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內地適用禁訴令制度探析

2012-03-19 03:22
關鍵詞:民商事訴訟法管轄權

彭 奕

一、禁訴令概述:以功能為中心

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是一項古老的衡平法救濟,最初由大法官庭用于阻止當事人向普通法院興訟,19世紀時被援用于阻止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興訟。如今,與非方便法院原則一起,成為英美法系國家處理國際平行訴訟的兩大利器①Airbus v.Patel,[1999]1A.C.119,132-33(H.L.1999).。一般認為,它是法院對擁有管轄權的當事人簽發的,限制該當事人作為原告在外國法院興訟的命令②National Mutual Holdings Pty Ltd.v.Sentry Corp.,(1998)877ALR 539.。筆者試圖從衡平法、比較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三個維度探析禁訴令的獨特功能。

(一)衡平法體系下的禁訴令

按英美法的體系,禁訴令屬于衡平法上的禁令(Injunction)。禁令源于14和15世紀,形成于18和19世紀,是大法官庭依據良知正義和羅馬自然法發展起來的、增強和輔助普通法的衡平法的重要救濟方法之一。它借鑒了羅馬法的禁令制度(Interdict),以嚴厲的懲罰為后盾,禁止被告從事一些違背衡平規則、并將給原告造成不可挽回之損失的行為③Andrew Muscato,The Preliminary Injunction in Business Litigation,3NYU Journal of Law and Business 652-54(2007).。相比于普通法救濟,禁令具有以下功能優勢:(1)普通法不能實施審判結束前的救濟,禁令可以;(2)普通法不能消除潛在的危險,禁令可以;(3)普通法不能針對將來的救濟,禁令可以;(4)由于違反禁令構成藐視法庭罪,禁令具有更大的強制力④杜 穎:《英美法律的禁令制度》,載《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3期,第49頁。。

禁訴令與瑪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和安東·皮勒禁令(Anton Pillar Injunction)一樣,都是采用先發制人的策略(Pre-emptive),防止威脅行為或危險結果的發生,屬于預防禁令。相區別的是,后兩者屬于中間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帶有臨時救濟措施的性質;禁訴令本質上則是終局禁令(Final Injunction)⑤禁訴令通常是終局禁令,但也有可能是中間禁令,See Starlight Shipping Co v.Tai Ping Insurance Co Ltd.(2008)1Lloyd’s Rep.230。禁訴令的申請人可以請求臨時禁訴令,直到法院審理最終的禁訴令申請時為止不介入沖突,參見歐福永:《國際民事訴訟中的禁訴令》,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61頁。,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⑥楊良宜、楊大明:《禁令》,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628~29頁。。這不僅決定了禁訴令與中間禁令在諸多程序法方面的區別,如申請人承擔更嚴格的舉證責任①楊良宜、楊大明:《禁令》,第629~30頁。,更表明禁訴令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程序,不像中間禁令一樣,附屬于主體程序②Polyplastics,Inc.v.Transconex,Inc.,713F.2dat 878.。事實上,盡管大部分禁訴令案件中都涉及一個未決實體訴訟,但這并不是必要前提條件③B ank of Tokyo Ltd.v.Karoon,1987App.Cas.45,60;South Carolina Ins.Co.v.Assurantie N.V.,1987App.Cas.24,45.對此,美國法院有不同觀點,參見歐福永:《國際民事訴訟中的禁訴令》,第98~101頁。。據此,在英美法中,禁訴令是一個旨在預防當事人在外國啟動或推進不當訴訟活動的獨立于實體訴訟程序的特別訴因和特別程序。

(二)比較法語境下的禁訴令

禁訴令雖為英美法系國家廣泛采用,但對于大陸法系國家,幾乎一無所知④Markus Lenenbach.Antisuit Injunction in England,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Their Treatment Under European Civil Procedure and the Hague Convention,20Loy.L.A.Int’l & Comp.L.J.259(1998).,盡管有應用之偶例⑤法國最高法院在Banque Worms v.Epoux Brachot案中簽發了保障其破產程序的禁訴令,參見歐福永:《國際民事訴訟中的禁訴令》,第110~11頁。。因此,基于比較法的功能性原則,我們所關注的不是“各國有沒有禁訴令規定”,而是“各國如何預防當事人在外國啟動或推進不當訴訟活動”。與禁訴令相提并論的救濟應以預防為目的,并以外國訴訟活動為對象,從而區別于下文將提及的對抗擇地行訴和平行訴訟的其他措施。

