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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FTA范式探略

2012-10-15 07:35陳詠梅
現代法學 2012年5期
關鍵詞:范式美國

摘要:FTA是美國在多邊談判無果后的次優選擇。目前,美國已把實施FTA視為其戰略工具,試圖將多邊無果的談判轉而在區域、雙邊層面進行,然后逐一推進至多邊領域。美國主導的NAFTA范式和具有“超WTO”范式特性的FTA,既是美式FTA發展的產物,也預示著對未來多邊談判的重大影響,迫使發展中國家在多邊談判和與美國的FTA談判中陷入不得不面對的艱難困境。美式FTA帶給未來多邊談判和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化戰略的不利影響以及發展中國家需要付出的實施代價應引起我們高度重視,以便最大程度地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和經濟安全。

關鍵詞:美國 FTA;NAFTA范式;“超WTO”范式

中圖分類號:DF96 文獻標識碼: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15

在過去幾十年中,美國逐漸改變了貿易政策的重心,從多邊走向區域,試圖將其長期堅持的多邊貿易自由化承諾與區域貿易自由化路線相結合。根據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國際貿易法專家Bhagwati教授的觀點,美國將政策重心從多邊自由貿易談判轉向區域自由貿易談判是在全球范圍內尋求區域合作這一現象的關鍵因素。(參見:Jagdish Bhagwati. Regionalism and Multilateralism: An Overview[G]// Jaime deMelo & Arvind Panagriya.New Dimensions in Regionalism Integration.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sity Press, 1993:29.) 實際上,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關貿總協定(GATT)制度及其多邊貿易體系的建立首先即是美國全球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美國貿易霸權確立的重要標志,其主要表現形式就是所謂的“制度霸權”(Institutional Hegemony),即多邊貿易制度規則的主導權和控制權[1]。在GATT的談判中,美國成功地將“非歧視”作為多邊貿易協定的主要原則,并試圖取消優惠貿易規則。即便如此,在GATT中仍然保留了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即允許締約方組建關稅聯盟或自由貿易區。然而,美國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才開始利用GATT第24條的這一例外規定。在此期間,美國簽署了兩個自由貿易協定:第一個是與以色列簽署“美-以FTA”,它是美國為了支持一個同盟的外交政策的體現;第二個是與加拿大簽署的“美-加FTA”,它是對兩國經濟已經密切聯系的正式認可。20世紀90年代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是美國簽署的第三個FTA,它標志著美國貿易政策開始轉向多邊主義與區域主義的結合。一、后NAFTA時代美國FTA之路徑:推進、擴展FTA的范圍1994年NAFTA實施后,美國積極推動美洲自由貿易協定(FTAA)談判??肆诸D政府執政期間(1994-2000年),由于國內對雙邊FTA在政治上缺乏共識、“快車道”授權的到期以及國會對更新授權的不情愿等原因,美國對追逐雙邊FTA僅作了有限努力??肆诸D政府從1994年4月16日至2000年底已無“快車道”授權,國會直到2002年才重新給予政府此等授權。關于美國當時沒有積極追逐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原因,可參見:Susan G. Esserman. Proceedings of the Canada-United States Law Institute Conference on Understanding Each Other across the Largest Undefended Border in History[J]. Canada-United States Law Journal, 2005,(31):14. 關于美國外貿法中的“快車道”授權問題,可參見:徐泉,陳功.美國外貿法中“快車道”模式探析[G]//陳安.國際經濟法學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12(3):65-85. 克林頓政府在等待“快車道”授權的同時,與約旦、智利和新加坡進行了雙邊FTA談判,在此期間,世界范圍內的FTA數量激增,而WTO多邊貿易談判則進展緩慢。

在布什執政期間,美國深化了談判和實施區域貿易協定的發展戰略。布什總統較克林頓總統具有一個明顯的優勢,即在他執政早期的2002年,美國國會通過《貿易促進授權法》,恢復了政府對外談判自由貿易協定的“快車道”。這一授權有助于布什政府進一步發展美國早期的區域貿易一體化方案,如貿易和投資框架協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s)、區域自由貿易倡議(Regional Free Trade Initiatives)、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簡稱BITs)以及雙邊FTAs等。盡管這些方案既定的目標集中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投資領域,但其內容均已成為晚近美式FTA的一部分。美式FTA的核心在于通過區域倡議和雙邊FTA尋求自由化的貿易安排。美國的區域倡議目標不僅定位于歐洲,而且幾乎涵蓋所有的大陸或區域,包括亞洲(如與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的FTA談判)、非洲(如與南非關稅聯盟的FTA談判)、中東(如與摩洛哥、巴林和阿曼的FTA談判)和拉丁美洲(如美國-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貿易倡議)。迄今為止,美國區域倡議的效果具有多樣性,有些區域倡議最后失敗或者終止了,如前述FTAA,而另一些區域倡議則得以推出并鞏固了美式FTA,如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CAFTA)。

