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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則及其向我國侵權法的移植

2012-08-15 00:50丁新宇謝鴻昆
關鍵詞:英美法大陸法系因果關系

□丁新宇 謝鴻昆

因果關系問題在侵權法歸責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國目前對于這一問題的研究依然不夠深入,多是對外國理論的簡單引進,至今未能形成完善的因果關系認定理論,這一現狀阻礙了我國侵權行為法的理論研究,更無法滿足現實司法實踐的需要。所以,理清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并完善其認定規則是非常緊迫的工作。本文通過梳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二者思路不同的侵權法歸責體系,探索出了一種移植方案:引進近因原則后采用直接結果規則對近因因果關系加以認定,并保留將侵權案件分為一般侵權案件與特殊侵權案件的做法。

一、近因原則及近因因果關系的認定規則

在古羅馬時期,法學家已經認識到了因果關系問題的關鍵地位。羅馬法中的相關規定表明當時的人們已經認識到只有近因才參與承擔法律責任,“在法律中,我們所探尋者為近因而非遠因”就是這樣一條規則。這一規定的直接作用在于限制負責的范圍。

(一)近因原則在侵權法中的地位

近因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概念,來源于著名的法諺“Cause Proximate non Remote Specular”,即“只看近因,不看遠因”?!敖颉?,英文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為“(時間、場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后緊接的”?!敖颉迸c“遠因”相對,然而,此處的“近”和“遠”如何認定一直沒有公認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某一因素成為近因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首先,該因素實質上導致了損害結果;另外,該因素系自然連續地發生作用,整個作用期間未出現其他足以中斷因果關系的因素。

英美法系在認定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系時采用二分法,將因果關系分成兩種類型,其一是Cause in Fact(譯為事實上的原因),其二是Legal Cause(譯為法律上的原因),此處 Legal Cause與上文的 Proximate Cause同義。相應地,判定兩種因果關系的工作也由不同的主體擔任:陪審團認定事實因果關系,法官認定法律因果關系?!笆聦嵣系囊蚬P系只涉及客觀事實問題,即從客觀事實的聯系上分析歸納出導致損害結果的原因范圍?!保?]事實上的原因范圍很大,包括所有對損害結果產生原因力的事實。然而,要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擔責,其行為不能僅僅是事實上的原因,還必須被認定為法律上的原因?!啊缮系脑颉@一術語并未被英美法院廣泛接受,習慣上仍然稱為‘近因’?!保?]顯然,英美法系侵權法采用的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近因因果關系。

近因原則是指在侵權案件審判中以近因作為因果關系認定的標準,只有近因承擔侵權責任,遠因不參與責任的分擔。近因原則是英美法系侵權法中用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基本原則,而因果關系與損害結果、加害行為一起作為構成侵權行為的三個必備要件。

(二)侵權法中近因因果關系的認定規則

英美法系關于近因因果關系的認定規則中最重要的是直接結果規則與可預見性規則。直接結果規則是有利于受害人的,“受害人遭受的由于侵害人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該得到賠償”[3],不論侵權人是否可預見或有無過錯都得負責。與此相反,可預見性規則是有利于侵害人的,主張行為人僅對其可預見的造成受害人的損失負責即可,把過錯視作構成因果關系的要素之一?!袄?,甲在其公寓的七層樓往下扔瓶子,造成樓下的乙受傷,甲就應當對乙的損失負責,因為甲應當知道公寓下一直有行人走過?!保?]可預見性規則的精神實質是,如果行為人能夠用通常的思維預見到可能發生的損害,那么他就應該就此損害行為承擔責任。

