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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失地農民體育的概念及失地農民體育的發展

2011-12-07 09:26波,潘莉,劉
體育教育學刊 2011年6期
關鍵詞:失地農民城中村小城鎮

劉 波,潘 莉,劉 玉

(1.南京信息工程大學 體育部,江蘇 南京 210044;2.阜陽師范學院 體育學院,安徽 阜陽 236037)

論失地農民體育的概念及失地農民體育的發展

劉 波1,潘 莉1,劉 玉2

(1.南京信息工程大學 體育部,江蘇 南京 210044;2.阜陽師范學院 體育學院,安徽 阜陽 236037)

以失地農民的概念為切入點,通過對體育研究領域中其他類似概念的分析探討,進而提出失地農民體育的概念,并對發展失地農民體育的必要性進行了論述。研究認為:失地農民是我國群眾體育領域中的弱勢群體,發展失地農民體育對于豐富該群體的精神文化生活,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失地農民;體育概念;群眾體育;弱勢群體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大量農村人口離開土地由農村向城市轉移,成為城市新移民。這些移民主要分成兩類,一類是為了追求都市生活而自愿離開土地進入城市打工的農民工;另一類則是因城市擴建等原因而被征去土地,被迫進入城市的失地農民。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因土地征用而失去土地的農民數量已經達到4000-5000萬人,而且今后每年還將以200-300萬人的速度遞增[1]。失地農民大多是以集中安置的方式,集中居住于城市的邊緣地帶。由于我國征地安置政策的不完善,使得安置區內的各種配套設施較為簡陋,基本公共服務缺乏。所以,當前在搞好失地農民群體安置工作的同時,向他們提供必要的基本公共服務,以維護該群體的安定和諧就顯得由為重要。

體育作為基本公共服務之一,在增強體質、豐富文化生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獨特作用。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我國體育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中,已明確提出了推進城鄉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的目標。因此在當前的背景下如何發展失地農民體育,維護他們的體育權利,對社會的和諧穩定以及公共體育均等化目標的實現都具有重要意義。

1 失地農民概念的界定

失地農民的概念是在我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特殊背景下產生的新概念,目前學術界對此概念還沒有統一的認識,不同的學者基于各自的研究視角給予了不同的界定。根據現有資料的分析,學術界對失地農民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三個角度。第一個角度是從失地農民“失去土地”這一特征出發,認為失去土地的農民就是失地農民,但對于“部分失去”還是“完全失去”以及“如何失去”尚存爭議;第二個角度是從失地農民的戶籍角度出發,認為失地農民的戶籍應該是農村戶口,還是農民的身份。而已取得城鎮戶籍的失地人員則不在失地農民之列;第三個角度則是從法律的視角出發,認為失地農民是因失去土地而失去了一切與土地有關的權利的一類特殊法律主體。從這個角度似乎更能體現失地農民概念背后更深層次的含義。

基于當前學術界以及新聞媒體所關注的失地農民群體,主要是城鎮人口中的那些“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人員,且失地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征地所致,我們將失地農民定義為:因征地等原因完全失去土地并在城市居住的農轉非人員。

2 體育研究領域中的失地農民概念及其與其他同源概念的辨析

相對于其他學術領域,體育學界對失地農民體育問題的研究鮮有涉獵。筆者以“失地農民”、“征地農民”為關鍵詞,通過中國期刊網檢索1999-2011年的所有期刊論文、碩士論文、博士論文數據庫以及國家社科、體育總局等基金歷年立項課題,共檢索出15篇含有失地農民概念的體育文獻,其中期刊論文13篇,碩士論文2篇。在這15篇文獻中,有7篇是在界定農民的概念時,把從事非農生產但仍在原村落居住的失地農民視為農民,其研究對象針對的是農民群體。另外6篇文獻分別從社區體育和農村體育的角度,描述了失地農民群體的弱勢地位。如黨麗萍等人的研究認為,失地農民同農民工、下崗工人、沒有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殘疾人一樣屬于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的體育意識還未形成,若社會不重視他們的體育需求,容易使他們心理失衡而導致與社區其他群體的對立[2];又如任遠金的研究談到了失地農民身份的歸屬問題,認為失地農民的身份已不再是農民,但并未談論該群體的體育問題[3];還有陳寧等人的研究在談論小城鎮建設對農村體育的影響時,也涉及到了失地農民群體,但同樣也沒有對該群體的體育問題進行論述[4]。