德國法提供了一個合適的樣本即三則相關案例。在這三則案例中⑥Markus Lenenbach.Antisuit Injunction in England,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Their Treatment Under European Civil Procedure and the Hague Convention,pp.273~75.,一則以臨時措施的方式限制當事人在外國舉證;一則未禁止當事人的外國訴訟活動,僅判決當事人對不合理的外國訴訟承擔賠償責任;一則命令當事人不得繼續外國訴訟活動。因此,第三則最為貼題。該案中,德國最高法院認為當事人在外國提起離婚訴訟,規避了德國離婚法并違反了善良風俗,構成《德國民法典》第826條下的侵權,因此命令當事人停止外國訴訟活動,并承擔賠償責任??梢?,在德國法下,阻止外國訴訟活動并非通過特別訴因和特別程序直接實現,而是依托于傳統實體法訴因(侵權或違約)和普通訴訟程序,并通過傳統實體法救濟(停止侵害或實際履行)的判決間接實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德國程序法的強制和德國法官衡平權的缺乏所致⑦Markus Lenenbach.Antisuit Injunction in England,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Their Treatment Under European Civil Procedure and the Hague Convention,pp.272~73.,另一方面則是實際履行在德國法中遠比英美法充分。換言之,如果英美普通法不排斥實際履行,恐怕也難以催生禁令這樣的衡平法救濟。

在禁訴功能上,德國法不如英美法。首先,就訴因而言,外國不當訴訟是否構成侵權或違約存在不確定性。隨著誠信原則從實體法向程序法的延伸,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確強化了對所謂惡意訴訟的規制,但以程序法救濟為主,實體法救濟為輔,而實體法救濟基本依賴于對侵權一般條款的適用⑧方麗冬:《淺析惡意訴訟侵權行為及其規制》,載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7256,2012-05-05。,且在侵權的構成認定上存在較大爭議⑨歐福永:《國際民事訴訟中的禁訴令》,第170頁。。其次,就訴訟程序而言,普通訴訟程序與禁訴令特別程序或略式程序相比,不能給當事人帶來便捷和高效的救濟。雖然這一缺陷可以通過臨時措施加以彌補,但畢竟受制于實體法訴因的成立。最后,自由裁量權的缺乏,使得德國法難以像英美禁訴令一樣,在對抗擇地行訴和平行訴訟中發揮如此重要和廣泛的作用?;蛟S正因為如此,德國法上的案例才如此稀缺。

(三)國際民事訴訟法框架下的禁訴令

在國際民事訴訟法的框架下,為了對抗原告擇地行訴和平行訴訟,被告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2)向其他法院提出反訴;(3)向其他法院提出消極宣告(Negative Declaration)之訴;(4)向其他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5)向其他法院申請不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⑩楊良宜、楊大明:《禁令》,第603~17頁;歐福永:《國際民事訴訟中的禁訴令》,第3~5頁,第67~69頁。。

方法一是最直接和最正統的方式,但因訴訟時間、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的種種考慮,被告并不樂意使用?Andrew Bell.Forum Shopping and Venue in Transnational Litigation.Oxford:University Press,2003,p.170.;方法二取決于被告反訴權利的成立,以解決實體糾紛為對象,僅對抗原告的實體權利,不能直接阻止外國訴訟;方法三受制于傳統的訴權理論①牛建國、彭 傳 雨:《略 論 消 極 確 認 之 訴》,載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2989724&PostID=29321740,2012-05-05。,未被普遍接受,作用與方法二相同;方法四,上文已有述及②關于英美法以違約為訴因的實踐,See Daniel Tan.Damages for Breach of Forum Selection Clauses,Principled Remedies,and Control of 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40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623(2005).,且如不結合以行為強制,純為事后救濟。方法五如不采用提前宣告的方式,純為事后救濟,并產生復雜的判決承認和執行問題③Peter Gross:《英國法院的禁訴令與仲裁》,載http://qdhs.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20,2012年5月5日訪問。。據此,禁訴令是被告最樂意使用的對抗原告擇地行訴和平行訴訟的最有效的方式。

