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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畬族環境保護習慣的地位與命運

2012-08-15 00:49林茜茜
關鍵詞:環境法習慣法畬族

林茜茜

論畬族環境保護習慣的地位與命運

林茜茜

介紹了畬族習俗中的環境保護習慣,分析了畬族環境保護習慣的特點。認為畬族的環境保護習俗是畬族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畬族人民智慧的結晶,體系了畬族人民先進的自然觀念和法律觀念,它對完善我國環境保護法有借鑒意義,應當通過各種合適的渠道使其得以傳承。

習慣法;畬族習俗;環境保護習慣

傳說畬族起源于廣東潮州鳳凰山。隋唐之際有史料記載畬族居住于閩、粵、贛三省交界的山區,之后經歷過幾次遷徙?,F在,絕大多數畬族人還居住在福建、浙江的山區。在漫長的時代變更中,畬族人民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習慣法,以此來規范族人的生活生產。畬族的習慣法中,有許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內容。

一、畬族的環境保護習俗

由于長期以來居住生活在山區,畬族人逐漸形成了防止亂捕亂獵、亂砍濫伐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鄉規民俗,他們熱愛自然、尊重自然、保護自然。

狩獵方面的習俗主要有:(1)視串入宅室內的野獸為臨危逃難。對逃難的野獸,不管是什么種類,概不能槍殺或捕捉,而要在其脖子上扎上紅布條,將其放生。(2)春季一般不狩獵,理由是春季正值野生動物繁殖期。(3)夜間不打鳥、不捕鳥。

農耕方面的習俗主要有:(1)每年元宵節之前,各村族長召集各房長等議定當年封山育林公約。公約議定后,開始施禁:一人在前敲鑼,一人在后宣讀公約內容,如此反復多日,做到家喻戶曉。違反公約者,將受處罰。(2)對違規亂砍濫伐林木、亂捕亂獵飛禽走獸、亂采亂挖藥材等行為進行懲罰,辦法是讓受罰者置辦酒席,邀集全體村民聚餐,犯事者在席間當眾賠禮道歉,并保證不再犯。(3)上山砍樹前忌說不吉利話,在山上不能直呼姓名??炒罂脴鋾r,先焚“元寶”向“山神”祈求,保佑安全。農歷每月初二、十六日擺供品,敬祀“山神”,謂之“做?!?。(4)給牛過“牛節”。農歷四月初八,大清早趕牛上山吃早草,同時邊走邊燃鞭炮,互相轉告當日為牛過節。是日即使農事再緊也不能趕耕牛下地,放牛時不能用鞭打牛,也禁忌罵牛。中午或晚上煮糯米粥或黃酒燉泥鰍,給牛進補。(5)有些地方的畬族人民有“鏟路”的習俗。每年中秋節過后,各村組織勞力鏟除村路、山路和田頭的雜草,平整路面。這樣做,可以預防人為燒著路邊雜草而引發山林火災,同時也方便行人的往來和來年耕作。

漁獵方面的習俗:對于漁獵時誤入漁網的海豚,皆立即放生。

二、畬族環境保護習俗的特點

畬族人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習俗有以下特點:

第一,與山林密切相關。畬族的環境保護習慣與山林環境聯系十分密切,這與畬族人民的生活歷史是緊密相關的。畬族起源于廣東潮州的鳳凰山區,歷史上經過多次遷徙,遷入地基本上還是山區。究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畬族人民起源于山區,已經習慣了山林的生活生產方式,所以在遷徙中還是選擇了山區作為遷入地。二是江南多山少平原,而平原多為漢族所占,畬族被迫選擇山區為遷入地并世代居住于此。畬族人民自稱為“山哈”,即“山里的客人”。所以,畬族人民的環境保護習慣才會呈現出如此明顯的山林性。

