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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網絡與集體行動的社會邏輯——方法論視野中的集體行動理論發展探析

2012-03-19 03:22高春芽
關鍵詞:連帶集體行動行動者

高春芽

20世紀中葉以來,理性選擇學派在社會科學領域迅速崛起,研究者使用經濟學方法分析社會政治過程,試圖提出統一的方法論范式。在社會科學內部存在嚴格界限的條件下,方法論一體化的嘗試具有加強學科融合的積極意義。但隨著經濟學強勢滲透到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的傳統領域,研究者開始反思“經濟學帝國主義”存在的方法論誤區,強調社會結構的作用。本文以現代集體行動理論的發展作為研究對象,從方法論沖突與融合的視角考察理性分析的局限,關注社會規范、社會網絡和集體行動機制之間的關系。

一、理性選擇與集體行動

集體行動是社會成員為實現共有目標而采取的協同行為,現已成為“政治科學研究的中心議題”①Elinor Ostrom.“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the Rational Choice 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8,92(1),p.1.。圍繞集體行動問題的研究,方法論的選擇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自19世紀以來,結構主義和心理分析是研究者選取的主要視角,在現代西方國家建構的歷史背景下,它們將集體行動視為社會制度或群體心理失衡的結果,廣泛地分析了革命抗爭、社會運動等一系列重大議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政治學界出現了行為主義運動,心理學、物理學知識相繼被引入,政治學的研究重心實現了從結構到過程的轉變,政治過程中的公民行為和集體行動成為主要的研究對象。但在早期行為主義著述中,結構功能主義的特征依然清晰可辨。以杜魯門為代表的行為主義學者認為,在勞動分工細化、相互依賴強化的現代國家,社會結構具有自我平衡的內在傾向,一旦技術變革、商業周期等刺激因素危害了相關群體的共同利益,潛在集團將自然轉變為組織化利益集團,采取集體行動游說政府,恢復原有的利益平衡②杜魯門:《政治過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06頁。。結構功能主義理論有助于從宏觀視野把握集體行動的發展趨勢,但它并不能準確說明集體行動的微觀機制,比如它無法解釋為何同處社會變遷的環境,有些集團能夠采取集體行動而有些則不能。結構功能主義分析框架缺少微觀行動基礎的支撐,這為理性選擇研究提供了發展空間。

在理性選擇理論中,集體行動被賦予特定的含義,它是指供給集體物品的行為。只有在涉及公共問題或集體事務時,集體行動才不可或缺。理性選擇研究認為,為實現共同目標而組建利益集團游說政府,這等于為相關群體提供具有非排他性的集體物品,理性的集團成員將選擇搭便車。由于每個成員都懷有此種動機,集體行動過程將遭遇“志愿失靈”。奧爾森從理性分析的角度定義了集體行動邏輯的基本內涵:“除非一個集團中的人數很少,存在強制或其它某些特殊手段促使個人按照他們的共同利益行動,理性的、自利的個人將不會采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雹費ancur Olson.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個人理性并非集體理性的充分條件,二者之間存有內在的沖突。理性選擇理論主要從獨立行為的角度分析集團的行動能力:集團做什么取決于其中的行動者做什么,而行動者做什么又取決于采取某種行為的收益。由于將行動者設定為理性人,集團成員是否參與集體行動取決于成本與收益的計算。集體物品的最優供給條件是,每個行動者根據自己的收益份額支付相應的成本份額。但在自愿供給的條件下,理性行動者只是力求分享收益而避免分擔成本,所以集團不可能通過自愿方式實現集體物品的充分供給。共同目標的集體激勵并非集體行動的充分條件,大集團必須創建正式組織并實施針對成員個體的選擇性激勵。

