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高校與學生間的訴訟

2012-08-15 00:47倪少凱
關鍵詞:權力行政法律

倪少凱

(廣東醫學院人文與管理學院,廣東東莞523000)

論高校與學生間的訴訟

倪少凱

(廣東醫學院人文與管理學院,廣東東莞523000)

近年來,高校與在校學生之間的訴訟糾紛日益增多,但是目前的行政法律理論和行政法律制度都已滯后于高等教育發展的現實。關于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著不同的理論,但是都不足以解釋現代社會的高等教育中的事實關系。而現有法律規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糾紛不能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這也給實踐中妥善解決高校教育訴訟帶來了障礙。目前雖有部分司法案件對這種制度缺陷有所突破,但是還需要通過立法的手段為其確立明確的依據,以此完善高校管理制度,并使學生能夠通過行政訴訟的手段維護自身權利。

高校;學生;法律關系;行政訴訟

高等院校與在校大學生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這是一個由來已久的爭議話題,存在著不少的理論爭議,只不過這種爭議基本上停留在較小的范圍內。伴隨著近十幾年來中國高等教育的大規??缭绞桨l展,高校擴招浪潮、合并浪潮一波高過一波,高等院校數量和規模迅速擴大,在校大學生的數目也有了急劇的增加。在校大學生的增多,既給高校帶來了巨大的更多的教育經費和教育資源,同時也給高校的內部管理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多元價值觀,也對現代社會尤其是年輕一代的在校學生帶來了巨大影響。受此影響,高校的舊有管理模式日益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和挑戰。高校與學生間的糾紛日益增多,成為越來越嚴重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因此,探討清楚高校與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以及由此而引發的訴訟又有什么樣的屬性等問題,就顯得十分的必要。

一、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主要理論

我國目前處于法治社會的構建與完善之中,意圖將所有的社會基礎關系都能夠納入到法律的框架之內進行規范和調整,明確其法律屬性,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出現法律糾紛的時候應該如何通過正當合理的程序和原則加以解決。高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本身就是一種十分重要和基礎性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具有很大的社會影響,既會影響到高校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狀況,也會影響到在校大學生的自身權利義務,尤其是會對學生的基本權利如受教育權和人生命運有所影響,同時還會因此而給學生的家長父母親人等造成影響。但是就目前來說,對于高校和在校學生之間到底是什么樣的一種法律關系,或者說這種法律關系的屬性和性質到底如何,卻存在不少理論上的爭議。

有學者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屬于一種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論。這種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論是行政法的一個概念,所要描述的是行政法上的一種權力關系。但是它與一般的權力關系又有所不同,由于具有特殊的原因而帶有特殊的權力指向和目的。在這種權力關系中,權力的行使者占據絕對的支配地位,而對方則應以服從為必須前提[1]。這是一種特別強調行政主體的特別的權力。當然,這種特殊的權力關系是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和特殊的職業行業之內的。其中較為確定的屬于特別權力關系的有:國家公務員行業中的上下級關系、監獄中獄警與囚犯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等。另外,基于高度的專業性,在病患的治療過程中,醫生與病人之間也被認為存在這種特別權力關系。

在大陸法系國家,高等院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也符合這種理論,屬于特別權力關系。當然,這里所指的高校主要是指公立的高校。在公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這種特別權力關系還被稱為“營造物利用關系”。所謂營造物是指:“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之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系?!保?]意即學校是為了達到特定行政目的而設立的人與物的結合組織即營造物。這種營造物是由公權力的行使而設立,其運轉和利用規則也同時具有了公法性質。那么,作為一種特定人群的學生就學校這一營造物構成了一種法律上的利用關系。由學校的本身所具有的公法性質和公益屬性,學生要遵循特定范圍內的服從義務,如服從教學紀律、愛護公務及繳納必要費用等。這種關系的具體表現是:(一)該權力的行使主體具有概括性的命令權和管理權。也就是說學校方只要是出于學校管理的目的,即擁有不必依據法律設置而行使的確定的權力。它可以隨意地制定各種命令和規則,相對方即學生面對這些不特定的命令規則,只有服從的義務。只要是在學校內或者是與學校教育目的有任何的直接或者間接關系的領域,學生基本上都不能主張其權利,必須接受和服從學校的命令與規則。(二)當相對方有所不服從行為的時候,權力行使者即擁有不必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懲戒和處置權,剝奪其相關權利。這也就意味著,學?;诮逃哪康膿碛袑W生的懲戒權和處分權,甚至是停課、退學等會給學生的生活和個人命運都帶來重大影響的處分。(三)權力行使者的這種權力是一種可以排除司法審查的權力。由于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特殊權力關系,因而學校的特別權力的行使,可以免除司法審查。對于學校方采取的處罰措施如有爭議,學生不得提起訴訟,這就使得學生的權利喪失了司法救濟的機會。