第二,沒有十分明確的懲罰機制。與其他少數民族的環境保護習慣相比,畬族在族人違反規則時,缺乏十分明確的懲罰約定。青海藏族剛察部落規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獵,若捕殺一匹野馬罰款銀洋10元;打死一只野兔或一只哈拉(旱獺),罰白洋5元。川西理塘藏族部落毛埡地區土司規定:不準打獵,打死一只公鹿罰藏洋100元,母鹿罰藏洋50元,旱獺(或巖羊)罰10元,獐子(或狐貍)罰30元,水獺罰20元。西理塘藏區木拉地區禁止人民挖藥材,不論挖多挖少,或是否挖到,也不管在自己地里或他人地里挖,都要罰款。1人挖藥罰款30藏洋,2人罰60藏洋,余類推。該地區還規定,不準砍伐神樹,也不準到其他頭人轄區內砍柴,對所有上山砍柴者罰藏洋12~30元[1]。而從目前的資料來看,畬族的環境保護習慣更多的側重于對行為的規范,而不太重視對行為的懲罰。這可能有以下幾種原因:(1)畬族環境保護習慣中確實包含了明確的懲罰機制,只是由于其他原因而無法在現存的資料中反映出來。(2)畬族民族性格純樸善良,自覺性很高,所以在習慣法中更多的是規定行為模式,而對行為后果的處罰則比較模糊。

第三,與宗教信仰的聯系比較疏遠。我國許多少數民族的習慣法都與該民族的宗教信仰相關,而從上述畬族環境保護習俗的內容來看,畬族的習慣形成更多的反映了畬族人民富有同情心的民族性格。比如對動物的慎殺,藏族習慣法中以佛教“十善法”為基礎的民間規約規定“要相信因果報應,杜絕殺生,嚴禁獵取禽獸”;而畬族的習慣規定的是視串入宅內的野獸為臨危逃難,概不能捉捕或槍殺,這完全是出于對動物的憐憫之心而非宗教信仰。又比如對動物的敬仰,藏族出于宗教習俗規定不能捕蛇,不能捕鷲鷹,傳統上也不吃魚類;而畬族人民對于牛的敬仰,更多的是出于對生產力的保護。

第四,迷信色彩中帶有一定科學性。迷信是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基本特點,這在畬族的環境保護習慣中也有體現。比如畬族習俗中規定,上山砍樹前忌說不吉利話,在山上不能直呼姓名;砍大棵樹時,先焚“元寶”,祈求“山神”保佑安全;每月定期敬祀“山神”。另外,畬族還認為獵殺海豚是不吉利的,所以對誤捕的海豚都要放生?!熬瓷缴瘛狈从沉水屪迦嗣駱闼氐母卸餍睦?,是對大自然的一種最純真的反饋,也是祈禱人與自然的和諧。與現在提倡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相符,體現了其科學性。畬族的春季不狩獵習俗,也是因為春季是野獸動物繁殖的季節,這個時候停止狩獵,有利于野生動物的繁衍和發展,有利于物種的生生不息。相反,如果這個時候廣泛獵殺,則無異于殺雞取卵,用現在的話說,就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畬族在農耕、漁獵等方面也有類似的習慣,都具有一定的科學性。

三、畬族環境保護習俗的地位

畬族的環境保護習俗是我國少數民族環境保護習慣法的一部分,具有獨特而重要的地位。

首先,畬族環境保護習俗是畬族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畬族人民自然觀念和法律觀念的重要體現。畬族的習俗是畬族人民調整族人社會關系的主要規范,是畬族人民智慧的結晶。畬族的環境保護習俗與畬族人的日常生活生產有著緊密的聯系,反映了畬族人民對自然和法律的態度。

畬族的環境保護習俗反映了畬族人民對自然的敬仰甚至敬畏。比如砍樹,畬族人必須先焚“元寶”向“山神”祈求保佑安全,對砍樹的人不能直呼其名。筆者認為,前者表達了畬族人在向自然索取前先向自然“獻貢”的思想,反映的是畬族人對于自然的敬仰;而后者則反映了畬族人對自然的敬畏,擔心“山神”找砍樹人“報復”。這與某些地方對捕蛇的人不能直呼其名的情形類似。

畬族環境保護習俗反映了畬族人民對自然“取之有度”的認識,體現的是與自然和諧共處的自然觀和生存智慧?!爱尅奔础暗陡鸱N”的意思,說明畬族是一個“刀耕火種”的民族。焚林是畬族改善土壤進行農耕生產的重要方式,然而畬族人對于山林的保護卻十分重視,不僅規定了封山育林的制度,而且還有“鏟路”的活動來預防山林火災。對于破壞山林的族人,還規定了具體的懲罰措施。畬族人民十分重視對動植物資源的合理利用。如放生受傷而誤入民宅的動物、重視保護耕牛,這些習俗不僅有利于生態的平衡,也有利于生產力的可持續發展。

