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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程序構想

2012-01-28 08:31汪耕云
中國檢察官 2012年21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嫌疑人

文◎汪耕云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程序構想

文◎汪耕云*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設置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司法機關辦案方針、原則、訴訟環節的特殊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司法進步。因此,檢察機關應當結合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實踐經驗,盡快構建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既可以逐步讓社會接受,又有利于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執行,防止附條件不起訴權的濫用。

一、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條件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吸納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的良好經驗的基礎上,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從適用主體、考察期限、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更好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設置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程序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構建的未成年人特殊程序,雖然我國部分地區的檢察機關對這一制度進行過試點并取得良好效果和經驗,但是檢察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運行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仍需要繼續探索和細化。

(一)建立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啟動機制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定條件,但是缺乏具體統一的執行標準,如果依靠承辦人的分析判斷,難免會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只有構建標準統一、客觀可行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啟動機制,才能最大可能的保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等的訴訟權。

1.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啟動條件的設置范圍。設置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啟動條件評估表,從犯罪行為、個人情況、家庭情況、保障支持四方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評估。

犯罪行為包括犯罪類型、犯罪狀態、犯罪形態、量刑幅度、作用地位、作案次數、作案頻率、犯罪記錄六項評估點;個人情況包括責任年齡、身體狀況、受教育程度、個人品行、學業狀況、生活狀態六項評估點;家庭情況包括監管條件、家庭收入、監護人品行、家庭關系四項評估點;保障支持包括學校情況、社區情況、監督條件、幫教條件四項評估點。通過對以上評估點進行評估,判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2.適用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啟動標準。通過對犯罪行為、個人情況、家庭情況、保障支持四種條件類型下設的二十個評估點分設屬于一級條件、二級條件、三級條件的分值,對犯罪行為、個人情況、家庭情況、保障支持的分值進行總核,按照三級條件所屬的分值進行分類。未成年人經過啟動條件評估屬于一級條件,應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程序;未成年人經過啟動條件評估屬于二級條件,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程序,但需要對重點存在問題項目進行重點考察和修正;未成年人經過啟動條件評估屬于三級條件,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程序。通過對二十個評估點的評估實現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面的分析判斷,從法律角度、個人品行、家庭狀況、社會保障等多角度判斷是否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二)建立完善的后續考察機制

《北京市檢察機關貫徹<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第十章規定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兩部分都包含著檢察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內容。因此,可參考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結合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的具體實踐經驗,制定具體可行的考察監督機制。

1.考察監督機構。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共青團、婦聯、未委會、被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以及其他志愿組織組成協同幫教小組,對其進行考察幫教。

2.考察監督程序。設置《定期監督考察情況登記表》,對考察監督情況進行動態匯總分析。由辦案人員將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在考察期內的表現進行詳細匯總登記,如果符合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考察期滿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依照相關規定啟動不起訴程序。如果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在考察期的任何一個階段,出現違反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或者考察監督效果不佳,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意見,或者變更考察方式,層報后再決定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處理結果。

3.考察監督要求。設立規范的考察監督制度,要實現“一履行、兩固定、三落實”。

“一履行”即履行保密義務,對參與考察監督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根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案的具體案情,設立履行保密義務的要求;“兩固定”即固定的一對一幫教模式,為了全面系統地掌握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間的表現,落實幫教效果,采取固定一名幫教人員,其他人員輔助進行的模式。固定的主帶輔幫教場所,根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以學?;蛘呱鐓^等為主要幫教場所,其他場所為輔的方式;“三落實”即落實協同幫教小組的幫教效果,由檢察院為主,公安機關、共青團、婦聯、未委會、學校、社區以及其他志愿組織共同考察幫教。落實思想溝通效果,被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定期向考察人員做思想匯報,通過檢察人員或者專業心理咨詢人員進行定期溝通交流,幫助被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改過自新。落實定期考察成效,定期到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居住地或者學校作調查了解,及時掌握其生活、學習狀況,確定其是否遵守考察期間的規定,發揮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教育矯正功能。

4.考察監督的內容。對擬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了要求其在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間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的規定,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向檢察機關提交書面悔過書;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給予被害人補償,并得到被害人諒解;主動履行接受幫教和監督,積極參與各項公益、勞務活動等義務;根據不同犯罪類型,設定其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等具體要求。

5.考察監督成果的運用??疾鞄徒绦〗M應當在考察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出具考察報告,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進行綜合評估,并根據考察結果提出建議性處理意見,并將之提供給檢察機關,以供檢察機關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最終處理意見參考。

(三)建立嚴格的執行程序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程序性刑事訴訟制度,檢察機關在是否適用此制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權利濫用,確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建立嚴格的執行程序。

1.嚴格審批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未檢處或者專業辦案組的檢察官來承辦。承辦人對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層報主訴檢察官(或者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審核,最后由檢委會作出對案件的處理決定。

2.告知權利程序。由辦案檢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監護人和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宣布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如果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被害人也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監督考察程序。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宣布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進入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期限。

4.審查結案程序??疾炱跐M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并認真學習、生產或完成各項規定的義務,應作出不起訴決定。若在考察期間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向法院提起公訴。

我國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建立,符合國際刑事政策的大趨勢,也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引導下的重要實踐成果。在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中,均采用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區別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護性處置原則。有關資料顯示:在德國,只有4%的少年犯被判處監禁刑,日本更低,僅為1%,而我國只有20%的少年犯沒有被判處監禁刑。[1]所以,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具體實行標準和程序,是檢察機關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體現了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注釋:

[1]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課題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載《人民檢察》2003年第2期。

*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檢察院[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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