集體行動的理性邏輯揭示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聯性:在面對集體事務時,決策過程具有分散性,但決策結果具有合成性,獨立行動者的處境受其他成員決策的影響。從理性選擇理論的分析中可以發現,集體行動的邏輯是在理性人假設基礎上推導的形式化模型。它首先假定行動者是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在突出集體物品具有非排他性的條件下,當理性人預設與集團規模變量相遇時,必然得出結論認為搭便車是最優的選擇。其次,理性選擇理論采用了方法論個人主義,傾向于認為大集團中的理性人是均質化的行動者,但最終提供的解決方案具有精英主義色彩②趙鼎新.:《社會與政治運動講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160頁。。為了將潛在集團動員起來,選擇性激勵機制的設計者是政治企業家式的人物,他們具有不同于普通成員的資源條件或組織技巧。最后,集體行動邏輯具有靜態分析的特征,它是在缺乏時間緯度的環境中得出的結論,只能反映集團成員的一次性博弈關系③Todd Sandler.Collective Action.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2,p.79.。由于缺少時間變量的考慮,在歷時性互動中可能形成的規范網絡難以納入理性分析的框架,而只能重視正式組織和正式制度的作用。

集體行動的理性分析在政治學界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方法論意義,鑒于此,“集體行動分析已經成為具有廣泛影響的專業研究領域”④Russell Hardin.Collective Action.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2,p.20.。與結構功能主義的宏觀視野相比,理性選擇研究表現出微觀分析的優勢,激勵結構、策略選擇而非制度變遷、功能調適成為重要的研究內容。理性選擇理論表現出方法論個體主義和理性人假設并用的組合特征,從個人行動向集體行動的過渡是利益計量的經濟過程。為了擺脫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相互沖突的困境,必須引入正式組織和正式制度作為干預機制,建構集體合作的行動秩序。理性選擇理論認為經濟動機是行為激勵的穩定性元素,必須將其從復雜的心理動機中凸顯出來,才能對集體行動的內在機理作出一般性說明。理性分析的優勢是方法論前提簡捷明確,能夠保持邏輯推理的一致性,也易于和數學知識相結合,表現出科學主義氣質。方法論假設本身并不能提供知識,但它會影響最終的結論。由于集體行動研究的起點是個體化的理性人,行動者中心主義的研究模式忽視了社會結構的變量,剝離了行動者的社會情境,回避了激勵沖突的問題。在集體行動理論的發展中,結構功能主義模式重視社會結構對行動者的制約作用,集體行動被視為恢復系統均衡的自然結果。理性選擇模式則完全忽視社會結構的因素,集體行動成為獨立行動者主動選擇的過程。它們各自從兩個端點揭示了集體行動的宏觀機制和微觀機制,個人行動系統和社會行動系統之間的轉換過程并未得到應有的說明。為了合理考察行動者和社會結構的相互作用,社會規范和社會網絡理論開始從相對中觀的視角研究集體行動的機制。

二、社會規范與集體行動

理性選擇理論關注行動者的激勵機制,通常會得出結論認為“制度至關重要”①丹尼斯·繆勒:《公共選擇理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9頁。。既然人類行為的經濟動機無法改造,就只有通過制度設計來協調個人與集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理性選擇理論以缺乏社會性內涵的理性人假設作為邏輯起點,最終的結論傾向于重視制度的效能,但在具體的分析過程中忽視了行為規范和社會關系等結構性變量對集體行動的影響。社會結構是獨立于行動者發揮作用的約束條件。在針對理性分析的反思中,采用社會結構分析的學者主要從兩個方面推動了集體行動理論的發展:其一,從社會規范的角度,反對狹隘自利的理性人假設,認為平等交往、互惠信任的價值準則促使行動者約束機會主義動機。社會規范具有認知塑造和秩序生成的功能,有利于集體行動的順利實施。其二,從社會網絡的角度,堅持以社會關系而非孤立行動者為中心的研究模式,批判方法論個人主義,關注互動關系對行動者的影響或行動者如何建構社會網絡以實現集體目標。