除了推行區域倡議之外,布什政府還加快了雙邊FTA的談判及實施步伐。在2003至2007年間,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幾乎每年完成且獲得國會批準一個以上的FTA。在此期間,美國簽署FTA的順序為: 美國-新加坡(2003)、美國-智利(2003);美國-澳大利亞(2004)、美國-摩洛哥(2004)、美國-多米尼加-中美洲(2004);美國-巴林(2006)、美國-阿曼(2006);美國-秘魯(2007)。 除了美國-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DR-CAFTA)之外,所有的自由貿易協定都是雙邊的,并且其中只有一個雙邊FTA是與發達國家簽署的。除NAFTA前的加拿大外,在NAFTA之后,與美國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發達國家是澳大利亞。 在2007年貿易談判授權到期日前,布什政府與其他3個發展中國家(哥倫比亞、巴拿馬和韓國)完成并締結了FTA。

美國現任總統奧巴馬宣稱,其政府將尋求多邊自由化與區域自由化的平衡,并將著重關注多邊貿易體制及多哈回合的完成[2]。那么,美國有關區域一體化的貿易政策可能將被重審。盡管如此,需要指出的是,奧巴馬政府必須準備好未來貿易協定談判的行政計劃,無論多哈回合是否完成、無論待決的FTA是否簽署,不可置疑的是,這些均需要奧巴馬政府尋求貿易談判授權。至于奧巴馬政府未來的貿易協定談判行政計劃最終將如何實現,我們還需拭目以待。

現代法學陳詠梅:美國FTA范式探略總之,美式FTA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時間里得到了發展,其范式主要有兩個,即NAFTA范式和改進后的“超WTO”范式。鑒于WTO對自由貿易協定約束甚少,且不具備實質性監督 根據WTO的規則,WTO成員只須在貨物貿易領域滿足GATT第24條的規定、在服務貿易領域滿足GATS第5條的規定,即可達成自由貿易協定。關于WTO對自由貿易協定的有限監督問題,可參見: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World Trade Report[R].WTO, 2007:304-321.,一旦某一自由貿易協定滿足WTO基本規則的要求,它即可以涵蓋協定雙方協商涵蓋的所有內容。美國建立美式FTA的出發點很清楚,即由于美國與發展中國家貿易伙伴談判實力的懸殊,因而無論是對協議的涵蓋內容、文字表達,或是對協議中要求承諾的水平,發展中國家僅具有非常有限的能力去對美式FTA提出異議,由此一來,發展中國家似乎只有接受美式FTA。

二、美國FTA范式之基石:NAFTA范式后NAFTA時代的美國FTA基本仿效了NAFTA的結構、規范的主要領域及其組織機構和爭端解決模式,NAFTA因此成為后NAFTA時代美國FTA范式之基石。

(一)NAFTA范式的主要結構

NAFTA奠定了美式FTA的基礎,它勾畫了美式FTA的藍圖、涵蓋范圍和基本布局。其第一部分是開篇,規定了自由貿易協定的目標(第1章)和一般的定義(第2章);其他各部分包括貨物貿易、(技術和衛生)標準、服務貿易、投資和知識產權等,共計16個領域的協定事項。另有5章內容涉及到機構的安排和爭端的解決。協定文本中核心義務和例外規定的起草則模仿或借鑒GATT規則用語。例如,NAFTA第301(1)條同GATT第3條的規定一致;NAFTA的一般例外規定植入了GATT第20條(b)、(g)的規定;NAFTA第309(1)條模仿了GATT第XI(1)條的規定。 整個協定共有300多頁,其中,每一章的內部結構基本相同,即首先是對主題進行定義,然后規定基本義務,最后是保留或實施例外方面的詳細附件。NAFTA還涵蓋了勞工和環境方面的兩個附屬協定。NAFTA的主干章節包括國民待遇和貨物的市場準入、分部門的原產地規則、一般原產地規則、海關程序、能源、農業、(技術和衛生)標準、貿易措施、政府采購、投資、服務、競爭政策、臨時入境和知識產權等。參見:NAFTA第3-17章。 在NAFTA之后的所有美式FTA都仿效了NAFTA范式,甚至各章對相關領域進行規范的順序都是相同的。除勞工和環境附屬協定外在晚近的美式FTA中,勞工和環境合作方面的協定已被移植入主體協定之中,如“美國-秘魯FTA”第17-18章。 ,每一章內涵蓋的事項又用附加的字母如A、B予以標稱以示區分。國內已有NAFTA的譯著出版。(參見:北美自由貿易協定[M]. 葉興國,陳滿生,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二)NAFTA范式規范的主要領域