綜上,可以看出體育學界已經有學者開始關注失地農民群體的體育問題,只是關注的程度還不夠高。失地農民體育作為群眾體育的一部分,是在我國城市化過程中從農民體育發展而來的,是農村體育向城市體育轉化的過渡類型。筆者通過查閱群眾體育領域的有關成果,發現體育學界雖然沒有專門針對失地農民體育的研究,但已有類似的研究涉及到了失地農民體育問題,這些研究主要包含在城中村體育、小城鎮體育和農民工體育三個領域。失地農民與這三類研究中的研究對象有一定的同源性,即均是來源于農村,均處于農村向城市過渡的中間環節,但他們在人群的結構特征上又有較大的異質性。所以,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他們進行比較。

2.1 城中村體育研究中的“村民”

城中村是指我國城市在空間擴展過程中避開或繞過近郊農村居民點,利用開發成本相對較低的農地、空地進行城市新區開發,結果形成城市包圍農村,城鄉混雜的二元城市景觀和空間結構[5]。目前體育領域有關城中村居民體育問題的研究只有4篇文獻,其中3篇為實證研究,1篇為理論研究。在這僅有的4篇文獻中,只有王興一的《太原市“城中村”體育文化發展現狀調查研究》一文,對城中村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其中定義的內容中,強調了城中村居民的生活來源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著物為主,居民之間的社會關系仍然維系著初級的地緣關系和血緣關系。由此看出,文中的研究對象依然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另外,賴學鴻的《“城中村”與城市居民體育鍛煉行為之比較》一文,雖然沒有對城中村的概念進行界定,但其文中談到了城中村居民是處于“耕種無田、就業無路”尷尬境地的特殊群體??梢?,此研究中的研究對象與失地農民的身份基本一致。兩篇文章都是實證研究,但在對研究對象的界定上存在分歧。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城中村居民的人群構成極為復雜,其中的流動人口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失地農民只是城中村居民中的一部分。所以,失地農民體育不等同于城中村體育,它們是一種包含關系。

2.2 小城鎮體育研究中的“農轉非”居民

小城鎮體育源起于20世紀80年代的小城鎮研究熱潮,目前,在所有的研究中,對小城鎮體育的概念進行界定的研究為數不多,而且沒有形成統一的概念。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學界對小城鎮體育的歸屬究竟屬于城市體育還是農村體育尚存在爭議。如呂樹庭等人為代表的研究,引用《辭?!分械亩x描述了“小城鎮體育”的農村社區體育性質;而以孔靖、高菲菲為代表的研究,則通過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的描述,闡明了“小城鎮體育”的城市社區體育性質。雖然,小城鎮體育的歸屬問題尚無定論,但隨著社會學者對小城鎮研究的不斷深入,小城鎮體育的歸屬日趨明確。特別是在國家體育總局頒布了《2001—2010體育改革與發展綱要》之后發表的文章,大多將小城鎮體育視為農村體育的一部分。小城鎮來源于農村,是農村向城市轉變的一個過渡階段,其居民中有相當數量是由農民轉變而來的,所以小城鎮居民之中也應包含失地農民。如王永的《論城鎮化對農村體育的影響——上海市張江鎮農村體育發展的啟示》和周傳堯的《城市化背景中的上海郊區婦女體育消費現狀研究——以浦東張江鎮為例》,都是以上海的張江鎮為個案來研究城市化對城鎮居民體育行為的影響,兩篇文章中的研究對象均屬于失地農民。由此看出,失地農民體育也應該包含于小城鎮體育之中。