二、禁訴令的適用:危機與啟示

禁訴令是一項充滿爭議的制度,常常被貼上“司法沙文主義”的標簽而遭人詬病。直白地講,禁訴令允許當事人在受訴法院國以外的國家提出管轄權異議,存在侵犯受訴法院國司法主權的極大嫌疑。為了防止對“禁訴令”的誤解,英美法官一再重申禁訴令只針對當事人,而不指向任何外國法院,因此并非向國外擴張審判權④Turner v.Grovit,[2002]1WLR 107,177.;并在適用中踐行謹慎的司法政策,在內國司法利益和國際禮讓原則進行努力權衡⑤Airbus v.Patel,p.133.。盡管如此,禁訴令對外國法院管轄權的間接干涉是不爭的事實,從而最終引發了歐盟法院的非難。

2004年,歐盟法院在Turner案⑥C -159/02,http://curia.europa.eu/juris/showPdf.jsf?text=&docid=49081&pageIndex=0&doclang=EN&mode=doc&dir=&occ=first&part=1&cid=371067.中裁決禁訴令與布魯塞爾體制相矛盾;2009年,又在West Tankers案⑦C -185/07,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docid=66648&page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cid=372197.中明確裁決締約國法院不得以另一國法院進行的訴訟違反仲裁協議為由簽發禁訴令。歐盟法院的立場和理由是延續一致的,即盡管禁訴令旨在防止被告在國外濫用訴訟程序,但仍然違反了布魯塞爾公約的互信原則和禁止一國法院審查其他締約國法院管轄權原則。有趣的是,West Tankers案裁決一出,并沒有受到歐盟其他成員國的追捧。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禁訴令存在的價值。

歐盟法院裁決并不意味著禁訴令的終結,只是限制了禁訴令在歐盟內部的適用?;蛘哒f,歐盟法院裁決反而為禁訴令在歐盟外的適用提供了理由。禁訴令為什么得以在英國產生?英國為什么不惜背著干涉他國管轄權的惡名主動承攬處理他國管轄權異議的活?除了法律技術和國家利益的考慮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對自身司法的自信和對他國司法的不信任,而背后則是英國發達的法律文明。雖然,現代民事訴訟法已提出“反沙文主義”,推行國際禮讓謀求國際協調⑧李雙元、謝石松:《國際民事訴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95~98頁。,主張世界各國在進行國際民商事管轄權的立法和司法活動時,都應該考慮到其他國家的有關立法和司法實踐,應該考慮到國際社會在這一領域的一般做法,從而達到盡量避免和消除國際民商事管轄權沖突的目的。在這種現實條件下,一味擴大管轄權或一味自限管轄權,都非明智之舉?;蛟S,歐盟各國之間已經形成了互信,但這種互信遠未在國際社會形成。在不違反國際義務的前提下,在合理權衡國際禮讓原則的基礎上,以禁訴令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國家的公共利益,是現實的需要。如運用適當,非但不會加劇國際民商事管轄權的沖突,反而會帶動國際訴訟法走向一個良性有序的未來。

