡可能的詳細,最好具體到某一地的某一點(如貨場的具體位置、卸貨港的具體碼頭位置等),這對買賣雙方在新通則下權利義務和風險的劃分有重要的意義。

(四)同時適用于國際和國內貿易問題。新通則規定本術語可以同時適用于國際和國內貿易,其主要背景是歐盟內部的自由貿易淡化了國界概念以及美國國內實踐的變化。這一問題上當事人有選擇的權利,而這種選擇究竟應當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實踐的考察。

參考文獻:

[1]何新明.談新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變化[J].國際貿易問題,2001,(4).

[2]李大鵬.適用D組術語別忽視細節從一個案例看適用D組貿易術語應注意的問題[J].對外經濟實務,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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