NAFTA的設計反映了一個事實,即美式FTA是一個規范性的自由貿易協定。NAFTA首先規范的領域是貨物貿易。就貨物貿易而言,NAFTA范式推行了傳統的分階段關稅減讓措施。在NAFTA中,關稅減讓期最長為15年。NAFTA規定,有些商品的關稅立即減免,有些則逐漸減免,逐漸減免的時間分別有5年、10年和15年。(參見:NAFTA第3章附件302.2。) 構建這種分期減讓貨物關稅的自由貿易協定是為了保護所有的敏感產品,使協定當事方能在國內逐步完成調整,以避免過早地對國內就業和國內市場造成不良影響。貨物貿易方面的另一個特點則是對具有限制性特質的原產地規則的采用,這些規則可以使協定當事方的特定產品和產業避免面臨非協定方的全面競爭。

其次,NAFTA重點規范了服務貿易。相比而言,NAFTA范式中規范服務貿易的目的是盡可能地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在服務貿易部分,有幾章的內容規定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方法,還有專門的章節針對傳統上由政府運營的服務行業或通常由政府控制的電信服務、金融服務進行了規范。NAFTA在服務貿易領域爭取最大程度自由化的目標通過運用負向列舉承諾清單的方式而得以實現 此種負向列舉方式與GATS協定的規定正好相反。在GATS中,除非在承諾表中明確列出某一服務部門,否則該服務部門不被協定所涵蓋(即“正向列舉”方式)。(參見:NAFTA第12章和GATS第8條。) ,即除非NAFTA當事一方在其所列舉的保留中明確地排除某一服務部門,否則它必須遵循NAFTA非歧視和市場準入的核心義務。采取這一方式的目的是:第一,旨在達成更大程度的自由化(除非協定當事方列舉大量的保留);第二,鎖定早期的自由化成果(因為協定不允許回退);第三,保證任何新的服務部門將自動地被納入協定涵蓋范圍[3]。

再次,NAFTA其他主要的章節是政府采購、知識產權和投資,這些內容通常被以后的美式FTA所保留并得以擴展。如同服務貿易領域一樣,所有這些領域都是美國具有比較優勢和美國希望擺脫GATT/WTO現存紀律約束的領域。在政府采購領域,NAFTA范式要求政府開放所有列出的聯邦政府實體的采購,允許協定當事方境內所有供應方進行競爭,并規定了進行這種競爭的唯一可行方法——招標。參見:第10章B。 關于政府采購的多邊協定是一個復邊貿易協定,WTO成員沒有義務必須簽署。在投資領域,NAFTA投資章節包含了美國關心的3個問題:“投資”被廣泛地定義;對投資者的權利給予充分保護參見:NAFTA第1102-1110條。在每一個美式FTA中,投資者權利及其保護的規定都是一樣的,即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履行權利、對董事會和執行委員會的管理權、資產轉移的權利和免于征收的權利。 ;建立中立的、約束投資者和東道國的投資者/國家爭端仲裁制度以保護投資者的權利。在知識產權領域,該章不僅規定了FTA當事方必須認可的知識產權權利范圍NAFTA中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著作、商標、貿易秘密、工業設計和集成電路外觀設計。(參見:NAFTA第17章第1705條、第1708條、第1709條、第1711條、第1713條。)晚近美式FTA中也同樣包括商標、地理標志、網絡的域名、著作和專利。(參見:“美國-智利FTA”第17章、“美國-秘魯FTA”第16章、DR-CAFTA第15章。) ,還規定了實施義務,包括必須采取的邊境措施、行政措施和司法程序。另外,NAFTA范式中其他章節如“標準”(衛生和植物衛生標準、對貿易的技術壁壘)和“競爭政策”等 所有美式FTA都規定有關于衛生和植物衛生標準及對貿易的技術壁壘。但晚近FTA沒有采納NAFTA范本的相關規定,而是要求協定當事方采用WTO的SPS協定。(參見:“美國-秘魯FTA”第6章。)有關競爭政策的章節并沒有在晚近所有美式FTA中呈現。比如,在美國與約旦、摩洛哥、多米尼加-中美洲、巴林、阿曼和巴拿馬的FTA中,就沒有相關的章節。競爭政策是美國在后NAFTA時代沒有堅持NAFTA范式的一個領域。對此問題的詳細分析,參見:D. Daniel Sokol.Order Without (Enforceable) Law: Why Countries Enter into Non-Enforceable Competition Policy Chapters in Free Trade Agreements[J]. Chicago-Kent Law Review, 2008,83(1):258,279-282. ,在美國后NAFTA時代的協定中也常常被采用。