三、禁訴令與中國法:契合或排斥

作為姊妹制度,不方便法院原則為中國學者高度關注,并已在司法實踐中顯山露水⑨彭 奕:《涉港民商事管轄權沖突問題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第105頁以下。;而禁訴令卻不被待見,雖已獲得學者的一定支持⑩彭 奕:《涉港民商事管轄權沖突問題研究》,第165~66頁。,但在司法實踐中悄無聲息。如果說,不方便法院原則引入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陸法系,面臨不得拒絕司法的憲法障礙?Fawcett.Declining Jurisdiction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larenden Press,1995,pp.28~9.,那么禁訴令的引入,應順暢得多。障礙更多地來自于觀念上的沖突。首先,禁訴令與中國一貫奉行的國際禮讓理念不符。不方便原則旨在自限管轄,與之相符,故得以嶄露頭角。殊不知,禁訴令并非對國際禮讓的違反,相反以充分尊重國際禮讓為重要限制。其次,禁訴令與中國司法環境現狀不符。禁訴令的適用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為中心,而基于中國司法環境現狀,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個令人忌諱的話題。這也決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則為什么不能登堂入室。事實上,法官自由裁量權不可避免,關鍵是如何適當地限制,這也是英美法官和學者在討論禁訴令時的焦點①Trevor Hartley.Comity and the Use of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35Am.J.Comp.L.487(1998);Haig Najarian.Granting Comity Its Due:A Proposal to Revive the Comity-Based Approach to Transnational Antisuit Injunciton,68St.John’s L.Rev.961(1994).。

我們欣喜地看到,禁訴令契合了中國法制正在發生的某些變化。第一,禁訴令的適用是法官運用衡平權利,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公共利益的一種積極行為,突破了司法的被動性和克制性,而這正符合中國當下的司法能動主義。第二,惡意訴訟和濫用訴訟的法律規制已經引起高度重視。在程序法方面,新近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討論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循誠信信用原則”。在實體法方面,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1582條和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1863條都專門規定了惡意訴訟侵權責任;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雖然沒有關于惡意訴訟侵權責任的特別條款,但并不排除通過一般條款引入惡意訴訟侵權責任的可能性。第三,禁令制度在中國逐漸確立。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海事特別訴訟程序法》引入海事強制令制度,其特征與禁訴令制度基本一致,都屬于一種不同于財產保全和先于執行的特別程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專利法》、《著作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修訂中增加了訴前禁令;《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更是正式確立了行為保全制度。這些變化雖然沒有直接觸及禁訴令,但都與其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在體系中構成連理,培育了禁訴令生成的土壤。應該說,在解放思想的基礎上,禁訴令引入中國,既符合正在進行的法制改革,亦能推動法制改革的前進。

四、中國法院適用禁訴令的初步方案:以涉港平行訴訟為起點

綜上所述,我國引入禁訴令是可行的,紛繁復雜的國際民商事訴訟現實更增加了引入的必要性。鑒于我國司法傳統和環境對禁訴令的開放程度和適應程度,這種引入不能一蹴而就,而是應分階段、分領域實施。涉港民商事平行訴訟為之提供了一塊很好的試驗田。隨著香港的回歸,內地與香港的平行訴訟成為司法實踐的重大難題。盡管內地和香港于2006年7月簽署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書判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亦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但其適用范圍有限,且只調整判決承認與執行,不涉及管轄權,平行訴訟問題依然存在②彭 奕:《涉港民商事管轄權沖突問題研究》,第218~23頁。。更重要的是,基于一國兩制,內地與香港法院之上并無一個類似歐盟法院的上級法院行使統一的司法審查權,兩地之間是否已經在相關安排的范圍內形成互信,令人懷疑。之所以選擇涉港,是因為香港法院秉承了英美法的傳統,既本身適用禁訴令,又不排斥他國禁訴令,符合國際民事訴訟法中的對等原則。禁訴令原本是英國衡平法院針對普通法院的武器,如今用于中國的區際平行訴訟,似乎是偶然中的必然。

下面,就內地法院在涉港民商事平行訴訟中禁訴令的發布、效力和具體程序性問題提出初步方案:

(一)禁訴令的發布

1.發布條件。內地在發布禁訴令的條件上,應順應國際趨勢,持保守態度并只在少數極端情況下發布。筆者認為,所謂的極端情況應該限于違背了專屬管轄、排它管轄協議、仲裁協議三類。第一,屬于內地的專屬管轄。首先,由于專屬管轄是一國司法管轄權中最為嚴格的底線,因此,可以在屬于內地專屬管轄事項范圍的涉港平行訴訟問題上發布禁訴令。其次,不得不承認,內地專屬管轄的范圍有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對于因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就不應該屬于涉港案件中發布禁訴令的范圍。第二,當事人達成了排他性法院選擇協議和仲裁協議。適用禁訴令制度的多數國家都將當事人之間的排他性法院選擇協議和仲裁協議視為具有不向非約定法院起訴的義務,因此,在這兩種情形下發布禁訴命令是沒有多大爭議的。

