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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

2011-08-15 00:43胡媛媛萬紅先
紅河學院學報 2011年4期
關鍵詞:艾森德國農業

胡媛媛,萬紅先

(安徽財經大學 國際經濟貿易學院 安徽 蚌埠 233041)

德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

胡媛媛,萬紅先

(安徽財經大學 國際經濟貿易學院 安徽 蚌埠 233041)

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國家,通過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方式,不但成功解決了“三農”問題,而且使農民成為農業市場的競爭主體.德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規模之大、實力之強、組織之嚴密,在發達國家中居于領先水平.像德國這樣高度發達的工業化國家,還能保持農業的強勢,離不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功勞.研究和借鑒德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對我國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培育農產品市場競爭主體有著現實和長遠的意義.

德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國際上,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已經有150多年的歷史,它被認為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農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世界各國都有程度不同的發展.歐洲是合作經濟的發源地,歐洲各國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也都發展良好,本文主要介紹歐洲地區德國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其他文獻中稱呼的不同,下文中農業合作社亦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德國位于中歐西部,北瀕北海和波羅的海.國土面積35.7平方公里,其中50%是農業用地;人口8201萬人,其中農業從業人員約占總勞動力的4%.德國擁有高度發達的農業,80%以上的農產品都能夠自給,而推動德國農業發展最主要的載體便是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1 德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歷程和現狀

1.1 發展歷程

德國農業合作社的創始人的是賴夫艾森,他所建立的“面板協會”是開創農村合作事業的起點.1862年,賴夫艾森開始建立信貸協會,他建立的農業合作社的最初業務就是信貸;此后,1874年賴夫艾森又建立了“德國農業中央銀行”,這是調節各地區合作社中心銀行資金余缺的最高機構;1876年賴夫艾森又建立了“農業中央信貸銀行”,其目的還是保持合作社的資金平衡,同時也為信貸合作社奠定了自助而不需要國家扶持的基礎.由于當時德國農業所處的經濟社會環境,由賴夫艾森建立的農業合作社并沒有得到快速發展.直到1879年德國農業已處于危機邊緣,抵押貸款開始實行,農民債務明顯增加,俾斯麥政府開始真正意識到建立和參加合作社的重要性.

德國的整個信貸體系除了協調整個德國合作金融組織德意志中央合作銀行以及3家地區合作銀行以外,發揮主要作用的是由大量鄉村銀行構成的基層地方合作銀行.德國的合作金融通過向農戶提供優惠信用貸款,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德國農民在農產品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資金短缺問題,促進了德國農業的發展.

從1850-1890年,德國農業合作社僅為3000個,但從1890-1912年,農業合作社的數量就猛增到26500個.農業合作社形成了一個綢密的網,遍布德國各地.19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信貸和購買業務的較大發展,德國農業銷售合作社也開始建立.在此期間,賴夫艾森組織通過聯盟和下層聯盟的建立,向更廣闊的領域拓展.1898年,賴夫艾森組織共有48個聯盟和171個下級聯盟.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德國戰敗,合作社的數量大大減少,但是到了1919年,隨著新社的不斷建立,合作社的數量又超過了戰前.1922年,又成立了“賴夫艾森財產保險公司”和“賴夫艾森人壽保險公司”.1926年以后,在德國國會的干預下,賴夫艾森和哈斯兩個德國最大的農業合作社組織實施聯合,同時改造農業合作社的業務機構及基層組織的工作也著手進行.1930年2月,新的聯盟稱“德國農業合作社賴夫艾森國家聯盟”,總計有26339個農業合作社,400萬名成員,是世界上最大的合作社聯盟.二次大戰結束后,德國被分為4個占領區.1946年2月首先成立了“英國占領區農業合作社聯盟工作同盟”,當年,同盟的工作范圍又擴大到美軍占領區,不久又到了法軍占領區,在1947年2月召開的大會上,同盟的名稱也改為“德國農業合作社工作同盟”.此后,又在1948年11月建立了“德國賴夫艾森聯盟”,聯盟的工作區域是整個聯邦德國,當時蘇聯占領區內的合作社聯盟未能加入進來.1949年德國賴夫艾森聯盟獲得了合作社的審計權,并實行雙層體制,即其成員均為各地區(州)級聯盟.1970年,賴盟共有地區級“中心”90個,到1997年,這類“中心”減少到37個[1].

1.2 發展現狀

由于經濟的發展,德國農業人口的數量不斷減少,從而使農業合作社成員的數量也逐漸下降,1950年德國共有農業合作社23842個,到1998年合作社數減少到4221個,到2006年已經減少到3000多個.但是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經營領域在不斷拓寬,規模也越來越來越大,比如在人數方面,目前以社員的身份在農業合作社就業的員工總計已高達220萬人;在收入方面,從1970年各類農業合作社總銷售收入的175億歐元上升到2006年各類農業合作社總銷售收入的383億歐元.用德國人自己的話說,這是農業“結構調整”的必然結果.

德國農業合作社為其農業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無論是在育種、采購、加工、銷售、農機具和農業新技術的普及與推廣等方面,還是在農業信貸、農民住房、農產品運輸、信息咨詢服務、農藝師的培訓及提供生物燃料等方面,合作社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說在德國,合作社這種方式已經滲透到農業的各個領域[2].