二、兩大法系侵權法歸責體系及其局限

(一)英美法系侵權法歸責體系及其局限

英美法系中,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包括:損害結果、加害行為、因果關系,是三要件說。其中因果關系是指近因因果關系,這一點較大陸法系更為先進,但是在近因因果關系的認定規則上陷入了困境。雖然大量的文章和案例都反映了現在一般的侵權案件大多適用可預見性規則,但英美法系至今沒有對直接結果規則和可預見性規則的案件適用范圍(應該分別對應著大陸法系中的特殊侵權案件和一般侵權案件)作出明確歸納,所以從理論上講,現在這兩個規則可以適用于對任何一個侵權案件近因關系的認定。兩種認定規則能夠適用于所有侵權案件,然而這兩種認定規則卻非互補關系,恰好相反,兩者可能產生實質性沖突——同一案件適用不同的規則時判決結果完全不同?!霸凇都幽么笄謾喾ā分?,Mr.Linden回顧了法庭對因果關系認定的不一致,認為‘對于遠因和近因的糾紛從來沒有容易的答案’,他暗示了案例法是如此的令人費解,以至于無法對案件作出直接的預計?!保?]

(二)大陸法系侵權法歸責體系及其局限

大陸法系侵權法歸責體系有兩種學說。其中特殊侵權案件(如環境污染責任案件)適用三要件說,包括損害結果、加害行為與因果關系三個要件;一般侵權案件適用四要件說,包括損害結果、加害行為、因果關系與侵權人過錯四個要件,其中“因果關系是作為一種客觀要件被考慮的,是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的客觀前提”[6],考察確定存在因果關系之后,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只有當這兩個要件都具備并符合其他要件的時候才能夠認定行為人有侵權責任??梢?,大陸法系在侵權法上的歸責體系是二元化的歸責體系,分別對應著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當然學術界也有一元論和三元論的觀點,本文中不加討論。大陸法系侵權法通過這種兩分法解決了英美法系侵權法遇到的困境,但是大陸法系對于因果關系要件的處理卻十分落后。

英美法系將因果關系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和近因因果關系,而大陸法系卻不做區分統稱為因果關系。大陸法系該領域的因果關系基本等同于英美法系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范圍包含近因因果關系的范圍(近因關系+遠因關系=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兩大法系對侵權法上“因果關系”不同的理解從根本上導致兩大法系侵權法上參與責任分擔的行為范圍存在很大不同。英美法系在認定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時采用近因因果關系,所以只有近因參與責任分擔,遠因不參與責任的分擔;大陸法系在認定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時不采用近因原則,而采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所以近因、遠因都參與責任的分擔。這種做法違背了“正義”這一法的基本價值。

三、近因原則移植于我國侵權法的方案

我國法律基本沿襲大陸法系的傳統,以成文法作為主要法律淵源,判例在我國不能成為法律淵源,從而有別于英美法系國家。不過,隨著各國法律交流的發展,兩大法系也出現了互相吸收融合的趨勢,我國近年來的立法就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但在侵權法因果關系認定上我國依然堅持大陸法系的做法,沒有采用近因原則。所以上述“大陸法系”的相關內容均適用于我國。通過上面的論述我們發現,在侵權法的歸責體系上(主要指對“因果關系”和“過錯”關系的處理)大陸法系的做法要比英美法系的做法先進,而在侵權法的因果關系認定上則相反。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侵權責任法》中,體系問題已經被解決了。如何在現行體系的基礎上,代價最小、效果最好地將近因原則全部或部分地引入我國侵權法體系就是我們現在所要解決的問題。在認定我國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時,應當由現行的事實因果關系改為近因因果關系,將現行的“近因、遠因都參與責任的分擔”轉變成“只有近因參與責任的分擔,遠因不再參與責任的分擔”。引進近因因果關系的難點在于如何引進“近因因果關系認定規則”。前文已指出,英美法系中近因因果關系的兩個認定規則可以適用于任一侵權案件,所以我國侵權法引進近因因果關系認定規則時可以有三種組合方案。

