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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及其治理機制研究*

2012-01-28 07:09汪青松
政法論叢 2012年4期
關鍵詞:股份公司代理股東

汪青松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流動站,北京 100088)

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及其治理機制研究*

汪青松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流動站,北京 100088)

股東“異質化”的現實演進和股東關系的弱式平等使得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日漸成為公司治理的重點與難點。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在中國股份公司中有其特殊性,如股東間的代理關系情境極其復雜、控制權私利攫取成本較低、中小股東消極主義尤為明顯、多元維度代理問題相互交織等。公司立法必須注重強化自治和利益平衡,多措并舉構建防范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的結構性治理機制。

股份公司 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 股東異質化 治理機制

傳統股份公司代理理論具有極其重要的方法論價值,特別是其對于委托-代理關系范式在公司團隊中的拓展運用、對于公司團隊生產行為結果不確定性的清晰揭示以及對于信息機制在公司組織治理中的重要性的反復強調都成為公司制度建構的理論基礎。但由于傳統的公司代理理論采取股東“同質化”假定,未能考慮股東之間在人性、行為能力與利益訴求上的客觀差異,因而在治理機制構建時僅注目于因所有與經營分離而產生的股東與經營者關系維度上的代理問題,忽略了股東關系維度上同樣存在的代理問題與治理需求。實際上,如今的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這種情況下,股東關系維度的代理問題甚至超過了股東與管理者關系維度的傳統代理問題而成為公司治理的重點與難點。因此,加強對股東維度代理問題的研究對于完善股份公司治理機制的制度設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產生的邏輯基礎與現實表現

委托代理范式是傳統理論對股份公司內部關系的基本解讀。通過對代理理論中所采用的“經濟人”人性假設的簡單分析,不難發現,基于代理理論的股份公司理論與制度展開都是立足于股東“同質化”假定的邏輯基礎之上的。該假定具有人性同質與利益同質的基本內涵。在這一邏輯基礎之上,股東間的關系被排除在公司治理機制的考慮范圍之外,作為一個整體的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代理問題成為公司治理的核心。股東關系維度的代理問題的產生有著其堅實的邏輯基礎,相應的現實表現也與傳統代理問題有著明顯的差異。

(一)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產生的邏輯基礎

1.股東“異質化”演進?,F代股份公司的“所有者與管理者分離產生了公司治理的需求”,[1]P84這一需求無疑為理論上對公司內部各成員進行人性預設提供了廣闊的想象空間。但是傳統公司制度的代理理論范式選擇了對公司成員的人性預設進行簡單化處理的方式。這種簡單化處理的方式一方面表現在代理理論對古典經濟學理論的“經濟人”人性預設的承繼與發揚;另一方面則體現在代理理論對于公司群體、尤其是股東群體的考察,仍然采取一種個體主義的視角,而不去考慮股東之間是否存在差別。正像有學者指出的那樣,代理理論的“人類模型”是個體主義的,是按照所有者與管理者利益的內在沖突之理念來描述的。而且,這一模型是一種可能性成本與收益的個體算計,追求獲得獎賞和避免懲罰,特別是經濟性的。[2]P51通過上述對代理理論模式人性假設的簡單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代理理論者在利用委托代理公式研究公司的股東與管理者關系時是立足于股東“同質化”假定的邏輯基礎之上的,這一基礎盡管并非傳統代理理論者在研究公司組織問題時的直接用語,但這一概括卻完整而準確地表達了基于代理理論的公司制度據以展開的邏輯原點。

但是,大量的理論研究已經充分揭示出按照股東“同質化”假定所建構的股份公司制度體系在治理實踐中所產生的一系列缺陷和問題,比如公司法律強規制化與公司章程形式化、公司法人財產權異化與獨立人格喪失、公司治理模式單一引發的制度供給不足、公司目的一元化導致社會責任缺失、公司團隊關系應有的倫理性內涵缺失以及公司內部權力配置難逃本位主義怪圈等。由此所帶給我們的啟示是:面對完善股份公司理論與制度的現實需要,股東“同質化”假定已經失去其作為股份公司理論和制度展開的邏輯原點的方法論意義;股份公司股東實然的“異質化”現實應當成為符合股份公司理論與實踐演進發展需要的、具有方法論價值的邏輯基礎。

