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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的法理分析

2012-08-15 00:49項婷婷
關鍵詞:義務權利利益

項婷婷

低碳經濟的法理分析

項婷婷

針對低碳經濟的特點分析了低碳經濟的法律理念。認為有關法律所規范的權利和義務主體更具有廣泛性,所強調的是生存利益與人類的團結合作,對人們行為方式的規范則側重于“增善”。闡述了針對低碳經濟而加強立法工作的必要性。

低碳經濟;立法;法律理念;權利義務主體;生存利益

人與自然是相互依存的,但在爭取生存條件過程中也難免產生矛盾沖突。人類的存在與發展會改造環境、干預自然的演變過程,因此要完全消除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的不良影響是不可能的。但為了人類的長遠利益,我們必須努力尋求使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良性互動的發展模式。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正是對人類和自然關系進行重新認識和總結的成果。

一、關于低碳經濟的概念

有人認為低碳經濟是貧困的經濟,最貧窮、最不發達的國家人們不消費、沒車開,當然是低碳狀態,而發達國家人均碳排放量都很高,高排放才有高生活質量。還有人認為低碳經濟就是零碳經濟,要搞低碳經濟就不能搞高耗能的重工業產業,就不能享受大房子、開汽車、開空調的現代生活了。顯然,這些認識都是片面的。所謂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盡可能地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經濟發展形態[1]。低碳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其實質在于提升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行區域的清潔發展、促進產品的低碳開發和維持全球的生態平衡[2],它是促使生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一種經濟運行模式。低碳經濟的發展是關乎每個公民的事情,不僅意味著社會人文發展水平、生活質量的提高,而且意味著人類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因而,低碳經濟不僅僅是時髦的概念,它是可以落實到現實的行動中去的。

二、低碳經濟的法律理念

(一)權利和義務主體具有廣泛性

低碳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態,它的正常運行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法律也因有經濟需求的刺激而得以發展完善。一般來說,人們的所有活動在法律上都可能產生一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從人的社會性來看,人總是在社會中生活,人與人之間總存在相互的或合作或沖突的關系。為此,必須有調整人們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和保證這種規范得以實行的形式。這種形式在法律上講就是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核心內容。

從法律領域來看,低碳經濟的實現必然要求相應的權利享有和相應義務的履行。低碳經濟不同于其它一般的經濟模式,低碳經濟參與的主體是廣泛的,意味著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也具有廣泛性。其一,低碳經濟的運行涉及生產和消費兩個領域。在經濟結構上要求對傳統發展方式進行根本改革,在消費環節要制訂產品市場準入和一系列標識制度,要求生產和消費環節消耗更少的碳能源,使用清潔的替代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其二,發展低碳經濟需要全社會參與。低碳經濟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領域。為了實現低碳經濟的順利發展,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是必不可少的。全體社會成員,無論生產者還是消費者,都將成為低碳經濟中的有效主體,人人必須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

(二)強調生存利益與人類的團結合作

法律對社會的控制離不開對利益的調整。法律對利益的調整主要是通過將利益要求轉化為一定的權利,并把它們和與其相對的義務歸諸法律主體。換言之,法律通過對權利和義務的設定確定一定的利益,使其得到承認和保護,并對利益范圍進行一定的限制,并使之得以實現。雖然低碳經濟與市場經濟都是建立在利益的基礎上,但其“利益”的內容及其獲取方式卻截然不同。

首先,低碳經濟追逐的利益并非純經濟利益,更多的是生存利益。低碳經濟是在全球氣候變暖的大背景下提出的,這就必然地決定了它不同于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社會主體最大限度地追求經濟利益,而低碳經濟除了帶有經濟利益因素外,更多的摻雜了環境利益因素。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遭受了破壞,環境問題越來越多的引起人們的關注。這就要求在發展經濟的同時盡可能地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在全球氣候變暖的情形下降低碳排放??梢哉f,低碳經濟已經不是純粹的為了經濟利益,而主要是為了生存利益。