社會規范是有關強制性、允許性或禁止性行動的共同認識②Elinor Ostrom.“Collective Ac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Norm”,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2000,14(3),pp.143~144.。社會規范同組織規章不同,它們并不見諸正式的文字規定,而是協調關系密切群體內部行為秩序的共享準則。社會規范借助互惠信任或輿論壓力等形式自我實施,能夠成為集體行動的協同力量。阿克塞羅德認為:“規范存在于人們按照某種方式行動的社會環境中,當他們偏離此種行為方式時將受到懲罰?!雹跼obert Axelrod.The Complexity of Cooperation.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7,p.47.社會規范通過多中心分散懲罰的方式強化了自身的權威,并被行動者內化為個人信念。理性選擇理論把行動者比附為完全市場競爭中的生產者,他們根據成本收益的大小作出決策。而在現實的社會情境中,集體行動并非個人獨立行為的加總,行動者之間存在相互依賴的社會關系,可以衍生出促進集體行動的“信任鏈”④James Coleman.“Introducing Social Structure into Economic Analysi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4,74(2),p.85.。從個人行動向集體行動的過渡并非機械的過程,而是系統的過程,必須在經濟分析中引入社會規范的因素。

在關系緊密的共同體中,社會規范具有認知塑造的作用。社會規范的基本功能就是,促使行動者接受社會化的影響,在社會文化層次和個體認知水平之間建立聯系。為了說明認知心理對集體行動的影響,社會規范分析主要采取兩種模式:通過案例實驗說明社會規范發揮的現實作用;通過理論分析論證社會規范發揮作用的機制。馬維爾和阿莫斯在實驗中發現,投資共用物品的集體行動并沒有伴隨普遍的搭便車現象,“諸如公平等規范因素強烈地影響了個人的經濟決策”⑤Gerald Marwell & Ruth Ames.“Experiments on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I.Resources,Interests,Group Size and the Free-Rider Problem”,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79,84(6),p.1359.。行動者并不是簡單地進行利益計算,社會化過程影響了在交往情境中是否選擇合作。行動者在日常生活中攝取了公平交往的行為規范,內化為具有指導作用的信念體系,并借助學習效應在群體范圍內傳播。在行動者理性能力有限的條件下,內化為信念體系的社會規范充當了決策過程的簡化機制。身處復雜的社會環境,行動者不用進行繁復的理性計算,而只需根據信念體系采取行動。社會規范決定了對行動方式的理解和判斷,人們首先會采取社會正當而非最為有效的行動。在通常情形下,人們只是“遵守”而非作出“選擇”⑥大衛·馬什、格里·斯托克:《政治科學的理論與方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71頁。。在行動者將規范內化為自我認知的組成部分后,社會規范事實上具有雙重屬性,它“既是個人偏好又是約束性規則”⑦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123頁。。行動者的個體經濟激勵將受到集體社會激勵的規制,正當性而非利益最大化是基本的行為取向。

社會規范在塑造行動者認知特征的同時,還具有推動合作秩序生成的作用。理性分析認為,志愿合作無法成為集體行動的常規形式,必須借助正式組織建立相應的激勵制度。而根據社會規范的分析視角,集體行動在很大程度上是“保證問題”(Assurance Problem):“保證問題暗示人們在公共物品條件下偏好共同行動。其基本觀點是,‘如果你給出你的一份,我也將獻出我的一份’?!雹郈arlisle Ford Runge.“Institutions and the Free Rider:The Assurance Problem in Collective Action”,Journal of Politics,1984,46(1),p.160.在共享合作規范的群體中,基于互動互惠形成的信任關系,可信承諾無須第三方強制執行就可以達成。信任傳遞了行動者具有合作意向的信息,降低了集體行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發揮了“潤滑劑”的作用。社會規范理論認為,集體行動困境是多人囚徒困境,在重復博弈情境中,個人將抑制短期利益最大化傾向而選擇合作,行動者“通過隱性規范契約(contract by convention)實現最優的共同結果是可能的”①Russell Hardin.Collective Action,p.170.。規范契約是相對于顯性契約(explicit contract)的隱性契約(implicit contract),它并非人們簽訂的正式文本,而是由于共享價值觀念而產生的默契。社會規范促進集體行動的基本條件包括:行動者有機會低成本地制裁不合作行為;行動者擁有他人行為狀態的信息以確??深A見性;行動者之間存在重復博弈②Russell Hardin.Collective Action,p.174.。社會規范的力量在于其無形性,即使它不被人們充分理解也能夠發揮作用。雖然社會規范具有自我強化的趨勢,但它也會隨時間的流逝而變得松弛。在信息暢通、互動頻繁的情境中,社會規范才具有自我執行能力。關鍵的影響因素不是集團規模的大小,而是能否形成足夠強的互動網絡。