2 德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特色

德國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已有150多年的發展歷史,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地完善、進步,以致形成今天成功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德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功之處在于立足本國國情形成了自己的發展特色.其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律方面,德國是最早制定合作法的國家之一,早在1871年就制定了《合作社法》,其后經過多次修改、補充和完善,已成為與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體法.《合作社法》明確規定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經濟權益、社員的權利與義務、組織機構、監督及審計等,這樣為農業也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其次,金融方面,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最早業務就是信貸.德國在其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其農業生產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農業資本積累不足,農用生產資料的購買以及農產品的加工和銷售都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而從事小規模生產的農戶自身積累不足,很難通過正常渠道獲得急需的信貸支持,高額的利息負擔又使得農戶對高利貸望而生畏.為解決農戶的資金困難,德國政府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信貸合作,建立起獨具特色的信用合作體系,隨著德國政府大力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進行信貸合作,建立起獨具特色的信用合作體系后,德國之后便成為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中的合作金融典范.

再次,政府政策方面,德國農業合作社如此完善,是與政府有力的支持與提供保障分不開的.政府在制定涉及農民、農村和農業等方面的政策時,積極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協商溝通,以減少政府與農戶的誤解和矛盾.政府制定政策的基本目標是:努力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穩定農產品市場;使農村居民的生活水準維持在一個適當的水平和按合理的價格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等.德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這些政策的指導下,與政府一起共同促進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的繁榮[3].

3 德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對我國的幾點啟示

第一,通過廣泛實行的多種形式的合作制度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現代化、市場化的成功之路[4].我國與德國合作社雖然在具體形式和方法上不盡相同,但是在合作組織具有關鍵意義的方面還是一致的,表現為:一是自愿原則,農民參加與退出合作社完全出于自愿,并擁有充分的自由;二是產權與利益紐帶,合作社完全是通過共同的產權與利益紐帶把分散的農戶組織成網絡和產供銷一體化的,如果合作社不為農戶帶來利益,則不可能存在與發展;三是民主管理,在合作社或合作企業內部,實行了一套有效的治理結構和民主管理制度,集中了成員的意愿和智慧,是合作制具有強大生命力并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四是自主經營,通過國家的立法,使合作社成為具有法律地位的、自主獨立經營的法人企業,市場競爭的主體[5].以上幾點對我國今后農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特別是農業的產業化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第二,國家對農業必須實施有效的支持與保護,政府對農業的管理主要靠政策[6].德國是資本主義國家,農業占國民經濟的比重雖不大,但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力度很大.德國統一后,聯邦政府為改變東部農業相對落后的面貌,準備在10年內提供660億的建設資金,這種對農業實施保護和支持的政策在西方國家很普遍.我國是有八億農村人口的農業大國,如何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支持和保護農業的發展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大問題[7].在政府如何實施對農業的管理上,從德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政府的合作來看,一方面他們機構與人員配置上體現了對農業的重視,另一方面在職能上體現了以政策調控為主要管理手段的指導思想.

第三,要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立法等保障和扶持,農業合作社法是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主體法律,只有完善的農業合作社法,才能從法律上保證農民增收、農業發展和農村振興[8].雖然我國至2007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了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并且同期施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件》,使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運作有了基本法律保障.但是我國的配套法規仍不完善,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只是規定了要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予以支持,對具體如何支持仍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使得各部門各地區在促進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時沒有了依據,尤其是金融、稅務、科技、投資和分配等方面的保障尤為重要,所以我國必須盡快加以明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立法保障.

[1] 孫仁松.德國、丹麥農業考察報告[R].中國農墾經濟,1997,(4).

[2] 蔣玉珉.合作經濟思想史論[M].山西經濟出版社,1999.

[3] 蔡麗琴.合作經濟國際比較的啟示[J].中國合作經濟,2004,(12).

[4] 吳晨旭.德國農業合作社[J].農產品市場周刊,2007,(30).

[5] 章勝勇,李崇光.各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縱覽[N].農民日報,2008(2).

[6] 曲泰.德國農業合作社—助農生產幫民解憂[J].中國農村科技,2008,(3).

[7] 劉清、王倩等.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形式比較[J].遼寧經濟,2009,(4).

[8] 張開華.美、德、日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特點[J].江蘇農村經濟,2009,(5).

Development of Germ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the Inspiration for China

HU Yuan-yuan,WAN Hong-xia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s,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Bengbu 233041, China)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European countries, Germany successfully solved the agriculture issue and enabled farmers to become the main competition in agricultural markets by the wa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Germany has leading level in developed countries because of the large scale, strong strength and tight organization of Germ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Germany as a highly developed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also maintains a stro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and i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credi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Studying Germ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has a real and long-term significa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ultivating the main market competition entiti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in China.

Germany; agriculture;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F33/37

A

1008-9128(2011)04-0062-03

2011-04-06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研究課題(GXZS0810ZD)

胡媛媛(1987-),女,安徽蕪湖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貿易、服務貿易.

[責任編輯 自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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