2.3 農民工體育研究中的“失地農民工”

體育學界對于農民工群體的研究,最早開始于2005年張毅等人對浙江民營企業的農民工體育現狀的研究。在隨后的5年時間里,大量有關農民工體育的研究相繼發表。研究者從不同的角度研究了農民工體育,提出了許多具有建設性的觀點和建議,為我國體育行政部門制定相關體育政策法規提供了很好的參考依據。但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農民工與失地農民并非同一概念,兩者的體育行為也不可混為一談。

首先是戶籍的區別,國內學術界對于農民工概念的界定同失地農民概念的界定一樣,迄今尚無統一的定義。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絕大多數學者都認為農民工的身份是擁有農村戶籍的農民。國務院在《中國農民工問題研究總報告》中這樣定義:農民工是中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戶籍身份還是農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從事非農產業、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員[6]。由此看來,農民工還是擁有承包土地的農村人口。而失地農民則恰恰相反,是因失去土地進入城市的農轉非人口,嚴格意義上講已經不屬于農村人口。

其次是年齡層次的區別,據有關資料顯示,2004年1.2億農村外出勞動力中30歲以下的占61.3%,農民工總體平均年齡為29歲[7]。特別是近幾年,隨著80后、90后新生代農民工的加盟,使農民工群體的年齡層次更趨年輕化。因此,農民工體育的研究對象主要針對的是農村人口中的年輕人,而失地農民體育則包含了所有年齡層次。當然,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以后,其中的年輕人也會外出務工,從而成為農民工群體當中的失地農民工。因此,失地農民體育與農民工體育互有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同的領域。

綜述所述,通過對失地農民概念與其同源概念的辨析,我們嘗試著將失地農民體育定義為:因征地等原因完全失去土地并在城市居住的農轉非人員,出于身心健康、醫療康復、休閑娛樂的需要而進行的各種體育活動的總稱。

3 發展失地農民體育的必要性分析

3.1 轉移和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法國社會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寵的心理挫折理論認為:“當一群心懷不滿的人們聚集到一起,成了群體,那么他們將是不可控制的,是幾乎肯定會走向極端行為,危及社會穩定的,因為這樣的群體將無理性可言,無組織可言。這樣的情況在社會變遷過程中更為危險,因為社會變遷往往會引起人們的利益損失和價值觀危機,更容易導致對現狀的怨恨和不滿?!保?]失地農民正是這一類存在不安定因素的群體,由于城市化過程中,農民自身利益的損失和遭遇不公平待遇,極易造成他們的心理失衡而引發群體事件。因此,如何消除或減少失地農民群體中的不安定因素就成了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體育除健身功能之外,還具有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閥”作用,它可以成為不良情緒發泄的目標和替代目標。劉志民通過對中國5個省市(自治區)的16個小城鎮的研究發現,小城鎮社會的越軌行為和犯罪率與小城鎮的體育投入呈現顯著的負相關關系[9]。所以,開展失地農民體育可以有效緩解和釋放失地農民群體的不滿情緒,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3.2 促進身心健康,降低醫療支出風險

對于農民來說,失去世代賴以生存的土地意味著失去了生活來源,屬于生活中的突發事件。同時,由于生活場景的劇烈轉變,對未來生活的擔心、焦慮、生活壓力、自卑感,勢必會對失地農民的身心健康帶來較大的影響,而呈現出一系列心理不適應的癥狀。張訓保等人通過對徐州市郊區的失地農民的調查發現,失地農民的心理健康問題較為嚴重,突出表現在身體不適、抑郁、恐怖、強迫等方面[10]。雖然研究對象的地域性使研究結果的代表性受到一定的局限,但這一研究喚起了社會對失地農民群體健康狀況的關注。另外,當從事傳統農業勞動的農民失去土地以后,其日常的體力活動會明顯減少,同時又由于體育意識淡薄而不愿意主動從事體育活動,從而導致體質的下降,增大了醫療支出的風險。所以,開展失地農民體育對于提高他們的體育參與意識,增強體質,緩解精神壓力,減少醫療支出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3.3 培養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市民化