與理性分析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相比,社會規范理論表現出結構分析的特征,重視社會規范對心理認知與合作秩序的能動作用。集體行動并不遵循利益計算的理性邏輯,而是表現出符合社會正當要求的合法性邏輯③周雪光:《組織社會學十講》,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154頁。。社會規范分析雖然極力突出行動者的非經濟動機,但它對社會規范的起源和功能的認識,并不否認理性分析的局部有效性。社會規范起源于理性人之間的策略博弈④Robert Axelrod.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New York:Basic Books,1984,p.173.。但在社會規范出現后,集體行動激勵將由短期的個人利益計算轉化為長期的群體規則認同。社會規范具有提高群體福利水平的經濟功能,但“規范不能全部還原為自利”⑤喬恩·埃爾斯特:《社會黏合劑》,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49頁。。社會規范直接針對行動方式而非行動后果,它是“非科層化社會力量創造的規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人們對正式制度的依賴⑥羅伯特·埃里克森:《無需法律的秩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06頁。。即使缺乏權力集中的代理人,行動者仍然可以默契地實現集體合作秩序。此外,也有學者對社會規范理論提出了質疑,認為規范分析容易陷入“結構決定論”的誤區,忽視了行動者的自主性。在行動者與社會結構之間關系的討論中,研究者開始探索更具包容性和靈活性的理論模式。

三、社會網絡與集體行動

社會網絡是基于行動者互動形成的社會關系和社會連帶(social tie)。社會網絡可以區分為四種組成部分:結構性要素,資源性要素,規范性要素和動態性要素⑦Michael Davern.“Social Networks and Economic Sociology:A Proposed Research Agenda for a More Complete Social Science”,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loogy,1997,56(3),p.289.。結構性要素指行動者和社會連帶的關系特征;資源性要素指行動者的能力、知識在網絡中的具體分布;規范性要素指影響行動者行為方式的互惠;動態性要素指有關社會連帶形成和網絡結構演化的機會或限制。社會網絡分析關注互動關系對行動者策略選擇的影響,對理性選擇理論和社會規范理論提出了批評。理性選擇理論從獨立個體的微觀基礎分析集體行動的機制,排除了社會結構的影響。行動者具有“低度社會化”(undersocialized)的特征,他們置身于社會關系之外,追求物質利益的最大化。作為對理性方法的批判,社會規范理論則突出價值準則對行動者的制約作用,行動者具有“過度社會化”(oversocialized)的特征,他們能夠將行為規范內化,完全依據社會正當性的要求采取行動。無論過度社會化和低度社會化的分析視角存在多么大的差異,它們共同認為社會性孤立的行動者是決策的中心⑧Mark Granovetter.“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5,91(3),p.485.。理性選擇分析無視行動者嵌入在關系脈絡中的事實,認為行動者具有充分的自主性。而社會規范分析指出行動者深度嵌入在關系脈絡中,根據社會規范即可推斷行動者的行為選擇,具體情境不具有任何意義。格蘭諾維特指出,行動者嵌入在社會交往的關系中,但這種嵌入具有溫和適度的特征。社會網絡分析并不輕易放棄行動者具有理性動機的假說,而是認為行動者的理性決策受社會關系的限制。在歷時性互動中形成的網絡地位差異將決定行動者決策方式的不同,行動者可以借助網絡實現信息交換和資源動員。

