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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貨物視同銷售業務會計處理

2012-03-29 06:56陳愛香
當代經濟(下半月) 2012年2期
關鍵詞:庫存商品計稅所得稅

陳愛香

【摘要】 貨物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涉及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由于稅法與會計準則對視同銷售收入的認定不同,使得貨物視同銷售業務在會計處理上容易出現這樣或那樣的錯誤做法,令許多會計實務工作者和學習者對這類業務的會計處理感到非常困惑。因此,要正確進行貨物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不僅需要理清會計準則與稅法對視同銷售認定存在的差異,還得理清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認定存在的差異。

【關鍵詞】 視同銷售會計處理會計準則稅法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由于貨物(指有形動產,下同)視同銷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而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只有是否確認為收入的問題,對視同銷售無明確規定;同時又由于稅法中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的視同銷售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貨物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令許多會計人員傷透腦筋。本文擬通過對稅法與會計準則的詳細解讀,對如何做好貨物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一探討。

一、理清增值稅關于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1、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計稅銷售額確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理清企業所得稅關于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1、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2、計稅銷售額確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三、理清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銷售收入確認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了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理清兩稅間視同銷售規定的異同

由上可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的視同銷售的規定并不完全相同。

1、認定依據不一致

判斷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主要考慮貨物的所有權屬?,F行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沒有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不需要視同銷售,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除此之外須作為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處理。

而判斷增值稅視同銷售主要考慮貨物貨物是自產、委托加工的還是外購的。假如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為視同銷售行;但貨物若是外購貨物,則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假如將貨物用于投資、捐贈、利潤分配等,則無論貨物是自產、委托加工的還是外購的,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由此可見,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并不必然導致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有時兩稅關于視同銷售的認定是一致的,而有時增值稅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的企業所得稅卻不認定為視同銷售,有時增值稅不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的而企業所得稅卻認定是視同銷售,需要認真區分。

2、計稅銷售額確定依據不一致

對于貨物視同銷售的計稅價格,企業所得稅中區分了自制與外購兩種情況,而增值稅不論自制與外購,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一樣。企業所得稅中自制的商品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此規定與增值稅基本一致,但不如增值稅的具體,在實際操作時,自制商品視同銷售,應參照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以保持二者稅基上計量的一致性。

五、依稅法與會計準則的銷售收入認定差異進行會計處理

對照《企業會計準則》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本文就常見的貨物視同銷售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作如下分析。

第一,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職工個人消費、交際應酬消費、投資和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的,此類業務因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且貨物所有權屬發生轉移,所以在會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均應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收入+銷項稅額)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收入+銷項稅額)

長期股權投資等(收入+銷項稅額)

應付股利(收入+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增值稅稅率)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賬面成本)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賬面成本)

例: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11年9月將一批自制產品以福利形式分給本企業職工,該批產品賬面成本150000元,同類市場價格200000元(不含稅),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企業的會計分錄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50000

貸:庫存商品 150000

第二,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此類業務因貨物所有權屬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在會計和企業所得稅上均不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但在增值稅上應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成本+銷項稅額)

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成本+銷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等(賬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增值稅率)

例:某鋼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11年9月將一批自制產品用于本企業廠房建設,該批產品賬面成本800000元,同類市場價格1000000元(不含稅),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企業的會計分錄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XX廠房工程917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第三,將自產、委托加工、外購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與企業經營無關),此類業務貨物所有權屬發生轉移,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均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但因相關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成本+銷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增值稅率)

同時,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時要確認該筆業務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成本及按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額(收入+銷項稅額)。

例: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11年9月將一批自制產品通過希望工程基金會捐贈給某學校,該批產品賬面成本20000元,同類市場價格30000元(不含稅),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企業的會計分錄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251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同時,進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時要確認該筆業務視同銷售收入30000元、視同銷售成本20000元及按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額35100元。

第四,將外購貨物用于職工個人消費,此類業務雖貨物所有權屬發生轉移,但未增加企業所有者權益,所以在會計和增值稅上不確認視同銷售,但企業所得稅上應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成本+進項稅額轉出)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賬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時要按其購入時價格確認該筆業務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成本。

第五,將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此類業務因貨物所有權屬沒有發生轉移,在會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均不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賬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總之,從以上視同銷售業務會計處理方法可以看出,企業會計人員要做好貨物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就必須對企業會計準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者對視同銷售認定存在差異進行仔細區分。

【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

[2] 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務代理實務[M].中國稅務出版社,2010.

[3] 蘇春林:納稅實務[M].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

[4] 蓋地:企業所得稅納稅實務指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5] 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中級會計實務[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6] 鄭劬:納稅申報實務[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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