2.法律依據。我國現行法雖未明確規定禁訴令,但有些資源可以利用,如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的行為保全制度或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的海事強制令制度。但由于其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禁訴令在涉港平行訴訟中的適用。因其適用范圍的限制,筆者并不是很傾向于在立法上對之進行規定。

3.考慮因素。在國際上,適用禁訴令的國家對于發布禁訴令的考慮因素,多是同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考慮因素相一致,例如英國、加拿大,等等。因此,在我國也是如此,法官在考慮發布禁訴令時,可以參照考慮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考慮因素,即:原告選擇該法院起訴的理由;被告到該法院應訴是否方便;爭議行為或交易的發生地位于何處;證據可否取得;適用法律的查明是否方便;可否完成對所有當事人的送達;判決可否執行;語言交流是否方便;等等。但是,區別仍然是有的,例如,在對于這些相同因素的考慮中,當事人的惡意因素更為重要,而審理的便利以及費用則在其次。

(二)禁訴令的效力

禁訴令的效力問題涉及到三個方面:對作出發布令法院的效力、對當事人的效力和禁訴令的域外承認與執行,即禁訴令的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

1.禁訴令的域內效力。首先,一項有效的禁訴令發布后,對于法院來說即是一項生效的裁決,按照訴訟法律程序開始送達、執行以及當事人違背命令的制裁等步驟進行。其次,對于當事人來說,受禁訴令發布法院管轄的當事人負有遵守命令為或不為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理會禁訴令而繼續其在外國法院的訴訟,應該受到相應的制裁。在普通法系國家,不遵守法院裁決一般被視為藐視法庭。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目前沒有藐視法庭的相關規定。但由民訴法學者江偉教授等起草的《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關于藐視法庭條款。另外,如果當事人的財產位于內地,則禁訴令的效力是很容易得到實施的。

2.禁訴令的域外效力。香港法院承認禁訴令制度,因此,對于內地合法合理的禁訴命令是存在承認執行可能性的。當然,內地法院擁有對于案件標的的實際控制權是對禁訴令域外效力實現的保障。

(三)內地法院適用禁訴令制度的程序法事項

1.程序啟動的主體。該問題主要涉及,禁訴令發布程序的啟動必須由當事人提出還是也可以由法官主動發布。適用禁訴令制度的國家一般都要求由當事人提出禁訴令的發布申請,法官不能主動考慮發布禁訴令。這主要是因為,禁訴令的功能主要在于對私權公正及案件的順利、及時審理。發布禁訴令是一種公權,所以有學者認為,發布禁訴令不合理,就是因為其是公權對于私權的干涉。但是,筆者認為,如果理由正當,在私權需要得到保護時,公權對于私權的干涉是合法的,但是,干涉不應該被任意擴大,應該被限定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因此,內地發布禁訴令的程序最好規定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2.提起的方式。如上所述,禁訴令依一個單獨的訴因提起,而德國法必須依賴于實體法上的訴因。我國對于禁訴令提起的方式,可以考慮結合這兩種方式。尤其是若以后將禁訴令運用到大陸法系國家時,筆者更傾向于德國式的提出方式,因為這會涉及到在外國的承認執行問題。禁訴令一般是不會被他國所承認執行的,因為《布魯塞爾公約》和1971年《外國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公約》中均認為,判決是締約國法院作出的全部裁決,無論其名稱如何。但這些判決都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的判決,所以禁訴令不在此列。另外,在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他們認為民事賠償的范圍應該僅僅包括實際損失。因此,懲罰性賠償判決不在民商事判決承認執行之列。當禁訴令的提出轉化到訴訟請求后,實體判決是可以得到域外國家承認執行的,事實上是間接的承認執行了禁訴令。