當然,NAFTA范式中也有一些未曾涉及的領域。例如,在NAFTA中,勞動力的跨境移動被限定在臨時入境的范圍內允許臨時入境的勞動力包括經商訪問者、貿易人士和投資者、公司內人員調動和專業人員的流動。(參見:NAFTA第16章附件1603。) ,對反非公平貿易法(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的運用沒有任何紀律約束,后NAFTA時代的美式FTA中也沒有規定如何規范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的適用。據說其原因是NAFTA的當事方加拿大和墨西哥反對在自由貿易協定中規范各自的反傾銷法[4]。但在NAFTA中,有一章關于保障措施的規定(第7章),此后的美式FTA也有同樣的章節。再者,NAFTA范式也疏于對最受限制的一項貿易領域——農產品貿易進行自由化規范。美國拒絕針對農業貿易障礙問題進行談判,即便在區域性的美洲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中也是如此,農產品問題在晚近美式FTA中均未被納入談判。區域貿易協定中的農產品談判受阻正好印證了WTO中同樣的問題,即在WTO中,同樣因農產品具有政治敏感性而難于在此領域推行較大程度的自由化。(參見:Matthew Schaefer. Ensuring That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Complement the WTO System: U.S. Unilateralism a Supplement to WTO Initiative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07,(10):588. )

(三)NAFTA范式的組織機構及爭端解決機制

NAFTA范式的另外兩個顯著特點是其有限的管理機構和分散的爭端解決機制,且二者相互交織。美國旨在避免創設一個擁有立法或司法裁決權的超國家機構,因而NAFTA范式為各成員政府保留了執行協定的大部分權力,由各成員政府貿易部長組成的自由貿易委員會(Free Trade Commission)監督協定的實施。NAFTA設有各主要協定的工作組,執行協定的實際工作由只具有建議職能的工作組負責。這一規定在晚近美式FTA中稍有改變,協定的實際工作改由自由貿易委員會下設的分委員會和根據各具體事項而成立的工作組負責。參見:DR-CAFTA第19.1(3)條(該條授權自由貿易委員會任命下級委員會和工作組,并賦予它們權力去修改關稅減讓表、對關稅和政府采購事項提出工作指南);“美國-秘魯FTA”第20.1章。 在后NAFTA時代,幾乎所有的美式FTA都參照設立了與NAFTA同樣的有限治理結構。

NAFTA秘書處負責協調、監督爭端解決機制的運行。就爭端解決而言,NAFTA范式創設了多重機制而非單一的爭端解決實體。在NAFTA中,有3種主要的爭端解決機制實際上,在NAFTA中有4種爭端解決制度。第四種是專門針對服務貿易領域金融服務的爭端解決制度。(參見:NAFTA第14章。)但迄今為止,這一爭端解決制度尚未用來解決任何爭端。另外,在勞工和環境附屬協定中,還有各自的爭端解決機制。(參見:《北美勞工合作協定》第27-41條;《北美環境合作協定》第22-36條。) ,分別用來解決貿易爭端、投資爭端和由于在協定規則中不具有反非公平貿易措施的相關規范而在此領域引發的爭端。第一,根據NAFTA第20章的規定,某一當事方由于另一當事方違背協定條款或根據協定享有的利益遭受減損,則可以提出申訴。第二,根據第11章的規定,NAFTA投資者可以就東道國侵害涵蓋協定授予的投資權利而尋求投資者/國家投資爭端仲裁解決。仲裁裁決(如金錢補償)具有約束力并可以在NAFTA成員國國內法院得到強制執行。第三,根據NAFTA第19章的規定,如果NAFTA成員國內的公民認為自己遭受了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的影響,可以借助自己的政府要求對他方此等措施的適當性提請雙方國家組成的專家小組進行審查。當然,審查仍然需要根據執行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國家的法律進行,審查的內容主要是該國的行政決定是否與該國的法律相一致。專家小組的裁決可以維持反傾銷或反補貼的決定,也可撤銷相關決定并發回原行政部門重審。創設這種分散的爭端解決機制,旨在便利對每一領域爭端的處理,而無意用單一的爭端解決機制對NAFTA進行系統的詮釋。此后的美式FTA都建立有一種一般性爭端解決機制和一種投資爭端仲裁解決機制,但不再有反非公平貿易措施的雙方審查。

三、美國FTA范式之最新發展:“超WTO”范式 “超WTO”(WTO-Plus)范式保留了NAFTA范式所有的主要內容,但又在NAFTA范式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其目的有三:第一,利用美式FTA作為以后多邊貿易體制“成功的范本”(models for success);第二,使美式FTA獲得國會的政治支持;第三,涵蓋人們關注的新領域,尤其是對發展問題的關注[5]。

