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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國土所的教訓——陳某受賄案剖析

2012-08-29 09:27
資源導刊 2012年8期
關鍵詞:北流市梁某建房

2009年9月,廣西北流市隆盛國土所工作人員陳某因犯貪污罪,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10年4月15日,北流市國土資源局對陳某作出開除公職的處分。

陳某,現年36歲,1998年進入國土系統,一直在鄉鎮國土所工作。期間參加廣西區委黨校的函授培訓取得大專學歷。參加工作之初,陳某能認真鉆研業務,服從領導安排,工作積極肯干,深受單位領導的信任和賞識,先后負責執法監察、土地登記、財務等工作。陳某有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妻子在旅行社工作,漂亮賢惠,女兒聰明可愛,家庭雖然收入一般,但也算是衣食無憂。陳某受社會上“拜金主義”及奢侈腐化不良思想的影響,人生觀、價值觀扭曲,利用自己職務之便,貪贓枉法,最終迷失方向,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一個基層國土工作人員淪落為階下囚。

2000年至2009年1月,陳某在廣西北流市六麻、新豐、隆盛等國土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六麻鎮鐘某等9戶、新豐鎮黃某等12戶、隆盛鎮蒙某等3戶農戶的占地建房罰款合計148750元,采取給農戶開假發票、假證件和收條等手段,將農戶交的建房罰沒款除分給蒙某1500元外,其余全部占為己有。2005年2月退回蘇某3150元,同年5月將梁某、曾某兩戶建房罰款11600元上繳財政,至今尚有132500元未退。

2006年8月11日,隆盛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梁某、工作人員黨某及陳某等3人到隆盛鎮陳智村,收到村黨支書廖某轉交農戶羅某等5戶房屋辦證款共17150元。當日,以陳某戶名將17150元存入隆盛信用社,并由梁某保管存折,陳某掌管存折密碼。2006年8月29日,陳某擅自到隆盛信用社辦理存折掛失手續,9月5日領取補發的存折,先后從存折取出17150元辦證款納入個人腰包。經國土所長梁某多次追討,陳某于2007年7月30日將該款交還給梁某。梁某于2007年7月30日和2009年3月19日、4月20日,先后三次將農戶的款上繳財政。

[警示與戒鑒]

陳某是一個基層國土所工作人員,雖不是所長、主任,卻有一定的權力,通過將罰款以不入賬的方式占為己有,貪污數額巨大。陳某案件反映出不是領導干部就沒有貪污腐敗機會的觀點存在的誤區。

從主觀方面來看,陳某沒有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沒有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法制觀念淡薄,總認為自己手中沒有領導職務,又遠在邊疆小鎮,山高皇帝遠,不容易引人注意,不撈白不撈,進而鋌而走險,采取欺上瞞下的手段,截留部分罰款不上繳或者收取罰款后占為己有,最終淪為階下囚,成為人民的罪人。

從客觀方面來看,國土所的行政執法管理、財務管理、罰沒款的執罰標準和收取程序存在嚴重的漏洞,特別是在對農民違法建房處罰方面缺乏科學的、嚴格的監督和監管。在對農戶違法建房的處罰標準上彈性太大,自由裁量太寬。在對罰款的收取和管理上更是缺乏嚴格的管理和監督,該國土所工作人員竟然人人都可以收繳和保管錢物,沒有實行“收支兩條線”,該上繳的不及時上繳,客觀上為違法犯罪行為埋下了隱患。陳某正是利用這些漏洞進行作案,大肆侵吞公款,甚至造假證、假批復來欺騙群眾,教訓是極其深刻的。

該案件的發生,凸顯國土系統基層單位構建懲防體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國土資源管理所是國土資源系統最基層的單位,面向村鎮,接觸的人相對比較廣泛,很容易受社會上不良思想的影響和侵蝕。如果基層工作人員自身不注意防范,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制約機制和監督機制,很容易誤入歧途,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理和監督機制,構筑思想教育、行為規范、監督管理等綜合的廉政防范體系非常重要。通過教育提高基層國土所人員的廉政意識和風險意識,筑牢防腐“堤壩”;通過制定規范標準的辦事流程,提高國土所人員的崗位風險防范意識;通過制定嚴格的內部管理約束機制,做到小問題得到重視,大問題得到查處;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對不良苗頭及時發現和制止,把警示教育、崗位風險防范、案件查處貫穿于整個工作中,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原載《國土資源系統警示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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