股份公司股東“異質化”演進是具有其堅實的理論和現實基礎的。諸如公司關聯性契約理論、公司與股東以及股東之間的利益非同一理論、中小股東弱勢地位理論、控制股東信托義務理論、多峰偏好理論、擴展的資本理論等都能夠為股東“異質化”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而股東間認知與偏好的差異化、股權具體權能不斷出現分離、股權與其他財產權相互融合以及融資模式創新大量催生的類別股東等則構成了股東“異質化”的具體表現。特別是公司關聯性契約理論充分表明了股份公司作為“關聯性契約”實際上包含了不同投資目的、不同利益訴求、不同管控能力的“異質化”股東,因此公司治理機制的構建應當注重股東之間的客觀差異,關注股東關系維度上所可能產生的各種新型代理問題。

2.股東間弱式平等。民法上的平等可以作強式對待和弱式對待的區分: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要求將每一個人都視為“同樣的人”,要使每一個參與分配的人都能夠在利益或負擔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額”,因此要盡可能地避免對人群加以分類;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對人群進行分類,只有被歸入同一類別或范疇的人才應當得到平等的“份額”。[3]傳統公司法關于股東平等的理解顯然是強式意義上的平等。根據傳統理論的股權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益是相等的,作為公司的出資者,中小股東與控制股東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致的,他們都是公司的股東,都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內容相同的股東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但實際上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從一開始就基本上處于弱勢地位,特別是隨著公司資本基礎的擴大,股份日益分散化,小股東越來越遠離公司的最終控制權。因此,現代股份公司中的股東平等實際上已經演化為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并且強弱分野的程度不斷加深。這種不斷加深是有著其深刻的現實根源的:首先,股東之間在經濟實力上存在著不對等;其次,股東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最后,股東之間向公司轉嫁成本的能力不同。針對控制股東的大量出現,有學者明確指出,控制股東的存在減輕了傳統的管理層代理問題,但這是以新的代理問題為代價的。[4]P785-786

(二)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的現實表現

由于股東“異質化”的實際內涵非常豐富,進而導致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的具體形式極其復雜,也難以按照統一的標準予以類型化。不過,股東對公司事務影響力的強弱有別是股東實質差異的主要表現,也是引發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的直接因素。因此,我們能夠從股東強弱勢層面對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予以簡單列舉。

從強勢股東層面來說,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主要表現為因資本多數決和控制權濫用而導致的公司壓迫、控制權私利過度攫取等。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機制采用資本多數決,從形式上看同樣賦予了少數股東與其出資比例相稱的表決權,但這些表決權對于最終的決議結果實際上是沒有意義的。因此,表決權不但維系和控制著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還成為控制股東對中小股東進行控制的工具。[5]因為,持有多數資本股東是公司的重大投資者,決定著公司的經營計劃,操縱公司的日常管理,并通過資本多數決而對公司的決策產生實際的影響,其意思表示能夠經由公司的決策程序而上升為公司意志,因此就取得了對公司的控制權,從而間接控制了小股東的投資資本。從這個意義上說,持有多數資本和表決權的股東和其他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表決時實際上形成了一種客觀的代理關系,即多數決股東的決策行為將關乎所有股東的利益。一旦多數資本股東濫用其表決權,就會產生嚴重的代理問題。

在股份公司經營實踐中,小股東有可能受到來自大股東的兩種形式的壓迫侵害,一是由于大股東的故意或過失而使得公司本身遭受重大損害,這種損害最終要轉嫁到小股東頭上;二是由于大股東運用關聯交易、公司虧損等手段而使得小股東直接受到損害。例如,在處理與公司股東財產權益息息相關的重大資產處置、投資決策、增減資本、盈余分配等重大問題時,大股東可能憑借表決權優勢,操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做出對其有利的決策,公司的小股東因無決策權,甚至無法參與討論而權益受損;大股東還可以借助增加資本和改變公司形式的機會,將敵意小股東排擠出公司;大股東也可以操縱公司拒絕小股東的查帳請求。在小股東知道權益受損后而欲提起股東權訴訟時,又往往因其對具體情況無法了解和舉證而敗訴。另外,盡管小股東在形式上擁有退出公司的自由,公司法一般也都規定了“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以及股東可以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但在小股東因受壓迫而試圖向外轉讓出資時,是不大可能有人愿意自投羅網的,而大股東當然也不會愿意以公平的價格收購小股東的出資。馬克思在分析大型股份公司時就曾經生動地揭露道:“財產在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運動和轉移就純粹變成了交易所賭博的結果;在這種賭博中,小魚為鯊魚所吞掉,羊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盵6]P467