(一)范本作用

美國為了將某些特定領域的問題(如投資和知識產權)更深入地納入WTO談判議程,對NAFTA范式中投資和知識產權章節作了大量的修改,這一做法更彰顯了美國的目的和政策變化。其中,投資一直被認為是FTA的核心問題。在NAFTA中,美國希望在所有NAFTA成員方內獲得增長的投資并保證資本的自由流動,它不但通過NAFTA第11章第1節授予所有NAFTA投資者這一權利,甚至還允許非成員國公司利用這一優惠。有關投資的章節第一次出現在“美-加FTA”中,而在其后的NAFTA中,涵蓋的投資范圍被擴大了,并增加了關鍵性的投資者/國家投資爭端仲裁機制。此后,幾乎所有的美式FTA投資章節均仿效了NAFTA范式,而NAFTA第11章的規定本身則嚴格建立在美國BIT范本基礎上。美國的第一個BIT范本制定于1981年,后經1994年、2004年修訂,2004年范本是現行的范本。(參見:Joel C. Beauvais. Regulatory Expropriations under NAFTA: Emerging Principles and Lingering Doubts[J]. New York University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2002,(10):252-253.) 關于投資權利的第11章第1節包含了BIT范本中的所有權利,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和補償、轉移、履行要求等。NAFTA還借鑒了BIT范本的一種理念,即權利必須通過中立的投資者/國家爭端仲裁才能產生效力。

“超WTO”范式的投資章節在公平公正待遇和征收/補償這兩個有關投資者核心權利的規定方面與NAFTA有很大的不同。根據NAFTA的規定,權利受到侵害的投資者可以充分利用第11章第2節的規定去挑戰NAFTA成員國的政府措施。在NAFTA的幾乎每一件投資仲裁中,訴求都是依據公平公正待遇(第1105條)和/或征收(第1110條)而提起,且多個仲裁庭都對這兩個條款作了擴大解釋。仲裁庭對這兩個條款的解釋往往限制了政府的管理權限,進而引發了NAFTA成員國對這些條款該如何進行解釋的爭議[6],正因為如此,美國改變了BIT范本的相關內容和此后FTA投資章節的相關規定。在晚近美式FTA中,NAFTA第11章的核心條款經重新談判得到了修改,以澄清相關概念的含義??杀容^NAFTA第1105條、第1110條與“美國-秘魯FTA”第1105條、第1110條及其附件10-A和10-B。 對相關內容的修改使管理外資的權力回歸國家,并相應地限制了在投資者/國家爭端仲裁制度中提出申訴的爭議類型。

另外,“超WTO”范式中的知識產權章節也來源于NAFTA范式。為回應美國產業界的呼聲,美國貿易代表與產業界以及FTA知識產權咨詢小組密切配合,推出了“美式FTA知識產權范本”,該范本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知識產權持有者的權利,而“超WTO”范式所保護的知識產權超過了WTO框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和NAFTA范式所保護的知識產權?!俺琖TO”范式超出TRIPs/NAFTA的地方主要體現在:它強調建立最低標準以推行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其方式為:第一,限制不屬于專利保護的標的范圍,如在TRIPs協定中可以不被視為專利的植物在晚近美式FTA中則被認為具有專利。 參見:TRIPs第27條第(3)款(b)項(規定了TRIPs的例外)以及“美國-智利FTA”第17.9條(規定了專利無例外)。第二,限制政府管理權。美國貿易代表在談判中總是極力限制FTA合作伙伴在特定情況下對專利權的強制許可[7]。第三,擴大知識產權權利中兩個最主要形式(專利和版權)的滿足條件。美國甚至將其判斷FTA談判是否成功的標準建立在知識產權權利的這些保護是否達到美國標準或與美國標準聯系的緊密程度上?!俺琖TO”范式中關于知識產權一章強調了FTA成員國政府必須承擔的實施義務,并且大大增加了所有可以獲得權利救濟的情形。例如,“美國-秘魯FTA”第16章第11節第11-17條規定了民事救濟的情形,第18-25條規定了臨時救濟的情形,第26-28條規定了刑事救濟的情形。這些對知識產權強有力的保護規定,限制了FTA成員國自己決定如何管理國內知識產權的能力[8]。

(二)獲得政治支持

就“超WTO”范式的第二個目的“獲得國會的政治支持”而言在美國對外經濟事務中,最核心的業務是貿易,而國會在對外貿易事務中的權力也最大,根本原因在于美國《聯邦憲法》第1條的“明示權力”,即授權國會管理與外國的貿易并征收關稅。關于美國國會管理對外貿易權力的論述,可參見:孫哲,李巍.國會政治與美國對華經貿決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88-95. ,只有在新的美式FTA中突出勞工權利問題和環境合作問題,這一目的才有可能實現。因為共和黨和民主黨對于他們支持或拒絕支持FTA的原因并不相同,為了取得必要的議會同意票數,我們可以相信,美式FTA將會對勞工權利和環境保護問題給予特別關注,將勞工和環境問題移植入美式FTA中已成必然。例如,“美國-秘魯FTA”第17.2條規定,根據各成員國的法律并在實踐中采納、保護和實施1998年《國際勞工組織宣言》(1988 ILO Declaration)所承認的5項基本國際勞工標準:(1)結社自由;(2)集團談判權利的有效承認;(3)消除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4)有效取締童工;(5)消除就業或職業方面的歧視。另外,晚近所有美式FTA(如“美國-秘魯FTA”、“美國-巴拿馬FTA”、“美國-哥倫比亞FTA”和“美國-韓國FTA”)都將違反勞工和環境章節的爭議直接提交違反其他貿易領域的一般性爭端解決機制予以解決。

