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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專業役戶徭役優免

2012-08-15 00:46許敏
黑龍江史志 2012年17期
關鍵詞:差役

許敏

(遼寧師范大學 遼寧 大連 116029)

在傳統的帝制時代,人口和土地是帝制時代國家得以存在和延續的經濟基礎。因為人口和土地是賦役征發的依據,而賦役是供應皇室、軍隊以及維持國家統治的全部官僚機構需要的必須收入,賦役是國家生存的源泉。賦役征發的狀況決定了一個國家運行的質量。

“賦役之法,……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州府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以均適其力?!薄睹魇贰酚眠@一小段文字概括了有明一代的役法,但是明代的役法并不是這樣簡單的,三種役法并不是在明初就全部存在的。

在明初只有里甲正役和雜泛差役兩項徭役的僉派。根據洪武十四年所定賦役黃冊記載:“命天下郡縣編賦役黃冊。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多糧者十人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則各以丁糧多寡為次”。這里的里長所要承擔的就是正役,按照丁糧的多少為依據,十年一周輪流充當,不能脫免和逃避。里甲正役一直存在于明朝的始終,一直是明代每個齊民必須承擔的義務。

雜泛差役的僉派是和里甲正役的僉派有區別的,里甲正役根據賦役黃冊的規定是十年一周依其戶等輪充,而雜泛差役的一部分是和里甲正役一樣輪充的,在正統以后被稱之為“均徭”;另外一部分雜泛差役是沒有定額和定期的僉派的,遇事則派,無事則休,后來發展為正統后的“雜泛”。至此,才有《明史》中記載的三種役法。

關于徭役的僉派方法。按照賦役黃冊的統計,根據財產和人丁的多少量定戶的等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差”。按照戶的等級僉派徭役,“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备徽叨鄵?,貧者少擔或者不擔,但總體上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和役夫的差遣。

既然是按照田產和人丁僉派的徭役,那么田產和人丁都要承擔徭役。也就存在有田產的丁和無田產的丁,在《大明律·戶律》之中被稱作“有賦役者”和“無賦役者”。按其規定,有田產的戶,在承擔田產的正役時,余丁也應承擔力役;而沒有田產的戶,不承擔田產的正役,但必須承擔丁的力役。而只有田產沒有人丁的情況幾乎是不存在的。

這是一種公平的僉派方法,但是這只是法律的規定而已,在實際的僉派過程之中,是存在很大的差距的。除了一些人不法的破壞以外,還有很多法律規定的不服或者少服徭役的特例,即是所要討論的徭役優免問題。

明代享有徭役優免特權的階層很多,專業役戶只是其中之一,并不是最具代表性的優免階層,但是專業役戶的優免很特別,他們得到優免權的前提是已經承擔了一項專門的徭役負擔。這是別的享受優免特權的階層不具備的特點,也是筆者關注這一階層優免的主要原因之一。

《明史》記載:“丁曰,成丁,曰,不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边@里的“丁”在歷代的法律里都指的是成年男子,只是各個朝代成丁年齡的規定不同而已。明代規定,十六至六十歲的是成年男子,即“丁”,是服徭役的,十六歲以下和六十歲以上是不服徭役的。

“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有鹽灶。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边@就是明代的戶籍制度。明朝政府按照這樣的戶籍制度編排徭役,“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差”。而對于戶籍中這些專門從事某一職業的人戶,其他的科差徭役是否承擔和如何承擔的問題—即專業役戶的徭役優免,便是筆者所要重點討論的問題。

灶戶、鹽戶的優免。洪武二十七年,“令浙江鹽丁,免雜泛徭役”;宣德二年“令各處灶戶免雜泛徭役?!边@些都是一般性的規定,沒有做具體的人丁或是田糧的優免規定。直至弘治十八年,朝廷對鹽戶灶丁規定了詳細的優免則例,“議準辦納鹽課灶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畝,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畝,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畝,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畝,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畝,三二十丁者,全戶優免?!?/p>

養馬戶的優免。洪武十三年,“鳳陽、揚州二府及和州民畜養馬一匹者免一丁?!毙氯辍傲铄票被剡€軍余民人收充御馬監勇士者,免其原衛原籍戶下人戶差役”;弘治元年,“又令京城火夫、御馬監養馬勇士,除本身免二丁,其余與不是養馬者,見丁編當”。由洪武時期的優免“二丁”到弘治時期的優免“三丁”,可見對于政府養馬戶的優免額是增長的,政府對于養馬戶的重視是與日俱增的。

陵戶、墳戶的優免。成化二年,“令宛平、昌平二縣墳戶免雜泛差役?!边@時候的規定還不是十分的具體,優免的范圍比較大,是全戶優免。弘治元年“昌平縣墳戶等戶免三丁,不計全戶優免”;十五年,“令陵戶、海戶、墳戶……每戶俱量留二三丁供役,其余多丁者,悉查出當差”;正德五年,“議準陵戶、墳戶雜泛差役,除正身外準免二丁,其余人丁一體當差”。

專業役戶本身的一般性民役是不承擔的,而其家人的一般性民役也是可以得到法律規定的免除的,這樣的規定不止適應于以上的幾種役戶,成祖永樂二十二年,“令天壽山種樹人戶,免雜泛徭役”;宣德六年“令天地壇壇戶,免雜泛差”;正統七年“其陜西土軍土民余丁若戶丁有在邊操備者,亦免雜泛差役?!笨梢娝膶I徭役不同,優免額也不一樣,但總體上都會得到政府一定的照顧的。但是由于規定比較籠統,許多不堪忍受國家徭役剝削的農民,把各個役戶之家當作了逋逃、隱匿的據點。

宣德年間的江南巡撫周忱在《與行在戶部諸公書》中提到蘇松地區的貧民為了逃避沉重的徭役負擔,采取了以下七種方法:“一曰大戶苞蔭。二曰豪匠冒合。三曰船居浮蕩。四曰軍囚牽引。五曰屯營隱占。六曰鄰境蔽匿。七曰僧道招誘?!笨梢钥闯?,以上的二、三、四、五、七的方法都是農民向專業役戶的投奔,尋求他們的收容和庇蔭。

只優免二至三丁的各種役戶之家是沒有能力隱匿和庇蔭如此之多的逋逃民戶的,出現如此的狀況,唯一的原因就是各個承擔專業徭役的役戶,不法的增加優免的數額,借助政府規定籠統性的弊端,成為逋逃農民的避難之所,從中漁利。

明代的專業役戶是一個特別的享有優免權的階層,在承擔專門徭役之后不再承擔一般性的民役,同時政府對其家人也有相應的照顧,但是他們并不滿足于法內的優免數額,還是千方百計的尋求更多的免役機會,甚至做出違法的行為,這是明代社會逐漸衰落的一大弊病,雖然政府采取一定措施禁止,但其積弊太深,見效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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