股東關系維度的代理問題并不僅僅表現在大股東對資本多數決和控制權的濫用的問題上,小股東的“搭便車”問題也是一個重要方面,盡管學者們在探討股東平等問題時很少從這個方面進行分析。在股權高度分散、股東各自獨立的大型股份公司中,每一個股東,尤其是持有股份極少的中小股東都是寄希望于其他股東積極行使股東權,監督管理者認真履行職責,以便自己能夠從公司盈余中分得紅利。中小股東的這種“搭便車”行為一方面將會導致所謂的股東消極主義,另一方面也將會產生不公平問題,即如果大股東付出成本而積極行使股東權,其收益將歸全體股東享有,大股東在正常情況下并不能獲得額外的報酬。盡管以出資為標準進行分配體現了資本層面的股份平等,但這一分配原則顯然無法調整到出資之外的成本收益關系。于是,中小股東的這種不勞而獲就成為小股東對大股東的一種“盤剝”,成為大型股份公司普遍存在的又一層面的代理問題。這種代理問題的后果可能遠沒有大股東濫用控制權所引發的不公平后果那么嚴重和無法容忍,但是,法律矯正機制的缺失使得這種“盤剝”獲得了一種不會引發任何不良后果的正當性,其所造成的影響,一方面會進一步助長股東消極主義,另一方面則可能引起大股東的心理失衡,進而強化其濫用控制地位的動機。另外,弱勢股東層面的代理問題還表現在噪聲交易、[7]P703否決權濫用、代表訴訟濫用等。

二、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本質的理論解讀

從上文的分析能夠發現,股東維度的代理問題突出地表現在與股東權行使密切相關的公司獨立意志的形成、股東之間平等關系的實現、股東參與權能的行使以及公司團隊關系的構建等方面。這些代理問題的實質要義可以從經濟學和法學的角度進行異曲同工的解讀,從而有助于我們準確把握相應的制度需求。

(一)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的經濟學解讀

在代理理論者的視角中,公司組織體只是作為個體之間的一整套契約關系之聯結的法律擬制。因此,公司代理問題也是產生于各種明示的、默示的合同關系(如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擬制的準合同關系(如股東之間的共益權行使關系)。這些合同關系之所以會產生代理問題,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關系雙方都是效用最大化者的“經濟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將不會總是為著委托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因此,公司團隊代理問題的實質就是結果的不確定性問題。代理理論所致力的代理問題的解決就是為了減少委托代理合同關系中的不確定性問題。

同樣,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的實質也與公司團隊生產結果的不確定性息息相關,簡言之,就是公司的剩余利潤和風險的不公正分配問題??刂乒蓶|能夠通過內幕交易、關聯交易、直接占用公司資產等形式攫取“控制權私利”,[8]P541所承擔的風險卻并不因此增加,甚至還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向中小股東轉移風險。和股東管理者關系維度的傳統代理問題不同的是,股東關系維度的不確定性往往難以通過初始的契約安排對剩余利潤分配和風險分擔予以事先的明確安排。

(二)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的法學解讀

從法學的角度看,股東關系維度的代理問題實質上是對公司獨立人格、股東平等、公司民主等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的扭曲與背離。首先,公司獨立意志易于被多數資本意志所吞噬。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和資本多數決原則相結合,實質上導致了公司意志臣服于多數資本,從而使得所謂的公司獨立意志淪為控制股東的意志。其次,股東之間的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相互背離?;谫Y本層面的股份平等原則因其過度的資本拜物教特質而扼殺了股東平等所應有的人文關懷和實質內涵,基于股份平等的公司內部權力運行中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導致了股東間的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的背離。最后,公司內部民主喪失。在絕對的資本多數決原則下,大股東的意志總是處于支配地位,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很難發揮其作用,其意志難以為公司所接納,其利益訴求也無法實現。同時,“一股一權”的表決機制不能保障小股東將自己信任的代表人成功地選入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因而無法在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層面上改變小股東在公司事務話語權上所處的絕對劣勢,從而也無法實現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股東權行使和利益分配關系的適度平衡。這種情況必然會挫傷小股東的積極性,致使小股東不愿意出席股東大會,導致所謂的“理性冷漠”。于是,股東大會慢慢地就演化為控制股東的“個人演唱會”,公司內部的民主機制被大大弱化甚至喪失。