(三)擴展新領域

“超WTO”范式中擴展的新領域有電子商務、透明度、反腐敗和貿易能力建設等,這反映了貿易性質的改變(如電子商務)和美式FTA成員一方由發達國家轉變為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如透明度、反腐敗和貿易能力建設)。由于晚近大部分美式FTA均為美國與發展中國家簽署例如,在DR-CAFTA中,除哥斯達黎加之外,所有的中美洲國家在該協定生效的2005年都被世界銀行列為低收入國家或中低收入國家。(參見: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5: A Better Investment Climate for Everyone[R]. Washington, DC and New York:The World Bank a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254-255.) ,美國認為,需要致力于通過FTA文本以條約的方式擴大透明義務并敦促反腐敗行動,從而幫助發展中成員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紀守法[9]。通過將透明義務置于單獨的一章,“超WTO”范式意在強調好的治理方式與強勁的經濟發展之間的聯系。目前,反腐敗被認為是發展中國家追逐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一大障礙,反腐敗已引發人們對腐敗和發展之間關系問題的極大關注。另外,有些FTA成員國需要必要的援助才能從FTA中受益,才能適應自由貿易的紀律規范,而“超WTO”范式中增加的貿易能力建設則是這一需求的一個反映。

四、美國FTA范式發展演進之評析:從發展中國家視角出發如果說發展中國家從與美國簽署的FTA中獲取了多大的利益還需要考證,那么,發展中國家需要付出的實施代價和艱難的談判處境卻是明顯的。

(一)發展中國家的實施代價不可小覷

首先,發展中國家與美國實力的嚴重失衡,導致了發展中國家一方并不能有效地從美式FTA所提供的巨大利益中獲得市場準入的突破。盡管協定生效時大部分有形貨物以零關稅進入彼此市場,但在美式FTA中,美國一方面在自己的優勢領域強調對市場的開放,如服務貿易、電訊、電子商務等,將知識產權、政府采購、透明度等條款作為協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在美國的弱勢范圍,如輕工、紡織等一般制造業部分,則注重所謂的勞工、環境標準。并且,由于原產地規則的限制,與其他貿易領域相比,紡織品和服裝市場的開放程度極其有限。即便是在最近與中美洲簽署的FTA中,美國同意逐步取消對紡織品保留的配額,但對紡織品出口仍然設有一項特殊的保障措施。參見:2004年DR-CAFTA第3.22條、第3.23條和第3.24條。 再者,美式FTA原產地規則極其復雜,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遵從這些規則,這將導致市場準入利益的減損。如果發展中國家對于關稅減讓處理得好,它們可能可以應對由于互惠自由貿易協定而帶來的不可避免的國內調整;如果對此處理得不好,則可能在美國具有極強競爭力的出口領域(如農業)面臨大量的失業問題,因為NAFTA范式的農業章節對農業補貼和農產品關稅的態度與其他章節的要求有所不同,不但關稅減讓極其有限,而且即便是農產品關稅降低或消除了,該范式協定也僅鼓勵成員方降低而不是取消國內農業補貼,僅要求各成員遵守他們在GATT/WTO中的降低農業補貼承諾[10]。

其次,通過采用美式FTA范本,發展中國家承擔的義務不僅僅是制定、修改法律規則,而且必然要面臨實質性的實施費用。例如,提高國內勞工條件所需的成本、新的高標準環境要求所需的資金、嚴格知識產權保護下的高技術轉讓費等。為了履行協定義務,發展中國家本已不甚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必然被用來實現美式FTA的目標,否則,發展中國家將會痛失來源于協定的可能利益并面臨美國的不滿或爭端。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發展中國家全盤接受美式FTA,它將喪失政策空間。一些可采用的、也許本來能挽救國內產業的政府干預,如投資限制、政府采購例外、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等,均被納入美式FTA范本的規范范圍。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美式范本的致命缺陷正是在于它沒有重視協定的主體一方為發展中國家。美式FTA中的發展中國家一方幾乎均面臨資源限制的問題,但這些問題在美式FTA中并未得到應有的認可。協定中過渡履行義務的規定可能僅能幫助發展中國家調整需要履行的部分義務,況且根據NAFTA的規定,成員方還必須加速履行關稅減讓的義務。并且,后NAFTA時代的美式FTA對成員方承擔的知識產權義務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在晚近美式FTA中,這些時間限制平均只有2-3年。例如,2006年“美國-秘魯FTA”附件16.1, 2007年“美國-巴拿馬FTA” 第15.3條。