方案一:將可預見性規則與直接結果規則同時引入。此種方案會把英美法系侵權法中近因因果關系認定的困境同時引入,這種困境可以簡要概括為:兩種認定規則能夠適用于所有侵權案件,然而這兩種認定規則卻非互補關系,恰好相反,兩者可能產生實質性沖突——同一案件適用不同的規則時判決結果完全不同。作為改進,采用此種方案需要對直接結果規則和可預見性規則的案件適用范圍作出明確歸納,使同一侵權案件適用確定的一種規則,得出唯一的確定的判決結果。這樣就自然地需要拋棄我國現行侵權法將侵權案件分為一般侵權案件與特殊侵權案件的做法。此種方案雖然在理論上行得通,但是對現有體系的變動很大,代價過高,且對于大陸法系的法律從業者和學生來說,將過錯作為認定因果關系是否成立的前提理解起來有一定困難。

方案二:只引進可預見性規則,摒棄直接結果規則。這樣做將與我國現行侵權法的歸責體系中的過錯原理重復、混合,必會造成整個侵權法體系的混亂。假如為了避免這種混亂而拋棄過錯要件,也就是拋棄我國現行侵權法將侵權案件分為一般侵權案件與特殊侵權案件的做法,又會出現一個無法克服的障礙:有一些侵權案件(即大陸法系中的“特殊侵權案件”)無需考慮侵權人是否有過錯,而可預見性規則將過錯作為確定因果關系的前提。特殊侵權案件中,有些侵權行為雖然沒有過錯卻應該參與責任分擔,按照可預見性規則,這部分侵權行為將因為沒有過錯而不必參與責任的分擔,受害人的權益將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方案三:只引進直接結果規則,摒棄可預見性規則。在認定近因因果關系的時候采用本來就恰當的直接結果規則,保留將侵權案件分為一般侵權案件與特殊侵權案件的做法,在確定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時分別采用四要件說與三要件說。只引進直接結果規則已經足以解決近因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此時不需要考慮過錯要件,認定完近因因果關系之后再依據案件的不同類別(一般侵權案件或特殊侵權案件)來確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方案對現有體系的變動較小,代價較小,且對于大陸法系的法律從業者和學生來說比較容易理解。筆者贊同這一種方案。

在我國現行的侵權法體系下,遇到一件侵權案件應當這樣處理:第一步看是否有損害事實和加害行為;若都存在進入第二步,用事實因果關系原理來認定哪些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三步區分此案件是一般侵權案件還是特殊侵權案件,若是特殊侵權案件則第二步所確定的近因與遠因都參與責任的分擔,若是一般侵權案件則僅讓有過錯的近因和遠因參與責任的分擔,免責、減責事由我們在此不論。按第三種方案引進近因原則之后,第一步看是否有損害事實和加害行為;若都存在進入第二步,用近因因果關系原理來認定哪些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認定近因因果關系時采用直接結果規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可預見或有無過錯;第三步區分此案件是一般侵權案件還是特殊侵權案件,若是特殊侵權案件則第二步所確定的近因都參與責任的分擔,若是一般侵權案件則僅讓有過錯的近因參與責任的分擔,遠因將不再參與責任的分擔。

四、小結

綜上所述,我國侵權法要移植近因原則,對近因因果關系的認定應采用直接結果規則,并保留將侵權案件分為一般侵權案件與特殊侵權案件的做法,在確定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時分別采用四要件說與三要件說。但是,近因原則的引入可能在某種程度上與我國司法判決中“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的要求相悖,也有可能導致受害方的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不過從長遠來看,近因原則符合“正義”這一法的基本價值,也體現法律的可預見性特征,用近因原則確定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歷史發展的趨勢。

[1]彭建紅.淺析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J].消費導刊,2007,(09).

[2]李仁玉.比較侵權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77.

[3]See John G.Fleming,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orts.P.119.

[4][5]盧曉亮.對英美侵權法近因關系認定規則的認識.法律教育網,[2005-01-07].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4/2005/1/ma916839341715002164122_149210.htm.

[6]覃怡.再論侵權法中因果關系認定——以與過錯結合為中心[J].現代商貿工業,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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