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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12-08-29 21:55
河南水利年鑒 2012年0期
關鍵詞:省界同意書主管部門

河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水利(水務)局:

為強化水利規劃管理、規范水工程建設行為、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第31號令),結合我省目前河流及工程管理實際情況,省水利廳制定了《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及時反饋在執行過程中的建議和意見。

附件: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水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蓄滯洪區的管理范圍(以下簡稱河道)內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攔河閘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水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規定由流域機構負責審查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事項,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上建設的水工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由省、省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是水工程項目立項審批和建設的基本依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內容,主要是對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與公共利益、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水工程的利益關系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五條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在報請審批(核準、備案)時,應當附具有審查簽署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對僅編制項目建議書報請審批(核準、備案)的水工程,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報請審批(核準、備案)時附具有審查簽署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六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查并簽署:

一、淮河流域

(一)淮河干流出山店—省界;

(二)淮河主要一級支流;

1.洪汝河:新蔡縣班臺—入淮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

2.沙潁河:周口閘—省界;

3.汾泉河:沈丘縣泥河口—省界;

4.渦河:鹿邑縣付橋閘、東孫營閘—省界;

5.包澮河:包河夏邑縣王樓閘和澮河永城市黃口閘—省界;

6.新汴河:豫皖省界段永城市張橋閘—省界;

7.史灌河:史河豫皖省界以下、灌河商城縣鲇魚山水庫—入淮河口。

(三)其它跨省及省際邊界河流

跨省河流省界上、下游10公里以內的河段和省際邊界河段。

二、黃河流域

(一)主要一級支流

1.伊洛河(伊河、洛河):伊河源頭,洛河豫陜省界~與黃河干流匯合口;

2.沁河:豫晉省界~與黃河干流匯合口;

3.蟒河:豫晉省界~與黃河干流匯合口;

4.金堤河:源頭~與黃河干流匯合口。

(二)跨?。ㄗ灾螀^)重要江河

丹河:豫晉省界~與沁河干流匯合口。

三、長江流域

跨?。ㄗ灾螀^、直轄市)重要河流及省際邊界河流

1.丹江:豫陜省界~豫鄂省界;

2.唐白河:源頭~豫鄂省界。

四、海河流域

1.漳河:濁漳河河南境內段;

2.衛河(共產主義渠):大沙河源頭~豫冀省界。

第七條流域面積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主要支流、跨省轄市流域面積大于200平方公里河流上的下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

(一)總庫容大于0.1億立方米(含0.1億立方米)的水利水電樞紐工程;

(二)四級及以上堤防及河道整治工程;

(三)航運樞紐、最大過閘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攔河閘壩、裝機容量大于2.5萬千瓦的水電站;

(四)引(調、提)水工程,流量大于1立方米每秒的。

第八條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省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審查并簽署。

第九條建設單位(尚未確定建設單位的為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報請審批(核準、備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權限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6份),申請表應附具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二)水工程建設依據文件、河流規劃及審批文件;

(三)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及摘要或說明(6份);只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工程,提交項目建議書6份;

(四)需專題論證的,提供專題論證報告8份;

(五)對第三方有利害關系的,需提供對利害關系人產生的影響及相關說明以及第三方的承諾書和與第三方簽署的協議(6份);

(六)審查簽署機關受理時要求補充提供的其他材料(6份)。

第十條審查簽署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予以補正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

(三)有以下情形的,審查簽署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受理通知書:

1.不屬于本審查簽署機關受理范圍的(但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2.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第十一條審查簽署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對水工程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一)水工程建設的規模、任務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治理、開發、保護、防洪要求;

(二)工程等級(別)和建設標準符合《防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三)不影響公共利益、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償或補救措施。

水工程建設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下達“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可以對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和管理措施等提出有關要求,該水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單位應當按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審查簽署機關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發送水工程建設單位,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規劃同意書,應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或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編制單位就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區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制專題論證報告。

(一)水工程所在河流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尚未編制或尚未批復的;

(二)水工程所在河流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已經批復并包含此工程但規劃所確定的工程任務、規模有較大變化的。

專題論證報告除對水工程與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的符合性、工程建設的必要性、工程任務和規模進行論證外,還應當對水工程的管理與調度主體、工程效益,與公共利益、利害關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關系,消除影響的補償或補救措施等作出說明。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審查意見主要包括:報告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程要求;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相關上位規劃要求;水工程建設規模、標準的適宜性;是否影響公共利益、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水工程的利益、減免負面影響所采取的補償或補救措施的可行性等。水工程建設規劃專題論證報告編制內容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審查簽署機關自受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查簽署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水工程建設單位。

審查過程中需要補充專題論證、進行專家評審或者聽證,以及水工程建設單位按照審查要求對申請材料、報告進行修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

第十五條審查簽署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求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審查簽署機關提交書面意見,逾期未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許可事項,或者審查簽署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水工程直接涉及建設單位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審查簽署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建設單位、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第十七條審查簽署機關作出批準決定之前,建設單位可以書面要求撤回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

第十八條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后,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未獲得審批(核準、備案)需要重新編制的,或水工程的任務、規模、建設地點、建設方案等進行修改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

第十九條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0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

第二十條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簽署機關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水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由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⒐を炇罩鞒謫挝粦獙⑺こ探ㄔO規劃同意書落實情況作為檢查工程是否已按批準設計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

建設單位應在水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審查簽署機關報送竣工驗收鑒定書和工程布置等主要竣工圖紙。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未按照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進行建設的,水工程建設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提出處理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執行;遇重大問題,水工程建設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審查簽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河流名錄和范圍,由河南省水利廳確定,隨本細則一并發布執行。

河南省水利廳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實施情況,對河流名錄和范圍作出調整,并予公布。

第二十五條《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受理通知書》、《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補充材料通知書》、《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河南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的格式見附錄。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河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日起施行。

附錄一

填寫說明

1.本申請表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格式文本。

2.“申請單位”,已組建項目法人或工程建設管理單位的應填寫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名稱,尚未成立的填寫主管部門名稱。

3.“法定代表人”欄中,填寫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負責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授權代表應附具授權同意書。

4.“單位性質”欄中應分別填寫“國有”、“集體”、“私營”或“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

5.“工程總體布局”一欄需對工程總體布置概況進行說明工程布置圖。

6.“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由水工程所屬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主要內容為水工建設的必要性、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和防洪、水資源配置、水生態環境建設的要求,水工程建設對其他水工程的影響,是否同意申報等。

7.表格不夠可調整、可增頁。

8.水工程建設單位需同時提交一式六份。

9.申請人對審查意見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本書中“市”指“省轄市”,“縣”指“縣(含區、縣級市)”。

11.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審查簽署機關的審查意見應當客觀準確。

以下欄目由水工程建設單位填寫工程名稱建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性質職務行業類別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主管部門工程概況1.建設地址2.工程任務3.工程規模4.工程等級(別)5.工程標準6.工程投資

以下欄目由水工程建設單位填寫工程總體布置水工程建設單位簽章:負責人 (單位印章)(簽章)年月日

以下欄目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寫負責人 (單位印章)(簽章)年月日

以下欄目由審查簽署機關填寫審查簽署機關意見:負責人 (單位印章)(簽章)年月日

附錄二

附錄三

附錄四

附錄五

附錄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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