三、中國股份公司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的特殊性

中國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具有自己生存發展的獨特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由此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股權結構。在此基礎上產生的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也具有明顯的特殊性。

(一)股東間的代理關系情境極其復雜

中國的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中,國資控股型公司和家族控制型公司是主體,這些公司不僅普遍存在著控制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而且往往具有復雜的多重委托代理關系。對于國資控股型公司而言,由于最終出資人虛位和股東控制權的層層委托行使,因而極易發生內部人控制;對于家族控制型公司而言,一般是通過金字塔式控股模式來實現對控制權的杠桿式放大,因而容易導致控制權與出資比例嚴重失衡,這一類公司普遍存在不直接控股的實際控制人。有學者對中國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的實證研究結果充分證明了委托人之間的沖突可能導致高昂的代理成本。[9]P17-38也有學者指出,就其治理機制的設計而言,應主要按照雙重委托代理理論的要求設計和構建公司治理結構與治理機制。[10]

(二)控制權私利攫取成本較低

控制權私利是指由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一方所專屬的、不與公司其他股東分享的利益。擁有公司控制權者可以通過關聯交易、紅利分配、股份轉讓等途徑獲得特別利益,這些利益往往大大超過一般股東的分紅收益。在以國資控股型公司和家族控制型公司為主體的中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現象明顯,社會公眾股東邊緣化嚴重,股權結構缺乏制衡,控制權私利的攫取途徑豐富、攫取成本較低。由于通過金字塔持股等杠桿方式進行間接控制的方式較為普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往往與上市公司之間隔著若干層級。金字塔控制結構的終極控制人在每個層級都可以較為容易地攫取控制權私利。近年來中國上市公司中爆發的德隆系、格林柯爾系、五糧液現象等都是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有力例證。

(三)中小股東消極主義尤為明顯

股東消極主義是指那些持股較少的股東出于成本與收益的理性算計而缺少參與公司治理的內在動機,由此產生的所謂“理性冷漠”和“搭便車”問題。股東消極主義是現代大型股份公司所普遍存在的現象,而其在中國的上市公司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中國的公司制度和證券市場建立的時間相對較短,投資理念與股東文化的培育仍然不足,因此,中小股東對于公司治理的參與意識普遍較弱。特別是在公開的上市公司中,眾多中小股東的投資目的一般都是為了通過低買高賣獲得二級市場上的差價,他們根本無心去關注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即使是他們對所投資公司的經營政策不滿意或者對其發展前景不看好,他們一般也會理性地選擇最便捷的表達方式——“用腳投票”。另外,公司法律規則本身對股東權行使的制度性約束客觀上構成了對股東行動的障礙,從而加劇了股東消極主義的產生。比如,法律嚴格限制了股東行使股東權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除非通過參加一年一度的股東大會或者極少召集的臨時股東大會并行使自己的投票權,中小股東一般沒有其他表達自己話語權的機會;另外,法律對于那些有實際意義的股東行動一般都規定了持股比例要求,從而間接上排除了普通股東采取該類行動的可能性,比如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提出重要提案、提名董監事候選人等一般都有一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四)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與其他代理問題相互交織

在中國的股份公司中,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往往是與兩權分離意義上的代理問題共生共存的。從形式上看,董事代理權的受益主體是全體股東,但從更嚴格的意義上說,因資本多數決原則而產生的董事代理權的受益主體只是擁有多數資本的股東,而這樣的股東人數很可能就是一人或數人。董事完全附隨于多數資本意志的最終結果就是公司完全被多數資本所控制,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喪失,徒具法人“形骸”,即通常所謂的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另外,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中,社會中介和監管機構的次生代理問題較為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中介和監管機構應當是作為社會公眾投資者的代理人對上市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管,這些機構在履行職責中是信息知情者,由于同樣存在道德風險,它們有可能與公司經營者或者控制股東共同“串謀”,損害中小股東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四、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治理機制的完善思路

公司代理問題在股東關系維度上的演進必然會對股份公司制度設計和治理模式產生深遠的影響,這種影響決非是限于某一個制度或者某一個環節,而是全方位的、整體的和結構性的;這種影響也絕非是一時的、短暫的和已經完結的,而是持續的、長久的和正在深化的。因此,如何更好地防范股東關系維度的代理問題正在并將繼續成為公司治理機制變革的重要內容。

