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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運作中如何實現網絡公眾的有序參與*:基于網絡媒體引導的分析框架

2012-08-15 00:42陳發桂
關鍵詞:網絡媒體個案運作

陳發桂,高 陽

(1.中共廣西區委黨校,廣西 南寧530022;2.兵團農七師檢察分院,新疆 奎屯833200)

從2009年3月10日王勝俊院長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提出“試行庭審網絡直播,推進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制度”,到2010年3月10日提出“全面推進審務公開,規范裁判文書上網和庭審網絡直播”,表明司法最高層在推進司法民主化的進程中,已經充分認識到如何通過網絡媒體吸納民意并有效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司法運作過程的重要性。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改變了公眾針對司法個案表達處置意見或意向的時間與地域限制,使公眾可以憑借BBS、QQ、博客、微博等網絡技術平臺,不受時空限制自由地參與到司法運作過程中。盡管如此,網絡技術平臺對于公眾司法參與而言,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缺乏有效的引導與制約,將造成公眾無序參與司法運作的后果。從”彭宇案“到“鄧玉嬌案”,再到“吳英案”,此類司法個案的理性處置,與網絡公眾有序參與司法運作過程具有重要的關系,從而使之成為司法民主化進程中富有標志性的事件,由此引發了巨大的社會反響與司法有效回應。網絡環境下的公眾司法參與,是公眾借助互聯網而進行的對有關司法個案處置的表達和討論,以及經由網絡動員而引發的集體行動。網絡媒體與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聯動關系當然不僅是因為網絡媒體促成了司法個案理性化的處理結果,主要是經過網絡媒體的推動,促成了社會公眾與司法機構在個案處置中良性互動格局與機制的進一步形成,由此將對我國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化實踐以及司法生態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1]。司法裁判社會可接受性目標的實現需要利用網絡媒體營造輿論環境,網絡媒體的發展是各方司法訴求博弈下司法有效運作制度的必然產物。在現代司法民主化進程中,網絡媒體影響著人們的司法態度和司法行為的選擇,影響著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行動邏輯。

一、司法運作中網絡媒體與公眾參與的內在聯動關系

網絡媒體與司法運作中的公眾參與之間存在著非對稱關系。這種非對稱關系包括網絡媒體的話語空間設置、司法信息聚集和非理性解讀功能對司法運作中公眾參與方式的影響等[2]。這意味著,一定范圍內網絡媒體制度化的影響程度越高則公眾有序參與的程度越高,司法個案處置方案的社會可接受度越高;網絡媒體的非制度化影響程度超出了一定范圍,公眾司法參與將有可能出現無序化的傾向,甚至有可能導致直接的自由主義司法民主。公眾參與司法運作的方式主要通過旁聽公開開庭審判的定性司法個案,但囿于時空的限制,大多公眾參與司法運作過程,只能借助網絡平臺及開放的司法信息發布渠道表達自己對司法個案處置過程的參與,這種借助網絡媒體參與的方式無法排斥網絡媒體所釋放的影響力,導致網絡媒體作為間接的司法參與主體通過價值綜合和利益表達參與到司法價值權威性分配過程的結果。

(一)網絡媒體設置司法話語空間的功能影響著公眾司法參與的方式。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良性互動的標志和特征之一就是個案信息交流的暢通,即司法機關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和諧關系最鮮明的體現就是擁有一個大眾可共享司法運作過程信息資源的“網絡”。網絡技術所拓展的“司法話語空間”作為司法民主之外的公眾參與空間,使普通社會公民對司法個案處置所表達的意見或意向開始對司法裁判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網絡創制的司法議程決定了社會公眾參與司法運作的實踐方式與具體模式。當然,網絡媒體對司法個案處置問題的引導程度與受眾的關注程度成正比,但分散式的普通公眾在組織嚴密而強大的司法機關面前,其影響司法個案處置的能力和水平在總體上仍比較低。因此,需要借助公眾社會組織將這些分散的力量聚合起來與司法機關形成有效互動。網絡媒體通過報道將普通公眾分散的、模糊的、潛在的司法個案處置意見或意向吸納、整合、轉化成明確、集中、一致的司法訴求,并將這些訴求輸入到司法運作的決策系統。從我們的實際調查結果看,網絡媒體是我國公眾獲取和反饋司法個案處置信息的主要渠道,網絡媒體的信息質量直接影響公眾參與司法運作的結果、參與方式和質量。