信息的獲取、傳播和共享是集體行動的重要條件。而行動者無法交換各自掌握的私人信息預判形勢,則成為集體行動的直接障礙。在理性選擇理論的極端分析中,部分研究者認為即使信息成本為零,搭便車導致的集體困境也無法避免①Mancur Olson.Power and Prosperity.New York:Basic Books,2000,p.84.。社會網絡理論對此提出了批評:搭便車取向并非行動者的內在特質,必須考慮情境力量的約束作用,理性決策不能擺脫社會關系的影響??颂m德曼斯指出,嵌入在社會網絡中的行動者,在預期他人選擇合作的條件下也具有參與集體行動的傾向②Bert Klandermans.“Mobilization and Participation:Social-Psychological Expansisons of Resource Mobilization Theor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84,49(5),p.591.。行動者需要采取符合網絡角色的行為,關注社會聲譽。在交互情境中,行動者之間的決策存在相互依賴性,社會網絡具有信息交換的作用。與通過第三方披露信息的解決方案不同,社會網絡充當了信息傳遞的通道。社會網絡傳遞的信息具有廉價優勢,而且它是行動者本人獲得的直接信息,更加詳盡準確③Mark Granovetter.“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p.490.。從社會網絡分析對信息功能的論述中可以發現,它并不否定行動者具有理性自利的動機,而是從歷時性互動的角度指出,目的性行動嵌入在真實的關系結構中。由于行動者之間的信息互動具有連續性,當下利益最大化的經濟動機將受到長期交往關系的限制。為了測度社會關系的強度、信息共享和集體行動之間的關系,格蘭諾維特根據互動頻率的高低和親密性的強弱,區分出強連帶(strong tie)和弱連帶(weak tie),認為弱連帶是集體行動的穩定基礎。在強連帶條件下,行動者必須投入較高的成本維持彼此間的交往關系,由于存在較強的相互依賴,行動者在資源獲取方面表現出趨同性,信息渠道具有相互重疊的特征。而在弱連帶條件下,社會關系的維護成本相對較低,信息可以通過網絡橋梁(bridge)傳遞給非直接相關者。強連帶容易促成緊密團結的小型群體,信息傳播難以突破高度凝聚力設定的界限。最終出現的結果是,眾多行動小集團的獨立發展導致共同體的“碎片化”,妨礙大范圍集體行動的協同一致。而在弱連帶的情境中,信息流通的網絡橋梁具有開放性,延展的溝通范圍提高了“共同行動的能力”④Mark Granovetter.“The Strength of Weak Tie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73,78(6),p.1376.。

通過社會網絡實現信息溝通并對協同關系作出預判,這是行動者對集體目標評估的過程,發揮了“共意動員”的作用,提高了行動效能的確定性。此外,社會網絡還具有“行動動員”的作用,將參與的意向轉變為現實的行動⑤Bert Klandermans.“Mobilization and Participation:Social-Psychological Expansisons of Resource Mobilization Theory”,p.586.。行動動員伴隨著資源流向一體化的趨勢,曾經由行動者分散控制的物理意義上的資源,轉變為指向集體目標的社會意義上的資源。在集體行動過程中,社會網絡的強度、集中度及使用成本將影響資源動員的具體策略。根據馬維爾等學者的觀點,社會網絡的強度指群體范圍內社會連帶的數量和互動頻率;社會網絡的集中度指社會連帶在群體范圍內的結構性分布;社會網絡的成本是指依靠社會連帶實現預定目標所支付的費用⑥Gerald Marwell,Pamela Oliver &Ralph Prahl.“Social Networks and Collective Action:A Theory of the Critical Mass.Ⅲ”,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8,94(3),pp.505~507.。較高的網絡強度和較低的網絡使用成本有利于集體行動的順利開展,其中社會網絡的集中度發揮最為關鍵的作用。當網絡資源集中于少數行動者手中時,他們可以充當動員者的角色。對于實現集體目標而言,集體行動無需動員所有的潛在參與者,而只需動員優勢資源擁有者。動員者在承擔組織成本的條件下,能夠將少數成員的網絡優勢轉化為集團的行動能力。在網絡化集體行動中,集團規模并不能從根本上抑制集體行動的發生。成功采取集體行動的關鍵不是動員的對象有多么龐大,而是動員的對象具體是誰,選擇性地將少數資源集中擁有者動員起來。