(一)公司制度設計要注重強化自治和利益平衡

現代社會不同利益集團間相互分化融合、力量此消彼長,通過長期的斗爭與妥協最終以法律形式達到動態平衡。因此,在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不斷凸顯的現代公司中,強化自治與利益衡平就成為指導公司制度設計的兩個極其重要而又并行不悖的基本原則。強化公司自治包括兩個層面:一個層面是體現在公司作為生產團隊的內部各成分之間的關系上,另一個層面是體現在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而對外發生的關系上。在公司內部,作為出資人的股東依然享有股東權利所具有的選擇管理者和參與重大決策等項權利,但這些權利的構造和行使方式可以更加自由地協商確定,一股一權、權利不得分離等傳統原則逐漸被突破;股東與公司其他成分間的關系的自治空間也在不斷加大,比如可以通過內部人持股、可轉換債券等制度設計促進彼此間的利益協調;公司內部的權力配置與機關構造也更加靈活多樣。

另外,在股份公司制度設計中,利益平衡也日漸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司制度的安排和功能實現是要建立在對影響公司及社會發展的多種利益關系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衡平的基礎之上。從另一個角度說,公司制度的演進發展也是在包括股東在內的各種利益主體間不斷進行斗爭和妥協的推動下達到某種平衡,并最終通過公司法律制度的變化、發展而表現出來。近年來,歐盟一直在通過確立企業公開義務、改良股東權利、推進公司組織機構的現代化變革等途徑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11]就中國公司法律制度的發展而言,盡管股東之外的相關者利益已經納入制度設計的考量范圍,但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的解決與利益衡平仍然是亟待完善的重要領域。

(二)擴大股東權利配置的自治空間

基于股東“異質化”演進而將分析視角深入到股東關系層面所帶給我們的直接啟示是:股份公司不僅僅是一群投資偏好和利益訴求相同、都基于同樣的利己動機而行使表決權的同質化個體的集合;相反,股東間的沖突客觀存在并且隨時可能發生,公司法律應當注重將法律機制與契約機制相結合來解決這些沖突。尤其是從源頭的股東權利配置拓展自治空間應當成為強化中小股東保護的一種事前保護機制。實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已經在這個方面有了很好的經驗可以借鑒。歐盟和美國公眾公司股東的經濟性權利和參與性權利的排列組合都相當豐富,收益權與投票權不成比例或者相互分離的情況非常常見。[12]針對新近出現的私募股權買賣浪潮,有學者指出,在不斷走向完全的資本市場中,風險承擔能夠在私募股東之間得到更低成本的適當配置。[13]P231這些立足于源頭權利配置的事前保護機制不僅有效地優化了各種具體股東權利的安排,使之更加適應股東的異質化需求,進而改善公司治理,更在相當的程度上減少了股東關系維度的不確定性,使得公司的剩余利潤和風險的分配更加公正。相比較而言,中國股份公司類別股份創新的空間尚未真正打開,盡快出臺相應規范引導股份公司進行股東權利多元配置的創新實踐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三)變革股東大會表決權行使方式

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的出現對于公司法律制度設計者提出的一個新的問題就是公司制度如何兼顧不同股東之間的異質化利益,如何保證經由股東大會決議形式而生成的公司意志能夠涵納不同類別股東的意思表示。因此,為滿足這些需求,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需要發生結構式的深刻變革,這種結構式變革最為突出的表現就是已經為許多國家和地區公司法明確規定的類別股東表決制度。

類別股東表決制是指在存在類別股份的公司中,對于那些涉及到某一類別股東權益的特定事項,只有獲得由該類別股東單獨構成的類別股東大會的多數決通過,才能最終生效。法國公司法將類別股東大會稱為“專門股東大會”,法國《商法典》第225-99條將“專門股東大會”界定為“召集持有特定種類股票的股東召開的會議?!盵14]P143《韓國商法》第435條將類別股東大會稱為“種類股東大會”。類別股東表決制較好地兼顧了不同類別股東之間的異質性,可以有效地協調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在股東大會內部建立起決策權行使的權力制衡機制,提升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它的采用盡管距離實質意義上的股東平等還有很大差距,但已經超越了單純的資本意義上的平等,從而可以有力地推動公司內部民主從資本層面的民主向股東層面的民主演進。不過,從公共選擇理論的角度來看,類別股東表決制度實質上并沒有增強那些在原來的股東大會表決體系中處于弱勢的類別股東的表決權比重,而是賦予了其一種否決權。這種否決權使得某一類別的股東可以對侵害了自己切身利益的多數資本意志說“不”,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對絕對的資本多數決原則產生了某種矯正作用。因此,在解決異質化股東之間的決策權失衡問題上,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是屬于一種防御性舉措。