最后,通過實施援助從而對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提供幫助值得稱道,但這通常需要不斷的努力。根據美式FTA的規定,將為每一協定建立一個貿易能力建設(Trade Capacity Building , 簡稱TCB)委員會,與美國簽署FTA的發展中國家可定期向TCB委員會提出該國的TCB計劃,相應地,委員會將優先在國家層面或區域層面考慮擬報的項目,邀請贊助機構或其他團體幫助發展和實施這些項目并監督和評估項目的實施進展。然而,美式FTA中沒有任何給予將來實際項目財政資助的文字承諾,為實施FTA的美國國內立法也未含有為TCB項目提供指定基金的規定。相反,美國資助FTA發展中成員能力建設項目的方式,是將其納入美國對整個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計劃之中。由于針對發展中國家能力限制的援助項目(如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援助)已經開始并處于進行之中,所以,并非所有美式FTA中的發展中國家都已從中受益或將從中受益。也即是說,作為一個美式FTA成員的發展中國家,并非當然可以從美國方面獲得更多的幫助或更及時的幫助。再者,美國也未曾對現存項目的成功和有效運行進行監督或評價。目前的TCB計劃缺乏對TCB項目的系統監督,也沒有提出履行指標或匯總關于項目的履行數據[11]。

(二)發展中國家在未來談判中的處境更加艱難

從布什政府開始,區域和雙邊FTA成為美國政府“選擇的工具”以促進貿易自由化[12]。美國關注區域、雙邊一體化的原因具有雙重性。第一,WTO多哈回合各方意見不一,并因出現包括農業談判在內的僵局而最終被擱置。美國因此認為,通過多邊途徑滿足其所有目標難以實現[13]。另外,由于美洲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失敗,美國也無法實現與西半球發展中國家達成超出WTO標準的綜合性協定。對此,美國發展了“競爭自由化”(competitive liberalization)的理論和方法“競爭性的自由化”是美國前貿易代表佐利克(Zoellick)在描述美國戰略時所采用的一個術語,布什政府(第43屆)采用了該政策,內容包括美國在參加區域性或全球貿易談判的同時,與選定國家進行自由貿易協議的談判。其理論是:這些范圍較小的談判會迫使其他國家效仿,從而有利于在更大范圍的貿易談判中降低貿易壁壘。(參見:戴斯勒.美國貿易政治[M].王恩棉,于少蔚,譯.北京:中國市場出版社, 2006:346.) ,同步推進多邊、區域和雙邊層面的自由化。美國希望區域和雙邊的努力能夠為WTO談判注入活力,希望通過尋求親美式FTA合作者或尋找能夠滿足美國國家安全和對外政策需求的國家來實現自己的談判目標。第二,美國推出了其希望可以持續推廣的FTA范本。要求合作者認可美式FTA范本至關重要,因為范本涵蓋了美國所有的利益和立場,美國將其視為推行美國偏好的全球貿易紀律的示范,而美國真正希望的則是提供一個供WTO效仿的范本。如果美國認為它不能推動WTO納入自己選擇的議程,美式FTA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確保在區域層面實現其目的,如果運行成功,還能為美國的國際地位提供附加可信度。美國貿易代表在其報告中認為,區域和雙邊FTA通過“提供某種范式,打破新的談判界限和樹立高的標準”,從而擴大了貿易談判的議題[14]。

考慮到美式FTA的范本效應和雙方談判實力的懸殊,發展中國家在與美國的雙邊談判中處境艱難,發展中國家要么接受美式FTA,要么被孤立。例如,由于巴西和阿根廷不愿接受美式FTA范本而拒絕參與美國的區域聯盟,美國進而轉向與中美洲和安第斯國家談判,以圖孤立巴西和阿根廷[15]。并且,這種態勢極有可能延續至多邊領域,這對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化戰略極其不利。發展中國家需要清楚地認識到,對于它們而言,美式FTA提供的僅僅是一種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可能而絕非任何擔保,因為貿易(金融)的開放并不足以帶來經濟的增長和發展[16],而美式FTA也并非絕對能夠為發展中國家一方帶來預期的利益。發展中國家需要的是政策空間、對解決自身問題的選擇方案以及必要的限制、對國內糧食安全和經濟安全的充分保障。如上所述,美式FTA禁錮了在某些領域被一些發展中國家成功運用的政策空間(如投資、政府采購等)。實際上,發展中國家沒有根據自身的價值觀和關注重點去實現自己產業政策的真正自由,它們需要履行的協定義務要求它們在其經濟增長和發展的領域限制使用自己的產業政策。上述美式FTA強加于發展中國家的實質性履行義務和履行成本進一步削弱了發展中國家產業政策的運用能力。