其次,低碳經濟是建立在合作的基礎之上。必須合作才能有低碳經濟的發展,而市場經濟是以競爭為核心的。相應地,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是依靠激勵競爭機制發揮作用,而低碳經濟法律是依靠社會主體之間的相互合作來調整這一社會關系的。由于低碳經濟包含了生存利益,而生存利益是全人類的事情,這就不得不要求全人類的團結合作。因而合作性在低碳經濟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三)規范行為方式側重于“增善”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這就意味著要發揮自由競爭機制的作用。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對立的一面,有正當競爭就會有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會影響市場功能的實現。光靠市場本身是無法消除不正當競爭的,這時就要依靠國家干預。所以經濟法律的目標在于“防惡”,阻止人們不正當的經濟行為。一旦立法,多是禁止、約束等強制性義務規范。低碳經濟要求的“低碳”是一種基本行為以外的,具有更高道德要求的行為,因此有關法律規范的功能主要在于“增善”而非“防惡”。在低碳經濟法律規范中,多數都是要依靠人們采取積極主動的行為才能實現。

三、低碳經濟立法的必要性

低碳經濟立法的必要性,首先在于低碳經濟不單是經濟問題,更重要的是環境問題。任何事物的生存都離不開一定的環境。我們現在面臨著嚴峻的環境問題,其中既包括自然環境也包括社會環境,如氣候變暖、生物種類減少、水污染、森林土壤遭到破壞等等。氣候變暖遠遠超出一般意義上的氣候問題和環境問題,對經濟社會發展已經帶來十分嚴峻的現實威脅,而且這種威脅仍將持續并不斷加劇。氣候變暖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美國國際戰略研究所的報告認為,“如果溫室氣體排放仍得不到控制,其災難性后果不亞于發生一場核戰爭”[3]。緩解資源危機、確保能源安全、應對氣候變暖等資源與環境問題,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無法回避的一個現實問題和重大挑戰。所以,低碳經濟立法具有必要性。

其次,從現實狀況來看,節能減排措施的執行力和操作性薄弱。原來的環境問題僅僅表現為地區性或區域性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而現在的環境問題不斷惡化,已經打破了區域和國家的界限,演變為全球性的問題,其中尤為突出的是全球性、廣域性的環境污染如全球性氣候變暖等等。面對全球性氣候問題,1990年聯合國召開環發大會,建立了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IPCC),出臺了 《國際氣候公約》。2005年2月,旨在遏制全球氣候變暖的《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4]。但從制度建設看,專門的碳減排立法尚未形成。無論是國家層面的碳減排相關法律法規,還是礦產資源開發領域的法律法規,在節能減排措施的執行力和操作性方面都還顯得薄弱。一些國外先進的制度在我國尚未得到確認,需要制定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時修改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更加注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領域立法。

其三,法律的利導性和強制性也決定了低碳經濟立法的必要性。法律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經濟關系。這是法律的利導性。在眾多的社會規范中,只有法律是具有利導性的。比如很早以前就出現的到的規范和宗教規范等,它們只提倡對社會、對他人的責任和義務,而不采用利導的機制,不承認利益。所以只有法律更適合經濟活動,更能調節經濟活動,尤其是一種新型的經濟模式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支撐。另外,法律還具有強制性。法律的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如果沒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違反法律的行為得不到懲罰,那么法律在許多方面就變得毫無意義。國家的強制力是法律與其它一切社會規范的重要區別,它使法律比其它社會規范更具有權威性和普遍性。當其它的社會規范無法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或者說無法應對新生經濟模式時,就只能通過法律來予以調整。法律具有這兩個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的特性,決定了以法律來規范低碳經濟發展的必要性。

[1]張娜,陳璐.中國:如何發展低碳經濟[J].大眾商務,2010(10).

[2]牛文元.低碳經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突破口[J].中國科技獎勵,2009(3).

[3]劉永明.循環經濟低碳經濟與可持續發展[J].武漢建設,2010(1).

[4]初昌雄.低碳經濟及其發展路徑:一個研究綜述[J].科技和產業,2010(6).

D922.6

A

1673-1999(2012)03-0048-02

項婷婷(1981-),女,安徽宿州人,碩士,淮南師范學院(安徽淮南232001)政法系講師。

2011-11-24

安徽省高校優秀青年人才基金項目“科學發展觀視野下的安徽環境法治建設研究”(2010SQRW124);安徽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合肥經濟圈地方政府經濟職能的研究”(1003050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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