畬族環境保護習俗反映了畬族人民先進的法律觀念。對亂砍濫伐林木、亂捕亂獵飛禽走獸、亂采亂挖藥材等行為的懲處辦法,將行為人的罰款用來置辦酒席,邀請全體村民聚餐,這實際上是將被行為人破壞的自然利益還原到族群的社會利益,進而還原到族人的個人利益上來,這是何等的智慧!要求行為人宴請全體村民并在席間當眾賠禮道歉,這不僅是對行為人的懲罰,更多的是對行為人的保護。因為這樣的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行為人與族人之間的矛盾,能起到化干戈為玉帛的作用。對行為人采取的懲罰,實際是財產罰與精神罰并處,這又反映了畬族人輕刑的法律品格。

其次,畬族的環境保護習俗可以說是對我國環境法的重要補充。

我國環境法的法律淵源中不包含環境習慣法。畬族環境保護習慣與眾多少數民族環境習慣法一樣,只能作為我國環境法的補充。畬族的環境保護習俗是千百年來畬族人民智慧的結晶,是最適合調整畬族人民社會關系的規范,其在族人的心目中有著比環境法更崇高而神圣的地位。在畬族人聚居的地方,尤其是浙江景寧這個全國唯一的畬族自治縣,應該更重視畬族環境保護習俗的作用。

畬族環境保護習俗對于我國環境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如上所述,畬族環境保護習俗中蘊含了先進的法律觀念,即對行為人實行懲罰與保護并舉,將受損害環境利益直接還原到個人利益,直接對受損害的利益群體做出補償。而按照我國目前環境法的相關規定,職能部門有權對破壞環境的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但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還是要通過民事訴訟來獲得救濟。也就是說,我們目前環境保護方面實行的是懲罰與救濟相分離的模式。這樣的模式會導致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救濟,也增加了司法資源的負擔。因此,有必要借鑒畬族環境保護習俗的處理方法,使得懲罰與救濟可以同步進行,或者說在同一程序中進行。

四、對畬族環境保護習俗命運的思考

隨著我國各民族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不斷融合,少數民族習慣法正在不斷消亡,畬族環境保護習慣法也不可避免。目前,畬族的環境保護習俗已經有一部分不再沿用了,比如春季不狩獵的習慣,因為如今的畬族人不再狩獵了,此條已經自然消失;關于封山的鄉規民約,隨著林業合作化的實施也消失了;關于砍樹的有關習俗,現在也已消失。隨著時代的發展,畬族環境保護習俗的消失似乎已經成了不可逆轉的趨勢。

畬族環境保護習俗在漫長的歷史中對畬族的生活、生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習慣中確確實實有相當部分會無法適應時代的發展而消亡,比如上述已經消亡的幾條就是因為畬族人民生活方式的改變和認識水平的提高而導致的。然而,畬族環境保護習俗背后蘊藏的是畬族人民善良淳樸的民族性格與民族智慧,這些是必須予以保護的。要使畬族環境保護習俗的精神本質得以傳承,筆者認為有以下幾種途徑:

第一,借鑒畬族環境保護習俗的積極方面,完善我國的環境法。如上所述,畬族環境保護習俗中對于環境的保護是通過還原到個人利益得以實現的。雖然當前的客觀環境已經發生了變化,但是這種以通過保護還原到個人利益的社會利益保護模式仍然有著借鑒意義,尤其是對于環境法這門社會性較強的學科,更是有著積極的意義。

第二,司法實踐中尊重畬族的環境保護習俗。雖然習慣法不是我國環境法的法律淵源,但是仍然有必要尊重畬族環境保護的習慣。因為畬族的環境保護習慣是畬族人民歷代遵守的族群法,對其族人來說該習慣就是他們的環境法。法官在審理有關畬族環境保護案件時應當參照畬族環境保護習俗,對環境法作出合理解釋,使其盡可能接近畬族環境保護的習慣。

第三,將畬族環境保護習俗吸收進自治條例中。這主要是針對浙江景寧畬族自治縣而言。畬族自治縣的人大可以將畬族環境保護習俗中的積極條款加以研究和修正,使其符合畬族人民的利益與時代的需求,制定環境保護自治條例,使畬族環境保護習俗得以傳承。

[1]張濟民.淵遠流近:藏族部落習慣法法規及案例集錄[M].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

D922.6

A

1673-1999(2012)03-0053-03

林茜茜(1987-),女,浙江瑞安人,浙江農林大學(杭州臨安311300)環境與資源保護法2009級碩士研究生。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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