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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院校學生在校常見法律問題簡析

2012-02-15 16:58閔瀅男
天津職業院校聯合學報 2012年4期
關鍵詞:民事行為財物糾紛

閔瀅男

高職院校學生在校常見法律問題簡析

閔瀅男

(天津中德職業技術學院,天津 300350)

學校是學生接受教育的專門機構,處理學生在學校遇到的各種問題時,校方都力求通過合法的手段“有理有據”的解決問題。然而,現行法律對于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財產等損失未有明確規定,導致學生與學校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往往因為缺少依據而就處理結果難以達成共識。

高職院校;糾紛;法律問題;賠償責任

高職院校學生雖然具備當代大學生的一些共性的優點,但同時,也具備很多不同于其他普通高校本科學生的特點,如高職學生的自控力較本科學生有一定差距,法律意識較本科生更加淡薄等,從而導致他們更容易在學校發生一些小事故而引發糾紛。

一、學生與學校發生直接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學校作為教育的提供方,學生作為教育的接受方,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比較明確的。然而當雙方發生糾紛時,法律的適用似乎就不太明確了。因為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還沒有關于學校與學生之間隸屬于哪種法律關系的規定,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到底是基于與校方的受教育合同而應該受合同法的約束,還是基于一種行政管理的關系,即學校是管理方、學生是被管理方,而應該受行政法的約束,一直以來都是困惑司法界的問題。由于受傳統的“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思想的影響,從前不會出現“學生狀告學?!钡那闆r,但近些年隨著全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此類案件逐漸增多。

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他們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的行政不是國家行政,而是非國家機關的公共行政,他們行使的是整個公權力的一部分,屬于行政法學的研究對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職權時,與管理相對人之間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爭議,不是民事爭議,而是行政爭議,屬于行政法調整的對象,因此而產生的訴訟是行政訴訟,不是民事訴訟。學校就屬于這樣的事業單位,雖然學校不是行政機關,但卻在行使一部分行政職權,所以,在“學生狀告學?!钡陌讣?,學校也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例如在1998年的田某狀告北京某大學不授予學位、博士狀告北京大學不授予學位等案件中,司法機關就是依據行政法、按照行政程序進行審理。雖然在我國法院判例不能夠作為法律適用的直接依據,但當判決是由上級人民法院做出時,對下級法院的實際審判工作還是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尤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類似案件的實際審判指導作用就更加明確。

二、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間接糾紛

此類糾紛是指學生在學校發生的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雖然學校與該事件沒有直接的關系,但由于事件發生在學校,所以在處理問題時學校往往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針對此類案件《侵權法》中有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等相關教育機構遭受損失的法律規定,但高職學生往往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針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等教育機構遭受的人身損害《侵權法》沒有規定。筆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針對此類案件的責任認定做以下說明。案例一:學生甲在操場上體育課時,將書包放在了操場旁邊的草叢中,下課時發現書包已經不翼而飛,書包中有書幾本、財物若干。事后,學生及家長要求學校對此事件負責,賠償學生財物損失。針對此類事件筆者認為,學校不應該付賠償責任。原因一是學校不承擔學生在校財物的保管義務。校方在校內提供的供學生擺放物品的場所,盡到的只是協助管理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不應該承擔財物損失的賠償責任的(學校在有重大過失時除外)。因為這是一種免費的行為,就好像一些免費的停車場所立的牌子上寫著“免費停車、財物自理”是一樣的道理。二是學校不存在明顯的過失。如果對于學生財物的損失學校存在明顯的過失行為的情況,就要與上面所述的案例有所區別,學校要根據相應的過失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三是學生自身存在過失。操場邊的草叢中本身就不是正規的存放書包的場所,學生將書包存放于該處,造成物品的丟失,學生應自己承擔由自身過失造成損失的責任。案例二:學生在學校走廊跑步摔跤,造成骨折,家長要求學校承擔保險賠付之外的醫療費用。對此類事件筆者認為,學校不應該付賠償責任。原因一是學生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高職院校學生,除個別極少數情況外,大多數已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樣的學生具備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控制,并預見行為后果的能力。二是如果對于學生財物的損失學校存在明顯的過失行為的情況,就要與上面所述的案例有所區別,比如學校的保潔人員剛剛擦洗完地面,地面水跡未干,由于地面太滑學生滑倒,或者學校的建筑存在明顯建設瑕疵導致學生摔倒,學校就要根據相應的過失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三、學生在校期間社會實踐所引發的糾紛

學生在寒暑假期間進行的社會實踐所引發的糾紛,校方是否要承擔責任,分兩種情況:一是學生社會實踐的崗位由學校提供。這種情況下引發的糾紛,如果學校對學生的損失存在過失,學校當然要承擔一部分責任。二是學生社會實踐的崗位是自己在假期時間找到的,與學校無關,這種情況下學校當然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在此種情況下糾紛處理的結果直接關系學生切身利益,學校又不能完全置身事外,筆者主要談談此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

案例:學生甲暑假去洗車廠打工,在替客戶駕車時不小心將客戶的車刮出劃痕,由于學生與洗車場只有口頭的協議,并未就發生類似情況的責任歸屬做出事前說明,所以洗車場要求學生自己賠償客戶損失。學生為此找到學校幫忙解決此事。針對此類案件,通常的解決依據是《侵權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到案例中有兩點需要確定:一是工作人員對于損失的造成是否存在重大的過失;二是造成損失所從事的行為是否屬于職責范圍。對于屬于職責范圍,工作人員又沒有重大過失的損失,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件中學生的代駕行為屬于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同時,對于造成的損失學生雖存在一定的過失,但不存在重大過失。學校在與洗車場的交涉中說明了以上情況,并找到了《侵權法》的相關法律條文做支持,使得該事件得到圓滿解決。

[1]姜明安,李洪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Legal Analysis of Common Incidents of Vocational Students in Colleges

MIN Ying-nan

(Tianjin Sino-Germany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Tianjin300350 China)

A college is a special institution for student to receive education.The school officials endeavor to deal with various incidents a student encounters in colleges by legal means.However,the current laws has not defined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tudents and school authorities as well as the responsibilities for personal protection and property loss of students in colleges,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reach a consensus on solutions for lack of basis in handling with the related incident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disputes;legal problems;liability to pay compensation

G717

A

1673-582X(2012)04-0094-02

2012-01-15

閔瀅男(1979-),女,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天津中德職業技術學院“思政”教研室講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碩士畢業,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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