(二)網絡媒體積聚司法信息的載體功能影響著公眾司法參與的方式。網絡媒體積聚司法信息的功能為成千上萬的人參與討論同一個共同關心的司法個案處置問題提供了可能和條件。人們可以隨時發表自己針對司法個案處置的意見或意向,補充修改別人的觀點。通過網絡媒體參與司法運作進行的交流或互動比傳統媒體更具有感召力、說服力,無論是誰表達的一個處置意見或意向,都會通過網絡媒體這一載體,激勵成千上萬的網民,并引起共鳴。網絡媒體也是司法運作信息透明的載體,有利于促進司法運作信息公開化,司法個案處置過程不透明是影響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重要制約因素。網絡媒體回應了司法運作公共性和關注公眾意見的要求,廣泛收集和反映著公眾司法處置意見或意向,引導公眾輿論,影響并改變司法運作環境。由于網絡媒體的直接性、迅速性和廣泛性的特點,它能為司法裁判創造良好的公眾支持和認同環境,從而擴大司法訴求的群體,提高司法運作的認知程度。網絡媒體作為一種獨特的社會力量和間接司法參與主體,它往往和其他間接司法參與主體,如法律咨詢機構,聯合起來促成各種因素形成良性互動,從而改變公眾司法訴求的力量和指向。調查顯示,我國公眾對于關涉自身將來或潛在權益的司法個案的處置表現出較高的參與熱情,采取有序的司法參與方式,并配合司法運作的推進。反之則表現出消極、冷漠、不合作的態度,選擇無序的司法參與方式。

(三)網絡媒體非理性的解讀功能影響著公眾司法參與的方式。在網絡這一虛擬空間中,面對社會公眾對司法個案處置信息了解的迫切心愿,網絡媒體往往通過對司法處置信息非理性的解讀功能引導著社會公眾的參與情緒,網絡公眾表達的意見或意向蘊含很大程度受制于網絡媒體的解讀方式。對于發生在一定區域、一定社會背景下的司法個案,只有通過網絡媒體的信息傳播才能使司法個案的具體情節公開化并面向大量的網絡受眾。這些網絡受眾并不在案發現場,也不曾親自目睹案件的發生過程,全憑網絡媒體的信息傳播而獲取司法個案的有關信息[3]。由于網絡媒體在以它影響的廣泛性彌補司法運作主體無法到達的話語空間的同時,為公眾提供了司法表達最直接、最迅速、最廣泛的渠道,其內容以新穎的詞匯、直觀通俗易懂的話語,將一個普通的司法個案打造成一個極具影響力的社會公共事件,造成了大多數人通過追隨網絡媒體而關注相關司法個案處置進程,卻不進行深入的理性思考,使得司法參與的主動性和審慎性日益下降,特別是對與自身利益關聯度較低的司法個案,使公眾的司法參與方式由主動參與轉變為消極的認識事務。此外,隨著具有典型意義的司法個案的發生,司法機關的運作程序也相應啟動,這一系列的司法運作程序必然成為網絡媒體報道或披露的對象,而網絡媒體對司法個案所關涉的事實進行的報道或披露的信息,并不像司法運作程序那樣中立、客觀地呈現在公眾面前,它往往抽取司法個案中最能吸引公眾眼球的部分,并介入網絡非理性“解讀”的個人主觀認識,其構造的“司法議程”場域讓公眾無法對司法個案的發生與發展作出準確判斷。調查研究結果表明,網絡媒體所具有的負面效應與公眾非有序司法參與在當代中國互為因果,共同造就了我國當代公眾無序參與司法運作的現實。

二、司法運作中網絡媒體對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價值考量

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行動邏輯是一個首要的基本問題,它對公眾理性選擇司法參與方式和路徑、是否有序參與到司法運作過程具有重要決定性的作用。影響公眾有序司法參與行動邏輯的因素有許多,如出于公眾責任心、基于維護司法公正、公眾權利的需要、個人利益的驅使、個人興趣和從眾心理。將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行動邏輯與網絡媒體有效引導的關系程度做出以上排序,可得到“公眾司法參與的行動邏輯與網絡媒體的引導關系越緊密,或者說司法參與接受網絡媒體有效引導越理性,越容易促進公眾司法參與司法機關的良性互動,引公眾更加有序地參與司法運作過程?!保?]網絡媒體作為宣傳和發布司法運作動態的重要渠道,對公眾有序司法參與行動邏輯的影響作用不容忽視。