由于這種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專制屬性,隨著時代的進步,漸漸受到質疑,出現了新的關于學校和學生關系的理論學說[3]。如基礎關系和管理關系理論,教育契約關系理論?;A關系和管理關系理論則主張,即便是在特別權力領域,權力的行使以及其關系仍然是有區分的。存在基本關系和管理關系的區別。有一些權力的行使帶有基礎性,會關系到學生的教育權的得失與行使,會對其今后的人生事業發展構成重大影響。因而對于這方面權力的行使要謹慎做出,而一旦做出相關的處分決定,即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訴性。意即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學生可以通過司法的手段和途徑對自身權利進行救濟。這就是基礎關系。而對于另外一方面的關系,所涉及的如學生的教學與生活管理,服裝儀表的規定等細節上面的管理活動和權力行使,則屬于管理關系。這種行政行為是內部管理所必須的,且不帶有根本性,所以可以規避司法審查,列入不可訴的范疇。

主張教育契約關系理論的理由在于:首先,現代憲法對人的基本權利都有明確的規定,學校不得具有這方面的特權。同時權力與義務的對等性也是憲法的基本精神,而特別權力關系是違背這一精神的。其次,學校與學生之間之所以能夠發生關系,其最根本的法律依據就是教育法,其所確立的原則和制度在任何一個學校都是適用的。再次,教育的目的在于增進學生的知識和思想水平,完善學生人格,培養其創造社會價值的能力。而懲罰只是為了達到這種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學校教育雖然是基于一種公權力而產生的,但是仍要遵循教育的目的。最后,學生進入學校是為了求得知識,尤其是大學生還要支付大量的學費,因而其間就構成了一種契約關系,整個高校的教學活動都是基于學校與學生的合意而達成的。因此說,“雖然學校當局在學校教育運營中,在一定的范圍內具有決定的權能,但那已不是特別權力的總括性的支配權能,只不過是一種與私學的教育契約關系相同的教育關系權能,它在原理上是一種非權力關系的教育契約關系”[4]。

縱觀以上幾種理論,較為集中的問題在于如何判斷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其究竟是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還是民事契約的法律關系。在筆者看來,高校與學生之間雖然不可能也不應該形成特別權力關系那么極端的行政關系,但是也絕非簡單的民事契約關系,而應該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法關系。因為學校與學生之間帶有極強的管理屬性這種管理關系中,一方強勢一方弱勢,并不具有對等和平等的地位。這與在高校與學生之間因為糾紛而進行的訴訟有著密切的關系。

二、高校與學生間訴訟關系的屬性

就我國的實際而言,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訴訟時有發生,但是兩者之間的訴訟性質卻經常難于確定。那么,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訴訟究竟屬于什么性質呢?那要看具體情形??傮w而言,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教育行政訴訟關系、教育民事訴訟關系。

首先,當然不可能排除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訴訟爭議存在民事訴訟關系的情況。教學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當然是高校與學生之間的主要關系,但同時,二者之間仍然存在大量的民事關系。因為現如今的高校絕不單純是一個教育機構,在實行了高校產業化政策之后,我國高校的民事事務日益增多。例如高校的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商業活動的開發和運作,這些都是教育產業化的表現方式。尤其是近年來,高校大規模擴招,高校之間為了相互競爭,增強自身實力,吸引更多的生源,開始了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由于學生規模日益擴大,高校還開始進行管理制度和模式的轉化,將與學生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性內容與教學管理相分離,不斷增加其商業化程度。于是高校內開始大量出現現代化的學生公寓、以商業性方式運營的食堂、超市等消費活動場所。由此而帶來的是學生生活方式的豐富多樣化。在這些生活和活動方式中,學生也可以自主選擇消費內容,自由支配費用。他們可以選擇是否住寢室,住什么消費規格的寢室,可以由于自身行為不當和過失按價賠償對學校公物造成的損害。在這種形式背景下,高校開始越來越多以平等民事主體的身份與學生發生法律關系。例如,學生可以在學校內寢室住宿、在校內商店購物、在校內食堂就餐等日常生活中,與學校的后勤部門發生法律關系。此外,高校教學活動中也已經摻雜進民事法律成分。如,教科書的訂購、學校圖書借閱過程中造成的毀損、學校健身器材和場地的使用等問題就很有代表性。按照一般的做法,這些都與學校教學活動有關系,有學校管理的成分在里面。但是同時,學生課本的訂購屬于民事買賣合同行為,由于圖書借閱和設施使用而產生糾紛則導致民事賠償問題??偠灾?,這些法律關系完全是可以通過《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的。這就構成了兩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屬性。而一旦由于這些關系引發糾紛,訴諸法律,就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活動的途徑進行解決。