城市化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人的城市化。失地農民通過征地而被動實現了戶籍和居住地的城市化,這只是顯性層面的城市化,而諸如生活方式、心理適應等隱性層面的城市化則需要一個漫長的轉化過程。有學者將失地農民的市民化具體概括為經濟、政治、社會和心理四個層面的遞進過程,認為只有依次完成這四個層面的適應,才算實現失地農民向市民的徹底轉變[11]。在這四個層面中,政治、社會和心理三個層面的適應難度較大,因為它們分別代表著失地農民的參政議政意識、生活行為方式和心理歸屬感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的適應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失地農民自身素質的提高,而這一提高過程是漫長而艱巨的。有些學者認為,城市社區的功能在失地農民市民化的轉化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呼吁城市社區應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的作用,通過組織豐富多彩的社區文化活動來活躍失地農民的休閑文化生活,提高他們的生活情趣,培養健康的生活方式[12,13]。體育作為社區文化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提高失地農民生活質量,增進他們與城市居民的交流,增強他們的城市歸屬感有著積極的作用。

3.4 引領新農村體育發展,發揮榜樣示范作用

溫家寶總理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在“十二五”規劃中“要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蓖瑫r又指出 “城鎮化要同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相互促進,這是必須堅持的正確方向?!庇纱丝闯?,城鎮化與新農村建設是相輔相成的,城鎮化對新農村建設具有引領作用。失地農民群體作為中國城鎮化的產物,雖已脫離農民群體,但他們之間在生活方式、行為習慣方面有著極大的相似性。所以,以城市社區為依托大力發展失地農民體育,可以在完善城市社區體育的同時為新農村體育的開展提供借鑒,發揮榜樣和示范的作用。

4 結束語

失地農民體育與城中村體育、小城鎮體育和農民工體育一樣,均來源于農村體育,是城市體育與農村體育的中間環節,也是城市體育向廣袤的農村地域輻射的橋梁和紐帶。這四類群體雖同源于農村,但由于研究主體的不同界定,而分屬不同的研究領域。每個研究領域之間沒有嚴格的界限,而是互為交叉,這也是造成學術爭論的重要原因之一。國內有學者從城鄉統籌發展的角度認為,應根據處于城鄉過渡階段人群的共同特點,把它們放在城鄉群眾體育統籌發展的系統中整體考慮,使其與城市體育之間開展要素的雙向互動和優化配置,排斥孤立、割裂、片面發展的推進方式[14]。筆者同意這一觀點,但前提條件是必須明確不同群體之間的差異,做到科學統籌。如失地農民群體大多是統一搬遷,并以血緣、地緣關系集中安置,所以他們相對于城中村、小城鎮具有人員構成同質性較高的特點。同時,失地農民相對于農民工的流動性又具有穩定性的特點。這兩個特點決定了發展失地農民體育具有一定的優勢,便于體育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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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宋昱,鄒玉玲,仇飛云,等.統籌城鄉體育發展視域下的“小城鎮體育”與“農民工體育”[J].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10,34(3):206-209.

Concept of land-deprived farmer sport and development necessity

LIU Bo1,PAN Li1,LIU Yu2
(1.Sport Dept.,Nanjing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Univ.,Nanjing 210044,China;2.Sport Dept.,Buyang Normal Inst.,Buyang 236037,China)

On the basis of the concept of the land-deprived farmer sport,the paper discusses other similar concepts in the sports research field and raises the concept of the land-deprived farmer sport.The paper also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developing the land-deprived farmer sport.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land-deprived farmer is the disadvantaged group in the public sport field and it can help enrich the spiritual life and alleviate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to develop the land-deprived farmer sport.

land-deprived farmer;sport concept;public sport;disadvantaged group

G80-05

A

1672-268X(2011)06-008-03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2009YJCZH017)。

(2011-08-02收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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