(一)網絡媒體為公眾參與司法運作提供個案信息。網絡媒體在提高公眾司法參與素質,塑造參與型公眾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司法裁判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它所表達和實現的利益,從應然層面來看具有公共性,從實然層面來看則具有偏好性[4]。司法機關作為獨立的多元利益主體之一,其司法運作過程不可能完全基于社會整體利益,由于其自身的非理性可能輸出偏離公共利益訴求的司法裁判,甚至成為實現某些利益群體需求的工具。網絡媒體通過大量追蹤性和披露性的報道引起公眾對具有典型意義司法個案的關注,監督并制約著司法裁判主體司法權力的行使,維護了司法應有的公正。我國網絡媒體不斷向公眾灌輸司法運作知識,傳遞司法個案信息,報道司法運作存在的問題,逐漸增加人們對司法個案處置問題的關心,使得社會成員之間通過網絡平臺就司法個案處置進行有效討論,從而提高公眾對司法個案處置的關注以及對司法公正期望的追求,激發司法運作中公眾的積極參與意識。所以,我國網絡媒體是公眾提高司法參與能力的重要渠道。由于我國處于司法民主化的轉型階段,網絡輿論監督盡管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司法權力制約形式,但網絡輿論監督司法權力的具體實施和保障較為薄弱,呈現出盲目性和隨意性的特點,缺乏目的導向和系統性的制度安排。

(二)網絡媒體為公眾參與司法運作提供有效平臺。司法民主化作為一種促進司法有效運作的制度安排,在該制度中社會成員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影響司法個案處置的決策。公眾在關注媒體報道司法具體運作的過程中,司法民主化意識深入人心,積極的公眾司法參與也在此過程中強化[5]。網絡媒體的出現和發展打破了傳統司法運作中少數人的司法壟斷權,增強了公眾司法參與的意識,為公眾價值訴求拓寬了參與范圍,提高了司法參與質量和效果。同時,網絡具有匿名性和方便性,針對司法個案處置可以讓不同意見或意向得以表達。過去在真實司法場域面臨的角色沖突可能出現的內心掙扎,在網絡媒體所建構的虛擬空間都可得到規避和舒解,讓不同立場與觀點彼此博弈,以便尋求司法運作結果選擇的平衡點。網絡媒體也為無法與司法決策系統接觸的人群或處于司法運作邊緣的弱勢群體提供了表達處置意見或意向的平臺,擴大了司法訴求的來源,有效克服了司法裁判中存在盲區的局限性,提高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為公眾廣泛、普遍、深入的司法參與開辟了廣闊的道路。

(三)網絡媒體為公眾參與司法運作提供互動空間。換言之,公眾參與司法運作出于關注或者力求避免司法個案處置的不利因素為其帶來潛在危害。從博弈的角度來看,司法裁判的作出是多元利益主體通過博弈達到利益均衡的過程。網絡媒體通過對關涉司法個案公共議題的設置,促使公眾出于各自利益訴求參與到司法運作中來,形成輿論壓力迫使司法個案所關涉的公共議題進入到司法運作的公共議程中來。網絡媒體自身的業務特點,如強調公眾性,追求新聞性和時效性,關注受眾等決定了它對公眾參與司法運作的動機的影響。每個公眾的司法訴求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參與動機也應有盡有,網絡媒體自身強調公共性的特點,突破了傳統的司法運作模式,實現了司法機關與公眾之間的雙向互動,尤其在司法運作和執行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司法裁判者的有限理性,從而保證司法運作的公共理性。公眾的司法訴求具有時效性,網絡媒體的特點也強調時效性。由于網絡媒體的影響力使然,導致公眾司法訴求的時效性在多數情況下服從網絡媒體的時效性,從而改變不合時宜的司法訴求,并使自己的參與動機更加接近主流的司法運作現實。

三、司法運作中網絡媒體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的路徑選擇

司法裁判的社會可接受性取決于公眾司法參與制度化(或有序參與)之間的比例關系,當公眾司法參與程度高而司法運作制度化程度低時,擴大公眾司法參與可能導致司法裁判的社會可接受性程度降低。當前我國公眾參與司法運作的程度不高,公眾司法參與的熱情、公眾所掌握的司法信息量及司法決策主體對公眾參與的支持度起著很重要的作用。擴大我國司法運作中的公眾有序參與,應發揮網絡媒體的積極作用,以利益型參與和責任型參與為先導。