不過,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更多的情況下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而且,恰是在這種行政管理的關系里面,往往會出現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較為復雜和嚴重的糾紛爭議。發生這些爭議,也更容易訴諸法律。

這里面最大的問題是,高校的行政法主體身份問題。行政法主體指的是依據行政法而參與各種行政行為、發生各種行政關系的參加人,包括組織和個人兩類。其中,個人指的是國家的公務員和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個體自然人。而其所謂的組織則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我國,高校雖非國家機關,但是仍能夠以獨立名義行使行政權,所以是可以將之視為行政法主體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雖然目前的法律規定高校視為普通的事業單位,不過由于高校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對作為學生的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管理權,而且這種權力的行使一般都是在法律明文授權范圍內。所以可以將之視為法律授權的組織。因而在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中,高校在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里行使行政管理權,學生則是這種行政管理權力的相對方,他們必須服從學校教學計劃、學籍管理、課堂紀律等與教育教學相關的規章制度的義務。實際上,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這種所謂的“特殊行政法律關系”既不是國家機關或其他行政組織內部的行政關系,因為這種關系的主體之間沒有工作和隸屬關系。同時這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又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所不同,因為高校與學生之間不具備絕對的服從關系。在這一關系中,行政主體即高校享有行政優益權,可以通過“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等方式維持校內的教學紀律和教學秩序,但同時也負有為學生提供足夠合格的教學資源、保證基本的教學質量的義務。與之相對應的,學生在履行了服從高校教學管理制度規范、交納必需的學費義務的同時,也享有接受教育和被合理對待的權利。

在這樣的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的行政行為必須要符合行政法的基本要求,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時候必須符合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則。而一旦違反這些原則即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如果因此而給行政相對方即學生造成了侵害或與學生對其管理行為不服而產生糾紛,就可以通過行政法的途徑解決,即由人民法院行政裁判庭作出裁決,實現行政相對人基本權利的救濟。而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學生之所以能夠選擇這樣的救濟方式,也是有其法律依據的。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以調整高校與學生關系為內容的法律規范主要是行政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管理條例》等。按照正常的邏輯,學生在面對自身權利遭到不合理對待的時候,就可以選擇行政法律手段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這就是行政訴訟。

三、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

隨著近年來中國高等教育的迅猛發展,學生維權意識的逐步增強,高等教育的糾紛事件日益增多,成為備受關注的社會問題。而我國現行教育法律體制嚴重滯后于現實需求,實踐中通過司法手段解決高等教育的訴訟糾紛面臨法律依據嚴重不足的問題,這使得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新時期的高等教育訴訟案件成為十分棘手的難題。

問題在于,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給想要通過行政訴訟的方法救濟權利的想法帶來了阻礙。依據《教育法》的規定,教育糾紛引起的行政訴訟的對象只能是教育行政部門,而高校顯然不屬于教育行政部門,因而其作為行政法主體的身份實際上是存在疑問的。如此一來,學生的正當權利受到學校侵犯的時候,就沒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目前,雖然這個問題已經逐漸被“授權行政主體理論”部分地解決,但是即便高校的行政管理行為成為了司法審查的對象,仍然受到這樣那樣的限制。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的救濟范圍只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高等教育的處分權也并沒有被明確列入可訴的范圍之中。這種建立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之下的法律模式,隨著時代的發展,已經越來越與現階段的高等教育狀況和行政法體系不符,給現實中解決高校教育糾紛帶來了不小的麻煩,在實踐中引起了不少的爭議。

2002年10月,重慶郵電學院將一名懷孕的女生及其男友勒令退學,理由是其在校期間發生不正當性行為,“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該校做出這樣的處罰決定的依據就是該校的《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當此案訴至法院的時候,以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不屬于行政訴訟為理由,認定此案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裁定駁回①關于重慶郵電大學開除懷孕女生的詳細報道,參見:《北京青年報》2002年11月20日報道、《重慶青年報》2002年11月21日報道、《三聯生活周刊》2002年12月16日報道等。。這顯然就是受到現有教育法律制度的限制,苦于缺乏法律依據,最后只得以不予立案了事。但是這卻使得學生缺少了通過訴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一重要的權利救濟途徑。但是,正如西方法學家所說:“法律規則的首要目標,是使社會各個成員的人身和財產得到保障,使他們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護而消耗殆盡。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法律規則中必須包括和平解決糾紛的手段,不論糾紛是產生于個人與社會之間,還是個人與個人之間?!保?]