根據網絡分析的路徑,社會關系的結構直接影響行動者的策略選擇。行動者在社會網絡中的地位,決定了信息汲取能力和資源動員效率的差異。馬維爾等人認為,擁有優勢網絡資源的行動者處于主動地位,強連帶是集體行動的重要保障。與此形成對照,格蘭諾維特則認為,弱連帶是集體行動的有利條件。圍繞社會網絡類型和集體行動能力之間關系的爭論,反映了研究者關注重心的差異。馬維爾等學者主要從集體物品供給的角度評估集團的行動動力:集體行動并不需要利益相關者全部參與其中,網絡中擁有優勢資源的核心行動者被動員起來就可以實現目標,強連帶是集體行動的積極條件。與這種目的導向型的研究模式相比,格蘭諾維特主要從信息傳播過程的角度考察集團的行動能力,集體行動的重要目標是通過弱連帶廣泛地傳遞信息,從而將盡可能多的成員動員起來。在支持強連帶作用的論述中,集體行動是“以組織者為中心的動員過程”,擁有網絡優勢的組織者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①Gerald Marwell,Pamela Oliver & Ralph Prahl.“Social Networks and Collective Action:A Theory of the Critical Mass.Ⅲ”,p.529.。而在支持弱連帶作用的論述中,集體行動是信息傳播的過程,網絡結構特征的影響比較顯著。對于特定的集團而言,既可以采取集體行動自行供給集體物品,即內部供給(internal supply)的方式,比如社區自籌基金改善衛生設施;也可以采取集體行動影響政治過程,即外部供給(external supply)的方式,比如發動社會抗議促使政府提高環境項目撥款②Russell Hardin.Collective Action,p.51.。在內部供給的情形下,強連帶在資源動員方面可以發揮有效作用。而在外部供給的情形下,弱連帶在參與者招募方面可以發揮有效作用。

四、結論與討論

社會規范分析和社會網絡分析是集體行動結構主義研究的兩個基本途徑,它們在方法論傾向上與理性選擇研究形成鮮明的對比。理性選擇理論認為,從個體行動向集體行動的過渡是利益計算的過程,集體行動遵循經濟效率的邏輯。社會規范理論則認為,行動者并非物質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行動者必須采取社會正當的行為,集體行動遵循合法性的邏輯。而社會網絡理論表現出溫和中庸的特點,認為理性動機是行動者的基本激勵,但理性決策嵌入在互動關系的脈絡中,受到社會情境的制約。雖然社會規范分析和社會網絡分析具有相當大的差異,前者突出價值準則的制約性,后者突出互動關系的情境性,但它們在方法論和具體結論方面具有某些共同之處。在方法論方面,均采取結構性分析方法,社會結構而非孤立行動者成為重要的研究對象,“提供了一個對主流社會研究中個體主義傳統的替代”③林頓·弗里曼:《社會網絡分析發展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155頁。。同歷史上的結構功能主義模式相比,社會網絡分析主要從互動關系、社會連帶等易于操作的變量論述社會結構的特征與功能,經濟變遷、人口增長等宏大的社會結構不在關注之列。這種方法論特征決定了社會網絡分析適宜研究相對確定的小范圍問題。在理論觀點方面,研究者均將集體行動理解為社會秩序的形成過程,價值準則的內涵、社會關系的特征、行動者的網絡地位決定了秩序生成的動力。社會規范和社會網絡理論并不把行動秩序完全視為正式制度建構的產物。正式組織作為重要的動員力量,其現實意義不在于提供了科層式的執行機構,而在于塑造了行動者之間的社會關系。正式組織確保個人之間的互動關系更為頻繁和持久,為橫向信任網絡的發展創造了條件④Robert Axelrod.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p.180.。

在理性分析、社會規范分析和社會網絡分析的變遷中,方法論創新成為集體行動理論發展的直接動力。它們都具有明確的方法論導向,對集體行動問題的研究視角、分析過程和具體結論等方面表現出不同特征。社會規范理論和社會網絡理論在反思理性人假設和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基礎上,將社會結構作為重要變量,提供了個體主義研究傳統的替代范式。為了將經濟學和社會學知識相互借鑒綜合,需要考察心理認知、行動策略與社會結構之間的關系,建構集體行動的中層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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