(一)利用網絡媒體的信息傳遞功能,提升網絡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意識與水平

有序的公眾司法參與勢必要著力提高公眾對司法個案處置信息的有效感知,突破人為地阻隔公眾司法參與的信息溝通,當然,這首先需要網絡媒體在維護公眾參與司法運作的過程中獲取實質性的了解司法個案處置信息的機會,以此實現與司法機關的良性互動。同時,更需要公眾通過網絡媒體的信息傳遞意識到參與司法運作過程及其裁判的作出與執行,意識到參與司法運作過程對于提升自身的權益保障,對于有效防范司法權力變異具有的重要價值;能夠充分感知到公眾的主體性與自覺意識既是司法運作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自我調節、自我約束因素,也是經由參與爭取并獲得自我救助能力成長必需的發展歷程??梢?,網絡公民有序司法參與的意識及其權責觀念與網絡媒體對司法信息的有效傳遞密不可分,它是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制度基礎??梢哉f,沒有網絡媒體有效的司法信息傳遞,就沒有有序的司法民主化運作過程,也不會具備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充分條件。誠然,司法運作過程中,由于大多數公眾所具有的專業能力和司法素養有限,司法裁判者為實現提高司法運作效率減少司法運作成本,通常將公眾司法參與邊緣化、表面化。網絡媒體通過加強對公眾宣傳教育,向公眾傳輸司法政策及司法參與的知識和技能,擴大公眾獲取司法個案處置問題和信息的渠道,提高對司法個案處置問題的反應能力,使公眾能夠正確表達自身的利益需求和司法訴求。大力加強網絡媒體對司法信息傳遞功能的建設,為公眾有序參與司法運作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在司法民主化轉變的層面上,網絡媒體能夠促進司法運作社會化模式的建立,為公眾與司法機關間互動提供了平臺,緩和了司法運作的內在張力。

(二)利用網絡媒體強大的宣傳和組合功能,拓寬公眾司法參與的制度化渠道

政治開放、發展的速度應與政治體制的吸納能力相匹配,這樣才能使政治博弈過程中新成長的力量被有序地吸納,而不至于導致政治秩序結構的失衡,并瓦解社會穩定的基礎[6]。因此,公眾司法參與的有序性意味著國家司法體制動員能力、司法解紛能力與社會自發的司法參與力量興起和成長保持平衡,表現為司法訴求表達與吸納、個案處置意見或意向發散與統合、公眾司法參與權利與參與制度途徑之間的力量均衡。從這個基點出發,則要求:一方面,要加強國家司法民主制度的建設,利用網絡媒體強大的宣傳和組合功能,保障公民基本的司法參與權與知情權,拓展公眾司法參與的制度化途徑;另一方面,要發展網絡環境下司法運作的社會管理模式,在黨的領導下,運用司法程序、司法政策等多種手段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司法運作過程。

建立公平有效的司法運作整合機制,引導公眾以積極、理性、平和的司法心態有序參與司法運作。司法運作整合包括司法運作程序、司法處置結果、公眾訴求回應的整合效能,才能確保司法運作利益格局的順利轉換,才能引導公眾以積極、理性、平和的司法心態主動參與司法運作。優化民意表達方式,不斷拓寬司法參與渠道,擴大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范圍,提高公眾司法參與的質量,使更多公眾有機會參與到司法運作中來。發展司法政策性民意表達機構,客觀上要求各級司法部門必須增加司法運作開放度、透明度,廣泛開展司法機關與公眾之間的溝通對話,激發公眾司法參與熱情,改變司法裁判者對公眾司法參與的態度。

(三)利用網絡媒體的雙向溝通功能,加強公眾有序司法參與制度化、程序化建設

在網絡媒體的推動下,將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看作是在制度化、程序化框架下由法定司法民主制度和公眾司法參與權利規定的參與理性、合法的參與途徑。這種思維的理論依據是,有序性首先意味著公眾即使在具有匿名性的網絡環境下也需要遵從法定的司法參與秩序,在制度化與程序化的規則框架下行動,而有序的網絡公眾司法參與則首先是公眾應以理性、合法的程序、途徑和方式參與司法運作過程。因此,這一論點強調我國憲法、法律規范的司法運作與公眾司法參與實體性與程序性的安排。當前,由于缺乏對社會公眾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雙向溝通的制度安排,導致公眾司法參與渠道不暢且流于形式,而且司法裁判的社會可接受性問題一直成為影響司法權威有效生成的主要因素。利用網絡媒體的雙向溝通功能,在充分尊重憲法和法律賦予公眾的司法運作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前提下,對網絡公眾司法參與的方式、途徑進行明確的規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進行實際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參與,使公眾司法參與做到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通過網絡媒體的溝通,提高公眾司法參與的法律意識,樹立有序司法參與理念。因此,加強網絡媒體的雙向溝通功能,可以實現網絡公眾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良性互動,使網絡公眾司法參與過程中所表達的意見或意向能得到司法機關的有效、及時回應,以此提高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效果。