(四)股東權利限制與保護機制并重

隨著股東“異質化”的不斷演進,傳統的形式上平等的股份表決權行使原則日漸顯現諸多弊端。股份表決權限制與排除制度也逐漸被各國公司法普遍用作矯正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決策權分配失衡的一種重要手段。其中尤為典型的就是特別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即在公司股東大會就一定事項進行表決時,那些與表決事項具有特別利害關系的股東的表決權將不得行使。一些國家公司法還對單一股東的表決權行使上限做出了比例性限制,即禁止單個股東持有的超過某一上限的表決權的行使。這些制度對于防止大股東濫用控制權、保護公司和中小股東合法利益是非常有效的。

另外,大型股份公司中小股東對于參與公司事務所普遍表現出來的“理性冷漠”除了有其自身的成本收益的算計因素之外,很大程度上還因為公司法律的相關制度設計不利于中小股東積極行使其股權的參與權。因此,現代的公司立法在致力于防范大股東濫用控制權的同時,也必須不斷設計出有助于強化中小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相應制度。有學者對歐洲國家關于減輕大股東盤剝所產生代理成本的立法舉措進行分析,指出其中一些是與用以防范管理層逃避等傳統代理問題的手段相同的,如信息披露、獨立董事、外部審計、強制要約規則等;另一些則是用以專門保護小股東的,如德國公司集團立法中的公正補償制度、法國公司法中的大股東權力濫用防范機制、意大利法中的利益關聯股東投票禁止制度、比利時公司法中關于重大集團交易提交特別程序和獨立董事評價制度、歐盟收購指令賦予小股東的股份賣出權、以及政府監管部門對特定行業股東行為(如金融公司中的大股東資格審查)的控制制度等。[15]

(五)推動機構型股東參與公司治理

中小股東普遍的“理性冷漠”、“搭便車”、“用腳投票”等問題大大減損了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推動機構型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就成為破解弱勢層面的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的重要途徑。機構型股東與個人股東在參與權行使上存在著巨大的差異。首先,機構型股東具有更強的知情能力和專業水平。機構投資者普遍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它們在信息搜集分析、投資決策運作、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一般都設有專門的負責部門,并且由證券投資方面的專家進行具體管理。其次,機構型股東具有規范的內部管理。機構投資者本身就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因此,其投資行為和內部管理都要受到多方面的監管。同時,為了維護和提高自身的社會信譽和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機構型股東也會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加強自律管理。最后,機構型股東具有更為多元化的投資組合。機構型股東擁有龐大的資金,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其在投資過程中會充分利用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來進行合理的多元化投資組合?;谏鲜鰞瀯?,機構型股東對所投資公司有可能產生更大的影響力,也應當成為防范股東關系維度代理問題、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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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onald J. Gilson, Charles K. Whitehead, Deconstructing Equity: Public Ownership, Agency Costs, and Complete Capital Markets[J], Columbia Law Review, 2008, 108.

[14] 法國公司法典(上). 羅結珍譯.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7.

[15] Christoph Van der Elst,EconomicViewonCorporateLawinEurope[C]. published in: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A European Perspective (Aristides N. Hatzis, ed., 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 2007).

AgencyProblemsintheDimensionofStockholders’Relationshipsandit’sGovernance

WangQing-song

(Floating Stop for Post Doctor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Due to stockholders’ homogeneity and weak equality of stockholders’ relationship, agency problem in the dimension of stockholders’ relationship has become the keystone and difficulty. It has some particularities in Chinese joint stock corporations, including complex agency relationship surroundings, low cost of 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 obvious minor stockholders’ passivism, and interlaced multi-dimension agency problems. For resolving it, corporation ac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autonomy and interest balance.

joint stock corporation; agency problem in stockholders’ relationship; stockholders’ heterogeneity; governance mechanism

DF411.91

A

(責任編輯:唐艷秋)

1002—6274(2012)04—101—07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經營者集中的附條件批準制度研究》(12CFX068);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股份公司股東權利配置的多元模式研究》(12YJA820068);中國博士后基金項目《股份公司股東收益權與投票權非比例配置法律制度研究》(2012M510720)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汪青松(1974-),男,安徽懷遠人,民商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后研究人員,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基礎理論、公司法、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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