3.提出申請的時間。與管轄異議不一樣,禁訴令的提出并不是對于接受申請法院的關于管轄事項的抗辯,因此提出時間并不受《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的約束,即必須在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而且只能是向第一審法院提出。從理論上來講,禁訴命令可以在訴訟過程結束前的任何階段提出,但是,從實踐來看,申請時間的過早或過晚都會導致申請的失敗。例如,在Pan American World Airwayv.Andrew案中①1992S.L.T.268.,法院就認為申請時間過早,應該在美國的平行訴訟已經開始后;再如,在Toepfer International Gmbh v.Molino Boschi Srl案中②[1996]1Lloyd’s Rep.510.,由于申請太晚,外國的訴訟程序已經進行了很久,申請也很容易失敗。因此,申請時間并沒有一個硬性的限制,但在個案中應該注意技巧。

4.舉證責任。從適用禁訴令制度的國家的實踐來看,舉證責任應歸于申請提出人,舉證范圍主要包括:外國訴訟的壓抑性和糾纏性;對當事人及證人的人力、財力的額外負擔;當事人負有不向外國法院起訴的義務,等等。

5.裁決方式。筆者認為,禁訴令在性質上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因此,內地法院對于禁訴令的發布決定應該以裁定或判決的形式作處。具體而言,可以參照中止訴訟程序的裁決方式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法院可以對于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中止訴訟、終結訴訟這五種情形作出裁定。,即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五、結語:更深遠的意義

即使我們目前將禁訴令的引入保守的限定在涉港平行訴訟中,仍有許多問題留待探討和明確,例如,禁訴令的送達問題、外國禁訴令的承認執行及對抗、是否可以針對外國禁訴令發布反禁訴令、發布禁訴令時如何體現對等原則,等等。

我們在理論和司法實務中往往引入一項法律制度,其價值遠非單單集中在這項制度本身,而應該將其放入他所隸屬的某個法律部門或體系。禁訴令制度歸屬于國際私法。2011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適用法》)正式施行。從體例上看,《適用法》并未將程序部分納入,割裂了國際私法案件審理的完整性,落后于國際社會國際私法立法的法典化浪潮,價值大打折扣。2008年4月生效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也未涉及到國際民事訴訟篇的修改。目前,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存在過度管轄和相關管轄制度缺失兩個極端。因此,法官在涉外案件審判中,可在說理充分的前提下,大膽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裁判,先于立法形成指導性案例,推動司法解釋和立法的跟進。

禁訴令的引入能以微觀的貢獻從宏觀上擴大我國法律體系的外延和增進我國法律運用行使的內涵。所謂擴大我國法律體系的外延是指,在不斷移植、采納和解讀兩大法系的先進制度時,我國法律體系從立法上或司法上得到了擴張和準備。在金融危機等情勢來襲下,法院能合法或合乎司法先例的以公權利干涉和保護我國國家和國民的經濟利益。所謂增進法律運用行使的內涵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官層面。禁訴令作為普通法系的一項復雜制度,其運用發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高素質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良好行使。我國法官不斷在比較法的歷練中考量禁訴令的發布與否,能夠增進其綜合素質,在法律運行環節帶動法律的制定并彌補立法不足。二是當事人和律師層面。當事人和法律執業者在官方影響和促進下,被動或能動的研究相關法律制度,以至在區際和涉外平行訴訟中,能以私權利和法律技能利用、對抗諸如禁訴令等訴訟過程中的法律制度,保護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想,這些才是禁訴令等法律制度引入和移植到我國的終極目的。

猜你喜歡
民商事訴訟法管轄權
論國際民商事仲裁與訴訟的平行程序
混合型管轄權條款法律效力問題研究
論刑事管轄權國際沖突
論法定公證與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維護
論國際民事訴訟中的過度管轄權
也論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淺論民事證據中的虛假自認
合同繼續履行判決實現障礙之解決——兼論2015《民事訴訟法解釋》“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裁判案件審理思路研究
論對外國民商事案件送達程序的分類審查——基于對我國274份承認與執行裁定書的實證分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