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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權利主體辨析

2012-08-15 00:46
黑龍江史志 2012年17期
關鍵詞:文化遺產權利物質

魏 磊

(塔里木大學西域文化研究所 新疆 阿拉爾 843300)

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32屆會議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英譯: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為“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侗Wo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是一項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的國際公約,也為各成員國制定相關國內法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已于2011年2月2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也是我國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重大舉措?!吨腥A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一部行政法。其在非物質文化保護乃至中華優秀文明保護和傳承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但其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如該立法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和文物保護并未直接介入而是作了適當銜接性規定,且為了立法語言的簡潔,對于例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法律制度也規定較略。因此,有必要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作進一步的理論探究。而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問題,首當其沖的理論困難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的權利主體問題。權利主體問題的解決,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稱權、面臨產業化時的利益歸屬權,以及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性傳承,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一、法律權利主體概述

權利主體在法理學理論中一般稱作“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權利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享有權利的一方稱作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作義務人(1)。

權利主體要通過建立或者變更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來實現權利或者承擔義務,并因此成為法律關系主體。權利主體需要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權利主體分為自然人即個人主體、集體主體和國家。

其一,公民(自然人)。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其二,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學上可以籠統地稱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參與憲法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各機關、組織),也包括私法人(參與民事或商事法律關系的機關、組織)。中國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參與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而定。其三,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例如,國家作為主權者是國際公法關系的主體,可以成為外貿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國內法上,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比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國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國內的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庫券),但在多數情況下則由國家機關或授權的組織作為代表參加法律關系。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內容

文化多樣性自身是人類的寶貴精神財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保護文化多樣性的重要一環。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包含文化平等權、文化認同權、文化經濟權益等文化權利。

(一)文化平等權。人類文明是由各種不同文化組成的;全世界有數量眾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著自己獨特的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弱勢文化。以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的第一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19個項目為例,其中少數民族或部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占有相當比重,它們多數是鮮為人知、未為人關注、極為珍稀的少數民族、少數族群、特定信仰群體或弱勢群體的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文化平等權利的實現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文化認同權。文化不僅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歷史成就的標志,也是許多民族、群體、社區的基本識別標志。世界上原本存在著多種多樣的文化,屬于不同文化的人們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語言及生活樣式等社會生活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觀念。這種一致的觀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們對自己文化的普遍認同。

(三)文化經濟權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三方面:繼承人(文化宿主)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保護、相關的精神與經濟權益的保護。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比如傳統醫藥、農業、技術技能、生態知識以及傳統音樂、故事和設計等文化表達形式,往往是特定人群的集體性文化創造,具有經濟價值或潛在的經濟價值,這必然產生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濟權益進行保護的內容。

(四)具體的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根據中央民族大學韓小兵教授的列舉式分類方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按照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分類,具體的精神權利有:公開權;表明來源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完整權以及參與決策權等。具體的財產權利有:專有使用及收益權;使用許可權及獲得報酬權。并且提出了上述權利的物權限制和知識產權限制。筆者認同上述列舉式分類方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辨析

(一)國家與政府?!侗Wo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三章規定,在國家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各締約國應該:1.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保護;2.在第二條第(三)項提及的保護措施內,由各社區、群體和有關非政府組織參與,確認和確定其領土上的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并為本國國家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制作清單。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規定,國家和政府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當然權利主體。

(二)基金會等法人組織?;饡?,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近年來,新成立的基金會已經更多地關注新興領域,包括全球發展、生物醫學研究、精神、個人潛質發掘、文化遺產研究、傳媒、地質科學等方面。當然也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因此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應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權利主體。

(三)個人。這里的個人必須是自然人。但可以有多個自然人。主要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自然人是與法人相對的法律概念。每個生物學意義上的個人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資格享有基本人權。某些權利,諸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資格享有。自然人分為有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為有效法律行為的人,他們不能因其所為法律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同時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該法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見,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權利主體的自然人,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1]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劉永明.權利與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上).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6(1).

[3]韓小兵.非物質文化遺產權——一種超越知識產權的新型民事權利.法學雜志,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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