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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經濟公益訴權行使的沖突及其解決機制

2012-08-15 00:49
關鍵詞:訴權行使沖突

田 彪

淺析經濟公益訴權行使的沖突及其解決機制

田 彪

分析了經濟公益訴權的特點和經濟公益訴權行使中存在的擾訴、爭訴、濫訴、不愿訴等沖突現象。為克服這些沖突,提出了確立一元訴權主體、推舉確定訴權主體、建立訴權競爭與誠信機制、完善訴訟激勵機制、約束限制訴訟權利等措施。

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權;訴權沖突;訴訟機制

一、經濟公益訴權的含義

公益訴訟是指依據法律授權的特定組織和個人,為保護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活動,它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刑事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和經濟公益訴訟。其中,經濟公益訴訟就是指依據法律授權的特定組織和個人,基于經濟法律主體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即無權利?!敖洕嬖V權是經濟公益訴訟中訴權主體所享有的請求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具體是指訴權主體所享有的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基本權利?!保?]經濟公益訴權的訴權主體具有模糊性,因為其目的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與訴的利益不一定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同時它是一種請求權,是具有訴訟權利的主體請求法院對其所受侵害予以救濟的權利,只有通過申請才能啟動訴訟程序。

經濟公益訴權的主體,一般認為包括社會中的一切組織及個人,具體包括個人、團體和政府。但這只是一種理論預設,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實證。筆者認為,應當在法律中規定由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作為經濟公益訴權的實然行使主體。經濟公益訴訟中訴的利益應該是部分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其受案范圍主要包括:國有資產流失案、市場壟斷及不正當競爭案、侵害消費者案、環境公害案和損害公序良俗案。

二、經濟公益訴權行使的沖突

“沖突是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統一體由于至少一種的心理關系形成或者至少一種對抗性的互動關系形成連接起來的社會情況或社會過程”[1]。沖突源于利益爭奪,幾乎滲透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經濟公益訴權行使過程存在干擾訴訟權利、爭奪訴訟權利、不行使訴訟權利和越權行使訴訟權利等沖突。

(一)干擾訴訟權利

訴權主體基于自身原因,客觀上不具備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能力,主觀上有意阻止他人提起訴訟,這就是干擾訴訟權利的現象。擾訴的產生基于以下因素:首先,具備阻止他人的能力,這是擾訴存在的前提。其次,缺乏訴訟能力。訴權主體不具有提起訴訟的能力,但有強烈的訴訟愿望,這種落差導致訴權主體干擾他人提起訴訟。最后,占有訴的利益。訴的利益是訴權主體干擾訴訟的經濟誘因,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訴權主體想全部或部分占有訴的利益。

(二)爭奪訴訟權利

爭訴一般發生在訴權主體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訴訟中,它是指“眾多訴權主體爭相行使訴權請求法院對其受侵害的權益予以司法救濟的行為”[1]。爭訴有以下特征:(1)存在多方訴權主體,這是引起爭訴的前提條件。(2)維護個人利益。訴權主體為了實現個人利益爭相行使訴訟請求權。(3)無直接損害后果。爭訴主體維護的主要是個人利益,一般不犧牲或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不具有違法性。(4)存在利他行為動機。出于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保護而產生爭訴。

(三)不行使訴訟權利

訴權主體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愿意對以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案件提起訴訟。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中都存在這種不愿訴現象,在公益訴訟中更為普遍。不愿訴常常源于訴權主體的內在因素:第一,法律意識淡薄,對個人利益保護不夠,存在一定的厭訴情結。第二,搭便車心理。訴的利益是一種公共產品,它的外部性使每個訴權主體都希望他人提起訴訟,自己“坐收漁翁之利”。第三,訴權主體缺乏社會責任感和利他精神,不關心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公益訴訟。

(四)越權行使訴訟權利

具有訴訟權利的主體為維護自身利益,濫用公眾賦予的訴權,而給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這種行為屬于越權行使訴訟權利,或稱為濫訴。它的特點是:(1)目的是利己的;(2)主觀意圖為故意;(3)明顯違法;(4)訴權主體缺乏社會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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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公益訴權行使中的沖突不止上述幾種,但它們是經濟公益訴權行使沖突最常見類型。

三、經濟公益訴權沖突的解決機制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正確對待沖突。首先,要努力化解和消除沖突;其次,要實現合法權益和保證法定義務的履行;再次,要維護法律或統治秩序的尊嚴和權威?;诖?,提出以下解決經濟公益訴權沖突的機制:

(一)確立一元訴權主體機制

經濟公益訴訟主要保護的不是訴訟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在“不告不理”的法制原則下,爭訴或不愿訴已常態化,經濟公益訴權難以正常行使,社會經濟利益難以有效保護。筆者認為,解決經濟公益訴權沖突適宜采取一元訴訟主體模式,規定只有國家檢察機關才有權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確立一元訴權主體機制,可以有效解決擾訴、爭訴沖突。

(二)訴權主體推舉機制

經濟公益訴權主體的廣泛性導致了爭訴、不愿訴等訴權沖突。因為同一經濟公益訴訟案件只能有唯一訴權主體,這就出現了如何確立訴權主體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采取訴權主體推舉機制:在多元化的訴權主體中,通過推舉的方式最終確定經濟公益訴權主體——從多個候選中推舉最適格訴權主體。

(三)訴權競爭與誠信機制

訴權競爭與誠信機制是指通過訴權主體之間力量對比產生優勝劣汰的結果,并運用誠信從法律和道德兩個層面對獲得訴權主體進行規制的一系列制度的總稱。在經濟公益訴訟中設置訴權競爭與誠信機制,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首先,篩選相當數量的訴權主體;其次,通過能力的自由較量進行優勝劣汰競爭;最后,確定最具訴訟能力的訴權主體。這樣不僅可以解決擾訴、爭訴沖突,還可以提高勝訴機會。

(四)訴訟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指能激發行為人的主觀能動性、積極性的一系列制度的總稱。

(1)舉證責任倒置。經濟公益訴訟多是特殊侵權案件,損害認定專業性強,原告信息獲取有限及技能不足,承擔舉證責任十分困難。因此,經濟公益訴訟應確立舉證倒置原則。

(2)訴訟費用承擔及獎勵。經濟公益訴訟案原告舉證需要付出很大成本,為鼓勵提起社會經濟公益訴訟,應當設置訴訟費用承擔及獎勵機制。訴訟主體提起訴訟,不需要繳納費用;如果敗訴,再補繳相關費用。而原告勝訴時,應當給予獎勵。

(3)建立訴訟公益法庭。經濟公益訴訟最突出的特點是公益性,應當建立經濟公益法庭,設立經濟公益訴訟基金,用以支付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產生的相關費用。結合經濟公益沖突的規律,可以在經濟公益法庭內設置法律援助部門,建立一支以公益服務為目的的法律援助隊伍。

(五)訴訟權利約束機制

經濟公益訴權沖突表現為擾訴、爭訴和濫訴等,因此解決沖突就需要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

(1)行政程序先置[2]。 行政機關是我國最主要的經濟法實施機構,由行政機關先行審理經濟公益案件,能及時制止損害的發生與擴散,最大程度保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在行政機關解決無果的情況下,再向法院提起經濟公益訴訟,這樣不僅可以減少程序、降低成本,同時也可防止出現爭訴、濫訴。

(2)限制訴訟處分權。經濟公益訴訟中,原告起訴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起訴權利不能象私益訴訟那樣自由地處分。在經濟公益訴訟中訴權主體的訴權處分權應當受到限制:不能任意撤訴;不適用調解制度。

(3)訴訟主體違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濫用訴權,侵害第三人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訴權主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款和處罰等;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該處以刑罰[1]。

解決經濟公益訴權沖突,上述五種機制各有所側重,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訴訟主體推舉機制是基礎的沖突解決機制,確立一元訴權主體機制、訴權競爭與誠信機制是必要的沖突解決機制,訴訟激勵機制和訴訟權利約束機制是最關鍵的沖突解決機制。這五種機制構成一個整體,每個部分都為整體發揮作用。

總之,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即無權利。在我國經濟取得較快發展的過程中,各類經濟糾紛也呈多元化發展,經濟法律法規面臨無力規制的尷尬局面,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設置彌補了這種不足。在此基礎上,采取有效的配套措施,解決經濟公益訴權的沖突,保證訴權高效運行,對于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劉大洪.法經濟學視野中的經濟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2]佟麗亞.論經濟公益訴訟體系的構架[J].健康必讀:學術版,2008(2).

D925.11

A

1673-1999(2012)03-0040-02

田彪(1985-),男,苗族,貴州安龍人,華北水利水電學院(河南鄭州450011)思想政治教育學院碩士研究生。

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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