筆者認為,國際貿易規則應當為發展中國家留出政策空間,以推動新興產業的發展、保護弱勢群體(如農業生產者)免受不公平競爭的侵害。每一個發展中國家都應根據自己的基本國情及具體情況,斟酌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簽署FTA;在多邊談判領域,更需慎重作出承諾。在此方面,智利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對《智利-加拿大自由貿易協定》(CCFTA)的深入研究表明:對于同樣被加拿大政府引為經典的NAFTA范式, 智利政府貿易主管部門并沒有一律照搬,最終達成的CCFTA并沒有涵蓋衛生、植物檢疫方法、技術標準、政府采購、知識產權和金融服務——而NAFTA都包括了這些內容[17]。

因此,發展中國家在與美國開展FTA談判及參與多邊貿易談判之時,應特別注意如下兩點:一方面,應關注自己的實施代價,堅持量力而行,不能輕易地在多邊貿易協定之外作出額外的承諾,以免國家的產業政策乃至外交策略陷于被動之境地,導致相關產業乃至整個國家遭受不堪承受的沖擊。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更需要關注的是探尋自身的國內政策目標,加快執政改革,完善與貿易有關的改革措施,而非僅僅追隨美國步伐。至于如何推動發展中國家能力建設則是一個值得人們進一步探討的問題。作者另文對WTO發展中成員的能力建設問題進行了論述,詳見:陳詠梅.析WTO對發展中成員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J].武大國際法評論, 2010,(12):258-279. 對于發展中國家參與FTA的能力建設問題,可參見:賓建成,陳柳欽.世界雙邊FTA發展趨勢與中國的對策探討[J].南京社會科學,2005,(11):18.

五、結語美國FTA始于“美-以FTA”,其范式形成于NAFTA。原初意義上的NAFTA其實已經反映了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即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在實現經濟互補式發展中,可能實現共贏。當然,對于NAFTA協議的最初三方來說,利益的協調與爭議的解決還不困難,隨著FTA的不斷發展,美國的主張及范式呈現出不斷擴張與強化的特點,美國越來越傾向于把無法在多邊貿易體制下實現或得到的內容置于美式FTA中加以推廣,這是美式FTA大行其道且得到美國國會大力支持的一個重要原因。當然,把包括勞工標準與環境問題等在內的新議題納入FTA中,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美國協調國內政治生態文化需求的一面,但總體上仍然是為了實現最大限度地擴張美式FTA這一目標。

美國FTA“超WTO”范式的提出,可以說是NAFTA范式的延伸與擴展,這一做法本來是在多邊無果后的次優選擇,本屬無奈之舉,卻出現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即將多邊無果的難題,化解為雙邊談判進行,舍難就易,逐一推進;另一方面,還可以把一時無法在多邊領域進行整體擴展的疑難議題,轉而在雙邊談判中全面提出,迫使對方接受。

從理論上講,美國FTA范式對整個多邊貿易體制是一種積極推動,當然是以圍繞美國利益為轉移的推動。由于美國始終以其強有力的物質實力和價值理念在塑造國際秩序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18],因此,美式FTA的后遺癥不可忽視,經濟實力低下的發展中國家將不得不面對今后更為艱難的困境。一旦美式FTA在未來多哈發展回合中得以實現(這不是沒有可能,從GATT到WTO的演進中,原本許多不可能的制度配置,最終都按照美國的意圖得以確立或基本上實現了美國的意圖),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這種接受將是不得不面對且無法選擇的。發展中國家在融入全球化的進程中,應當量力而行地作出承諾,并加強自身能力建設,而非簡單地全盤接受美式FTA,或寄希望于協定的寬限期。這樣,發展中國家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簽訂的FTA為其經濟發展服務,另一方面也才能在FTA的談判過程中最大限度地捍衛自身利益。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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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US睲odeled FTA

CHEN Yong瞞ei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FTA is the second瞓est choice for the USA where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yields no fruit. At present, the USA tends to treat FTA as a strategic instrument, trying to make a bilateral agreement at regional level at first where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fails, and then gradually step up to the multilateral arena. US瞙arnessed NAFTA and FTA bearing “WTO瞤lus” color are the product of development of US瞞odeled FTA; they also indicate in the future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s will be greatly influenc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to face much dilemma while negotiating at multilevel as well as at bilateral level with USA, to which we should be highly alerted so as at maximum level to safeguard our national economic safety and benefits.

Key Words:US; FTA; NAFTA model; “WTO睵lus”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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