對于此類高校直接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教育糾紛,法院還有另一種處理方式,那就是將之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因為現行教育法律未能夠對以行政訴訟方式解決高校教育糾紛進行明確的規定,故而法院不敢貿然受理。但是依據《教育法》的規定,高校在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時,高校要對由此而引起的學生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第四款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钡?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边@成為法院受理高校管理糾紛的突破口。2003年7月,廣東省財貿管理干部學院以該校學生區某畢業前一天參與斗毆,對其做出了勒令退學的處罰,并因此而扣發其畢業證。區某認為,這樣的處罰顯然太重了,就將廣東省財貿管理干部學院任用一名中專教師主講大學課程,并派出一名電工兼任班主任的做法以“消費欺詐”為訴由將母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按其所收的教育服務費進行對區某進行賠償。歷時兩年的漫長訴訟過程,該案件最終以校方違反合同規定為由要求學校返還區某的部分學費。因此,該案被稱為“國內高等教育消費索賠案第一案”。但同時法院也認定學校的“勒令退學處分”決定并無不當。①關于此案詳細報道,可參見:《江門日報》2003年8月2日報道、《信息時報》2003年8月3日報道??梢?,該案件并不是以行政訴訟的方式實現救濟權利的。

高校拒發畢業證授予學位的案件則已經走進了法院的行政審判庭。例如,被許多學者稱為十大行政訴訟案件之一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②關于田永案的詳細報道,可參見:《民主與法制》1998年第12期、《中國青年報》1998年11月20日報道、《人民法院報》1999年6月8日報道。1998年底,海淀區法院不但以行政訴訟程序受理了該案,而且認定作為北京科技大學拒發畢業證、學位證依據的該校校規屬于違法,最終判定田永勝訴。海淀區法院的這一判決和判決理由非常具有開創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它明確將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概括為“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因而由此而產生的糾紛案件應該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而不是民事訴訟??梢?,明確了高校的行政主體身份,正是該案件最大的意義所在。其后發生的,劉燕文案③關于劉燕文案的詳細報道,可參見《青年參考》1999年11月26日報道、《中國青年報》199年12月23日報道、《人民法院報》2000年1月18日報道、《法制日報》2000年2月14日報道。也被確定為行政訴訟。1999年11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20條第三款規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作為被告?!边@實際上肯定了司法實踐中突破《行政訴訟法》對高校法律身份限定的做法。

四、結語

伴隨著在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高等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訴訟必然會越來越多。因而如何確定二者之間的法律性質,明確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二者之間訴訟的屬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但是要合理地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首先,要繼續肯定和強化司法實踐中的一些有益嘗試。盡管法院在受理高校教育糾紛的行政訴訟案件方面已經有所突破,但是這種突破畢竟還是局部的,還需要進一步擴展受案的范圍。因為“在司法權威未立的情況下,現實利害的計算壓倒了法律。理性的思維、個案的擴張很難成為被遵循的先例”[6]。更重要的是,要為法院的這種做法盡快樹立法律依據。這就需要盡快完善教育立法,通過法律手段確定兩者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完善高校管理行為的司法監督和審查,以更好地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提供充足的依據。

[1][日]結誠忠.父母在學校教育中的權利[M].東京:海鳴社,1994:110.

[2]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M].臺北:三民書局,1999:171.

[3][日]神田修,兼子一.教育法規新事典[Z].東京:北樹出版社,1999:160-161.

[4][日]兼子一.教育法(新版)[M].東京:有斐閣,1978: 402.

[5][英]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M].王獻平,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41.

[6]何海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頁司法權的實踐史[C]∥北大法律評論(第四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08.

[責任編輯:李 瑩]

The Lawsuit between University and Students

NI Shao-kai

In recent years,there are increasing trend for the lawsuit between university and students,whil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heory and rule in present could not follow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There are various theory associated with the law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versity and student,but they are not to illustrate the actual relationship for higher education in modern society.In present legal rules system,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rocedure could not be explored in the action between university and student.It is a barrier for adequate solution the higher education litigation.This defect is mending by some cases,however,it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legal ground through legislation.That is not only to consummate our higher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rules system,but also to protect our student's own right by administrative lawsuit.

University and college;Students;Legal relation;Administrative lawsuit

DF36

A

1008-7966(2012)04-0032-04

2012-04-18

廣東省科技廳軟科學項目“教育訴訟制度研究”的成果。

倪少凱(1965-),男,碩士,副教授,主要從事預防醫學、高教管理的研究。

猜你喜歡
權力行政法律
行政學人
法律解釋與自然法
不如叫《權力的兒戲》
行政調解的實踐與探索
讓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獻血”質疑聲背后的法律困惑
權力的網絡
行政為先 GMC SAVANA
加快行政審批體制改革
與權力走得太近,終走向不歸路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