(四)利用網絡媒體設置話語空間的功能,讓網絡主流民意有序進入司法運作過程

網絡媒體所設置的話語空間,不僅可以吸引公眾聚集網絡參與社會關注度高的司法個案的討論,而且可以促進網絡主流民意有序進入司法運作過程。要讓網絡媒體為公民提供一個平等司法參與的話語空間,司法機關在建設司法運作網絡系統時必須對組織結構、司法運作流程進行重新設計。為解決這一問題,利用Web2.0技術,司法機關可以建設開放的網絡司法運作系統,讓公眾通過開放的網絡司法運作系統與司法機關進行溝通,實現網絡主流民意搜集與司法個案處置訴求的理性表達。

1.利用網絡媒體設置話語空間的功能,建立起司法機關與網絡公眾間良性的互動關系

溝通與互動是實現網絡公眾有序司法參與的基本前提,開放式的網絡司法話語空間不僅要提供司法運作流程信息的公開披露,還要提供互動式的溝通。網民通過網絡媒體構建的話語空間不管是留言、咨詢、提意見、提建議等,都應該生成類似于商務平臺的“訂單”,即每一項提交都生成唯一的一個ID序列號,通過ID號同步轉到相應的司法職能部門、管理者和監督者。司法職能部門要進行處理,并及時反饋公眾,管理者和監督者也可以通過ID同步查看“司法訴求”的處理狀態,就可知相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狀況,公眾也可同步查看處理狀態[7]。這樣,司法機關與網絡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才能最終建立,網絡主流民意也才能有序地進入司法運作過程中。

2.利用網絡媒體設置話語空間的功能,使網絡公眾表達的司法處置意見或意向理性化

通過Web2.0的在線協作模式可以實現在線公眾表達的司法處置意見或意向理性化。開放式的網絡話語空間可以提供網絡民意調查、網上庭審直播、司法文書網上瀏覽等互動方式,實現網絡公眾自我司法訴求的表達,也有利于司法裁判質量的提高。例如:典型司法個案的網絡直播,如何處置的討論等,相關司法職能部門在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主流意見后,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民主性與科學性。要建立網絡公眾理性表達司法處置意見或意向的網絡話語空間,首先要網民填寫實名制的注冊信息,計算機根據注冊信息將公眾分為司法公共問題的相關權利人,這些人可以是司法裁判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也可能是司法裁判的間接利害關系人,名單要在網絡上公示。在網上建立司法運作的互動與共同參與平臺,擁有參與資格的人憑注冊信息和通知郵件序列號進入互動平臺,具有發言權和建議權,其他人則可以旁觀。從而實現司法運作過程中網絡公眾理性表達司法處置意見或意向的目標。

四、結 語

網絡是時代的產物,也是未來公眾更加有效參與司法具體運作過程的載體。網絡媒體作為一個嶄新的自由對話、公共交往和自由表達意見的場域,是公眾行使司法參與權的平臺,它拓展了公民參與司法運作過程的空間[8]。哈貝馬斯認為,理想溝通情境的理性規則有三點:第一,每個有能力說話和行動的人都可以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第二,每個人都可以質疑任何主張,提出新的主張,表達其態度、欲望、需求及偏好;第三,不可借由外部的強制力量阻止參與者說話的權利[9]。這三項理性規則可在公眾網上參與司法運作過程上加以實踐:第一,公眾網上參與司法運作過程可確保所有參與者皆可公平參與司法個案處置的討論;第二,公眾網上參與司法運作過程可確保所有參與者提出和質疑任何司法個案處置的主張,提出司法訴求理由的自由;第三,網絡媒體的公眾司法參與機制沒有言論檢查的限制,可以開放能夠平等的溝通互動情境。2011年11月21日,中國記協黨組書記翟惠生在第十一屆中國網絡媒體論壇上說,要促使網絡媒體盡快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主流媒體。借助網絡特別是微博這一平臺公眾參與司法運作過程已經成為當今倡導司法民主化和確保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促進有序的公眾司法參與更是中國司法與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課題。但在司法運作實踐中,人們對網絡環境下能否或如何有效實現有序公眾司法參與路徑的選擇存在著差異甚至分歧,這些分歧與網絡媒體披露司法個案處置過程中不同主體的利益、體驗、立場和法律價值觀密切相關。差異和分歧的出現是正常的,關鍵是要針對差異和分歧建立有效的對話、沖突化解與分歧協商機制[10]。通過增加公眾司法參與的機會,暢通公眾司法參與的渠道,促進公眾在借助網絡媒體表達司法個案處置意見或意向過程中的良性互動、相互理解和共同體驗與學習,加強司法機關及成員與公眾在司法運作中對角色的彼此認同。這對于構建網絡環境下多元參與主體的有序司法參與共識,實現司法的有效運作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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